事業單位制度管理下養老保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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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制度管理下養老保險論文

1.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及改革趨勢

1.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意義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關系到現代化建設宏偉目標的實現,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框架的重要環節,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全國統一又相對獨立于機關和企業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意義十分重大。

1.1.1完善養老保障體系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項目之一,它不僅關系到中國三千多萬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障的權利,同時也關系到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問題。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1.1.2體現社會公平公正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不僅有利于中央的宏觀調控,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也有利于是模式和管理,籌資與給付的統一公正,加快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完善,有利于盡早結束目前的二元制度并存的局面,體現社會分配的公平。

2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歷程

2.1建國初期情況

新中國的成立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有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第一個關于退休養老方面的法規是1950年3月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出《關于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為國家開始承擔起主導職工退休養老保障事務的職責拉開了序幕,這一法規適用范圍主要是機關、鐵路、海關、郵局等單位,這標志著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萌芽,但還不能視為新中國退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隨后,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1955年)等法規,基本建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機關行政經費和事業單位的事業經費直接支付養老待遇費用,由國家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開始以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受到嚴重的干擾和破壞,《勞保條例》受到根本否定,社會保險退化為企業保險和單位保險,這成為了影響新時期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因素。大批具備退休退職條件的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得不到妥善處理,單位保險帶來職工保險水平的差異,使得社會統籌嚴重受阻。

2.2改革開放以后情況

改革開放之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辦法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國務院大力推行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制度的改革1978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在養老保險問題上將老弱病殘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分開,1986年,在擴大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范圍的同時,正式確立了企業、個人、國家三方共同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原則。1991年國務院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國家人事部負責,這段時間離退休養老制度過于重視公平、相對缺乏效率,資金由國家全部承擔,個人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不用承擔任何養老費用的支出。從1993年起,海南、上海、遼寧等地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率先實行養老保險一體化,范圍包括城鎮所有職工;同年12月,全國人事工作會議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三個制度”,即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學合理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以養老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險正式拉開了序幕,1998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負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內的全體社會職工社會保險工作,2001年勞動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中編辦《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主要解決企事業單位人員流動中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關系接轉問題,目前,中國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養老制度主要根據國發[2004]42號文《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規定執行,即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的現行養老制度仍維持不變;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全國范圍來說,中國真正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至今還沒有建立起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是執行原有的離退休養老制度。

2.3未來制度改革的趨勢

2.3.1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1997年開始,國務院加快基本養老制度的統一,先后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各省政府也頒布條令規定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包括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統一確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管理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并達到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范、統一;調劑基金管理統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將成為未來主要的改革方向。

2.3.2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加劇,在家庭養老功能的相對弱化的前提下,建立多層次多方共同負擔的養老保險體系是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目前主要是通過三個方面進行推動:首先是盡快建立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逐步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是由國家財政撥款與個人繳費共同負擔,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所需,其次是逐步建立職員年金,根據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和類型,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鼓勵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能夠有效的避免風險,加大養老保障。

2.3.3進行分類改革,分步實施

2.3.4縮小不同行業層次的差距

目前,不同地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水平還處在較大的差距,沿海發達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大城市和小城鎮之間,不同的行業之間的養老水平層次不一,因此,維護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解決差距過大問題是未來的發展方向,在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建立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上漲指數以及在崗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適時提高職工養老保險金,逐步縮小不同行業和地區之間的差距。

2.3.5進一步創新制度設計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涉及到社會經濟結構的演變進程,有關系到城鄉現行二元養老保障體制的發展走向,現有的制度體系依然存在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打破城鄉二元格局,建立既起適合事業單位特點,又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管理法制化、服務社會化、資金渠道多源化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公務員年金、事業單位職員年金、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機制等,都是需要不斷的改革嘗試和總結經驗,創新制度來實現的。

3.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3.1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分析

經過長時期的實踐和探索,養老保險制度取得相當經驗,基本形成了適應事業單位特點的養老保險機制,基金籌集、管理、支付、運營機制日趨完善。但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同時也存在一些實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3.1.1制度本身問題

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首先是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的,雖然盡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是國家的政策指導籠統地要求先試點再推開,因此本身就存在方案上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各地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平衡的,政策上存在多樣性和不配套性,而且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滯后,例如有些地區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處理,實行統一的費率籌資,但發放辦法和保險待遇卻不一致,所引發的社會矛盾也比較尖銳。完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制度建設是當務之急。

3.1.2制度落實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由國家統包,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退休人員由單位管理、社會化程度低,在現有的事業單位中有的將陸續轉為企業,養老保險的相關問題涉及人員互相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銜接的問題,單位職工工齡處理,提前退休等問題,使得待遇上存在差異的延續基金分配不公平,導致各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發生沖突,使得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徘徊不前,制度落實不到位,有的地方干脆維持現狀不思改革。

3.1.3管理體制問題

養老保險屬于長期儲蓄和延期支付行為,金額大周期長且管理工作難度大,但是對于如何通過高效的信息管理手段和強有力的信用手段,在資本市場產生較大影響,在選擇經營人和監督投資行為還需要完善的管理體制。

3.2問題的原因分析

3.2.1意識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制度改革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盡管中央和各級政府通過各種宣傳媒體進行了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但是改革步伐慢,地區差異大,個別地方的一些領導對養老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開展全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認識不足,機關事業單位對養老保險工作缺乏足夠的認識,只考慮企業的受益與否,不受益就拖著不交,大大削弱基金的保障能力,造成社保基金入不敷出,難以為繼的局面,給職工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使職工退休后生活得不到保障。

3.2.2政策問題

從國外養老保險立法的發展演變來看,盡管各國在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待遇水平選擇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在建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過程中,始終堅持立法先行,養老保險法律已經多次修訂,養老保險監督機制和管理機構,資金來源和籌集方法,基金管理和法律責任,適用范圍,授權資格和條件,發放標準及補償辦法等規定詳細,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而目前,中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于改革的關鍵階段,但是,各地出臺的政策性文件還處于“決定”、“通知”和部門規章的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的規范化、統一化和可持續性還需不斷加強。

3.2.3經濟問題

現有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采取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開展全額撥款和差款撥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的地區,地方財政需要拿出相當大的一筆經費來支付,養老保險統籌,在財政比較緊張的情況下,有些地方財政不堪重負;對于某些經濟狀況不佳事業單位,交不上或拖欠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問題比較嚴重,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積累少,經辦機構支付壓力很大,加上在養老保險基金征繳上,缺乏強有力的措施,社會統籌面窄基金收繳難度大,征繳率低,因此導致這些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不能按時足額領到退休金,這些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面臨不少困難。

4.西方國家的經驗與我國改革面臨的困難

4.1西方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

4.1.1西方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規律

西方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國與國之間的差距比較大,但是總的來說還有一些共同的發展規律,首先是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逐漸優厚,起到了穩定公職人員隊伍、降低流失率的作用。紛紛規定公務員可以享受保障標準比其他經濟活動人口更為優越的養老保險;其次是注重立法,法律制度比較健全,加拿大公務員養老保險有單獨立法,智利等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公積金制,世界各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發展趨勢是建立三層次的保險體系,即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職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大多數國家公職人員養老保險資金傾向于多渠道籌集。

4.1.2西方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動向

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世界各國在深化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努力探索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設計,其中包括:縮小國家和政府的責任,擴大個人和市場的作用,逐步通過減少福利成本和消減福利標準,來緩解傳統福利制度造成的財政壓力。具體措施包括:降低退休待遇標準,提高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改變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繳費結構,調整退休年齡使之更趨于靈活。但是,在國家的經濟比較穩定的情況下,統計數據表明大多數國家的社會福利開支一直呈增長態勢,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就會出現相對穩定。

4.2我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改革存在的阻力

4.3關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機

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就明確提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關系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把“加快機關事業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戰略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這些政策的推出,可以看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地位會越來越高,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比重也會越來越大,這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挑戰,加上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也提供了機遇和環境支持。

4.4關于養老保險收入的差距問題

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能夠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從試點到現在,雖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工退休金的絕對值有提高,但是增長幅度趕不上在職人員的工資增幅,“職工的工資近年來增長速度比較快,導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和企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的收入差別越來越大,現在已經達到了1:2的程度,原來基本上是持平的,現在收入差距已經擴大了一倍。”因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前工資的比例發放的,就造成了在職和退休人員的收入之間的巨大差距。而且養老保險的收入也受到地區、行業、單位年金的影響呈現比較大的差距。

5.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途徑與對策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核心部分,它是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的關鍵環節和首要環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是無庸置疑的。理應建立科學的理論框架和制度模式。

5.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制度改革

5.1.1規范法律制度

養老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最重要組成部分,養老保險涉及社會關系的范圍廣,包括政府、企業和全體公民,需要強有力法律機制來作為協調手段,另外養老保險屬于長期儲蓄和延期支付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是有效的監管手段,加快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進程,才能保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的統一化、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

5.1.2建立大社保體系

建立大社保體系能夠提高社保基金支付能力,使社會保險體系覆蓋面更加寬廣,制度更加完備、健全,運行更加安全,有利于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大社保就是要解決好人民群眾“勞有所崗、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助、弱有所助”等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問題。大社保體系建設將人事、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總工會及殘聯等部門統一歸口于大社保系統,堅持“統籌兼顧、整體推進”的原則下,政府調整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整合公共資源,將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救助、慈善救濟,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失業和離退休人員特困補助,總工會管理的職工救助,殘聯管理的殘疾人救助等職能合并,加強社會保險全覆蓋工作,強化社保基金征繳和管理。

5.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

5.2.1統一單位思想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社會影響大、難度高,國家應盡快制定出臺《社會保險法》,把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部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體系,建立起規范、統一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從而把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納入法律化、正規化的管理軌道,這樣才能夠有效的幫助單位統一思想,明確認識,企業也要積極配合政府的改革辦法,加大宣傳的力度和有效性,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具體辦法做到明細和公開,是機關單位的職工心中有數

5.2.2強化責任追溯

目前的研老保險體系中個,要加強責任的追溯,提高統籌層次,改革現有的養老保險企業管理統籌模式,打破原先那種單位與個人間的斷裂關系,改變單位各自為政的狀況;提升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管理層次,使權利與義務走向和諧,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收繳和使用的監控。提高統籌層次,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對于保險體系中的各個環節,做到責任明確,標準公開,政策統一,上下協調,強化管理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對于工作的疏漏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5.2.3提供優質服務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要做到公開透明,是職工能夠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單位管理者要加強信息的管理和政策的宣傳,協調社會保險部門和事業單位之間的利益聯系,使得社會保險改革渠道暢通,效率提升,事業單位應該保證單位職工的養老福利的落實,為提供辦理養老保險提供全方位的優質的服務。

6.結論

目前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卻仍處于地方試點階段,改革事業單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務。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乃至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