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競合的法律思考論文
時間:2022-07-23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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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競合在我國的保險立法與理論研究中都是空白。實務中保險競合的案例卻很多。本文擬從保險公估的實務出發,結合國外的一些理論與實踐,對保險競合的法律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一、什么是保險競合
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均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投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投保二個以上種類不同的保險;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種類的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導致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保險事故所至同一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都應對同一人負賠償責任。注1典型的保險競合必須保險事故發生時,數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的對象均為同一被保險人。保險競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都存在。限于篇幅,本文僅研究財產保險中的保險競合問題。
二、保險競合與相關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1.保險競合與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注2保險競合如果符合重復保險的條件,則成為重復保險。保險競合與重復保險的法律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首先,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必須是同一投保人,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其次,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可以是不同的保險利益;再次,重復保險的處理在我國保險法有明文的規定,保險競合的處理法律無規定;最后,重復保險在國外的保險立法中多指狹義的重復保險,注3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的不當得利,保險競合產生的原因是保險條款及險種在承保標的及風險上的交叉及被保險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疊。
2.保險競合與法律責任競合
民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的產生,這些責任之間是相互沖突的。注4保險競合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法律責任的競合。只不過由于保險補償理論的存在,保險競合研究的重點在于一方面使被保險人不能獲得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法律責任的競合研究的核心在于對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救濟。
3.保險競合與保險條款的沖突
保險競合與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的沖突是緊密相聯的。保險競合的重點是研究在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相沖突時如何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
三、保險競合常見的情形與處理
1.保險競合的種類
保險競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保險競合包括了保險金給付對象為同一人的情形,也包括保險金給付對象不是同一人的保險競合。有學者認為廣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不同險種之間的保險競合,注4我們認為這種分類是不科學的。狹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數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的對象均為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競合。不論保險競合發生在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還是非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如果最終保險金的給付在不同保險人之間,則往往可以通過保險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來解決。
2.各種責任分配條款競合時的處理
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通過保險法及保險條款來體現的。在保險條款中確立保險責任分配時,通常采用三種條款來表述:
A:溢額保險條款: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僅就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額之后的余額(即超額部分)負責賠償。
B:不負責任條款
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C:比例分攤條款
由于存在上述三種條款,其競合的情況存在多種組合的可能:
各保險人關于責任分配條款相同的情況
即保險人選擇的責任分配條款都是一樣的,如都是A或B或C.如都是C,比較好辦,按比例分攤即可。如都是B,則各保險人都不負責,顯然不當。如都是A,則保險人均主張在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賠款后的余額才負責,則實際會導致各保險人均不負責的情況。國外在處理此種情況時,一般有三種方法,即比例分攤原則、最大損失原則及保險費比例原則,以比例原則居多,美國近期的判例有以最大損失原則為主的趨勢。
各保險人關于責任分配條款不相同的情況
這種情形,以責任保險中出現得最多。需要分別討論:
1)不負責任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
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不負責任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2)比例分攤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
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比例分攤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3)比例分攤條款與不負責任條款的競合
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比例分攤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不負責任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之所以有如此的分配,都是探求保險人在訂立責任分配條款時的真實本意,兼顧公平的原則。當然,上述主張,都是學者的看法。
四、保險公估實務中保險競合的運用
我國現行的財產保險條款,對保險競合時如何處理,多無規定。有些,則僅僅從重復保險的情況予以界定。如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財產保險綜合性條款19條,涉外財產險條款及一切險條款總則中的第8條。如上所述,重復保險與保險競合并非完全相同。實務中出現保險競合的情形在責任險中經常出現。例如:廣東某保險公司承保廣東某旅行社責任險,被保險人擴展到旅行社雇請的其他人員,如導游、司機等。廣東某旅行社聘請山東某旅行社為地陪單位,山東某旅行社又租用山東某出租車公司的大客車為接待用車。出租車公司派司機張某開車隨行。在保險期限內發生嚴重車禍,司機張某受重傷,醫藥費合計人民幣10萬元。張某所屬單位曾向山東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責任險,張某作為旅行社臨時聘用人員與作為山東某出租車公司的司機,其身份的多樣性導致保險的競合,本案該如何處理?由于我國現行的保險條款中對此無責任分配條款的約定,我們認為應該按照比例分攤的原則予以解決。
注釋:
注1:劉宗榮著《保險法》三民書局1995年版P207。
注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0條第二款。
注3:《保險合同法總論》周玉華著、中國檢察出版社P95。
注4:《合同法新論總則》王利明、崔建遠P620。
注5:同注1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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