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誠信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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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誠信研究論文

摘要保險誠信是威脅保險業生存乃至政府誠信和社會誠信的重要因素;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重要原則,保險誠信首先要求保險人做到最大誠信,最大誠信是保險人的道德準則;誠信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基本法律準則和行事規范;要建立保險當事方的互信機制,促成良性互動。

關鍵詞保險誠信誠信原則保險人

1保險誠信缺失是威脅保險業生存乃至政府誠信和社會誠信的重要因素

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誠信理論上說是對雙方而言的,但這里要著重強調保險企業的誠信問題。

目前,部分保險企業和員工的保險誠信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形象和健康發展。可以說,影響保險業發展壯大的,首先不是保險產品的創新、不是保險霸王條款,而是保險的不誠信。保險的不誠信極大地打壓了潛在的保險需求,阻礙了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保險需求。雖然從中國GDP的總量、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等指標來看,中國的保險是一座待開挖的金礦,但亂開亂挖的現象十分嚴重,保險資源被破壞殆盡,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幾年呈現出速度放緩的勢頭。

更為言重地說,誠信問題已經威脅到了保險行業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現在保險行業的信譽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將保險營銷和傳銷等同起來。如果任一些影響保險誠信的現象持續下去,保險行業本身的生存都會受到挑戰。剖開表面的繁榮,保險業內危機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險業的誠信,整個行業的生存根基將會受到摧蝕,保險本身將不復存在。

更廣范圍說,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的組成部分、也是政府誠信的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國較大的保險企業多具有國有股份或性質,再加上部分保險企業的宣傳導向,造成社會上將其視為國家的企業、政府的企業甚至是政府的部門之一。比如普遍的保險業宣傳都說保險公司不會破產,最后會有政府來給大家保險。這樣保險企業的誠信不僅是保險企業本身的誠信,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成了一種準政府誠信。在許多場合被認為代表著政府誠信,使用著政府誠信,行使著政府誠信的職能。一些保險企業借助于政府誠信的嚴正和威望,促進了企業自身和保險業的發展。但一些保險企業經營中的不誠信透支著政府誠信,不僅給保險行業,也給政府誠信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而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最重要構成部分和航標。如果政府不誠信,那么不僅會嚴重影響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而且也會使全社會誠信意識缺乏。

保險業本身還附有人類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個所謂的善良天使帶給人的總是失落、懷疑、欺騙和損失,那將是對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的正面價值觀和信仰體系的動搖。長此以往,將不僅僅是誠信的缺失,而是整個社會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與人之間總是互相猜忌防范,人們找不到信仰的正確取向,那和諧社會的建立何日能談起呢。

誠信是保險業的生命線,誠信不僅是影響保險業發展的問題,更是影響到保險業存在的千秋大計。保險誠信還是社會誠信和政府誠信的重要因素。它關系到政府的形象、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社會的建立。我們應該從生存的危機意識來認識保險誠信。只有這樣,才是從思想上和行為上真正重視保險誠信。

2保險誠信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的最大誠信

一般而言,保險誠信要求保險的各方當事人明誠守信,誠信原則是保險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在保險活動中,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或者都會成為保險專家,也不可能要求保險人對所有的承保對象都掌握得很細致透徹,這就是保險的信息不對稱性。由于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在保險活動中,當事方對風險的判斷均依賴于對方的如實告知或說明,任何一方的隱瞞或者欺詐,就有可能導致對方判斷失誤而深受其害。由此可見,誠信的程度對保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所以保險中的誠信原則有“最大誠信”原則之稱。

從誠信原則中可以看出,保險誠信不僅應該最大化,應該是對雙方而言的。然而在實際運作中,由于歷史上的壟斷性質和賣方市場,保險業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強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最大誠信(現行我國的保險法似乎也有意無意強調投保人的最大誠信,換個角度說,是懷疑投保人的誠信問題),而忽略了保險人自身應該做到最大誠信。由于這種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糾紛和法律訴訟中,保險公司總是認為自己是無辜的無罪的,總是認為錯的不是我而為什么受傷的敗訴的卻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體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險公司息事寧人,賠了夫人又折兵。凡此事例,不勝枚舉。夸張地說,有一些保險人認為自己做了善事卻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報,總是感嘆現在的“刁民”太多、世風日下,感覺自己是弱勢群體。而很少從保險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險行業的專業性強,行話術語多,而且保險合同和產品往往由保險公司“生產”,保險人自然會占有一些天然優勢。這樣,誠信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誠實守信,而且應該是最大程度的誠實守信。要“群眾”做到的,“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得最好。保險人不僅要做到客觀上的最大誠信,更應該是主觀上的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應該是保險人的道德準則,保險人的誠信應該是誠信的最高標準和境界。保險人對自己的要求應該是理想主義和完美主義。這就要求保險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在告知上,保險人應該履行無限告知義務而不僅僅是詢問告知,只要實際上與保險標的風險狀況有關的事實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凡是涉及到保險的事項、條款與術語等都必須誠實地告訴或解釋給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既要全面、深刻,還要在解釋中盡可能通俗化或者使保單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起歧義和爭議的條款上應該加以注釋,一些非常關鍵的內容例如退保有損失等應該加以突出。在保險的宣傳中做到實事求是,不夸大其辭,不只說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一面。遺憾的是,目前的保險立法僅僅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而未規定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未履行此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也許是保險人對最大誠信地如實告知不夠重視的原因之一吧。相信以后的保險法會在這方面做一些修訂。

在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要積極協助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好安全預防工作,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害的發生。保險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時繳納保費。對延遲未繳納保費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寬限期。

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單約定的條件滿足后,保險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地履行賠償或者給付義務,最大限度的減少被保險人的損失。

3誠信原則是客戶的一條基本的法律準則和行事規范

雖然保險誠信原則從原則上說是雙向的,但由于保險的專業性,以及投保人時間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險信息的理解識別和獲取上處于劣勢,存在偏差。多數投保人未能如實告知往往是不能也,非不為也。也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想真誠地向保險人“傾訴”,但不知該說些什么。這樣雖然他們主觀上想達到最大誠信,但這種主觀上的最大誠信與令保險人最大滿意的最大誠信還有一定差距。所以對客戶而言,做到最大誠信有一定“技術”難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主觀態度問題,那么達到令保險人滿意的最大誠信幾乎不可能。基于此,保險人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該是現實主義,而不是理想主義和完美主義,只能要求投保人的相對誠信和信息結果的相對滿意。比如各國保險立法中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許多都是采用詢問告知立法的形式。投保人一般僅就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如實告知,對保險人未詢問的情況,投保人無需告知。。

因此,如果說對保險人,最大誠信原則是一條道德標準,那么,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誠信原則是一條基本的法律準則和行事規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普通的群眾,而非圣賢。不能強求他們做到盡善盡美,只能是引導他們在遵守基本誠信原則的基礎上,不斷追求更高的誠信層次。投保人要做到的是讓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涉及的基本事項的誠信,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執行公正客觀的誠信。通俗地說,不保證你是好人,不保證你有惡念,但我保證不讓你做壞事。

因此,保險人必須圍繞如何達到或者保證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誠信下功夫。在保單的條款的設計上要緊密銜接,盡量明了易懂,要能使客戶真實表達自己的信息,要能便于客戶表達自己的真實信息;在投保、核保、理賠查勘等各個環節上建立足以保證客戶各種相關信息真實的一些規章和機制。

4建立互信機制,促進良性互動

就目前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態度而言,是充滿著某種程度的不信任。從許多保險合同的條款可以看出保險人的這種態度。保險人總是擔心投保人會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總是擔心他們會不如實告知。因此,我們的保單條款象防盜門一樣設計,而且不斷的升級堵塞系統漏洞。現行我們的保險法也將投保人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只有對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懲罰性規定,沒有對保險人的相關規定,這與投保人需要承擔懲罰性的法律后果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是立法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由于保險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以及保險合同條款的復雜性,還有保險人宣講中的側重點和角度問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盡知保險條款的內容,動輒違反應盡義務而不知,致保險事故發生時喪失保險保護,因此,投保人總有上當受騙之感,認為保險人借機欺詐哄騙;由于保險合同是保險人所設計的格式合同,一些條款總是向保險人傾斜,讓投保人有顯失公平或者有陷阱的感受。這樣雙方在信任上存在很大的隔閡。“不要與陌生人說話”甚至演變成了“不要與保險業務員說話”。這種不信任使保險業的發展受到了阻礙,使客戶的利益也遭受損失。這是保險當事方的雙輸。

因此,建立保險各方當事人的互信機制,促進雙方的良性互動顯得格外重要。從保險人的角度而言,保險人首先要放下架子,不能居高臨下,店大欺主,要以市場經濟的平等主體的身份和客戶進行交往;要樹立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杜絕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干擾;保險人要減少自身的誤導,消除客戶的誤解;建立良好的外部公共關系,要通過多種渠道和客戶溝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