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建設論文
時間:2022-11-20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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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一個重大問題,特別是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本文闡述了農民工醫療保障的現狀及現階段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弊端,并從社會制度、經濟結構、法律等角度著手,探討了建設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
關鍵詞: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弊端體制建設
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村戶口卻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尋找工作的群體。農民工是中國特有的群體,是在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農民工問題是現階段我國社會的重大問題。本文在探討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時使用農民工一詞,只是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贊同用農民工一詞來定義這一特殊階層。
一、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弊端
1.農民工基本上處于無保障狀態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規模約為1.2億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為1億。據有關專家的預測,未來一段時期內,如果政策不發生大的變化,外出務工農民的數量將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持續增長。[1]但是,數量如此龐大的勞動群體的健康狀況卻已經到了令人擔憂的地步。農民工多從事城市里最臟最累和最危險的工作,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工是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但是這個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卻游離在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在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剛剛起步還處于試點階段,在城市他們是“邊緣人”無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醫。據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問卷調查顯示,36.4%的農民工生過病,13.5%的農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而是硬挺過來,花錢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業單位為他們看病的平均支出僅為72.3元,不足實際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見,農民工基本上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雖然許多大中城市為農民工制定了一些醫療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種種弊端。
2.現行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生存在農村與城市的夾縫中,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制度保證。戶籍制度是為了證明公民身份,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然而,作為中國短缺經濟與計劃經濟體制相結合的產物,戶籍制度被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得到運用,并最終演變成“一個以戶籍制度為核心,包括教育、就業、住房、養老、醫療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權利的制度”,“成為我國長期實行城鄉隔離政策的載體和核心。”[3]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這樣就存在一個矛盾,他們既享受不到城市為市民提供的各種醫療保障,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農民工生活在城市邊緣,已經成為一個新的弱勢群體。
第二,法律對農民工的權利的保護不到位,其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長久以來我國許多的法律法規都對農民工存在立法歧視。如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理》規定,失業主體僅限于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不能享受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這種歧視性的立法制度,加劇了城鄉分化,人為地將農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層階級。立法漏洞使侵犯農民工權利的行為難以被追究。同時,勞動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規定和救濟手段,缺乏對雇主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規定,社會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農民工的權利。其次,我國缺乏農民工享受社會福利的實體法,現有的社會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僅關注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勞動法除了在第76條作了宣言性規定外,尚無法律法規對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予以規定或者將農民工勞動福利納入調整城鎮原有職工福利體系,農民工享有的社會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現階段的司法威嚴受到了極大的挑戰,法律的正常執行受到諸多不應有的阻撓。例如,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政府因107國道擴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該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數年,到1998年6月,寫給該公司一紙欠條“完事”。2003年12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許昌縣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許昌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但是,許昌縣政府“就是不還錢”,手持法院判決書的農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錢。[4]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嶺鄉政府因續建該鄉柯坪水庫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農民工工錢及工程款34萬元,以種種借口欠款8年不還,工程處和農民討要工錢時,該鄉領導甚至說“該工程是上兩屆鄉領導辦的”,與他們無關。[5]行政力量過多的干預了司法力量,造成了農民工的權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確的實施。對農民工來說,當政府失去了其應有的誠信,當法律失去了其應有的威嚴,他們在社會上生存的空間就會進一步被擠壓。當這種社會矛盾積壓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產生巨大的社會動蕩。
第三,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統一。雖然國家還沒有為農民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但各個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并開始認真對待這一問題。在過去數年里,不少地方開始嘗試將農民工就地納入城市社保體系,且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仿效。如山東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臺《關于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意見》規定,全省城鎮用人單位都要按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保,參保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臺實施細則并付諸實施。但是這種地區性的政策無法滿足農民工流動性的需求。我國現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鄉之間實現有效對接,社會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而且,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超出農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現了一輪農民工退保的熱潮。另外,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醫療保障也存在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與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這一本來保障農民工權利的制度難以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體制的重大意義
1.它保護了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平等和諧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要從這種相對平等的原始觀念中得出國家和社會中的平等權利的結論,要使這個結論甚至能夠成為某種自然的、不言而喻的東西?!盵6]憲法賦予了每個人法律上平等的權利,農民工卻因為現行政策享受不到其應有的權利?!妒澜缛藱嘈浴返?2條:“每個人,作為社會的成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眹H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規定,公約生效的成員國至少應當為本國工人提供包括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齡津貼、工傷津貼、生育津貼等9項津貼中的3項保障。這些都是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國際法律保障,體現了國際社會對勞動者一視同仁的認可。在我國,農民工已成為產業工人的主要力量,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與城市無法分割,應當享有市民的權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會保障。轉2.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為我國的經濟轉型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有“專家估計,我國20世紀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經濟增長率中,勞動力流動的貢獻占到1.5個百分點”。[7]農民工促進了城鎮化發展,以廣東省為例,農民工對廣東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達25%。[8]農民工對城市發展所做的貢獻,可以說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沒有廣大的農民工參與城市建設,我國的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就不可能達到今天的規模。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卻長期生活在幾乎沒有任何保障的環境下,自身價值得不到認同,基本利益得不保護。建立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農民工是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們理應享受經濟發展為每個公民帶來的各種保障和福利。
中國正經歷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但是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卻適應不了經濟的發展。中國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經濟增長速度,卻忽視了社會制度的健全。中國每年高達9%的經濟增長是由出口支撐起來的。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須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廣大的農民工就是這一制度下的犧牲者。日本學者木下俊彥也建議中國政府須著手解決社會問題?!爸袊粦撝蛔⒅亟洕l展,應解決棘手的社會矛盾。”[9]許多經濟學家都承認,中國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動本國經濟的持續增長,中國政府應尋找一種持續健康的經濟發展模式,即以內需帶動的經濟增長模式。而拉動內需的首要目標是要提高人們特別是農民的收入。市場經濟不可能自動調整收入分配,在市場失靈的狀況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減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國政府在收入分配調整問題上的失位,使得廣大的農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增長。而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成為我國拉動內需的最大障礙。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有利于增加農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時有利于增加內需,從而有利于中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
3.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統一的社會
當今我國經濟雖然取得飛速的發展,但社會制度建設的滯后,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廣東三省的治安狀況至今仍令人擔憂。其中流動人口犯罪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社會保障將農民工排斥在外,導致了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歧視,在一定程度引發了農民工的仇視心理。另一方面,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雇主不管農民工的死活,“將其解雇了事”,使農民工產生了對雇主和社會的報復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隱患。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鄉分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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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燕軍,張燕領.《八年欠債何時還》[N].《法制日報》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陳則周.《福州晉安區鼓嶺鄉政府拖欠工錢8年不還》[N].《人民日報》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頁.
[7]劉懷廉.《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決好農民工問題》[N].《光明日報》2005年4月7日第8版.
[8]《對話:維護農民工權益,政府還需做什么》[N].《人民政協報》2005年3月9日第A6版.
[9]王延春,章敬平.《從鄰家的不幸中汲取教訓》[N].《經濟觀察報》.2006年9月18日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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