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資業務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1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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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業務研究管理論文

一、保險監管方面的制約因素

一般而言,保險監管水平高,則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監管就會相對寬松,即對投資業務范圍的限制會相對少一些,從而有利于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相反,保險監管水平低,則出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的考慮,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限制就會較多且嚴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無疑,后者就是我國目前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真實寫照。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蓬勃發展的嚴重桎梏。

誠然,我們不可否認嚴格的保險監管對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不過很顯然,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水平的相對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機構不全、力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由于保險監管無法適應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使得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相對可控的投資業務,也會因為保險監管的過多限制而無法開展,從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通過發展投資業務來大幅度提升競爭力的前進腳步。

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的嚴格監管,主要是通過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過多限制來實現的。《保險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雖然1999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證券市場,但前提是只能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并且資金比例也有嚴格限定。因此,目前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嚴格而且形式單一,對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在投資方向上均給予同一種限制,這就在無形中造成了保險投資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相當大比重的保險資金至今仍以銀行存款的形式進行運用,就是過多強調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視其收益性的必然結果。從世界范圍來考察,沒有較好收益的保險資金,其安全性是難以得到長遠保證的。一味強調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略收益性的監管思路,是比較消極的,反而不利于保險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

所以,目前我國對保險資金在投資規模和方向上的嚴格限制,違背了保險公司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亟需加以改革。當然,改革保險投資監管過多過嚴的現狀,并不等于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實際上即便是在國外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保險投資業務的多樣性與風險性,要求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管,即采取積極的、動態的和科學的監管方法,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過多過嚴的限制辦法來暫時達到監管的日的。對我國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就是大力提高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使其盡快適應我國入世后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形勢需要,不應該再在長時間內讓監管水平不高成為限制我國保險投資業務快速發展的理由。

二、保險公司自身方面的制約因素

1.保險投資人才缺乏,投資水平比較低下。從國際范圍來考察,保險投資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幾乎涉及到社會投資的所有領域,如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甚至風險投資等等。投資范圍的廣泛,使得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控制就顯得十分重要,難度也相當大。按照保險企業投資管理的“對稱原則”要求,不同的保險品種有不同的償還期限,因此就需要有不同的投資品種、期限和利率與之相匹配。很顯然,只有多元化的投資組合才能滿足這一需求,從而實現保險投資風險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最終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者有機統一的目標。所以,保險投資的這一特點就從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較高的投資管理水平,以充分保障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各項權益。然而,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在投資水平方面普遍低下,這主要根源于保險投資人才的缺乏。眾所周知,保險公司具有一支具有較強投資意識以及熟悉投資業務的人才隊伍,是保險資金成功運作的重要條件。如果保險公司的決策者和廣大職工缺乏必要的投資常識和過硬的投資技能,是無法運用與管理好保險資金的。目前,我國的保險企業由于投資人才的缺乏直接造成投資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數保險公司缺乏有效運用投資組合分散風險的能力。而且由于監管方面的嚴格限制,保險公司也在相當程度上缺乏對保險投資領域的研究與開拓精神,使得即便是在監管部門放寬對某個投資領域的限制時,也難以在短時間內贏得主動。

保險公司自身投資水平不高,再加上過于嚴格的監管限制,都使得我國目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相對單一,結構也很不合理,往往現金和銀行存款占據主要比重,而投資于有價證券的比重卻很低。在發達國家恰恰相反,保險資金的運用是多元化的,而且基本是以有價證券占據主要比重,從而形成收益與風險相匹配的較為合理的保險投資結構。所以,我國保險公司自身投資管理水平低下,也大大制約了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而提高國內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水平,就要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時機,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的辦法,大力培養與吸引國內外的優秀保險投資人才,以人為本,盡快扭轉我國保險投資水平比較低下的不利局面。

2.保險公司投資主體地位不明確。保險公司投資主體地位的不明確,也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近些年來,國有保險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在不斷推進,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保險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國有保險公司的重大決策特別是投資決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直接或間接地受到主管部門的控制和影響,使得保險公司的投資主體地位很不獨立也不明確。而投資地位與權責的不明晰,一來造成保險公司進行投資的積極性受挫,二來也使得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防范意識相對缺乏,造成保險投資收益與風險管理的人為弱化。因此,加快國有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改革進程,早日使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發展”的真正獨立的法人投資主體,增強其用好管好保險資金的風險與責任意識,就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

三、證券市場方面的制約因素

在發達國家,證券市場是保險公司開展投資業務的最重要領域,相應地,發達國家的保險資金運用中證券投資占據著主要的比重。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與證券市場之間有一種相互促進的良性關系:證券市場為保險公司提供較高的投資收益,而保險公司的證券投資也有利于穩定證券市場。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來看,散戶占據絕對多數,機構投資者數目較少,這就使得證券市場上的“投機”氣氛濃厚。特別是一部分機構投資者利用資金優勢肆意進行的惡意炒作行為大大加劇了證券市場的波動和投機性。由于監管能力有限,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經多年發展但仍不規范,反而是問題多多。而保險投資一般是在專業化操作下進行的長線投資,其對分散風險以及有效運用投資組合的強烈愿望必然要求有一個發達、成熟且規范的證券市場。因為成熟的證券市場其投機性和利率波動都比較小,可以為保險投資的理性決策和操作提供現實可能。并且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完善的交易機構以及靈活的交易機制還可以充分滿足保險資金的流動性需求。不難看出,我國目前不規范的證券市場難以滿足保險投資業務健康、快速發展的客觀需要,保險投資與證券市場之間還無法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機制。所以今后一段時期,大力規范、整頓與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進而拓寬我國保險公司的投資領域,就成為推動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發展以及穩定證券市場的重要工作。

四、國家政策方面的制約因素

長期以來,國內保險公司(即內資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即外資保險公司)在稅收以及投資業務品種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明顯不同。由于外資保險公司享有政策方面的“超國民待遇”,使得內資保險公司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境地,從而也制約了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

首先,在稅收政策上,外資保險公司享受著較多的稅收優惠,可以獲得更多的稅后收益(包括投資收益)。即便是內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相近,獲得相同的稅前利潤,但是由于外資保險公司享受稅收優惠,其稅后收益就要比內資保險公司高得多。這樣,外資保險公司就會有更多的資金用于再投資,進而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實現良性循環。但是對于內資保險公司來說,由于稅收負擔的相對沉重,稅后收益相對較少,不僅無法放大保險投資的資金規模以實現良性循環,還很有可能因為“高投資、低回報”(僅從稅收角度來考慮)的投資業績“怪圈”而影響其繼續進行保險投資的積極性。由此可見,不公平的稅收政策待遇,已經嚴重地束縛著內資保險公司大力開展投資業務的手腳。

其次,在投資業務品種的政策規定方面,我國政府為外資保險公司提供了比內資保險公司更為寬松的投資條件。外資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業務方面也享有“超國民待遇”。與內資保險公司相比,外資保險公司可以進行境外外匯委托放款以及股權投資等業務,但這些“收益豐厚”的投資業務品種,對于內資保險公司來說只能是“望洋興嘆”。可見,在投資業務品種的政策方面,內資保險公司也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這也勢必會影響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正常發展。

在我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對內、外資保險公司繼續實行不同的政策待遇顯然是不合適的。而如何通過大力發展保險投資業務來增強國內保險企業的競爭實力,已經成為迫切需要我們解決的重大課題。不過就目前而言,在稅收以及業務品種等政策待遇方面應盡快實現內、外資保險企業的“國民待遇”,從而為國內的保險企業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外部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