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借鑒研究論文

時間:2022-06-12 07:42:00

導語:保險監管借鑒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保險監管借鑒研究論文

美國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保險市場,其保險監管體系的運行已有140多年的歷史。研究美國的保險監管情況,對我國保險監管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美國保險監管體系

美國對保險業實行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重監管制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擁有各自獨立的保險立法權和管理權。聯邦保險局負責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聯邦犯罪保險等特定義務。各州有自己的保險法,各州保險局在州管轄范圍內行使保險監管權,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護投保人利益為主要監管內容。各州法院通過對保險法的司法審查也發揮著一定的監管作用。在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的努力下,美國各州保險法的內容已無太大差別。近年來,美國聯邦政府為適應監管的需要,逐漸加強了對保險業的監管,建立了以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和州保險監督機構為主的保險監管體系。

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是對美國保險業執行監管職能的部門。它是一個非盈利性組織,由美國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4個美國屬地的保險監管官員組成。該協會成立于1871年,其目的是協調各州對跨州保險公司的監管,尤其著重于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監管。同時,該協會也提供咨詢和其他服務。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重監管制度有其歷史淵源。1869年美國最高法院對“保羅訴弗吉尼亞州”案件的判決認定了各州享有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的權力。1944年最高法院在“聯邦政府訴東南保險者協會”一案中在事實上推翻了它先前在1868年的判例,意味著聯邦權力可以介入對保險業的監管。1945年的“麥克蘭—富格森”法案一方面宣布國會承認各州對保險業監管的現行體制和法律,另一方面宣布某些聯邦法律將介入對保險業的監管。

美國保險監管體系有其獨特之處,州政府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美國各州都設一名保險專員,具體負責對州內經營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費率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根據有關規定,所有美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必須在至少一個州登記注冊,并接受所在州和有營銷業務的州的監管。

償付能力監管是核心

美國保險監管主要包括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的目的是確保保險公司有財力兌現自己的保險承諾;而市場行為監管是為了保證價格、產品和交易情況合理公正。美國主要通過資本充足性監管來間接控制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傳統的監管方式是由各州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和盈余標準,當保險公司的資本和盈余達不到本州規定的最低標準時,監管機構就會進行干預。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保險公司破產案例的不斷增加,使有效預防和及時識別保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成為保險監管者的首要目標。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先后針對人壽/健康保險公司和財產/意外保險公司實施了風險資本標準(Risk-BasedCapitalStandards),即根據公司規模和風險狀況來評估資本和盈余的充足性。

風險資本比率是總調整后資本與授權控制水平對應的資本數額之比。風險資本比率的計算公式為:

總調整后資本

風險資本(RBC)比率=─────────

θ×風險資本總額

監管機構一般根據風險資本比率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根據RBC比率的具體值,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確定了四個不同層次,要求有關監管者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授權控制水平”是一個主要的參考標準,它等于系數θ與風險資本總額之積。干預層次分別為:

1)保險公司行動水平。當保險公司的資本達不到授權控制水平的200%時,保險公司必須向保險監督官提交一份方案,對其財務狀況作出解釋,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意見。

2)監管部門行動水平。當保險公司的資本達不到授權控制水平的150%時,保險監督官必須對其進行審查,如有需要,還可以提出改進措施。

3)監管部門授權控制水平。當保險公司的資本達不到授權控制水平,即100%時,保險監督官可以依法對其進行整頓或清算。

4)強監管部門強制接管水平。當保險公司的資本達不到授權控制水平的70%時,保險監督官必須對其進行接管。

對保險費率的監管

保險費率通常是通過自由競爭的機制確定的,自由競爭在保險種類費率的確定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自19世紀以來,某些保險種類的費率已經或多或少受到政府的管制,成為政府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的重要領域。1944年以后到上世紀60年代以前,保險費率受到普遍的管制,主要的管制方式是事前審查和批準。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特別是70年代以后,對保險的監管進入重新評估階段。這個階段,由于利率的波動,保險人對保險費率的嚴格監管表示不滿。特別是70年代末,由于利率較高,保險人的投資收益可觀,保險人通常訂立較低的保險費率,只收取很少一部分保險費,就可以滿足賠償的要求,獲得利潤。但是80年代以后,隨著利率的回落,原先低的保險費率無法滿足賠償的要求,保險人要求提高保險費率以保證賠償,而以往的法律對保險費率的限制使保險人無法自由確定保險費率。在這種情況下,對保險費率的監管出現了分歧。

保險業內人士以及部分的保險監管機構認為,保險人應該不用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只需要向監管機構提出報告備案,就可以自行決定保險費率。紐約等州從60年代末開始放開管制。幾乎同時,這些公布新的法律(這些新的法律被稱為“公開競爭”的法律)的州,也有人提出相反的議案,要求對保險費率進行嚴格的監管。這種爭論一直持續至今。

完善的保險信息系統

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個基本功能是建立和維護一個全國范圍的、關于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各州的保險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的數據使用者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獲取信息。數據庫信息包括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10年的年度財務信息以及最近兩年的季度財務信息,其中某些年度信息數據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

每個州保險監管部門的計算機都與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網絡相連。協會的財務數據庫在幫助各州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和進行其他金融分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州保險監管者及協會官員可通過各類應用系統取得數據,并制成規范報告或稅務狀況報告,以滿足特定的要求。此外,協會還擁有一些其他的數據庫,其中包括“監管信息追溯系統”(RegulatoryInformationRetrievalSystem,RIRS)和“特別行動數據庫”(SpecialActivitiesDatabase,SAD),這兩個數據庫使監管者掌握個人或保險公司因涉嫌違法或違規交易而受到檢查的信息。作為“監管信息追溯系統”和“特別行動數據庫”的補充,協會還開發了全國客戶投訴數據庫、關于保險公司職員及經理的數據庫以及一個總系統。

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監管目的是盡早發現出現財務問題的保險公司,并及時采取措施,將其迅速地從財務困境中解救出來,以保證投保人和股東的權益。統一財務報告制度、審計制度和制訂財務標準是協會執行監管的前提。

各州的保險監管機關在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指導下,通過一系列的工具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評析,以避免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發生。這些工具主要包括:保險監管信息系統、財務分析與償付能力跟蹤系統、基于風險的資本監控系統以及各種常規、非常規的現場稽核。

每年,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法定年度財務報表計算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指標,應用IRIS指標體系的目的是使監管者從被監管對象中發現需要重點監控的目標。依據財務報表信息對指標進行計算的過程被稱為IRIS統計階段。所有的美國壽險公司每年的財務報表都要經過IBIS統計階段。如果對某一特定的保險公司,其IRIS結果顯示極為異常,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首先會將此結果通報該公司注冊地所在州的主管機關,以及該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其他各州。因此,如果IRIS結果不佳,通常意味著要受到所在州保險監督機關的進一步調查,但協會并不建議公司所在州將IRIS結果作為評估該公司未來財務狀況的惟一依據。協會通過確定IRIS指標體系,達到了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定量監管和預警的目的。

公司內部控制、行業合作組織與保險評級機構

美國各大保險公司都實行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由美國幾家大的保險公司首先接受的組織控制委員會(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COSO)模型,已成為美國保險業進行內部控制的基準。COSO模型描述了環境控制、風險估計、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以及監控等五種相互關聯的控制因素,它們植根于企業控制的經營管理過程中。

在美國保險市場上不僅有費率厘定、公共關系、職業教育方面的行業合作組織,而且還有很多業務上的合作組織。這些合作組織的存在不僅提高了保險業的總體技術水平,促進了保險保障質量的提高,而且是保險監管的有益補充。

美國的保險評級機構在為保險客戶和保險公司提供信息服務以及完善保險市場和監管,促進保險業的公平競爭等方面也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保險評級機構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換成易于理解的各種等級以反映保險公司的實力。對于保險消費者來說,保險評級機構為他們選擇保險公司時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服務。企業和政府機構決定與哪家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也同樣要參照和使用這些評級結果。保險評級機構除了評級之外,還對保險業的一些相關問題(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保險欺詐行為的表現形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保險監管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和政策建議,為其客戶提供相關的保險咨詢和顧問服務。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功能對保險市場的監督,為保證保險業的有序運行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金融混業經營下保險監管的新變化

1999年美國頒布了Gramm-Leach-BlileyAct(GLB)法案,其核心內容就是取消銀行業與保險業、證券業之間的壁壘,允許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控股公司內部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向客戶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

相應地,美聯儲被賦予傘型監管者(UmbrellaSupervisor)的職能,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監管者。在傘型監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類分支機構和非銀行分支機構仍分別保持原有的監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有銀行監管者的監管,而后者中的證券部分仍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保險部分仍由州保險監管署(SIC)監管,SEC和SIC被統稱為功能監管者。

GLB法案對美國保險監管體系的影響是巨大的。法案規定聯邦儲備委員會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最高監管部門,授權聯邦儲備委員會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采取監管行動。但法案同時又規定各類金融子公司在實質上仍然受原來的監管部門監管,如證券子公司和保險子公司仍分別由美國證監會和各州保險監管局進行實質性監管。

法案的這一規定沖擊了美國長期實行的分業監管體制,使聯邦銀行體系監管機構介入到保險和證券監管當中,從而使監管沖突成為可能。盡管GLB法案中包含解決監管沖突章節,因各自保護的對象不一樣,出現監管沖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中的一員,美國各州保險監管局的獨立監管地位將發生動搖。

法案出臺后,美國金融監管部門立刻意識到相互加強合作的必要性。為了避免重復監管,減輕被監管者負擔,美聯儲的部分大區行開始加強與功能監管者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如成立論壇、簽訂合作備忘錄等,保險監管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以強化對控股公司和關聯交易的監管。

在法案頒布前,保險業與證券業已經開始了混業經營,法案的頒布更刺激了銀行業與保險業的資本融合。曾經實行專業化經營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的界限正在被打破,金融服務業兼業經營的趨勢已越來越明顯。這種融合趨勢必將導致新的金融產品創新以及經營行為創新,使以保險監管為主業的美國的保險監管部門面臨更加復雜的市場和監管對象,不得不將監管的視野擴大到保險公司以外的整個金融市場。

美國保險監管的借鑒意義

盡管美國是世界上保險業最發達、保險市場最健全的國家,但就其監管體制而論,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面臨一系列挑戰,需要不斷地改革完善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從美國保險監管的經驗來看,監管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息的全面和真實性、信息傳遞的有效性、監管指標的標準化、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行為的規范化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對我國的保險監管當局而言,應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現代化技術手段特別是信息技術在保險監管中的作用,盡快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和集中統一的保險行業數據庫。應規范保險公司的財務核算方法和統計指標,使各公司遞交的財務報表具有較高的可比性。同時,保險監管當局應建立和健全保險監管指標體系和風險預警系統,這對于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償付能力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我們長期以來習慣于對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忽視了真正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對風險的確定、監控、預防以及風險發生后的治理等關注不夠,特別是缺少對保險機構財務狀況的跟蹤分析,有時處于事后“救火”的被動狀態。

我國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強化保險公司的內部監督。應建立和完善保險監管體系,構建一套由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和專業機構評估組成的,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