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變遷分析
時間:2022-09-20 0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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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核心原則之一,起源于18世紀的英國海上保險法,最初的設立初衷是防范道德風險和禁止保險中賭博的發生。但隨著社會發展和立法技術進步,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也隨之擴張,呈現一條從絕對走向緩和的趨勢。
關鍵詞:保險利益原則;賭博;法定權利;事實期待
對于普通人來說,保險和賭博如果僅僅從表面上探析,其實并沒有什么區別:而這都是以小概率事件為觸發機制,都以物質上的小付出換來大回報。但從本質上說,保險和賭博卻大相徑庭。首先,從對小概率事件發生的態度上,保險的投保人排斥這種事件的發生,甚至在投保時可能會祈求這種小概率事件永遠不要發生,這類人對于保險抱著投資或者是祈求心理安慰尋求保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賭博的人來說,賭博是以小博大,每一個賭徒都是抱著必贏的心態坐上賭桌,因此他們對于這種小概率事件發生是抱著追求渴望的態度。其次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保險只是對于未來風險的轉移,即使風險發生,保險所賠付的價值也是以受損為上限的,因此并不存在以保險獲利的可能。保險并不會消除風險,只是可以讓我們不必靠著運氣去冒險。但是賭博,有輸便有贏,這種風險是賭徒將自己所擁有的成本轉化為不確定收益所創造出的,是存在獲益的前提。最后保險和賭博最重要的區別———即從法學角度來看,保險包含著保險利益的存在,而賭博沒有。從海上保險制度開始,保險利益的創造初衷便是將保險和賭博區分開來。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學界的探討也是經久未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被投保人利用遭受任意侵害,防止在保險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財產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在保險法中逐漸成為基本原則,約束著保險中的各方主體。作為現代保險制度中的核心要素,保險利益被規定成為一份保險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我國《保險法》中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如果對于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無論是英美法系抑或是大陸法系,兩個法系的保險法都將保險法視為核心要件。并且保險利益不隨著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轉移,是法律中提前預設,不能更改的。立法者在設立保險利益原則的初衷便是防范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發生,并且可以根據保險利益確定賠付范圍。但保險利益原則的設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設立的最初也是存在著缺陷,造成理論和實踐的無法銜接。因此,對于設立保險利益時的立法目的的實現依舊要不斷完善相關理論,進行深入探討。
一、保險利益的起源
保險利益———最初來源于18世紀中葉的英國海上保險法。18世紀,英國海上運輸業發達。對于海上被運輸貨物的保險,投保人并不需要證明自己與所投保的貨物之間具有法定利益。因此許多心機叵測的不法分子便為了謀取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先對他人的貨物進行投保再借機損毀,以此請求保險賠償從中牟利。為了應對此類案件,英國率先制定了《1745年海上保險法》,將保險利益首次納入保險法之中。在英國率先垂范后,美國、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國家也隨后接受了該項原則。并且在大陸法系國家,保險利益原則也獲得了認可。在我國,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自此,保險利益原則在我國確立。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制度演變
英國法在確立保險利益原則時,首要目的為了區分保險與賭博。海上運輸規程中對不屬于自己的,他人利益進行的投保和因此獲益,與賭博中賭博的賭注別無二致。并且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還因此防范了道德風險的發生。法官主動運用自己的職權使得這類合同無效,使得不法分子無機可乘。保險補償金在于彌補當時所遭受的損失,不是為了給當事人牟利。當事人需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利益才會在日后有受損的可能,而保險利益則代表了保險標的對于投保人的價值,因此,沒有保險利益則沒有損害,沒有損害更何談保險。德國、日本等一部分大陸法系國家,保險利益原則僅適用于補償保險,對于給付保險則采用同意原則———將被保險人的同意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因為根據人道主義,人身利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用保險利益原則來約束投保人,并不能削減道德風險的發生。即使保險合同中有了保險利益,也不乏喪心病狂之人不惜毀損保險標的來謀取錢財。但是如果征得了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利益的重要性便大大減弱了。因此借此為啟發,保險利益在被確立后,也隨著立法技術的進步和實踐的需要在逐漸演變。(一)保險利益內涵的日趨寬泛。《1745年海上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需具有保險利益才可以進行投保,并對保險利益自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這部法律卻并未明確保險利益的內涵。因此便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論,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法定利益規則與事實期待規則之間的對抗。主張法定利益規則的學者認為:投保人必須對保險的標的享有法律上所規定的權利。而主張事實期待原則的學者則認為:只要保險標的的存續可以使投保人受益,而滅失會使其受損便可,并不一定需要對保險標的享有法定權利。歸納來看,主張法定利益原則的學者是立足于司法層面,如果將保險利益規定為法律上的權利,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操作性便建簡易許多。而主張事實期待性規則的學者則立足于主觀判斷,是主觀判斷當事人對于保險標的會具有利益。法定利益規則在后期一直占據著普通法國家的“正統”立場。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的不斷復雜化,風險也隨之增加,以往的經驗并不能應對社會發展。因此,一些英美法系國家將事實期待規則的運用納入了個別保險類型中使用。在美國,多數州都將經濟利益的有無作為判斷保險利益的標準;在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也用司法判例的形式接受了事實期待規則。即使是在最先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也是國家態度最保守的英國,傳統的法定利益原則的立場也開始動搖。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德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對于保險利益的內涵也逐漸轉為廣義上的理解。德國學者認為保險法是一個獨立部門法,因此保險法中的損害等相關概念并能一味依附民法等部門法去定義,應該結合自身的法律特點概括出最精準的內涵,并依據此理論確立了“經濟性保險利益說”將保險利益定義為:即一份保險的被保險人要與保險標的具有特定的經濟利益關系。如果被保險人對特定物具有經濟利益關系,即使不具有法定權利也依舊可以申請保險賠償,但前提是不能違背公序良俗。這樣的定義顯然與事實期待原則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同時給付保險中的保險利益的內涵也呈現不斷擴展趨勢。英國保險法中曾將保險利益分為基于自然情感而產生的利益、基于潛在經濟損失而產生的利益以及已為成文法或判例法所確認的利益三類。此中規定也很好得體現了法定利益原則和期待事實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類基于自然感情所產生的利益被規定僅可以是被保險人對于其配偶和自身的生命所享有的利益,對于親屬關系和保險標的都做了嚴格的規定。第二類基于潛在經濟損失而產生的利益則必須是為法律所承認的經濟利益。但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和進步,這幾類保險利益的內涵也隨之不斷擴張,其中基于自然情感的保險利益的親屬關系范圍擴大到基于血緣或法律規定而形成的家庭成員即可,而不僅僅限于自身和配偶。經濟利益也不局限于法律承認的利益,也將實質性經濟利益———保險標的的存在會給被保險人帶來經濟利益包含在內并且。(二)違反保險利益的后果日趨漸緩。在保險利益最先起源的英國,違反保險利益原則的后果也呈現出如下趨勢:在《1774年人壽保險法》中還規定:沒有保險利益的保單自始無效。并且在日后的司法實踐中也并未出現放緩的趨勢,反而違反保險法所帶來的后果越來越嚴重,而這也是因為立法者對于禁止賭博態度的強硬。到了《1845年賭博法》中,該部法律的立法者不再將缺失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視作無效,而是視為更嚴重的違法劃上等號!一旦保險合同缺少保險利益被發現,那么投保人不但不可以要求保金、不可以請求返還保費,更是會因此而違反法律。更有甚者,在《1909年海上保險賭博保單法》中,已經將違反保險利益原則的行為視為犯罪,最高量刑可能會達到6個月。但隨著立法技術的進步和實踐發展的需要,到2005年,英國制定的《賭博法》將賭博與保險分開規定,才使得對違反保險利益原則的行為后果放緩。該部法律中規定,涉及賭博的合同并不影響其請求執行的效力;非海上補償保險的被保險人在請求法院執行保險合同時,并不需要證明自身具有保險利益。在大陸法系,缺乏法定保險利益也僅能使合同無效,而不會被視為犯罪或者是違法,并且投保人可以請求返還保費。依據《德國保險合同法》第80條,投保人故意簽訂無保險利益的合同以尋求不當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可收取其知悉該事實前的保費,余者則應退還。臺灣地區“保險法”第17條也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三)由絕對走向緩和的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自設立至今,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其發展都呈現出了由“絕對”走向“緩和”的態勢。如果僅僅將保險利益規定為“法定利益”,那么不利于發揮保險轉移風險的優勢,不利于商業保險發展。假如僅僅將保險利益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利益范圍之內,那么在當代社會新形式的法律關系不斷涌現,法律因其自身的不可避免的滯后性也無法將所有法律關系都及時納入。如果此時還將保險利益將以限制,那么將難以滿足實踐發展的需要。并且這種立法的局限性無法避免,且將會不斷發生。其次,即使是保險已經具有了法律上所承認的那些利益,但由于賠償范圍的有限,也因法定利益規則而使被保險人無法得到充分的經濟補償。這是因為在投保時,即使是投保人自己也無法精準預知自己在何時何地將會因為何種保險事故,遭受多大的損失。同理,在給付型保險當中,社會的發展也會使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和關系變得復雜多樣,最常見簡單的例子便是在同性戀婚姻還沒合法化的國家,同性伴侶之間是否可以存在保險利益呢?如果僅僅將保險利益限制于法律所規定的情形當中,那么將會使被保險人的死亡所造成的影響遠遠超過了法律所承認的情形。況且,在人人都有風險預防意識的現代社會中,保險產品也越來越普及,人們都想買一份保險為自己未來的生活謀求一份保障。“它不僅是一種經濟補償和社會再分配的手段,也不僅是以物質財富保障為中心,而是逐漸轉向以人的生存發展和提高為中心”。保險被人們賦予了分攤生活風險,幫助應對未來不測的意義,這邊要求對保險利益作出廣義的理解。并且將違反保險利益的法律后果視為保費的喪失,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宣告合同無效足以實現預設的目標。保險利益原則長期作為保險法的核心原則之一,它的價值肯定不僅源自于其內含的限制賭博與防范道德風險等功效,還在于該制度對保險實踐的遷就與包容。保險利益原則設立的初衷便是為了規制保險行業發展中的不法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保險行業的更好發展。其從絕對走向緩和的發展態勢也說明了立法者在時展中及時做出了與實際相吻合的改變,因此在日后的發展中,更是要明晰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地位,發展改變永不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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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力聞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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