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1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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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國實行由議會立法、貿工部全面監管和保險同業工會自我管理相給合的保險監管制度。美國實行聯邦政府雙重監管制度。日本正在改變其嚴格的行政式保險制度。本文借鑒西方保險監管制度,從保險立法、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保險監管制度對策。
[關鍵詞]:保險監管制度,比較
保險業是集風險性和金融性于一體的行業。基于其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國大多建立了比較嚴格的監管制度,其中以英、美、日等西方國家最為完善、系統。對其進行比較研究,對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一、西方保險監管制度的比較
(一)英國保險監管制度。英國的保險監管制度采用“公開性自由”原則,實行由議會立法、貿工部全面監督管理和保險同業公會自我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英國現行保險立法是《保險經紀人法》、《1982年保險公司法》和與之有關的保險條例:《1983保險公司財務條例》、《1981年保險公司條例》、《1983年勞合社保險條例》以及貿工部關于收費標準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險公司法律費用保險條例》和《保險公司修改條例》。
貿工部是國家設立的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監管的具體機構是貿工部下設的保險局。保險局與其在貿工部的其它單位如法律處、公司調查處和審計處一起,同保險業界的代表機構保持著密切聯系。貿工部監管以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為監管中心,對保險費率、保單條款內容和公司所有權等,一般不進行干預。
英國保險業以高度的行業自律為特色。保險業自律組織負責各自不同的管理范圍。行業自律的主要機構有:勞合社理事會、英國經紀人委員會、保險推事局、保險人協會、壽險組織協會和個體保險仲裁服務公司等。英國行業自律管理是在政府宏觀管理的要求下產生的,對保險宏觀監管起輔助作用。
(二)美國保險監管制度。美國對保險業實行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重監管制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擁有各自獨立的保險立法權和管理權。聯邦保險局負責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聯邦犯罪保險等特定義務。美國各州有自己的保險法,各州保險局在州管轄范圍內行使保險監管權,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投保人利益為主要監管內容,但各州保險法對承保過程的各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美國保險監管的廣泛性和嚴格性。雖然美國各州的保險法多達55部,但在全美保險監管官協會的努力下,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各州法院通過對保險法的司法審查也發揮著一定的監管作用。近年來,美國聯邦政府為適應監管的需要,逐漸加強了對保險業的監管。
(三)日本保險監管制度。日本的保險立法主要是《保險業法》,包括對保險業的監督法規和有關經營者的組織及行為的規定。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是大藏省。大藏省內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保險部是保險業的具體監管部門。大藏省內設有保險審議會和汽車損害賠償責任審議會。日本在1996年新的保險業法頒布前實行行政式監管制度,表現為事前規制和市場行為監管,從開業審批、業務范圍、經營種類及具體條款方面嚴格管制。1996年新的保險業法頒布后,保險監管的重心轉向對保險人償付能力的監管,更加注重維護投資人利益。
二、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現狀與問題
(一)保險立法滯后。我國自1995年頒布保險法后,保險監管逐步法制化,經過幾年的建設,已初步建立了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律體系,包括《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暫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暫行)》和《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另外,保監會了對各險種的管理規定。保險法律體系的初步建立,使保險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規范保險秩序、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應看到,我國保險立法還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即將加入WTO,外資保險機構的大量涌入將對我國保險業提出嚴峻挑戰:其一,如何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管?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專門法規只有1992年《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缺乏全國性的、專門性的針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法規。并且《辦法》的有些規定明顯和WTO規則與我國入世的承諾不相符合,還有些條文與其后制定的保險法不相協調,造成內外資保險監管法規的不統一。其二,保險法的一些規定,如償付能力監管、再保險監管、保險投資監管、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保險違規的處罰等如何落實?對此,保險法的規定過于籠統,又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或實施細則,所以,在保險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這些都表明,我國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政府監管亟待加強。保監會成立以前,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司。1998年11月18日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指導下,我國在精簡政府機構的同時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具體負責對我國商業保險業的監管。保監會和各地派出機構的陸續建立和順利運作,有力規范了保險市場秩序。但也要看到我國保險監管仍處于被動監管狀態,保監會尚未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究其自身原因有二:其一,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管理人員、設備缺乏;其二,監管重點還在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手續費標準等方面,對保險償付能力準備金、再保險等方面監管力度不夠。這樣就制約了保險監管職能的行使,致使我國保險市場仍存在大量的不規范現象,這些都表明加強我國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三)保險行業自律急需加強。與保險立法、政府監管的外部監督不同的是,保險行業自律重在內部監管。行業自律具有經常性、及時性、專業性、低成本性的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和保障保險業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提高保險業整體素質。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全國性的保險自律組織系統,僅北京、上海、大連建立了地方類似機構,其它地方基本上忽視了這種自律組織的建設。保險自律組織的缺乏對我國建立統一、規范的保險市場,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
三、完善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保險立法。(1)在總結《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實踐經驗、遵循WTO規則與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制定全國性的、專門針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管理規章和實施細則,內容包括設立條件、資本金、業務范圍、保險費率、保險條款、保險準備金、再保險、最低償付能力、保險投資、報表制度、精算制度和處罰細則。(2)制定保險法的相關配套措施或實施細則,包括:《償付能力額度管理規定》、《再保險管理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實施細則》、《保險違規處罰決定》、《保險評估準則》和《保險財務公開辦法》等。
(二)加強政府監管。(1)加強保監會機構、人員、設備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保險監管執法隊伍。(2)在我國保險業不發達、保險監管制度尚不健全的條件下,確定保監會當前監管目標為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隨著我國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監管制度的逐步完善,應逐漸把監管目標集中到償付能力監管方面。另外,由于我國市場體系不完善,現階段仍應采取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模式,促進各業健康、穩定發展。為適應經濟全球化、保險國際化的趨勢和保險業自身發展的需要,銀行、證券、保險的混業經營與集中監管趨勢日益明顯,所以,建議:其一,我國保監會應加強國際監管的研究與合作,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其二,保監會應加強同人民銀行、證監會的交流與合作。以后,在條件成熟后,最終過度到集中監管模式。
(三)加強行業自律。我國保監會應主動協助保險業界成立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在內的全國性的保險自律組織。借鑒國外經驗,保監會可授予其某些監管權,以提高其權威性,發揮行業自律、自我管理的作用。對此,建議授予保險自律組織以下監管權:其一,保險條款和費率確定的監管職能;其二,保險人、保險經紀人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保險人的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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