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7 08: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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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集體林權革新情況匯報材料
鑒于目前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信訪日趨增多的實際,縣紀委會同縣林權制度改革領導辦公室工作人員自4月12日起,利用一周多的時間赴各鄉鎮就鄉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情況作一簡要匯報:
一、全縣集體林權改革工作進展情況
目前,我縣有9個鄉鎮、200個行政村,農戶總數32672戶,農業人口113421人,鄉村林木用地面積146013公頃,林木總蓄積量768萬立方米。根據省州集體林改工作部署,我縣集體林改制度改革流轉工作于今年3月份全面啟動。縣林業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在縣委、縣政府召開全縣集體林改動員大會之后,立即抽調專人成立了林改辦,研究推進林改工作,并積極開展林改指導培訓工作,下派20多名專業技術人員下鄉進村指導工作,為全縣集體林改工作提供了技術服務保障。各鄉鎮也均按照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林改實施方案,召開了林改動員大會,并與所屬村屯簽訂了林改責任書,指派專人進村屯指導工作。宣傳力度不斷加大,宣傳形式靈活多樣。共懸掛宣傳條幅700余條,印發學習手冊4600份,并將省州3萬余份宣傳材料全部發放到農民手中,使廣大農民更加全面、更加直接地了解上級林改政策。
按照全州林權改革工作進度要求,目前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正由政策宣傳階段向調查摸底階段轉入。該階段主要任務是對現有集體林資源情況、已流轉和未流轉林地使用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并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糾正和完善,為下一步林改工作掃清障礙。
二、當前集體林改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村級集體林地流轉程序不規范。目前,我縣有集體林地14.6萬公頃,現已有一半林地進行了流轉,其中流轉到社會人員手中占36%。在過去村集體林地流轉時,多數未經村民同意,而是由村領導擅自做主流轉出售,流轉程序不規范,價格偏低,嚴重損害了村民和集體利益,百姓反映強烈。同時,因私自流轉,導致部分林地沒有辦理林權證,存有上訪隱患。
縣集體林權整改情況工作匯報
鑒于目前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信訪日趨增多的實際,縣紀委會同縣林權制度改革領導辦公室工作人員自4月12日起,利用一周多的時間赴各鄉鎮就鄉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情況作一簡要匯報:
一、全縣集體林權改革工作進展情況
目前,我縣有9個鄉鎮、200個行政村,農戶總數32672戶,農業人口113421人,鄉村林木用地面積146013公頃,林木總蓄積量768萬立方米。根據省州集體林改工作部署,我縣集體林改制度改革流轉工作于今年3月份全面啟動。縣林業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在縣委、縣政府召開全縣集體林改動員大會之后,立即抽調專人成立了林改辦,研究推進林改工作,并積極開展林改指導培訓工作,下派20多名專業技術人員下鄉進村指導工作,為全縣集體林改工作提供了技術服務保障。各鄉鎮也均按照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林改實施方案,召開了林改動員大會,并與所屬村屯簽訂了林改責任書,指派專人進村屯指導工作。宣傳力度不斷加大,宣傳形式靈活多樣。共懸掛宣傳條幅700余條,印發學習手冊4600份,并將省州3萬余份宣傳材料全部發放到農民手中,使廣大農民更加全面、更加直接地了解上級林改政策。
按照全州林權改革工作進度要求,目前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正由政策宣傳階段向調查摸底階段轉入。該階段主要任務是對現有集體林資源情況、已流轉和未流轉林地使用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并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糾正和完善,為下一步林改工作掃清障礙。
二、當前集體林改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村級集體林地流轉程序不規范。目前,我縣有集體林地14.6萬公頃,現已有一半林地進行了流轉,其中流轉到社會人員手中占36%。在過去村集體林地流轉時,多數未經村民同意,而是由村領導擅自做主流轉出售,流轉程序不規范,價格偏低,嚴重損害了村民和集體利益,百姓反映強烈。同時,因私自流轉,導致部分林地沒有辦理林權證,存有上訪隱患。
農村土地兩大類承包之異同研究
【關鍵詞】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異同研究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農民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軌道。《農村土地承包法》共有五章65條組成,其結構:第一章“總則”(第1-11條),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條),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條),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51-62條),第五章“附則”(第62-65條)。根據該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大類,該法對這兩類農村土地承包作出了不同法律規范的立法設計和法律調整。正確理解和把握這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相同點和差異點,準確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之實質內容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達到真正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和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之相同點
1.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相同。國辦發[1999]10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指出:“對‘四荒’一般應先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后進行治理”和“治理開發者在規定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內享有‘四荒’使用權”。從理論上看,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權權能可分離的原則,將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享用權能從農村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而形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具體民事權利的行為。目前,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主要有四種:⑴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⑵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⑶農村土地使用權入股;⑷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都屬于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中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
2.發包主體相同。發包主體(即發包方)是指依法有權對農村土地行使發包權的當事人。這里“發包權”,是指發包方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和委托發包農村土地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具體來說:⑴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村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發包。⑵組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組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小組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且村民小組不具備發包的條件或者由其發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包。⑶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都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集體經濟組織、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主要發包主體。
3.承包客體性質相同。承包客體不是指廣義的農村土地(即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也不是僅指農用地(即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而是特指狹義的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規定分析,這里“農村土地”,具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桑園、茶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作為承包客體的農村土地,其性質屬于用于農業的土地,是指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的農村土地。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客體其性質都是狹義的農村土地,而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縣政府上半年工作總結
各村(居)民委員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切實解決集體林權制度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調動全社會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民增收。現結合我鄉實際,制定三板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上世紀80年代的林業“三定”,一部分集體林已到戶經營。但仍有相當數量的集體林地產權不清晰、經營主體地位未落實.加之在集體林地流轉中存在著操作不夠規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和經營機制不活等問題,影響了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影響了生產要素向林業的聚集,影響了林木經營管理和林業產業的發展,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已勢在必行。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經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解決集體林地中存在的四至界限不清、林木權屬不明等問題,減少涉林糾紛隱患;有利于從制度上規范集體林資產收益分配.緩解農村干群矛盾;有利于調動農民群眾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有效遏制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改革范圍
區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進一步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規范森林資源流轉,建立多元化的林業經營主體,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力量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在集體林權改革中,要與我區未來發展實際相結合,對明確列入城中村改造或實施重點項目范圍內的林木可收為國有,對漢長安城遺址公園建設范圍內的林木可納入公園建設予以收回。
促進林業資源優化配置,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堅持尊重歷史,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三)總體目標。從現在起到今年年底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務體系,規范管理體制,逐步形成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利相統一的現代集體林產權制度,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社會和諧的目標。
二、林改的范圍
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黑發〔2008〕17號文件)精神,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體制機制,為林區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不搞一刀切的原則;堅持尊重農民意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依法有序、先行試點,分類指導、全面鋪開的原則;堅持保護生態,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原則;堅持以穩定為前提,保障農民的利益,民主協商、平穩過渡的原則。
三、總體目標
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全縣集體林明晰產權、勘界發證主體改革任務,建立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多種經營形式并存、責權利相統一的集體林業經營體制,逐步確立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落實、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范、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
公務員參與農村土地和林地流轉調查報告
最近,我們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農村土地與林地流轉情況,對*縣省*縣市9個縣(市)區進行了全面深入的摸底調查。從調查的情況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非是嚴格意義上的購山買地,而是在特定背景下參與了農村土地、林地和“四荒”資源的流轉經營,他們介入農村“四荒”資源開發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目前尚未出現大的負面影響。但少數地方存在的合同不夠規范、二輪延包完善過程中如何處理機關工作人員對土地的延包問題、以及中央惠農政策實施后在客觀上形成的與民爭利問題,應當引起重視并予妥善解決。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土地和林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1、參與土地流轉情況。據統計,目前*縣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承包土地的有126人,共承包土地9699.22畝,其中,承包耕地的89人,6285.52畝(其中簽訂了規范的承包合同的有5917.72畝,占%,合同不夠規范的367.8畝,占%);承包“三荒”(“四荒”資源中除荒山以外的資源)資源的37人,面積為2404.3畝。在參與耕地和“三荒”資源流轉經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在職的93人,其中承包耕地4976.6畝,承包“三荒”面積2187.3畝;離退休的16人,承包耕地847.92畝,承包“三荒”面積217畝;其他17人,承包耕地461畝,承包“三荒”面積1009.4畝。
2、參與林地流轉情況。全市現有林地資源1243萬畝,占全市陸地總面積的42%。目前已經實施林地流轉面積207萬畝,其中國家機關干部參與流轉的面積為41000畝,占全市林地流轉總面積的2%,共涉及78人,其中在職人員71人,下崗、退休、離崗創業人員7人。在國家機關干部參與流轉的林地中,宜林荒山荒灘17676畝,占43%;其它林地23324畝,占57%。在經營方式上,承包經營的22133.5畝,占54%;租賃經營的7008.5畝,占17.1%;買斷經營的7529畝,占18.4%;聯營的400畝,占1%;拍賣的3929畝,占9.5%。在已經實施流轉的林地中,已經進行了林權變更的25898畝,占63.2%,未進行林權變更的15102畝,占36.8%。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土地與林地流轉的背景及原因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農村土地與林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特定現象,這種經濟現象的產生有其歷史與現實背景。歸納起來,主要有5個方面的原因。
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與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辨析
關鍵詞:家庭承包農民土地承包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區別與聯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顯然,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權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涵義和屬性,不利于“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通過對家庭承包中的農民土地承包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兩者的各自特征和區別,切實達到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權自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以來,既已客觀存在,農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權。到1993年7月2日《農業法》頒布,使“承包權”上升為法律范疇,原《農業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現根據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和第47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之規定并結合實際分析,土地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有權依法授權享有承包農村土地的資格。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條第1款“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分析,可見,發包方成員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權只能依法授權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民土地承包權”(即農民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
根據民法理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為民事權利能力。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是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的;盡管不同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有所不同。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成其為民事主體。
農民耕耘土地的“保護傘”——走近《農村土地承包法》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承包法),這是一部規范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重要農事法律,標志著我國的農事法律體系逐步走向完善。農民以經營土地為生,作為土地承包關系的一方重要當事人,農民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強有力的保護,而承包法的出臺恰恰為廣大農民的私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說,這是我國農民耕耘土地的一張不可多得的“保護傘”。下面就讓我們走近這部重要法律,觀其幾大“亮點”:
一、承包法總則:耕耘土地的“大鐵犁”
任何一部法律的總則,都是統纜該法的主線,是該法調整對象的大憲章。作為承包法的總則,也不例外。可以說,它就像耕耘土地的“大鐵犁”,劃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基本問題。
(一)科學界定了承包對象和承包方式。
作為承包對象的“農村土地”,該法定義為“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在承包方式上,規定了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
(二)明確闡釋了承包權利和承包原則。
鄉鎮林場糾紛問題經驗交流
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十分關注農村林業體制改革工作,各地也積極探索好的做法,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近年來,我市林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全市現有集體林業用地面積349.3萬畝,其中生態林面積92.6萬畝,商品林面積256.7萬畝。商品林面積中列入應明晰面積225.5萬畝,不列入明晰面積的31.2萬畝主要是撥交鄉鎮林場的經營區和少數的國有林。自2003年開始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來,已完成集體商品林明晰面積204.6萬畝,占應明晰面積的90.6%。在已明晰的集體商品林面積中,80077農戶落實家庭承包經營面積104.1萬畝,占全市總農戶數的89%,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50.9%;60312農戶落實自留山經營面積19.3萬畝,占全市總農戶數的67%,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9.4%;通過其他方式經營(企業基地林、聯營林、林木折價轉讓等)81.2萬畝,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39.7%。此外,村集體保留商品林面積21.3萬畝,占全市集體商品林總面積的8.3%。全市集體林應登記發證面積349.3萬畝,列入登記發證考核面積的304.7萬畝,實際完成林權登記面積287.8萬畝,占應登記發證考核面積的94.5%,并已全部完成林權發(換)證工作。在林改中,我市還在各鄉鎮自查的基礎上通過省、市級驗收。
我市通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90%以上的集體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各種經營形式落實到戶、聯戶和其他經營實體,做到產權歸屬清晰、經營實體落實,林業生產關系得到了有效調整,林業生產力得到進一步解放和推動,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不僅使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得到保障,而且也推動了各項配套改革措施的到位。
顯而易見,我市林改的成效是明顯的,也是實在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鄉鎮林場山場權屬的糾紛問題,就給我市的林權制度改革造成了一些影響。鄉鎮林場山場的權屬糾紛問題由來已久,過去也上訪不斷,而在此次林改中這些問題又更加凸現。這些問題都是在我國各個不同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化期間的劃撥問題。如1958年國家實行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當時一些公社根據中央精神和省上領導的意見,號召群眾山林、耕地入社,并于當年底成立了公社林場,至1962年山林全部入社,實行了公社一級核算。1982年林業“三定”時,應各大隊的要求,從公社林場中劃撥了101578畝山林給大隊經營,剩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定權定證給公社林場。這些林場擁有山、林權屬是化一級核算的產物,也是符合當時中央和省上政策的,并得到了當時國務院有關領導的肯定。二是上個世紀70年代消滅荒山后的山場權屬問題。70年代國家號召各地植樹造林、消滅荒山,我縣也積極響應。當時我市有許多地處偏僻、人跡罕至的荒山,都是由公社組織人力進行植樹造林的,而在造林后這些山林都交由公社林場進行管理和養護,因而這些山場以后也一直是由公社林場進行經營的。在此次林改中,有部分村民提出,這些山場原來都是大隊、生產隊的,因此應當歸還給村集體所有。而林場則認為這些當時都是荒山,是由林場組織造林,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管理,不能說要歸還就歸還。三是委托承包經營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在林改前,有些村集體所有的山場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就委托給鄉鎮林場進行經營,并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但承包合同簽訂得十分不規范,不僅許多合同的簽訂沒有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進行,甚至有些承包合同連經營期限都未寫上,承包上繳利潤和山價款也未做明確的規定,因而在此次林改也產生了一些糾紛。
我國的林業政策經過了幾次較大的變革,特別是1958年化期間山林、耕地入社,是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是根據中央的文件精神進行劃撥的。又如70年代消滅荒山時的植樹造林,也是響應中央的號召,按照林業部誰造誰有的政策進行的,所造林的山場也多是比較偏僻、人跡罕至的荒山。但改革就是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對于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筆者認為各鄉鎮應根據各自的不同實際情況,本著認真面對、冷靜對待、妥善處理的原則,不把矛盾上交,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對此,本人就結合在工作中接洽、處理和反饋林改信訪問題中的一些體會,談幾點粗淺看法:
1.尊重歷史,規范經營。我市各鄉鎮林場的山場劃撥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是符合當時的林業政策,也基本上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因此,應當以穩定為主,不宜做太大的調整。否則,牽一發而動全身,容易引發林區的不穩定因素。但對于一些劃撥后在1983年林業定權時又確權給村集體的林地,應當考慮在適當的時候返還給村里。對于承包合同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如有的承包經營合同連經營期限都沒有規定、有的則是因為山價款太低而引起群眾的不滿等等,都應當予以規范。如麻沙鎮在去年林改中,因為承包合同中的問題引發了村民不斷上訪,引起了鎮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村集體林木承包經營合同的規范力度,有的減少了經營期限、有的則中止承包合同歸還給集體所有,使全鎮的林改工作順利進行,廣大群眾也較為滿意。
2.加強管理,改進經營。應當說,我市各鄉鎮林場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從林場的人員構成、經營規模到管理水平都不盡相同,有經營得比較好的,也有經營得比較差的。因此,各鄉鎮在應對林改糾紛時,除了認真做好群眾的工作,還應當加大對林場自身的改革力度,特別是要加強管理,提高經營水平。鄉鎮林場不同于一家一戶的分散或聯戶經營,是具有一定水準的規模經營,要在挖掘潛力、強化經營管理上狠下功夫。要改變過去一些粗放經營的做法,切實提高竹木養護、管理水平,增加立竹量和出材率,提高單位面積的產量和效益,要使林場的竹木、林地成為林區經營的典范。如莒口林場在上個世紀70年代消滅荒山、植樹造林后,在開通林區道路、林地林木伐后更新改造和林地撫育管理等方面共投入500多萬元,并在鄉村道路建設、電視網絡改造等公益事業方面支付了可觀的資金,有力地支持了農村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