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林場糾紛問題經驗交流
時間:2022-05-22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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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十分關注農村林業體制改革工作,各地也積極探索好的做法,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近年來,我市林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全市現有集體林業用地面積349.3萬畝,其中生態林面積92.6萬畝,商品林面積256.7萬畝。商品林面積中列入應明晰面積225.5萬畝,不列入明晰面積的31.2萬畝主要是撥交鄉鎮林場的經營區和少數的國有林。自2003年開始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來,已完成集體商品林明晰面積204.6萬畝,占應明晰面積的90.6%。在已明晰的集體商品林面積中,80077農戶落實家庭承包經營面積104.1萬畝,占全市總農戶數的89%,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50.9%;60312農戶落實自留山經營面積19.3萬畝,占全市總農戶數的67%,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9.4%;通過其他方式經營(企業基地林、聯營林、林木折價轉讓等)81.2萬畝,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39.7%。此外,村集體保留商品林面積21.3萬畝,占全市集體商品林總面積的8.3%。全市集體林應登記發證面積349.3萬畝,列入登記發證考核面積的304.7萬畝,實際完成林權登記面積287.8萬畝,占應登記發證考核面積的94.5%,并已全部完成林權發(換)證工作。在林改中,我市還在各鄉鎮自查的基礎上通過省、市級驗收。
我市通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90%以上的集體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各種經營形式落實到戶、聯戶和其他經營實體,做到產權歸屬清晰、經營實體落實,林業生產關系得到了有效調整,林業生產力得到進一步解放和推動,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不僅使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得到保障,而且也推動了各項配套改革措施的到位。
顯而易見,我市林改的成效是明顯的,也是實在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鄉鎮林場山場權屬的糾紛問題,就給我市的林權制度改革造成了一些影響。鄉鎮林場山場的權屬糾紛問題由來已久,過去也上訪不斷,而在此次林改中這些問題又更加凸現。這些問題都是在我國各個不同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化期間的劃撥問題。如1958年國家實行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當時一些公社根據中央精神和省上領導的意見,號召群眾山林、耕地入社,并于當年底成立了公社林場,至1962年山林全部入社,實行了公社一級核算。1982年林業“三定”時,應各大隊的要求,從公社林場中劃撥了101578畝山林給大隊經營,剩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定權定證給公社林場。這些林場擁有山、林權屬是化一級核算的產物,也是符合當時中央和省上政策的,并得到了當時國務院有關領導的肯定。二是上個世紀70年代消滅荒山后的山場權屬問題。70年代國家號召各地植樹造林、消滅荒山,我縣也積極響應。當時我市有許多地處偏僻、人跡罕至的荒山,都是由公社組織人力進行植樹造林的,而在造林后這些山林都交由公社林場進行管理和養護,因而這些山場以后也一直是由公社林場進行經營的。在此次林改中,有部分村民提出,這些山場原來都是大隊、生產隊的,因此應當歸還給村集體所有。而林場則認為這些當時都是荒山,是由林場組織造林,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管理,不能說要歸還就歸還。三是委托承包經營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在林改前,有些村集體所有的山場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就委托給鄉鎮林場進行經營,并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但承包合同簽訂得十分不規范,不僅許多合同的簽訂沒有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進行,甚至有些承包合同連經營期限都未寫上,承包上繳利潤和山價款也未做明確的規定,因而在此次林改也產生了一些糾紛。
我國的林業政策經過了幾次較大的變革,特別是1958年化期間山林、耕地入社,是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是根據中央的文件精神進行劃撥的。又如70年代消滅荒山時的植樹造林,也是響應中央的號召,按照林業部誰造誰有的政策進行的,所造林的山場也多是比較偏僻、人跡罕至的荒山。但改革就是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對于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筆者認為各鄉鎮應根據各自的不同實際情況,本著認真面對、冷靜對待、妥善處理的原則,不把矛盾上交,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對此,本人就結合在工作中接洽、處理和反饋林改信訪問題中的一些體會,談幾點粗淺看法:
1.尊重歷史,規范經營。我市各鄉鎮林場的山場劃撥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是符合當時的林業政策,也基本上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因此,應當以穩定為主,不宜做太大的調整。否則,牽一發而動全身,容易引發林區的不穩定因素。但對于一些劃撥后在1983年林業定權時又確權給村集體的林地,應當考慮在適當的時候返還給村里。對于承包合同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如有的承包經營合同連經營期限都沒有規定、有的則是因為山價款太低而引起群眾的不滿等等,都應當予以規范。如麻沙鎮在去年林改中,因為承包合同中的問題引發了村民不斷上訪,引起了鎮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村集體林木承包經營合同的規范力度,有的減少了經營期限、有的則中止承包合同歸還給集體所有,使全鎮的林改工作順利進行,廣大群眾也較為滿意。
2.加強管理,改進經營。應當說,我市各鄉鎮林場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從林場的人員構成、經營規模到管理水平都不盡相同,有經營得比較好的,也有經營得比較差的。因此,各鄉鎮在應對林改糾紛時,除了認真做好群眾的工作,還應當加大對林場自身的改革力度,特別是要加強管理,提高經營水平。鄉鎮林場不同于一家一戶的分散或聯戶經營,是具有一定水準的規模經營,要在挖掘潛力、強化經營管理上狠下功夫。要改變過去一些粗放經營的做法,切實提高竹木養護、管理水平,增加立竹量和出材率,提高單位面積的產量和效益,要使林場的竹木、林地成為林區經營的典范。如莒口林場在上個世紀70年代消滅荒山、植樹造林后,在開通林區道路、林地林木伐后更新改造和林地撫育管理等方面共投入500多萬元,并在鄉村道路建設、電視網絡改造等公益事業方面支付了可觀的資金,有力地支持了農村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3.服務百姓,讓利于民。在穩定林區、穩定經營的情況下,對林場、村集體經濟的項目要做到公開、公正和透明,不管是竹山還是林木用材林,都要放活經營,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當地群眾。集體林場所取得的收益也將優先投入到關系民計民生的生產、生活項目,千方百計地扶持農民的經濟發展,增加農民的收入。對一些承包經營合同,要在規范的基礎上適當讓利于民,要提高山價款的比例,改“二八分成”為“三七分成”或“四六分成”,切實返利或讓利于民。同時,當地黨委、政府要認真落實好黨的各項農村政策,做好稅改、低保和醫保工作,兌現低保政策,引導群眾發展生產,提高生活水平。總之,要通過我們的積極努力,使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糾紛所產生的“后遺癥”降到最低限度,保持林區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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