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上半年工作總結
時間:2022-10-01 0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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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員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切實解決集體林權制度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調動全社會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民增收。現結合我鄉實際,制定三板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上世紀80年代的林業“三定”,一部分集體林已到戶經營。但仍有相當數量的集體林地產權不清晰、經營主體地位未落實.加之在集體林地流轉中存在著操作不夠規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和經營機制不活等問題,影響了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影響了生產要素向林業的聚集,影響了林木經營管理和林業產業的發展,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已勢在必行。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經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解決集體林地中存在的四至界限不清、林木權屬不明等問題,減少涉林糾紛隱患;有利于從制度上規范集體林資產收益分配.緩解農村干群矛盾;有利于調動農民群眾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有效遏制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改革范圍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規范資源流轉,建立多元化的經營主體。
(二)總體目標:通過改革,建立起產權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規范有序、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三)基本原則:堅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權益平等,“公開、公平、公正”,“穩定性、連續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樣”,林業分類經營管理廣泛的原則。
(四)改革范圍:主要是集體商品林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對權屬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確權發證;對已明晰權屬的自留山、責任山,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經濟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據流轉合同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或林木使用權、所有權,應穩定完善;對抵押權未解除、權屬有爭議的林木、林地,通過協商能夠明確權屬、達成一致意見的,一并予以改革;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生態公益林,暫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依法發放林權證,繼續執行國家天然林保護政策和公益林管護政策。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改革方法及配套政策
(一)主要內容
林業“三定”時期劃定的自留山穩定不變,核實四至界線后進行林權登記,換發林權證。林業“三定”劃定并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權屬清楚的穩定不變。村民通過租賃、承包方式經營的集體荒山、荒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權屬、四至界線和面積清楚的,進行林權登記,核發林權證。
尚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按現有戶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積,確權到戶。如果集體要留一部分作為發展集體經濟經營的,要“均股”到戶,落實管護責任;若留給集體經營后又進行拍賣、出租、轉讓的,要“均利”到戶。不論采取哪種分配形式,都要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討論決定。對明晰產權到戶承包經營的,要劃定四至界線,核定面積,簽訂承包經營合,進行林權登記,核發林權證。
林業“三定”時已劃定的自留地、承包到戶的責任山,其后被劃為生態公益林的,也要明晰產權,核發林權證。
已由個人或其它單位通過合法手續獲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承包經營權的集體林,凡手續完備,符合政策規定的,應予承認,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核發林權證。
(二)改革方法
在這次林權制度改革中,我們要堅持分類指導和因地制宜的原則,讓農民自主選擇林改的方式。目前我們林改主要有“分、包、轉、穩”四種辦法供村民選擇。
“分”是指:1、均權:即按戶籍在冊人口均分集體所有的商品林;這是我們這次林改的主要方法,即均林到戶。2、均利: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木,在收益分配方面按戶籍人口平均分配。大部收益再分給農戶;均利到戶。3、均股: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木進行資產評估,成立股份制公司,平均分配股份,財務單獨核算。按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前期投入、利益分配)。分是我們這次林改的主要方法,原則是均股到人,分地到戶。
“包”是指:聯戶承包,按照本單位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多戶聯合承包一塊地、一面山,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共同獲得。或是聯戶管理,先分山,后聯合管理。這是林改中比較理想的一種方法。
再就是“轉”,轉是指按照《農業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將目前集體所有的商品林或宜林荒地的使用權流轉或租賃給本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要注意以下四個原則,一是公益林,防護林,特用林不得流轉;二是集體的商品林,經濟林在這次林改過程中如果要流轉必須從嚴控制,嚴防集體資產在林改中流失,損害廣大農民群眾利益。要注意處理好眼前利益與常遠利益的關系,防止將林地一賣了之,而無法解決失山失地農民今后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流轉方案即是得到了絕大部分村民的同意,但其流轉價格也必須經林業專業評估機構評估,流轉林地林木資源參照林業部門提供的評估價格著價,原則上成交價格不能低于評估價格的50%;四是在這次林改中,林地林木資源流轉所獲得的收益,必須70%要分到農民手中。
最后是“穩”,穩是指已經區劃的公益林、防護林和特用林以及已經劃到戶或承包到戶的林地以維持現狀為主。集體部分商品林,如果廣大村民認為目前經營狀況滿意的,這次也可以不改革,但是這部分只能控制在集體商品林面積的30%。
總之,這次林改不論以那種辦法進行改革都要堅持“農民自愿前提,民主決定為核心,農民實惠為根本”的原則。
(三)改革配套政策
1、林權政策
(1)自留山。林業“三定”時期分給農戶,林地使用權屬永久或長期,且無償使用至今的,仍然作為自留山。明確“四至”,核準面積,收回舊證,換發新證。
(2)責任山。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執行較好的可直接續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進行完善;對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糾正,重新簽訂承包合同;面積、四至不清楚的,在進一步勘驗、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合同;對已經續簽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法定期限;農戶不愿繼續承包的,在對原合同約定的權責和義務清理后,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
(3)承包山。1983年以后,承包集體山場營造林的,包括單戶與聯戶以及個人承包,并與集體簽訂了承包合同,利益與集體分成,按原承包合同約定辦理。雙方同意延包的,應簽訂新的承包合同。
(4)“四荒”拍賣。集體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簡稱“四荒”)使用權拍賣給個人,簽訂了“四荒”使用權出讓協議書或其他形式的合同書,并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不相違背.按合同約定履約,不論采取何種方式拍賣和出讓金高低,予以確認,不予變動。
(5)活立木有償轉讓。集體將林木所有權轉讓給個人,凡是公開招標、作價基本合理、大多數群眾沒有意見的,維持原轉讓合同不變。凡是沒有采取公開招標、作價明顯不合理、大多數群眾有意見,原轉讓合同應在原轉讓時的基礎上雙方協商進行調整和完善,協商不成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6)林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之前轉讓,轉讓金、轉讓期仍按轉讓合同約定不予變動。《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之后,轉讓期超過70年的,應當重新簽訂轉讓合同。轉讓期應在70年以下。
(7)現有集體林。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尚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按照現有戶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積,確權到戶。不宜均分到戶的可以承包到戶或流轉到人。
(8)有權屬爭議的山林,放在工作后期調處,權屬明確后,因地制宜.或分或包或轉。
四、林改的工作流程和時間安排
第一步:前期準備(在5月20日至6月1日前完成)。這個階段有二項工作。一是成立機構:鄉成立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應下設林改辦和林權糾紛調處辦公室。涉及林改的村社也應成立領導小組,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日常工作、轄區內糾紛調解、林權宗地劃分等工作。二是宣傳發動。各村社要層層召開動員大會,同時鄉、村、社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標語、專欄、公開信等形式,組織廣大干部、群眾深入學習和廣泛宣傳《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集體權制度的意見》和各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會議精神,要使林改政策家喻戶曉。把政策真正交給基層和農民,使廣大群眾真正了解、支持、參與改革。
第二步: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在6月1日至6月20日完成)。調查摸底是搞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礎。各村社務必弄清本轄區內森林資源面積,各林種公益林與商品林面積,林木林地流轉、承包等經營權屬狀況,認真填寫、公示《林地現狀情況表》。
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各村社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改革實施方案。在制定方案中有四項工作值得注意:一是明確改革范圍。這次林改只改革集體經營的商品和宜林荒山荒地,各地要嚴格執行。這里我要強調的是我們在林改中要嚴格執行的幾個原則;一是原來已經通過劃分責任山、自留山或自留地的形式將林木、林地權屬落實到個人頭上的林地,只要絕大部分村民沒有意見,這次要維護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變便權屬。二是原來已經通過流轉或承包形式將林木、林地權屬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的,只要原來流轉的程序合法,雙方都要繼續執行其合同。如確實絕大部分村民有意見,要變更原來的協議也只能通過司法渠道解決。三是嚴格實行兩個“2/3”和“五簽”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在召開村民大會時要嚴格執行兩個“2/3”和“五簽到”制度,兩個“2/3”是指:村民會議必須要2/3以上的戶到會(特殊原因不能參會的,可以委托他人參加,但必須出具書面委托書),改革實施方案必須有2/3以上的與會者同意。“五簽到”即:村民代表會議必須要實行通知簽收、到會簽字、委托簽名、實名表決簽字、決議結果簽名。三是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執行兩個“公示”制度。第一個公示是指林改實施方案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后還必須公示,公示期7天;二是林業部門要林權勘界后,頒發林權證前的證前公示,這個公示期為30天,這兩個公示必須嚴格執行。四是方案的制訂與報批。村社的實施方案請照《工作手冊》的附件《村社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范本》,根據本村級的具體情況制度,報鄉人民政府審批,報縣林改辦備案。鄉的實施方案在綜合村村社實施方案的基礎上,參照縣實施方案制度,報縣政府審批、縣林改辦備案。
第三步:宗地劃分,確權發證(在6月21日至8月31日期間完成)。在宗地劃分當中,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宗地指認:要求由鄉林改辦組織,駐村社干部、轄區林業站、權屬所有者、轄區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領導以及周邊權利人,共同組成宗地劃分小組。宗地界線要求:宗地界線必須作到界線明確、清晰。宗地界線力求以明顯地貌、地物界線(如山脊、河流、山石、永久溝渠、水井、房屋等地物)為界。無明顯地貌、地物界線的,由林權所有者在宗地劃分小組的監督下,自行設立永久性標志物。標志物可采用填埋水泥界樁、山石等方式進行,不得采用挖取臨時性溝渠、砍伐樹木、填埋臨時性地物等方式設立標識地物。二是勘界繪圖:在宗地劃分的基礎上,由縣林業局派專業技術人員,在鄉、村、社及相關人員的配合下,用1:10000地形圖,繪制宗地權屬界線圖,作為發放林權證的依據。三是糾紛調處。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調處的原則是“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糾紛不出社;社與社這間的糾紛不出村;村與村之間的糾紛不出鄉。調處依據是《四川省林權糾紛調處辦法》,具體請參照《工作手冊》附件2。四是簽訂和完善合同。參與這次林改的林木林地必須簽訂合同,合同樣本請參照《工作手冊》附件6、7。根據林改實施方案,經指認無異議的林權宗地,由集體經濟組織與林權所有人或與單位之間簽訂或完善林地承包(流轉)合同。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簽字,不能請人代簽。
確權發證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林權證是林木、林地產權的法定依據。本次林改的任務之一就是對轄區內林地、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全面核(換)發林權證。在這里要注意二個問題:一是確權發證的范圍:包括轄區所有林地、林木都要發證。不僅包括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林木林地,還包括劃為公益林未實施改革的集體林木林地、產權明晰的私有林木林地。也就是說我鄉全部集體和個人所有林木、林地這次都將頒發林權證。二是發證程序:包括申請、審核、勘查、公示、頒證、建檔、檢查驗收等共七道程序,各村社都要積極參與,共同配合,確保程序規范、到位,發證準確、及時。
第四步:歸檔立卷、檢查驗收階段(在9月1日至9月10日期完成)。各級要嚴格執行《四川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林權改革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做到檔案完整、規范。
五、嚴肅紀律,規范林權流轉程序
林權流轉必須遵循“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林權流轉應當事先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憑合法有效的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簽訂林權流轉合同。流轉期一般應控制在1?D2個輪伐期內。各地要嚴格控制把握集體林權流轉工作,防止“一賣了之”,防止造成集體資產流失和農民利益受損;在以林為主的山區要注意防止因過渡流轉造成農民失山失地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林權流轉都要嚴格遵守《森林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得改變林地性質和林地用途,不得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不得破壞森林資源。集體林權的流轉必須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農村集體所有和經營的林地流轉,要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2/3以上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后方可流轉。流轉的收益大部分應分配給農戶,其余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林業發展和公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挪用。對林權流轉工作中組織不扎實的單位和個人,引起嚴重后果的要嚴肅查處。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摸底調查要扎實、方案制定要細致、糾紛調處要耐心、合同簽訂要嚴密、檔案建立要規范。本次改革將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山林糾紛和合同糾紛,對此,村黨支部、村委會務必引起高度重視,對出現的問題,要依法加強協調,妥善解決,決不能互相推諉扯皮,影響穩定。鄉、村、社干部要深入一線,主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嚴防因山林權屬或承包合同糾紛引發群眾性亂砍濫伐林木和糾紛械斗事件,對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發糾紛或亂砍濫伐的各類案件要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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