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稅收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03: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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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稅收管理

全區綜合治稅活動方案

為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規范稅收秩序,營造依法治稅環境,確保我區財政收入穩定增長,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關于推進綜合治稅強化稅收征管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綜合治稅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完善綜合治稅網絡,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機制的創新,提高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和指導性,建立健全適應我區經濟發展的綜合治稅工作新機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稅、稅務部門依法征稅、相關職能部門協稅護稅、納稅人依法繳稅、社會各界綜合治稅的良好局面,實現“政府主導、財稅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信息共享”的綜合治稅新格局,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二、指導原則

(一)依法治稅原則。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社會綜合治稅活動中依法實施監督和協助管理,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必須依法辦事,不得超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權力。

(二)客觀公正原則。綜合治稅工作要在客觀公正的前提下,增強執法管理的透明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環境,保證稅收征收管理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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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措施

摘要:隨著數字經濟的出現,跨境電子商務對傳統的對外貿易造成了強烈的沖擊,也對稅務機關稅款的征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研究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有利于促進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基于此,文章分析了跨境電子商務稅款流失的原因,梳理了跨境電子商務能國際避稅的原因,分析了數字經濟下對跨境電商征管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數字經濟下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措施,以期為完善我國稅收征管體系提供參考。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大數據;數字經濟

數字經濟是一種依托于網絡運行的經濟形態,對經濟發展和傳統的商品交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電子商務是一種低成本、電子化、高效率的商品交易方式。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人們的購買行為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由于貿易模式的轉型,跨境電子商務避稅行為時有發生,不利于我國的稅收管理。在數字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如何采取相應的稅收征管方法,讓我國稅收征管更完善,是眾多專家學者亟待研究的課題。

1文獻綜述

宋玉群[1]認為,由于網絡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貨物交易的過程中,這種交易的隱蔽性會讓我國稅收征管更困難。何瑞雪等[2]認為,雖然跨境電子商務在全球一體化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也加劇了稅款的流失。那么,該如何完善稅收征管政策?有不少學者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張倫倫[3]認為,OECD的包容性框架的成員國應進行密切合作,找出最適合的稅收政策。還有學者認為針對我國如今的電子商務平臺,必須抓緊建立納稅平臺與電商平臺的合作。宋玉群[1]認為,對我國的稅務部門而言,針對網絡上出現的龐大信息,稅務部門應建立自身完善的技術系統,篩選出自身需要的信息,以解決稅款遺漏的問題。柳東梅[4]在系統分析了世界各國的數字經濟改革的實踐后,提出不再適合開征數字經濟稅這樣的新稅種,對數字經濟的稅收征管最主要的是要提升我國稅收工作的數字技術水平。在數字經濟下,稅收征管仍然存在部分問題。如今學者主要是宏觀考量了數字經濟與稅款的征管問題,而對數字經濟下跨境電子商務反避稅進行稅收征管這一個點的討論較少,研究不充分。文章重點分析了跨境電子商務稅款流失和國際避稅的原因,提出利用大數據技術加強稅款征收的建議,以供相關部門參考。

2跨境電子商務稅款流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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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問題

摘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化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快速發展起來,同時也對現存的稅收管理體系造成了巨大沖擊。跨境電子商務的國際避稅問題若是不被足夠重視,將會大大減少中國的國際稅收,嚴重影響中國的稅收利益。本文主要討論了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方式,并提出了中國應對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避稅;反避稅;跨境電商

引言

在通訊科技日益發達的數字化背景下,電子商務影響了人們的經濟生活,對政府的稅收服務和管理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形成了更加高效快捷的電子通訊方式,交易雙方不需要面對面便能完成交易的商務活動即稱為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主要形式包括B2B、B2C、C2C。其中B2C是指電商企業直接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也是我國政府稅務部門需要高度關注的領域。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跨空間性、隱蔽性的特點,它有傳統商務方式更為復雜的商務模式,從而對電子商務的征稅監管變得相對困難許多[1]。一方面,電子商務這種新型貿易模式為全球經濟一體化做出了許多貢獻;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模式也在一些前所未有的角度上側面加劇了國際避稅問題,也賦予了國際避稅一些新的特點。避稅這個名詞,在世界范圍內目前并沒有一個統一定義,從廣義上來說,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以減少或不承擔原來應承擔的納稅義務。跨國公司避稅往往表現為在利潤最高的地區盈利,并將其轉移至低稅收的地區納稅以實現利潤最大化。各國電商企業為了爭取最大利益,使用了形形色色的電商避稅手段。

1、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新方式

相對于傳統商務而言,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廣泛、交易主體相對隱蔽、交易數據數字化、交易實時、高科技性等特點。在現行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許多傳統商務模式下界定的概念在電子商務中變得模糊,很多電商借助制度上的漏洞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正如《BEPS行動計劃》中所述,現行國際稅法規則并沒有跟上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步伐,這也正是國際稅收正在迎接挑戰。1.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在國際避稅角度來解釋的話,主要是指位于不同稅率地區之間的關聯企業內部交易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之間存在一些差異,從而存在利用稅率差避稅情況[2]。在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不一致的前提下,如果轉讓定價的交易雙方具有關聯方關系,則認為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反之,如果轉讓定價的交易雙方并不具有關聯方關系,則不視為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在電子商務中對關聯方的界定更加困難,因為電子商務的隱蔽性和虛擬化,交易內容一般經過信息加密技術的處理,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更加隱秘。其次,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價格信息掌握也不易,有時無法對比企業交易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的差異。1.2利用常設機構避稅。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規定,締約國A國的企業在締約國B設立常設機構的情況下,A國企業的營業利潤是應向B國政府納稅的[3]。但在電子商務貿易模式下,雙方的交易跨越了空間的障礙,虛擬空間的數字經濟迅猛發展,跨境電商在稅收協定國不設立常設機構的情況下,依然可以正常完成交易,這很大程度上沖擊了稅收來源地的管轄權原則。電商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下,很顯然不可能主動去設立常設機構,東道主國無權對跨國交易人進行征稅,企業從而通過利用常設機構避稅這種方式減少了稅務支出。1.3 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避稅地一般指對所得和財產采取較低稅率或零稅率的國家和地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個公司進行虛擬交易,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即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很多國內的企業在避稅地設立網站,將實際交易的網頁和服務器也設立在避稅地。我國著名的電商阿里巴巴的注冊地為英屬開曼群島,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規避部分納稅義務。在國際上,很多高稅率國家的企業也將服務器建設在低稅率地區。其次,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以電子現金的方式將來源于其他地區的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也達到了其避稅的目的。1.4 利用電子商務的侵蝕性避稅。在傳統經濟模式下,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稅收監管比較直接且容易實施。例如,稅務機關可以核查企業的合同、票據、賬簿等來確定企業所申報的利潤、營業額等是否真實有效。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幾乎全部通過數字空間進行,很多重要信息都進行了信息加密處理,電子憑證可以輕易被修改而難以發覺。稅務機關獲取企業財務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甚至很多信息無據可查,這使得電商企業可以謊報利潤等來達到避稅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境電商通過隱蔽進出口貨物交易來逃避關稅,由此導致關稅的大額損失。1.5 利用所得性質的模糊避稅各國的征稅規則。大都根據收入性質的不同來確定不同的稅收規則,國際稅收也是如此。電子商務最大的特點就是交易的無形化和隱蔽性,特別是各種數字化產品的銷售。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物的性質進行劃分的的方式無法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電商企業可以利用所得性質的模糊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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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價值創造及提升對策

摘要:集團公司采用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可以進一步提高集團所有資金、資源的宏觀分配與合理調配,在提升使用效率、創造更高經濟價值的同時,有效降低的金融風險,是現階段集團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一種有利舉措。但是在資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實踐運用中,也存在集中程度不高、稅收風險多發等一系列問題。在這一背景下,通過資源計劃預測、發行永續債、加強稅收管理等一系列綜合措施,可以為資金集中管理的推廣應用和價值發揮創造良好條件。

關鍵詞:資金集中管理;價值創造;資金歸集;稅收管理

在經濟新常態下,集團公司面臨多方面的挑戰和不確定的風險,迫切需要加強資金管控,以支持集團公司各項業務順利開展和實現可持續發展。資金集中管理是近年來大型集團公司常用的一種模式,但是由于操作經驗不足、配套制度匱乏,子公司的積極性和配合度不高,資金集中管理的應用優勢沒有很好的體現出來。為此,集團公司的管理層,首先要高度重視和充分認識這一模式在多個方面創造的價值,隨后根據應用現狀和存在問題,積極采取優化策略,真正將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在國內推廣開來。

一、資金集中管理的定義

資金集中管理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資金匯總,統一調配”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將各個子公司的營業收入,全部匯入到集團總部的“資金池”中;第二個階段是集團總部根據各個子公司當年的經營狀況,以及下一年度的預算方案,制定資金分配計劃,從“資金池”中向各個子公司劃撥資金,以支持子公司各項業務的開展。資金集中管理模式的應用,進一步提升了集團總部對資金、資源的管控力度,避免了各子公司不合理使用甚至是違規挪用資金的情況,保證了資金結構安全,維護了集團公司整體利益。另外,集團總部會從更加宏觀的角度,做出最優的資金分配決策,提高了風險規避能力,支持集團公司實現長遠發展。

二、資金集中管理的價值創造的途徑和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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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稅局全年度工作計劃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開局之年,做好國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省、全市國稅工作會議確定,今年全省、全市國稅工作的總體思路是,分步構建完善六個體系,著力抓好“兩個深化、兩個完善、兩個架構”。落實上級局部署,各單位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組織稅收收入

今年市局分配我局國稅收入(含免抵)任務為184000萬元,同比增長12%。縣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確定了GDP增長13%、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15%的發展目標。各單位要認真分析和準確把握經濟稅收發展趨勢,深入開展稅源調查,了解和掌握管轄區域的稅源情況,既要做好應對復雜形勢的準備,又要堅定完成收入任務的信心和決心。要嚴格執行組織收入原則,加強稅收分析和預測,深挖稅源管理潛力,不斷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努力實現國稅收入平穩較快增長,為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實的財力支持。

(二)深入推進依法治稅

一是持續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深化應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考核子系統管理辦法》,嚴把申辯調整質量關。堅持“有錯必改,有過必究”的原則,抓好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執法考核工作,定期核查各單位申辯調整和考核追究的落實情況,保證考核追究結果真實可靠,不斷提高系統運行成效。

二是切實做好稅收執法監督。認真落實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抓好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檢查、清理和備案審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切實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健全完善重大案件審理制度,認真做好稅務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積極配合審計、財政等外部門的監督,促進稅收執法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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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中的海關稅收征管探討

摘要: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對基于傳統貿易模式所建立的海關稅收征管工作帶來極大挑戰。只有制定針對性的稅收法律法規,完善稅收征管體系,構建能夠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新型海關監管模式,才能實現真正有效促進貿易便利化。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解決對策

一、我國跨境電商平臺海關稅收監管現狀

通常來說,海關監管是指海關為了有效提高對進出境活動的管理,為了實現對貿易活動的有效管理而開展的進出口申報、查驗、征稅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跨境電子商務屬于新型貿易形式,國家根據形勢需要,在制定扶持發展政策措施的基礎上也出臺了一系列跨境電子商務規范管理辦法,跨境電子商務管理正趨于成熟、規范。目前,我國海關在進口監管方面正在逐步形成兩種比較穩定的監管模式。一種是設置陽光跨境直購途徑,主要是針對國內的用戶在支付訂單之后,商品通過國際快遞的方式進入國內。海關能夠有效抽調商品的具體信息,加強商品監管,方便稅收工作的開展。另一種是能夠有效發揮海關針對某些監管范圍所具有的保稅優勢。電子商務公司把商品批量以保稅的形式流入海關特定監管范圍物品儲存倉,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來進行購買。而有關商品的信息則直接發送到“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將運輸單號等信息填充后發送至海關進行審核,海關部門按照商品的有關標準進行征稅,完稅后商品將以物流的形式流通至國內的用戶手中。[1]但是,市場上存在大量不規范“灰色”通關行為,如大單包稅入境、水客帶貨、代購、海淘等,導致大量進口貨源難以進入規范渠道,造成國家巨額稅收損失。所以海關必須加強對于代購的有效監管,加大對于商品出入境的有效控制力度。

二、海關對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存在的問題

隨著近幾年經濟的快速發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有著較大的發展空間,這給海關監管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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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數字產品貿易關稅問題研究

一、數字產品貿易對現行關稅體制的沖擊

(一)對關稅原則的沖擊

關稅作為一種典型稅種自然需要遵守稅收的一般原則,如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等。然而國際數字產品貿易的出現對這些關稅原則造成了巨大沖擊。首先,數字產品和傳統貨物僅僅是依托的載體不同,數字產品基于數據流,而傳統貨物可能是基于光盤、磁帶等有形物體,而在內容上兩者可以沒有差異。但是因為現行關稅體制的征收對象是有形貨物(跨國輸電除外),所以應對傳統貨物征收關稅,而不應對數字產品征收關稅。僅因為兩者的載體不同而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這很難說是貫徹了稅收公平原則,屆時互聯網將會成為最大的避稅港,也將嚴重擠壓傳統貨物貿易的生存空間。其次,數字產品很難在現行關稅制度中找到自身的定位,而且除了美國等少數國家明確表明對數字產品免征關稅外,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對于是否開征新關稅稅目是眾說紛紜,自然也缺乏相應法律的規定。所以如果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而對數字產品征稅,則在現階段勢必然會違反稅收法定原則。最后,因為傳統貨物貿易中龐大的跨國公司和進出口公司的存在,關稅多是針對少數確定納稅主體的一筆大額稅款。而在國際數字產品貿易中由于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活躍,關稅將變成是針對大量不確定納稅主體的眾多小額稅款,而這將有違稅收效率原則。

(二)對關稅征收監管的沖擊

國際數字產品貿易由于其借助于互聯網這個虛擬平臺并且不依托于有形載體,這對關稅征收管理造成了巨大沖擊。一方面,國際數字產品貿易使得關稅征收充滿不確定性而難以下手,具體表現為納稅主體分散且虛擬化、納稅客體隱匿于數據流而難以分辨、納稅地點易轉移、納稅時間模糊難以統一。而另一方面,國際數字產品貿易將對關稅監管變得幾無意義,具體表現為:1.采取無紙化操作使得建立在紙質憑證、賬簿、報表上的海關管理缺乏依據。2.網上交易隱蔽性強使得海關很難發現每一筆跨境數字產品交易,避稅偷稅漏稅無從監管。3.電子貨幣和第三方支付軟件的大量使用使得海關很難監管跨境資金流的目的與去向。4.海關現今實行的以注冊登記為基礎的關稅制度則很難讓小微企業和個人成為納稅主體,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分類風險管理制度也將成為無根之木。5.互聯網技術的成熟為“合理避稅”提供多種選擇使得海關防不勝防,如變傳統貨物貿易為數字產品貿易、變國際貿易為國內貿易、尋找避稅港等。

二、各國關于數字產品貿易的關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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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工作計劃(共5篇)

第一篇

一、大力組織收入,保持與經濟協調增長

堅持組織收入原則不動搖,強化組織收入績效考核。掌握全市稅源形勢,科學分配全年收入計劃,加強重點稅源監控,把握組織收入主動權,入庫稅收比2014年增長10%以上,與經濟保持協調增長。

二、落實稅收政策,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以服務發展為己任,加大結構性減稅政策落實力度,積極營造寬松的發展環境。依法、快速辦理各項減免退稅,增強落實優惠政策的主動性,幫助企業用活用足政策,促進企業經營提效和居民收入倍增,發揮稅收調節經濟、促進增長職能作用。

三、深化征管改革,提升稅源管理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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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稅收影響與應對策略

[摘要]各國稅法對可轉債、優先股等兼具“債務”、“權益”性質的混合金融工具尚未形成一致的課稅規則,同一筆跨國所得或同時被不同國家認定為“股息”及“利息”,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產生“雙重征稅”或“雙重不征稅”的稅收結果。納稅人可能會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及混合金融工具的特點進行稅收套利,侵害國家利益,影響競爭公平。為應對這一狀況,OECD建議各國政府加強對混合錯配安排的認識。美、英等國通過完善國內稅法應對“一筆費用被多重扣除”、“不計收入扣除”、“濫用國外稅收抵免”等。然而,現階段關于應對混合錯配的建議方案缺少實踐結果的評估,諸如信息傳遞過程中如何保證納稅人信息不被泄露,傳遞信息類型、時間等一系列與征收成本、效率、稅收公平相關的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關鍵詞]金融工具;混合錯配;稅收影響

一、混合金融工具與混合錯配

稅法通常將金融工具劃分為“債務性”、“權益性”兩種類型。若在債券、股票等基礎金融工具的條款中嵌入金融衍生工具或加入不同法律形式的金融契約條款,會形成一種兼具債務與權益性質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混合金融工具①(HybridFinancialInstruments)。混合金融工具的本質仍是根據合同創設的,在規定的時間,轉移規定數額的貨幣的權利和義務,但其經濟特征通常與法律形式相偏離。常見的混合金融工具包括可轉換債券、附有認股權證的債券、優先股等;廣義上的混合金融工具還包括可交換組合負債等組合型證券。目前,各國稅法對混合金融工具所得尚未形成一致的課稅規則,不同國家可能依據“法律形式”,也可能采用“經濟實質”原則征稅。從而,同一筆跨國所得或同時被不同國家認定為“股息”及“利息”,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產生“雙重征稅”或“雙重不征稅”的稅收結果。如B公司利用混合金融工具向A公司借款并支付利息,此項交易在B國被界定為債權融資,利息支出允許所得稅前扣除,而在A國被界定為股權融資,則A公司取得的所得可享受股息所得免稅待遇。這種由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對同一金融工具的屬性界定存在差異,從而導致相關經濟活動的稅收結果與其經濟實質不一致的狀況,即為金融工具的“混合錯配”問題。從結果上看,僅考慮單個國家(地區)時,國內稅法對某一筆款項進行的利息稅前扣除、股息免稅等規定是合理的,但就跨國經濟活動整體而言,經濟主體的納稅能力與其稅收負擔不相匹配。在跨國交易活動中,納稅人可能會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及混合金融工具的特點進行稅收套利,嚴重侵害了各國稅收權益,引起了各國財政的關注。本文也主要針對跨國納稅人“人為”利用混合錯配進行“稅收籌劃”,導致國家稅源流失的問題展開分析,總結各國政策經驗,為應對與解決金融工具的混合錯配提供參考。

二、金融工具混合錯配的稅收結果與影響

(一)金融工具混合錯配的稅收結果。2010年,OECD在“混合投資報告”①中涉及了投資工具的混合錯配,并在后來的研究中進一步分析了混合錯配的負面影響———可能會導致一筆所得同時在不同國家(地區)享受減免待遇,影響稅法的效率、公平及透明。②MichaelPlowgian與JosephSeales認為,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客戶需求開發籌劃性的金融安排,利用混合工具,繞過稅法規制,實現避稅的目的。[1]從稅收結果看,金融工具混合錯配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一國稅前扣除,對應另一國不計收入;另一種是引入錯配。[2]前者通常發生在兩個國家之間,由于款項支付方所在國稅法將此項支出視為利息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方所在國稅法將其視為股息所得予以免稅,從而產生雙重不征稅。后者通常涉及兩個以上國家,通過使用混合金融工具,在“實際債務人”與“實際債權人”之間“引入”第三方國家,以實現“混合錯配”。具體來看,“一國稅前扣除,對應另一國不計收入”又分為三種情況:單純的金融工具支付、混合轉讓及替代支付。前兩種類型是因為國家間對債權、股權、衍生工具的課稅規則及轉讓資產受益人的確認規則存在差異而產生。“替代支付”是指在混合金融工具的轉讓過程中,購買方收到一筆替代轉讓資產的融資或股權的款項,而發行方所在國對這筆款項予以所得稅前扣除,購買方所在國對此項所得予以免稅。(二)金融工具混合錯配的影響。1.沖擊跨境活動的課稅規則,侵害國家利益國內稅法、稅收協定及歐盟法規、指令等國際法律文件等都會對稅收管轄權、融資問題等跨境活動的稅務處理規則產生影響。關于稅收管轄權的確定,通行的做法是將“財富的產生”原則作為課稅的主要依據,即財富來源地通常優先課稅。OECD報告提出,在財富實現之前的“產生”、“消費”等不同階段,稅收管轄權可由相關國家(地區)共享。[3]然而,隨著混合金融工具的應用,出現了除來源國、居民國之外的第三方主體。如在引入錯配情況下,因傳統的借貸關系中加入了“中間融資公司”,產生了“形式上”的投資方。收入來源國、納稅人居民國等概念不適用于新興的交易模式,原本的稅收規則不斷受到沖擊,干擾了稅收管轄權的實施結果。同其他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行為一樣,金融工具的混合錯配會降低國內稅收收入水平,增加稅收征管成本。2.有損部分納稅人利益,影響競爭公平由于各國稅制通常更有利于債務融資,并且國家間對債務、股權的稅務處理不同,母公司可通過改變設在不同國家(地區)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集團公司總體稅負。如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所在國家(地區)稅率較低,利用混合金融工具的混合性,母公司支付給子公司的“利息”可從應稅利潤中扣除,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享受低稅或免稅待遇,集團公司整體稅負下降。與國內的中小企業相比,跨國大企業更能夠從此類“安排”中獲利。相比之下,國內企業稅收成本更高,不利于公平競爭。3.造成貿易扭曲,阻礙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由于商品、技術、信息、服務、貨幣、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跨國跨地區流動,經濟活動通過對外貿易、資本流動開始超越國界,形成了全球范圍的經濟體。為應對混合錯配,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各國調整國內稅收政策又可能形成新的稅收競爭關系。不適度的稅收競爭會打破資源配置的均衡狀態,稅收環境的變化不僅會帶來扭曲貿易與投資的風險,同時會影響生產要素的正常流動,或阻礙經濟全球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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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投資稅務風險量化和應用

摘要:“一帶一路”積極引導企業走出去,擴展對外投資業務。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稅務風險也隨之產生。盡管目前國內研究中有關對外投資的稅務風險研究不少,但“一帶一路”沿線的諸多國家和地區的投資環境較以往投資國差異較大,企業應對“一帶一路”所面臨的稅務風險做進一步研究。分析企業在沿線國家投資時面臨的主要稅務風險,通過風險量化,估測風險預警值,就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對外投資中的稅務風險做具體評估。最后,從信息收集,涉稅防控和事后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采取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關鍵詞:稅務風險;“一帶一路”;風險量化

在國際經濟一體化和國內“一帶一路”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通過對外投資擴展業務層次,增加盈利渠道。然而,企業面臨的風險也隨之增加。對國際稅收環境不熟悉的中國企業在對外投資的過程中,由于經驗不足和對國際稅收制度不熟悉,面臨雙重征稅、不當避稅等國際稅務風險。為此,需要預先對國際投資環境下的稅務風險進行量化預警,在此基礎上采取符合國際稅制法律的手段進行稅收管理,有效保護企業在海外的投資收益,為企業在對外投資過程中收獲更好的經濟效益。

1文獻綜述及對外投資企業概況

國外的相關文獻中,針對企業對外投資的稅務問題,Miller[1]將企業對外投資中存在的稅務風險主要分為3類,包括宏觀經濟風險、中觀行業風險以及微觀企業風險,并強調風險會隨著外部環境、內部戰略變化等因素而不斷改變。Cremer等[2]對企業投資國選擇問題進行相關研究,指出國家稅率與稅收征管力度將會影響企業對外投資的選擇,同時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對稅收政策的關注點各有不同,生產制造型企業比服務型企業更關注稅收優惠政策,新成立的企業比擴張型企業更關注投資國初始投資成本而非企業在該國的盈利水平。國內文獻中,高玉榮[3]將國際稅收風險分為兩大風險,一是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財務相關風險,二是國內外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這體現企業的國際稅務籌劃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主觀性,企業應對涉稅過程中產生的稅務風險始終保持警惕性。禹丁旸等[4]在對外投資風險中強調東道國的選擇,東道國政局不穩定和政局干預可能導致企業對外投資業務失敗,東道國的稅收政策和民族主義會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的利潤,破壞企業的經濟利益。因此企業東道國的選擇應做好事前盡職調查。針對“一帶一路”背景,曹鈴[5]認為國家相關政策的不清楚、指導保護力度不足是導致企業在國際投資中利潤不能完全收回的重要原因,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還需進一步完善。自2013年提出通過建立“一帶一路”,構建多國家之間的區域協同發展以來,我國對外投資企業的數量迅速增加,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走出國門,拓展海外市場。2017年我國對外投資總額達到1,200.8億美元,其中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規模達到143.6億美元。與對外投資額相比,走出去的企業在海外投資項目中的盈利效果卻不理想,2017年通過海外投資盈利的企業數量不到整體的1/2,尚未包括盈虧平衡的企業。企業在“一帶一路”下積極走出去,效果卻不盡人意,其中稅務風險是一定影響原因。

2企業對外投資中主要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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