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問題

時間:2022-09-11 04: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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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問題

摘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化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快速發展起來,同時也對現存的稅收管理體系造成了巨大沖擊。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問題若是不被足夠重視,將會大大減少中國的國際稅收,嚴重影響中國的稅收利益。本文主要討論了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方式,并提出了中國應對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避稅;反避稅;跨境電商

引言

在通訊科技日益發達的數字化背景下,電子商務影響了人們的經濟生活,對政府的稅收服務和管理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形成了更加高效快捷的電子通訊方式,交易雙方不需要面對面便能完成交易的商務活動即稱為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主要形式包括B2B、B2C、C2C。其中B2C是指電商企業直接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也是我國政府稅務部門需要高度關注的領域。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跨空間性、隱蔽性的特點,它有傳統商務方式更為復雜的商務模式,從而對電子商務的征稅監管變得相對困難許多[1]。一方面,電子商務這種新型貿易模式為全球經濟一體化做出了許多貢獻;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模式也在一些前所未有的角度上側面加劇了國際避稅問題,也賦予了國際避稅一些新的特點。避稅這個名詞,在世界范圍內目前并沒有一個統一定義,從廣義上來說,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以減少或不承擔原來應承擔的納稅義務。跨國公司避稅往往表現為在利潤最高的地區盈利,并將其轉移至低稅收的地區納稅以實現利潤最大化。各國電商企業為了爭取最大利益,使用了形形色色的電商避稅手段。

1、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新方式

相對于傳統商務而言,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廣泛、交易主體相對隱蔽、交易數據數字化、交易實時、高科技性等特點。在現行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許多傳統商務模式下界定的概念在電子商務中變得模糊,很多電商借助制度上的漏洞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正如《BEPS行動計劃》中所述,現行國際稅法規則并沒有跟上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步伐,這也正是國際稅收正在迎接挑戰。1.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在國際避稅角度來解釋的話,主要是指位于不同稅率地區之間的關聯企業內部交易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之間存在一些差異,從而存在利用稅率差避稅情況[2]。在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不一致的前提下,如果轉讓定價的交易雙方具有關聯方關系,則認為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反之,如果轉讓定價的交易雙方并不具有關聯方關系,則不視為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在電子商務中對關聯方的界定更加困難,因為電子商務的隱蔽性和虛擬化,交易內容一般經過信息加密技術的處理,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更加隱秘。其次,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價格信息掌握也不易,有時無法對比企業交易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的差異。1.2利用常設機構避稅。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規定,締約國A國的企業在締約國B設立常設機構的情況下,A國企業的營業利潤是應向B國政府納稅的[3]。但在電子商務貿易模式下,雙方的交易跨越了空間的障礙,虛擬空間的數字經濟迅猛發展,跨境電商在稅收協定國不設立常設機構的情況下,依然可以正常完成交易,這很大程度上沖擊了稅收來源地的管轄權原則。電商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下,很顯然不可能主動去設立常設機構,東道主國無權對跨國交易人進行征稅,企業從而通過利用常設機構避稅這種方式減少了稅務支出。1.3 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避稅地一般指對所得和財產采取較低稅率或零稅率的國家和地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個公司進行虛擬交易,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即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很多國內的企業在避稅地設立網站,將實際交易的網頁和服務器也設立在避稅地。我國著名的電商阿里巴巴的注冊地為英屬開曼群島,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規避部分納稅義務。在國際上,很多高稅率國家的企業也將服務器建設在低稅率地區。其次,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以電子現金的方式將來源于其他地區的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也達到了其避稅的目的。1.4 利用電子商務的侵蝕性避稅。在傳統經濟模式下,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稅收監管比較直接且容易實施。例如,稅務機關可以核查企業的合同、票據、賬簿等來確定企業所申報的利潤、營業額等是否真實有效。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幾乎全部通過數字空間進行,很多重要信息都進行了信息加密處理,電子憑證可以輕易被修改而難以發覺。稅務機關獲取企業財務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甚至很多信息無據可查,這使得電商企業可以謊報利潤等來達到避稅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境電商通過隱蔽進出口貨物交易來逃避關稅,由此導致關稅的大額損失。1.5 利用所得性質的模糊避稅各國的征稅規則。大都根據收入性質的不同來確定不同的稅收規則,國際稅收也是如此。電子商務最大的特點就是交易的無形化和隱蔽性,特別是各種數字化產品的銷售。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物的性質進行劃分的的方式無法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電商企業可以利用所得性質的模糊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2、我國應對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建議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立法起步較晚,在反國際避稅問題上需要借鑒國際經驗,但我們不可以直接照搬國外的立法。我們必須依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借鑒國際經驗來制定相關法律來解決電子商務反國際避稅問題。2.1 拓寬“常設機構”的概念。由于虛擬性和跨空間性,傳統常設機構的概念不適用于電子商務模式。按照現在常設機構的概念,有兩個因素必不可少。一是營業機構,二是經營者[4]。根據OECD的規定,自動售貨機、游戲機等自動設備可構成營業場所。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網址可以被認定為營業場所。這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符合固定性的標準。一般而言我們認為網址和服務器具有較大的流動性,為了克服其流動性,各國應該加強針對服務器的管理合作。2.2 完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制度。我國政府應該完善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法律,使稅務部門有據可依。針對跨國電商利用轉移定價進行國際避稅的情形,各國之間應該加強情報交流活動,只有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稅收監管合作,才能更加充分的掌握跨國電商的經濟活動和財務信息。通過更多信息的掌握才能在轉移定價反避稅活動中掌握主動權。2.3 明確所得稅性質界限。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信息技術的處理,很多時候無法明確收入所得的具體性質。我國政府應該積極向國際組織展開學習,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盡快制定出相關法律來進一步規定電商交易下各種收入如何界定其性質。在相關法律中,也可以增加一些關于數字化產品的內容等。2.4 加強跨境電商反避稅的國際合作。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快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同時也要求各個國家和地區之間加強稅收協調。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不能完全依賴發達國家制定的稅收規則,應當在國際避稅問題中發表自己的意見,積極參與到規則制定中來。想要解決國際避稅的問題,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建立境外交易的情報信息平臺。一方面,稅務部門應該優化調查技術以應對電商財務信息的數字化;另一方面各國的稅務機關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可以簽訂稅收協定來解決國際避稅問題,在多邊協定的基礎上互相交換該企業的本國的交易情況作為稅務核查的依據。2.5 加強我國反國際避稅環境建設。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反國際避稅的相關建設,一方面要注意提高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素質,加強日常工作中的反避稅意識;另一方面也要推進稅收征收管理程序的電子化進程,電子商務企業的財務信息大多都是電子化的,比如說電子票據、電子憑證等,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核查時,也應根據企業的變化來調整自己的核查方式。

3、結論

在全球數字化的時代背景下,互聯網技術越來越廣泛運用到經濟貿易當中,電子商務應運而生。以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的企業致力于通過各種途徑盡可能的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企業稱之為合理避稅。電子商務模式下的高隱蔽性、流動性、虛擬性更是為企業避稅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電商企業憑借互聯網技術等手段使得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產生困難。本文具體分析了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造成的沖擊,具體表現為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新方式,并提出一些我國應對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問題的建議。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應該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上維護我們的稅收利益。中國擁有廣闊的電子商務市場而且未來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擁有無限可能,但是有關于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研究起步較晚,想要真正制定出完善的應對政策還需要政府和學者的努力。我們要利用好電子商務這個新生事物,為社會主義發展貢獻能量,但也要保證我國的稅收利益。

參考文獻:   

[1]劉軍.21世紀電子商務與稅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4:68-72.

[2]廖益新.國際稅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356-358.

[3]王裕康.電子商務對稅收協定重要概念的影響[J].涉外商務,2000 (06):25-29.

[4]劉新穎.跨境電子商務中的國際避稅法律問題研究[D].沈陽:遼寧大學,2015:10-14.

作者:何瑞雪 陳理飛 單位:1.上海工程技術大學2.萬寶瑞華人才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