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數字產品貿易關稅問題研究
時間:2022-09-02 02: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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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字產品貿易對現行關稅體制的沖擊
(一)對關稅原則的沖擊
關稅作為一種典型稅種自然需要遵守稅收的一般原則,如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等。然而國際數字產品貿易的出現對這些關稅原則造成了巨大沖擊。首先,數字產品和傳統貨物僅僅是依托的載體不同,數字產品基于數據流,而傳統貨物可能是基于光盤、磁帶等有形物體,而在內容上兩者可以沒有差異。但是因為現行關稅體制的征收對象是有形貨物(跨國輸電除外),所以應對傳統貨物征收關稅,而不應對數字產品征收關稅。僅因為兩者的載體不同而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這很難說是貫徹了稅收公平原則,屆時互聯網將會成為最大的避稅港,也將嚴重擠壓傳統貨物貿易的生存空間。其次,數字產品很難在現行關稅制度中找到自身的定位,而且除了美國等少數國家明確表明對數字產品免征關稅外,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對于是否開征新關稅稅目是眾說紛紜,自然也缺乏相應法律的規定。所以如果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而對數字產品征稅,則在現階段勢必然會違反稅收法定原則。最后,因為傳統貨物貿易中龐大的跨國公司和進出口公司的存在,關稅多是針對少數確定納稅主體的一筆大額稅款。而在國際數字產品貿易中由于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活躍,關稅將變成是針對大量不確定納稅主體的眾多小額稅款,而這將有違稅收效率原則。
(二)對關稅征收監管的沖擊
國際數字產品貿易由于其借助于互聯網這個虛擬平臺并且不依托于有形載體,這對關稅征收管理造成了巨大沖擊。一方面,國際數字產品貿易使得關稅征收充滿不確定性而難以下手,具體表現為納稅主體分散且虛擬化、納稅客體隱匿于數據流而難以分辨、納稅地點易轉移、納稅時間模糊難以統一。而另一方面,國際數字產品貿易將對關稅監管變得幾無意義,具體表現為:1.采取無紙化操作使得建立在紙質憑證、賬簿、報表上的海關管理缺乏依據。2.網上交易隱蔽性強使得海關很難發現每一筆跨境數字產品交易,避稅偷稅漏稅無從監管。3.電子貨幣和第三方支付軟件的大量使用使得海關很難監管跨境資金流的目的與去向。4.海關現今實行的以注冊登記為基礎的關稅制度則很難讓小微企業和個人成為納稅主體,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分類風險管理制度也將成為無根之木。5.互聯網技術的成熟為“合理避稅”提供多種選擇使得海關防不勝防,如變傳統貨物貿易為數字產品貿易、變國際貿易為國內貿易、尋找避稅港等。
二、各國關于數字產品貿易的關稅政策
(一)美國
美國一貫堅持應永久性地對數字產品貿易免征關稅以推動國際數字貿易的發展。1997年美國通過《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建議將互聯網建設為免稅區,應對通過網絡交易的數字產品免征關稅。1998年美國力促世界貿易組織(WTO)第二次部長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宣布對電子傳輸暫不予征收關稅。此外,美國與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國簽訂雙邊協議約定對數字產品貿易免征關稅。2003年美國重新修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數字產品不受第二篇(買賣篇)的規制。②而對于美國如此堅持的原因,克林頓曾在第二次WTO部長會議上發言:“我們花了50多年的時間來推翻阻礙貨物貿易的關稅壁壘,而今天我們決不預先樹起電子商務的關稅障礙。”當然這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實際是出于自身國家利益的考量。美國是數字產品的最大輸出國,目前從事數字貿易的網絡公司中美國占據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對國際數字產品貿易征收關稅,那么毫無疑問最大的利益受害國便是美國。
(二)歐盟
歐盟由于在數字產品貿易上的優勢不及美國那么明顯,所以其關稅政策也較為審慎。1998年歐盟發表《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視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為勞務銷售,暫時先不予征收關稅,但征收增值稅。此外,歐盟堅持稅收中立原則,原則上也不對從事數字產品貿易的公司開征新稅。這番做法一則是為了保護其成員國的財政稅收,二則是能夠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而不至于在和美國數字產品的競爭中過于被動。但是歐盟并不同意對數字產品永久性的免征關稅,因為如果將來對數字產品貿易適用美國主張的GATT待遇,關稅壁壘則將變成歐盟保護其歐洲市場的最后憑仗。
(三)發展中國家
發展中國家作為數字產品貿易的凈輸入國,一般都主張對國際數字產品貿易征收關稅。首先,免征關稅將會直接減少以間接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的稅基,使得國家稅收蒙受損失。其次,由于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數字產品貿易中處于劣勢,免征關稅會使得對發達國家的產品輸出缺乏有效控制,互聯網也成為發達國家的一塊“新殖民地”,這將會嚴重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
三、對我國數字產品貿易關稅的建議
近年來由于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商的崛起,中國的電子商務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中國在2004年取代美國成為了世界上最大的信息技術和通訊產品出口國,但是此種領先僅是在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設備等領域。而在數字產品貿易方面中國仍難望美國之項背,據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中國數字產品銷售量僅占同內容傳統形態貨物銷售量的0.02%,比美國同比低70倍。這主要是中國文化產業的羸弱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欠缺使然,而這兩方面的改善又相對而言需要花費較長時間,所以筆者認為中國在現階段嘗試建立數字產品貿易關稅制度仍有其必要性。
(一)短期內應暫不征收關稅
筆者認為在短期內中國應繼續不對跨境數字產品貿易征收關稅,主要基于以下四點理由:1.從立法技術、征稅技術、征收成本上看,中國客觀上無法在短期內制定和實施可以有效規范國際數字產品貿易的新關稅制度。2.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中立原則要求關稅應對同一內容的數字產品和傳統貨物一視同仁。3.利于激發中國數字產品貿易的活力,推動產業發展。4.盡管WTO各成員國對先前作出的“對數字產品暫不征收關稅的決定”是否延期仍然懸而未決,但大多數國家目前都未對數字產品征收關稅。
(二)反對永久性免除關稅
隨著中國經濟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國在WTO、亞太經合組織、亞投行等國際組織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中國應該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從現今國家利益出發,團結眾多發展中國家和歐盟等發達國家,反對以美國為首的少數國家所堅持的永久性免稅主張。因為關稅是不僅是國家經濟主權的一種體現,也是國家保護國內產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工具,而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更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值得指出的是,這一切都是基于中國目前在國際數字產品貿易的定位而得出的結論。然而由于中國發展數字產品貿易的潛力較大,不排除有朝一日中國可能在國際數字產品貿易中占據較大的市場份額而需要轉變立場。所以歸根結底中國應利用好自身在國際組織中話語權為國家利益服務。
(三)著手進行相應關稅制度改革
盡管中國在國際數字產品貿易市場中的地位有可能轉變,但是這畢竟僅是一種期望,加之除數字貿易以外的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中國仍有必要進行相應的關稅制度改革。首先中國應該加快相關立法,為依法征收數字產品關稅創造條件。立法機關應該在法律上明確數字產品貿易的內涵與外延、征稅的范圍和稅率、稅收管理的措施、逃漏稅的責任。同時,基于促進數字產品貿易產業發展的考量,應提供一個相對寬松法律的環境。其次,海關部門應進行信息化轉型,為征收數字產品關稅創造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主要包括引進信息化專業人才、進行無紙化辦公、改進網上稅收申報制度、實現通關一體化等多方面措施。最后,征收關稅的重點應從貨物流轉變為資金流。因為數字產品貿易并不存在有形貨物的運輸,僅存在資金流的交換。所以關稅的征收離不開各國銀行的通力合作,也離不開第三方支付軟件的參與。
作者:戴振華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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