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3)

時間:2022-05-25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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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3)

合同編號:年字第號

抵押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電話:郵政編碼:

抵押權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

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

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萬元整,抵押率為%。

實際抵押額為萬元整。

第三條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待甲、乙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

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價

額%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抵押財產中的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

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

意。

第六條抵押財產意外毀損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

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

議。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

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清算范圍,

乙方并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

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

撤銷,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

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

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甲方保管不

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

產。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乙方保管不善

造成毀損,甲方有權用主合同中尚未償還的借款與被毀損的抵押財產相抵銷,并可

追索剩余價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

的損失。

3.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

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4.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

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并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

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五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