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的成立要件
時間:2022-11-03 0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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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要形式,同時也是終結執行的一種方式。由于執行和解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而且還涉及執行程序的進行與否,因而執行和解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有:第一,和解協議的達成必須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志;第二,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三,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雙方簽名或蓋章。
執行和解的概念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如何履行義務,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以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制度。
終結執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終結執行和中止執行一樣,都必須制作裁定書。裁定書應寫明終結執行的原因,執行員和書記員必須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中止執行相同,終結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應送達當事人,并且送達后立即生效,有協助執行人的,也應予以送達或者以一定方式告知。
執行終結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實體效力。程序效力是指執行程序不再繼續進行;實體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強制性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裁定終結執行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申請人提出和撤銷申請都是其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因此,在執行程序進行過程中,如果申請人明確表示要撤銷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自應尊重其權利,準予撤回申請,裁定終結執行。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以有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的。如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其制作者或它的上級撤銷,執行就失卻了根據,執行程序也就無法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即應終結執行程序。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被執行人是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他必須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若執行程序未完畢,他已死亡,留有遺產的,人民法院即可執行該遺產;若留有遺產,又有義務承擔人的,法院則可擇其一或者同時予以執行;若無遺產,但有義務承擔人,則只得由義務承擔人履行義務;若既無遺產又無義務承擔人,事實上已無法執行,則只得裁定終結執行。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這類案件的權利人所享有的獲取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權利是一種專有權利,不能繼承。一旦權利人死亡,即沒有執行的必要,因此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一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自由裁量權,以處理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而又沒有為法律所規定的情形。實踐中這些情形主要有:①被申請執行人的破產程序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②當事人依據執行和解協議而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③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的;④對于執行費用遠遠大于執行收益的情形,在執行權利人同意不執行的前提下,法院可裁定終結執行;⑤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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