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原因

時間:2022-11-03 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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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終結原因

執行終結原因是指引起執行非正常終結的事實或理由。由于執行終結直接關涉執行當事人實體權益的實現,所以執行終結的原因應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不得隨意增減。

執行終結的概念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須繼續進行,因而停止執行,以后也不再恢復。

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由單位轉交受送達人。

轉交送達的適用范圍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內容公之于眾,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注意的問題

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適用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采用公告送達。

2.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公告。

3.公告期為60日。法院發出公告后,應保管好應送達的訴訟文書,以備受送達人隨時領取。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法院應在案卷中記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經過,附卷備查。

4.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于一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