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貸款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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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近年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有了喜人的變化,并逐步趨于合理化。但由于房貸保險過分強調銀行信貸安全,仍存在諸多問題。加之各地做法不一,觀念上和實踐上均有不少誤區,亟待規范。應進一步明晰房貸保險中購房者、銀行、保險公司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澄清房貸保險中財產保險、信用人壽保險、保證保險三者的區別。應完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相關法規,進行制度重構。如導入國家信用,完善險種安排;設立保險準備基金,規范房貸保險業;完善房貸保險的基本制度;完善相應的社會配套機制與環境。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現狀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以下簡稱房貸保險)是指在運用住房資金過程中為消除抵押貸款風險,最大限度降低呆壞賬的發生,保障抵押權益實現而建立的一種與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相配套的補充制度。其風險轉移和損失賠償機制緩解了住房抵押貸款授信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之間因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風險,有力地推進了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繁榮。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與1998年5月9日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規使其有了初步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國至今仍無一部法規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適當的安排。在實踐中,作為住房抵押貸款下的強制要求,購房者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頗多怨言,如保險責任的實際承擔期限短于合同規定的保險期限;保險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費;購房者花錢買房買保險,在貸款保險合同中卻不是受益人等。

近幾年,房貸保險有了一些喜人的變化,并逐步趨于合理化。從2001年6月開始,杭州各大保險公司先后調整了房貸保險的保險費率和責任范圍,保費平均下降了20%。同年8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實行新的房貸保險,不僅保險費率有所下調,而且在財產損失險之外增加了還貸保證險。隨后武漢的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調整房貸保險,投保人既可以按抵押房屋的總房價來投保,也可以按照貸款金額來投保。2001年底,上海推出“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有不少改進之處:其一,拓展了保險公司對購房者(被保險人)的保證責任;其二,保費雖然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費的情況下,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其三,投保金額由過去按全部房價計算改為按貸款余額計算;其四,改變了以往保費自貸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險責任從滯后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擔的不合理做法,保險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止;其五,在理賠方式上,改變了以前基于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賠償,在借款范圍內按實際損失全額賠償。2002年底,杭州市商業銀行與平安杭州分公司推出新的房貸保險,明確保險費以“貸款余額”計算,并在財產損失險之外增加入壽險內容——如果貸款人因意外死亡或傷殘,其家庭成員無力還貸,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或全部支付剩余房款的責任。總的看來,我國房貸保險各地做法不一,觀念上與實踐上均有不少誤區,亟待規范。

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法律關系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房貸保險是建立在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基礎上的無奈選擇,是以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及其利益為基點的,對購房者與保險公司都有不公之處。實際上,在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在對貸款人進行正確的資信評估和還貸能力分析的基礎上,以成本與收益權衡的角度合理進行風險管理,是基本上能夠規避風險的。以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量最大的建設銀行為例,截至2001年底,個人住房貸款不良率僅為1.35%,這充分說明了房貸的安全性。再加上住房抵押與登記制度的設立,可見我國房貸保險的實質是:商業銀行憑借其自身優勢地位不僅要求借款人作所購住房抵押擔保,還要求借款人進行保險,從而造成了借款人的雙重負擔,而商業銀行則享受著“XX重保險”,以期充分實現貸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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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研究論文

摘要:從住房抵押貸款中存在的三角關系出發,對現今住房抵押貸款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系統分析,存在違約風險、流動性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和利率風險。根據風險分析的結論提出風險控制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措施

1住房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住房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它是由住房買賣合同、住房按揭協議、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連接起來的三角關系。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1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包括被迫違約和理性違約。被迫違約是指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支付能力理論認為導致被迫違約是因為支付能力不足。這說明借款人有還款的意愿,但無還款的能力。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借款人可僅通過比較其住房中特有的權益與抵押貸款債務的大小,作出違約與否的決策。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時,借款人可以轉讓房屋還清貸款,收回成本并能掙取一定的利潤;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下降時,借款人為了轉嫁損失,即使他有償還能力,他也主動違約拒絕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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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研究論文

摘要:住房貸款證券化是指將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這可以使銀行迅速收回滯留在長期住房抵押貸款上的資金,使銀行有更多的資金周轉用于發放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用較低的成本來調整自己的資產負債結構,消除短存長貸現象,更好地參與住房金融市場和進行業務創新。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還可以開拓住房金融二級市場,解決一級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有關流動性、資金供給等一系列問題,進而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的住房金融體系。本文以借鑒和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為出發點,分析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質,論證我國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必要性,并提出應采取的措施。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措施

住房消費曾經是許多發達國家的主導產業,我國已將住房產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之一。隨著住房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住房市場對銀行住房低押貸款業務的需求日益增強。但是在運作中不斷出現一些問題,嚴重制約著住房產業的快速發展。近兩年來,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數量逐年增長,隨之而來的住房信貸風險也越來越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將使我國的住房融資方式取得突破性進展。因此有必要進行制度創新,積極推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一、住房貸款證券化的實質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發行可在金融市場上買賣的證券,包括抵押貸款券以及由抵押貸款支付和擔保的各種證券。它通過房地產抵押銀行將已抵押的房地產債權(這種債權是在房地產抵押一級市場上形成的,是購買房屋的消費者將購買的房屋作為今后還款的保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用于購買房屋時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的借貸法律關系)轉讓給一定的機構,這些機構將這些成千上萬的已抵押房地產債權打包市場,從金融市場吸收資金投到房地產抵押銀行,這樣,房地產抵押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相通并形成良性的資金市場。

二、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必要性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將流動性低,但能產生預期資金流的住房抵押貸款轉化成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過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國際金融領域一項重大的金融創新,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現已形成大規模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已成為西方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流,并對住宅業的發展、住房自有率的提高以及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我國商業銀行面對金融創新的發展趨勢,也應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其客觀必要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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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風險透析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住房自有率不斷提高,盤活住房實現“以房養老”為社會養老問題提供了創新思路。反向抵押貸款業務是最典型的“以房養老”模式,其資金流向與普通抵押貸款相逆,這種特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在開辦該業務時可能面臨資金流動性風險。本文提出在我國發展反向抵押貸款的初期階段可以引入廉租住房作為反向抵押貸款運行過程中住房變現渠道的構想,以解決業務開展中抵押住房的變現難題,應對其引起的流動性風險。

關鍵詞:反向抵押貸款流動性風險廉租住房

反向抵押貸款是一種針對老年人的住房貸款。老年人把自有產權的房屋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綜合評估借款人年齡、生命期望值、房屋未來價值等因素后,按其房屋的評估價值減去預期折損和預支利息,將房屋的殘值分攤到預期壽命年限中去,按月或年支付現金給借款人;當借款人去世后,金融機構將住房進行銷售、出租或者拍賣,用來補償貸款本息。

反向抵押貸款開展過程中,銀行為業務開辦的主要金融機構之一。借款人把住房抵押給銀行后,定期獲得銀行支付的貸款金額,可以看成是銀行分期付款從借款人手中購入住房,其現金流向與普通的抵押貸款相反,故稱為“反向”。圖1顯示了銀行放貸過程中二者資金流向對比的全過程。前半階段借款人申請正向抵押貸款購房,隨著借款人逐漸償還抵押貸款,住房資產從銀行過渡至借款人,銀行在逐步收回貸款的過程中現金資產不斷上升,并在借款人還清貸款時達到最大值。后半階段借款人通過反向抵押貸款將住房資產轉換成現金資產,此時借款人住房資產逐漸過渡到銀行手中,而銀行的現金資產隨著定期發放給借款人而逐步下降,最終貸款發放完畢,銀行擁有住房所有權。

反向抵押貸款與銀行流動性風險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中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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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

1、有利于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

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在資產不蒙受損失的情況下迅速變現的能力。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中,常常由于流動性不足而導致經營風險。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利于解決這個問題,它使商業銀行在沒有損失甚至有贏利的情況下縮短了貸款平均期限,增強了資產的流動性,提高了商業銀行應付突發危機的能力。提高流動性是中國銀行業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因,在中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普遍不足的情況下,資產的流動性就顯得尤為重要。

2、解決了銀行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問題

根據銀行長期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得出的經驗,短期資產應跟短期負債匹配,長期資產應跟長期負債匹配。但在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絕大部分是短期負債(活期存款和一年期存款),而住房抵押貸款卻是時間可長達30年的長期貸款,這就出現了資產不匹配問題。雖然銀行對資金有借短貸長的轉移功能,但這僅僅是一定范圍內的,若長時間超負荷運轉,就會給銀行的經營帶來不安全的隱患,有可能出現擠兌現象。把長期的住房抵押貸款短期化,能使商業銀行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問題迎刃而解。

3、提高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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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探討論文

一、美國儲蓄信貸協會(S&L)危機

(S&L)儲蓄信貸協會是專門從事儲蓄業務和住房抵押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1831年誕生于賓夕法尼亞州的第一家儲蓄信貸協會,到1970年代末,全美共有4700家儲蓄信貸協會,成為資產總額突破6000億美元重要的金融巨人之一,是美國政府調控房地產業的重要部門,具有濃厚的“國營色彩”;儲蓄信貸協會(S&L)的業務單一,僅為購房者提供低息住房抵押貸款,貸款融資渠道大都來自利率更低的政府借款和中息攬存,擁有制度性存貸息差收益,美國政府對其經營方式和范圍有很強的管制。

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通貨膨脹之下,資金大量向短期金融資產投資信托基金(MMF)集中,銀行和儲蓄機構的資金外流難以制止。如果銀行和S&L不大幅度提高普通存款利率,就會失去儲戶,營業面臨困難。假如實行利率自由化,提高存款利率,則S&L面臨存貸款利差倒掛,在經營上出現赤字。美政府當局決定在1982年實行利率自由化。結果,存款利率上漲,S&L的經營急速惡化,400多家S&L瀕臨倒閉危機。S&L出現危機的原因在于政府的政策失敗。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護瀕臨倒閉的S&L的所有存款,需要巨額資金,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沒有這么多資金,絕大部分需要政府負擔。,政府為了逃避負擔,采取放寬限制的措施,為S&L創造了增加利潤的機會。銀行本身所面臨的非系統風險絕大部分是通過貸款多樣化和分散化來規避的,允許其參與多行業的高風險商業貸款等業務經營,但是沒有經驗的S&L參與此類的經營,近乎進行賭博。1988年,儲蓄信貸協會出現更大的危機,總虧損額如天文數字,大約在五千億美元左右。儲蓄信貸協會(S&L)危機是先過度管制,后放松管制的結果。

二、2007年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

1.1990年以前美住房抵押融資機制的改變

S&L危機以后美國政府放松管制,促進金融市場創新,把原來高度集中在銀行系統的房地產按揭貸款資產通過金融市場分散給不同的投資者主體,美國的住房按揭抵押貸款金融市場逐漸發展成為二級市場的結構。其一級市場機構經營模式由傳統經營模式“貸款并持有”(originate-to-hold)讓位于新的“貸款并證券化”(originate-to-distribute)的商業模式,一級市場機構也基本為私人機構。住房抵押貸款融資渠道不再完全依靠吸收存款,而是依靠出售貸款合同,獲得直接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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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拉動住房消費,鼓勵和支持城鎮居民購買住房,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時,以所購住房作抵押而申請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公積金貸款只限于購買個人住房,其資金來源于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存儲的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管理發放。

第四條個人住房貸款的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公積金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受托銀行應定期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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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論文

摘要:住房貸款證券化是指將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這可以使銀行迅速收回滯留在長期住房抵押貸款上的資金,使銀行有更多的資金周轉用于發放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用較低的成本來調整自己的資產負債結構,消除短存長貸現象,更好地參與住房金融市場和進行業務創新。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還可以開拓住房金融二級市場,解決一級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有關流動性、資金供給等一系列問題,進而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的住房金融體系。本文以借鑒和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為出發點,分析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質,論證我國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必要性,并提出應采取的措施。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措施

住房消費曾經是許多發達國家的主導產業,我國已將住房產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之一。隨著住房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住房市場對銀行住房低押貸款業務的需求日益增強。但是在運作中不斷出現一些問題,嚴重制約著住房產業的快速發展。近兩年來,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數量逐年增長,隨之而來的住房信貸風險也越來越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將使我國的住房融資方式取得突破性進展。因此有必要進行制度創新,積極推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一、住房貸款證券化的實質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發行可在金融市場上買賣的證券,包括抵押貸款券以及由抵押貸款支付和擔保的各種證券。它通過房地產抵押銀行將已抵押的房地產債權(這種債權是在房地產抵押一級市場上形成的,是購買房屋的消費者將購買的房屋作為今后還款的保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用于購買房屋時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的借貸法律關系)轉讓給一定的機構,這些機構將這些成千上萬的已抵押房地產債權打包市場,從金融市場吸收資金投到房地產抵押銀行,這樣,房地產抵押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相通并形成良性的資金市場。

二、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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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論文

設計獨立的貸款抵押證券公司

在確立發展住房抵押貸款(MBS)的模式之前,最基本的步驟就是要建立證券化的專門機構(SPC或SPV),來組織和引導MBS在我國的順利試點和推進。通常來說,根據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發行主體的性質不同,其證券機構一般可以有三種基本模式:一是政府管理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機構;二是政府支持、社會公眾或法人機構持股以商業方式運作的住宅貸款證券公司;三是純粹由社會法人機構,甚至是私人持股的住宅貸款證券公司。對此,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判斷:

由政府主導設立證券化專門機構。發展住房抵押貸款(MBS)隱含著很多公共政策目標,如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購房、促進住宅金融體系的穩定和住宅產業發展等等,這都是政府應當承擔的職責。因此,在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西方國家,政府都在MBS運作中起著核心作用。從美國的幾家SPV來看,政府給予眾多優惠政策,這類政府信譽的隱性擔保,對于MBS的順利開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都是十分重要的。當然,政府主導還體現在其他方面,例如加強對MBS過程和相關主體的監管、制定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予以規范等。

把建立政府背景的證券化專門機構作為推進MBS的出發點,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首先建立政府背景的證券化專門機構,可以為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民間自發性試點所帶來的額外改革成本,也有利于充分體現政府公共政策的具體目標。

證券化專門機構的出資方式有兩種考慮:我國成立推進MBS的證券化專門機構,可以考慮兩種出資方式,一種是參照中央匯金公司的模式,利用外匯儲備進行注資。另一種是把發展MBS納入國家政策性金融體系,由現有政策性銀行注資成立證券化專門機構。國家開發銀行是政府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具有準主權級的國家信用。由國家開發銀行來發起成立證券化專門機構是非常不錯的選擇。由于住房抵押貸款債權自身存在風險,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施。為了維護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美國政府設有政府性質的信用保險機構來專門為個人申請住房貸款提供經濟擔保或保險。住房貸款債權證券化后,美國政府及各保險機構又及時對該類證券及其發行主體進行較為全面的信用擔保。同時制定各種法規來防范金融機構在開展住房抵押貸款及其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眾多風險。正是有如此健全完善的住房貸款證券保險制度,使以住房貸款權為基礎的證券資產風險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控制,住房貸款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才得以順利展開。

目前建設銀行推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業務,將銀行的一定規模個人房貸資產篩選集合信托于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上述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發行證券。這一證券產品將以債券形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并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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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近年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有了喜人的變化,并逐步趨于合理化。但由于房貸保險過分強調銀行信貸安全,仍存在諸多問題。加之各地做法不一,觀念上和實踐上均有不少誤區,亟待規范。應進一步明晰房貸保險中購房者、銀行、保險公司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澄清房貸保險中財產保險、信用人壽保險、保證保險三者的區別。應完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相關法規,進行制度重構。如導入國家信用,完善險種安排;設立保險準備基金,規范房貸保險業;完善房貸保險的基本制度;完善相應的社會配套機制與環境。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現狀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以下簡稱房貸保險)是指在運用住房資金過程中為消除抵押貸款風險,最大限度降低呆壞賬的發生,保障抵押權益實現而建立的一種與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相配套的補充制度。其風險轉移和損失賠償機制緩解了住房抵押貸款授信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之間因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風險,有力地推進了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繁榮。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與1998年5月9日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規使其有了初步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國至今仍無一部法規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適當的安排。在實踐中,作為住房抵押貸款下的強制要求,購房者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頗多怨言,如保險責任的實際承擔期限短于合同規定的保險期限;保險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費;購房者花錢買房買保險,在貸款保險合同中卻不是受益人等。

近幾年,房貸保險有了一些喜人的變化,并逐步趨于合理化。從2001年6月開始,杭州各大保險公司先后調整了房貸保險的保險費率和責任范圍,保費平均下降了20%。同年8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實行新的房貸保險,不僅保險費率有所下調,而且在財產損失險之外增加了還貸保證險。隨后武漢的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調整房貸保險,投保人既可以按抵押房屋的總房價來投保,也可以按照貸款金額來投保。2001年底,上海推出“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有不少改進之處:其一,拓展了保險公司對購房者(被保險人)的保證責任;其二,保費雖然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費的情況下,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其三,投保金額由過去按全部房價計算改為按貸款余額計算;其四,改變了以往保費自貸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險責任從滯后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擔的不合理做法,保險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止;其五,在理賠方式上,改變了以前基于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賠償,在借款范圍內按實際損失全額賠償。2002年底,杭州市商業銀行與平安杭州分公司推出新的房貸保險,明確保險費以“貸款余額”計算,并在財產損失險之外增加入壽險內容——如果貸款人因意外死亡或傷殘,其家庭成員無力還貸,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或全部支付剩余房款的責任。總的看來,我國房貸保險各地做法不一,觀念上與實踐上均有不少誤區,亟待規范。

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法律關系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房貸保險是建立在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基礎上的無奈選擇,是以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及其利益為基點的,對購房者與保險公司都有不公之處。實際上,在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在對貸款人進行正確的資信評估和還貸能力分析的基礎上,以成本與收益權衡的角度合理進行風險管理,是基本上能夠規避風險的。以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量最大的建設銀行為例,截至2001年底,個人住房貸款不良率僅為1.35%,這充分說明了房貸的安全性。再加上住房抵押與登記制度的設立,可見我國房貸保險的實質是:商業銀行憑借其自身優勢地位不僅要求借款人作所購住房抵押擔保,還要求借款人進行保險,從而造成了借款人的雙重負擔,而商業銀行則享受著“XX重保險”,以期充分實現貸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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