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訊問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03: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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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訊問

策略理論在偵查訊問的應用詮釋

摘要:談判理論(negotiationtheory)認為,任何發生在雙方或多方之間的互動都可以看作是“談判”、并用談判理論去加以分析;偵查訊問也是審訊者與訊問對象之間的互動,因而可以借鑒與學習談判理論來研究偵查訊問、應用談判策略理論來制定訊問策略。

關鍵詞:偵查訊問;談判理論;訊問策略

“談判理論(negotiationtheory)為人們深入認識、規劃與他人之間的互動性活動提供了一種復雜的思維方式;所有的互動行為——無論是兩個主體之間、還是兩個以上主體之間的互動行為都可以應用談判理論來加以考察與分析。”偵查訊問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發生在偵查人員與訊問對象之間的特殊談判;應用談判理論來考察與研究偵查訊問,有助于偵查人員加深對偵查訊問的認識、并正確地制定訊問策略。

1.談判理論與偵查訊問

談判的本質是兩個主體為實現各自利益而參與的一種互動性活動;從這種意義上講,偵查訊問是一種談判,一種特殊的談判。談判理論對偵查訊問具有重要的理論借鑒與實踐指導價值。

1.1偵查訊問是一種談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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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策略在偵查訊問的應用透析

關鍵詞:偵查訊問;談判理論;訊問策略

內容提要:談判理論(negotiationtheory)認為,任何發生在雙方或多方之間的互動都可以看作是“談判”、并用談判理論去加以分析;偵查訊問也是審訊者與訊問對象之間的互動,因而可以借鑒與學習談判理論來研究偵查訊問、應用談判策略理論來制定訊問策略。

“談判理論(negotiationtheory)為人們深入認識、規劃與他人之間的互動性活動提供了一種復雜的思維方式;所有的互動行為——無論是兩個主體之間、還是兩個以上主體之間的互動行為都可以應用談判理論來加以考察與分析。”偵查訊問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發生在偵查人員與訊問對象之間的特殊談判;應用談判理論來考察與研究偵查訊問,有助于偵查人員加深對偵查訊問的認識、并正確地制定訊問策略。

1.談判理論與偵查訊問

談判的本質是兩個主體為實現各自利益而參與的一種互動性活動;從這種意義上講,偵查訊問是一種談判,一種特殊的談判。談判理論對偵查訊問具有重要的理論借鑒與實踐指導價值。

1.1偵查訊問是一種談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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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戰略理論在偵查訊問中的應用

摘要:談判理論(negotiationtheory)認為,任何發生在雙方或多方之間的互動都可以看作是“談判”、并用談判理論去加以分析;偵查訊問也是審訊者與訊問對象之間的互動,因而可以借鑒與學習談判理論來研究偵查訊問、應用談判策略理論來制定訊問策略。

關鍵詞:偵查訊問;談判理論;訊問策略

“談判理論(negotiationtheory)為人們深入認識、規劃與他人之間的互動性活動提供了一種復雜的思維方式;所有的互動行為——無論是兩個主體之間、還是兩個以上主體之間的互動行為都可以應用談判理論來加以考察與分析。”偵查訊問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發生在偵查人員與訊問對象之間的特殊談判;應用談判理論來考察與研究偵查訊問,有助于偵查人員加深對偵查訊問的認識、并正確地制定訊問策略。

1.談判理論與偵查訊問

談判的本質是兩個主體為實現各自利益而參與的一種互動性活動;從這種意義上講,偵查訊問是一種談判,一種特殊的談判。談判理論對偵查訊問具有重要的理論借鑒與實踐指導價值。

1.1偵查訊問是一種談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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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前偵查訊問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一、199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偵查訊問制度。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權和追求訴訟公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刑訴法》的修改,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立法、司法領域發生的觀念變化,不僅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時也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朝著民主、文明、科學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這次《刑訴法》修正涉及的許多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偵查訊問制度。如:完善了強制措施,取消收容審查;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定罪原則;將律師參加訴訟活動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增設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加強對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等。這些修改,一方面強化了對訊問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中主體地位進一步加強。將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稱謂由“被告人”改為“犯罪嫌疑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等。另一方面,對偵查訊問程序進行了技術完善,增強了可操作性。取消收容審查制度,完善刑事強制措施,限制運用傳喚、拘傳手段進行訊問的時間和地點等,使我國偵查訊問制度更趨理性和規范。修改后的《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繼續確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明確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一時期的司法實踐中,法庭審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漸增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非法口供排除規則”的實施實現了從理論到實踐的初步跨越,顯示了法制的進步。

二、修改后的《刑訴法》實施已近十年,在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的實踐和研討中,偵查訊問程序仍是受到社會公眾批評和質疑最多的程序之一。司法實踐中偵查訊問活動背離立法精神,偵查機關在訊問過程中非法取證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導致公訴機關敗訴,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的案例也時有發生。這些現象的存在,表明我國現行偵查訊問制度還存在著不少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權利關系嚴重失衡。當前我國偵查訊問帶有典型的“強權偵查訊問程序模式”…特征。偵查機關享有較大的權利和行使權利的自由,較少受到來自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制約。犯罪嫌疑人雖被確認為訴訟主體,但其訴訟地位應有的一些權利受到限制,立法雖然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訊問中的應有權利,但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設定,導致其在偵查訊問中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

第二,偵查訊問程序和內容有待豐富和完善。立法雖然規定了偵查訊問的某些規則,但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程,導致實踐中無法可依。如《刑訴法》雖然限制了傳喚、拘傳的時間,并禁止連續傳喚、拘傳、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對兩次傳喚、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無法避免實踐中的濫用傳喚、拘傳現象。立法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但是犯罪嫌疑人怎樣請律師,辦案人員、看守監管人員怎么保障該權利的實現,有關人員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職責怎么辦則無規定,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雖然有了一些具體規定,但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哪些問題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哪些又是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缺乏統一的執行標準。此外,立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偵查人員訊問前的告知義務,許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訊問中有那些權利,行使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更是無從談起。為符合訊問程序正當性和法定訊問原則的要求,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偵查訊問的程序和內容極為必要。

第三,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是偵查訊問制度缺乏有效的制度監督。如我國《刑訴法》尚未確立對偵查過程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原則。現行制度對偵查訊問活動的監督,主要依賴偵查機關“內部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因偵查機關特別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基本處于控方地位,這種監督帶有明顯的自我監督性質,很難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二是缺乏偵查訊問中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機制,包括犯罪嫌疑人獲知權利的途徑、行使權利的方法及侵權投訴程序;三是非法口供排除的具體規則不明確,司法實踐中非法口供被法庭模糊采證的情形依然突出;四是看守監管制度不完善,犯罪嫌疑人由同屬于公安機關的監管部門看守羈押,偵查機關很容易違反規程開展訊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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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訊問框架分析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偵查訊問參與框架機構權力權力沖突

論文提要本文利用參與框架理論對偵查訊問話語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在偵查訊問過程中,無論是在開頭和結尾部分的P12R參與框架還是在信息收集部分的S3R框架中,偵查人員參與角色分布表明他們對話語內容幾乎沒有控制權,處于“無權勢”地位。控制權分別被警察機構(訊問的開頭結尾部分)和犯罪嫌疑人(信息收集部分)分配。但在語言互動細節中,偵查人員借助其強大機構權力(表現為互動中的話語權力),實現了對交際資源的占有和支配。處于“有權勢”地位,而犯罪嫌疑人卻處于“無權勢”的地位。訊問雙方的這種權力沖突關系貫穿于偵查訊問話語的全過程,將會為偵查訊問話語的進一步分析研究提供新的視角。

1導言

偵查訊問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實供述和辯解,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正面審訊的一項偵查措施。偵查訊問是典型的機構話語,實現機構目的是機構話語最為突出的特征(Levinson,1992;Drew&Heritage,1992;廖美珍,2005)。偵查訊問的目的是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統一(徐美君,2003),它在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言語互動中實現。

在偵查訊問中,訊問雙方會針對自己的話語自覺或不自覺地分配給自己某種話語地位或參與角色,從而形成參與框架。偵查訊問話語在開頭、信息收集和結尾三個部分中,由于各部分的功能任務以及訊問雙方目的關系的不同,會話參與者對參與框架選擇的也會不同。本文利用參與框架理論對偵查訊問話語各部分進行分析。

2參與框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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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事羈押制度差異論文

【論文關鍵詞】偵查訊問;制度;問題;改革完善

【論文摘要】199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偵查訊問制度,在揭露罪犯、保障人權和追求訴訟公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實施以來,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權利關系嚴重失衡,偵查訊問程序和內容有待豐富和完善,相關制度配套不健全。要進一步完善偵查訊問制度,就要建立完善偵查訊問相關的配套制度,規范偵查訊問程序,明確偵查訊問的原則及相關規則。

一、199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偵查訊問制度。

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權和追求訴訟公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刑訴法》的修改,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立法、司法領域發生的觀念變化,不僅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時也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朝著民主、文明、科學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這次《刑訴法》修正涉及的許多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偵查訊問制度。如:完善了強制措施,取消收容審查;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定罪原則;將律師參加訴訟活動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增設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加強對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等。這些修改,一方面強化了對訊問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中主體地位進一步加強。將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稱謂由“被告人”改為“犯罪嫌疑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等。另一方面,對偵查訊問程序進行了技術完善,增強了可操作性。取消收容審查制度,完善刑事強制措施,限制運用傳喚、拘傳手段進行訊問的時間和地點等,使我國偵查訊問制度更趨理性和規范。修改后的《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繼續確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明確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一時期的司法實踐中,法庭審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漸增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非法口供排除規則”的實施實現了從理論到實踐的初步跨越,顯示了法制的進步。

二、修改后的《刑訴法》實施已近十年,在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的實踐和研討中,偵查訊問程序仍是受到社會公眾批評和質疑最多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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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策略在訊問的運用詮釋

摘要:談判理論(negotiationtheory)認為,任何發生在雙方或多方之間的互動都可以看作是“談判”、并用談判理論去加以分析;偵查訊問也是審訊者與訊問對象之間的互動,因而可以借鑒與學習談判理論來研究偵查訊問、應用談判策略理論來制定訊問策略。

關鍵詞:偵查訊問;談判理論;訊問策略

“談判理論(negotiationtheory)為人們深入認識、規劃與他人之間的互動性活動提供了一種復雜的思維方式;所有的互動行為——無論是兩個主體之間、還是兩個以上主體之間的互動行為都可以應用談判理論來加以考察與分析。”偵查訊問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發生在偵查人員與訊問對象之間的特殊談判;應用談判理論來考察與研究偵查訊問,有助于偵查人員加深對偵查訊問的認識、并正確地制定訊問策略。

1.談判理論與偵查訊問

談判的本質是兩個主體為實現各自利益而參與的一種互動性活動;從這種意義上講,偵查訊問是一種談判,一種特殊的談判。談判理論對偵查訊問具有重要的理論借鑒與實踐指導價值。

1.1偵查訊問是一種談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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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犯罪嫌疑人訴訟資格的告知

所謂訴訟權利告知是指公安、司法人員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明確告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讓其了解在訴訟活動過程中依法享有哪些訴訟權利的一項程序性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通常的做法,許多國家的法律對訴訟權利告知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如美國著名的“米蘭達忠告”,又稱米蘭達規則,規定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下列忠告:“你有權保持沉默,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呈堂供證”。如果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沒有向其提出米蘭達忠告,那由此收集到的證據將不被法院接受。英、美、法各國均是將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出來米蘭達忠告作為衡量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標準,從而確保犯罪嫌疑人對自身享有的訴訟權利有一個充分的了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這些訴訟權利由公安、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明確告知,國際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都已將這列為一項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保障這些權利的實施作出了詳細規定。公安、司法機關偵查、審判案件時,大多數能夠正確執行訴訟權利告知程序的有關規定,可并非所有執法者都嚴格執行這項規定,不可否認少數執法機關在執行這一訴訟權利告知程序時存在較大偏差。本文就此做了一些粗淺的探索,主要就我國目前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訴訟權利告知的執行情況以及如何去具體實施告知談了談自己的看法。

一、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享有的訴訟權利種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有關立法精神,筆者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做了以下歸納。

1、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第33條又規定,訴訟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只能由自己行使。自我辯護是犯罪嫌疑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免除,減輕刑事責任的意見及事實證據材料,以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一種訴訟權利。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居所有訴訟權利的核心地位。偵查訊問是偵查階段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辯護權主要是在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中來實現的。

2、有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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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建華區院小時突破一起受賄要案

日前,齊齊哈爾市建華區院反貪局干警在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檢察長的直接指揮下,經縝密偵查,小時突破了現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朱廣義在發包市龍華路、建設大街、中華東路跨街廣告工程中收受廣告商賄賂余萬元的要案。從初查到突破此案,該院檢察長擔任此案主辦人,與參戰干警共同認真研究調查取證的具體方法,周密布置突審步驟,直接安排后勤保障,把大量工作放在了外圍調查和間接證據的獲取上。同時注重了實事求是地收集有罪和無罪證據,做到了全面、真實地反映客觀事實,形成了以偵查目標為核心的外圍圈。突審前較為周密地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進行了審前突審情況假設論證,做到了實施突審出現有利和不利情況均有應對措施,把握突審主動權,臨陣有序。從調查訊問到訊問核實做到了依法有序適時。突破嫌疑人供述后,采取了換位取證復核固定證據,全程進行收集視聽資料的工作,將此案辦成鐵案。該院適時地實施了異地羈押,徹底擊垮了嫌疑人的精神防線,犯罪嫌疑人徹底如實交待,至月日,此案的工作已進入審查逮捕程序,此案目前仍在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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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辦問題及策略

近年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持續不斷加強執法辦案工作,刑偵部門執法辦案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從局部和個案來看,還存在~些不足和問題值得引以為訓,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主要問題

(一)命案現場勘查工作比較粗糙,缺乏現場重建意識,對犯罪過程分析不到位,無法為后續的偵查辦案、移送起訴提供有效的證據支撐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刑事技術人員往往比較注重可以認定個體特征的痕跡物證的發現和提取,忽略了一些可以重建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的變化。在許多案件中,技術人員缺乏現場重建意識,對形成痕跡的動作、過程沒有做出具體的、有充分依據的分析,對于痕跡物證與犯罪動作行為的關系,缺少具有客觀依據的判斷,因此無法滿足偵查、辦案工作的需要。例如發生在南方某省的熊某某殺人案件,技術人員在針對室內現場的勘查工作過程中,只是簡單地針對犯罪現場作了客觀記錄,沒有對現場遺留血跡的形成機理、被害人尸體位于一樓地面的原因等做進一步的驗證;法醫在尸體檢驗時,也僅從自身專業角度,對死因做出一個綜合結論,沒有結合偵查員調查訪問了解的情況,對高墜落地姿態、損傷等做出具體的分析、判斷。導致對于“犯罪嫌疑人在樓內將已受傷后趴在二樓半樓梯平臺上的被害人抬起拋至底層”這一有爭議的犯罪事實,因缺少相關證據佐證,最終只能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來認定。

(二)訊問工作準備不充分,訊問人員對案發現場信息掌握不夠,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有針對性地實施訊問實踐證明,現場信息無論在破案階段,還是在偵查訊問階段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訊問過程中,現場信息不僅能夠成為突破犯罪嫌疑人精神防線的重要武器,而且訊問人員可以利用現場信息縝密推斷出犯罪情節及犯罪過程,并設計使用嚴謹的訊問語言,將犯罪現場信息演變成證據來使用。因此訊問人員必須充分掌握犯罪現場信息,了解案情的進展。同時,在命案辦案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口供與作案經過、現場情況之間的印證也是至關重要的,要求訊問筆錄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與犯罪的客觀情況之間,不可以有相互矛盾之處,必須體現出高度的一致性,以確保審訊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但從實踐來看,訊問工作存在許多不足,主要問題是,有些訊問人員在未充分了解案情、把握現場信息的情況下,不能抓住重點內容,對犯罪嫌疑人有針對性地實施訊問,導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現場信息不一致。例如發生在浙江的俞某某搶劫案,在辦案初期,訊問人員在未吃透案情、充分了解犯罪現場信息的情況下,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訊問。當犯罪嫌疑人交代搶劫殺人的基本犯罪事實時,訊問人員馬上制作筆錄進行固定。但對具體犯罪過程僅聽犯罪嫌疑人自行供述,訊問人員對于作案工具、贓物去向、現場進出口、現場物品擺放位置、作案過程、手段等本應仔細盤問的重點問題未加強調和深究,也未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尸檢、現場勘查、現場訪問所取得的證據、信息進行比較、分析,從而不能及時發現并合理排除犯罪現場信息與犯罪嫌疑人口供之間的矛盾,迫使犯罪嫌疑人徹底交代全部作案過程。當事后發現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細節與客觀情況完全吻合時,反而令人對后期訊問筆錄的合法性產生懷疑,有口供不穩定的嫌疑,也給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一定條件。

(三)審訊過程中固定證據形式單一,錄音錄像不規范,嚴重影響有罪供述的證明力由于命案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現象比較普遍,偵辦過程中偵查人員應對此有所預見,并及早采取相應對策,加以預防。但有些案件的審訊過程只用筆錄固定,未對犯罪嫌疑人供述進行錄音錄像,甚至對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供述作案過程的經過也不加以固定。所以當犯罪嫌疑人翻供時,因為沒有其有罪供述的視聽資料,無法復原案犯供述時的真實情況,因此不能對犯罪嫌疑人翻供行為有效地予以駁斥。導致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極大地弱化了其原有罪供述的證明效力,使得偵查工作陷入被動或僵局。

(四)偵查人員未形成統一的指揮,各自為戰,對案件陛質認識不足,對證人取證不及時全面命案偵辦過程中涉及的偵查措施、手段相比一般案件要多、要廣,命案偵查辦案應當是整體協同作戰,對于各方面、各專業的線索、證據要互相印證,從而排除矛盾,客觀地反映案件事實。但從案件剖析的情況看,各自為戰的現象屢有發生。仍以發生在南方某省的熊某某殺人案件為例,在該案偵查的初始階段,沒有確定破案責任人,取證工作比較紊亂;在偵查過程中,由于沒有形成統一的指揮而各自為戰。最初偵查機關認定該案件為故意傷害案,因為犯罪嫌疑人持刀砍人的犯罪事實有大量證據證實,足以認定。但在辦案初期,由于沒有統一的組織分工,偵查人員也未充分預見到該案發生地段和現場目擊者的特殊性,沒有及時固定梳理證人證言,排除其中的矛盾點,鞏固證據體系,從而錯過取證的最佳時機。當后來需要進一步取證時,證人或已不知去向,或因時間關系記憶出現偏差,使得證據的可信程度降低,直接影響到后期的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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