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檢察偵查機關監管制度
時間:2022-12-10 09: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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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重要性
(一)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是合法、準確、有效打擊犯罪的需要偵查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看似輕微,但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嚴重。近年來,由于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而導致的錯案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公權力運行的權威性。法學界普遍觀點認為:“司法錯案的發生往往不是適用實體法不正確,而是出現在程序法的執行不嚴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1]對偵查活動的規范、監督工作日益重要、迫切。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是對偵查活動合法化的整體監督,它作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之一,能夠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完善偵查工作,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從而保障合法、準確的打擊犯罪。
(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需要由于刑事偵查活動具有強制性、秘密性特點,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易忽視對公民、特別是涉案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實務中,常見一些刑事案件的涉案犯罪嫌疑人遭受隱蔽性侵害,如不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及涉案鑒定結論、超過法定傳喚時限等。我國是法治國家,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以公民,即使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其由法律賦予、應當享有的各項合法權益。對偵查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利用糾正公安機關違法行為等監督權力,在保障懲罰犯罪的同時,維護公民、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了現國家對于人權的重視和保障。
二、當前偵查活動監督工作面臨的現實難題
(一)偵查活動監督工作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完備,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實踐中越來越重視對偵查活動合法性的排查和監督,這就對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受制于不具體、不全面、不完善的法律規定的禁錮,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①沒有充分樹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重要法律地位。②刑事案件訴訟進程及各工作步驟,決定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具有被動性,而現有法律沒有對“適時介入偵查”等新型監督方式予以明確規定,不能完全發揮出偵查監督權應有的作用。③現有法律未賦予檢察機關相應調查權,導致出現“刑訊逼供”等偵查活動違法行為疑點時,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將情況查清,致使相關情況因失去調查時機而無法查實。④現有法律中規定,除偵查活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且已構成犯罪外,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違法行為只有口頭或書面糾正建議權,導致檢、警兩方的刑事訴訟地位失衡,無法真正體現偵查活動監督權的重要作用。
(二)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然而在長期的司法實務中,由于偵查監督權的地位并不突出,檢察機關缺乏應有監督權威感,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往往有著重配合、輕監督的弊病,具體表現如考慮公安機關破案難工作量大而對其違法偵查活動予以遷就;害怕公安機關不配合無法落實而影響案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等。這些情況的頻繁出現,久而久之形成為常態,使偵查活動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妨害了偵查程序的法治化”。
三、完善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機制建議
(一)完備立法,充分展現偵查監督權力,使偵查活動監督工作落于實處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有效實施,一方面得益于偵查監督權在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地位的樹立,另一方面得益于與該工作相匹配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現有法律制度的籠統性規定卻不足以實現該目的,立法機關應及時制定出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具體實施細則,筆者建議就如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修整:1.偵查活動監督權實施主體方面:明確規定由檢察機關單一審查批捕部門延伸至檢察機關中所有參與刑事訴訟環節的各部門共同實施監督權。2.偵查活動監督的具體內容方面:明確規定包括公安機關各項刑事調查活動、刑事強制措施及相關羈押期限的合法性審查。3.偵查活動監督程序方面:增加規定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偵查權”。該權力非偵查權,但能夠引導偵查機關依法、正確、快速開展偵查活動,使公安機關的取證能力得到加強,從而使辦案質量有一定程度的提高。4.偵查活動監督方法方面:在糾正違法偵查行為的同時,增設檢察機關對違法偵查行為的撤銷權,防止公安機關怠于自行糾正違法偵查行為。5.偵查活動追責情形方面:以法律形式賦予檢察機關提請同級政法委追究偵查人員行政責任的權力。凡出現超期羈押等嚴重違法偵查行為但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情形時,檢察機關即有權行使該項權力。
(二)以內部規定方式細化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使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形成合力近年來,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數量大幅度上升,由于警力不足、偵查人員法律素質良莠不齊等問題,導致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重破案、輕證據,使定案證據出現瑕疵或較為嚴重的疏漏。如應當調取的證據遺漏或認為不重要未調取;調取證據的方式、方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等。如能使公檢兩方達成相關共識,定能相當程度的避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筆者結合自身工作,作出如下建議:第一,建立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公安機關應對其下屬基層派出所、刑偵隊訊問室安裝監控裝置,并實現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司法實務中,時常出現檢察機關提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控告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在基層辦案單位訊問時有毆打、體罰、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但具體審查核實則無充足證據證明。安裝監控裝置有利于規范偵查活動的開展,一旦出現上述控告,則可由檢察機關直接向公安機關調取該犯罪嫌疑人訊問過程的錄像,直接證明偵查活動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這無疑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準確打擊犯罪有著重大作用。第二,建立個案嚴重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內部通報制度。對不影響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輕微偵查活動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口頭糾正方式提出,而對公安機關出現超期羈押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檢察機關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應就該個案出現的問題向下屬各刑事案件辦案所、隊予以內部通報,并依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第三,建立季度聯席會議制度,總結分析各季度內偵查活動中出現的普遍性或突出性問題,使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就具體偵查行為的違法性達成整改共識,在今后工作中避免重復出現此類問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會議紀要”等方式建立良好的外部協作機制,能夠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形成合力,從而成為司法實務中不可多得的良方。
(三)檢察機關內部確立以偵查監督部門為主、公訴部門延伸銜接,控申部門、監所部門相配合的四位一體聯動工作機制首先,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主力優勢,實現糾正違法活動與矯正瑕疵證據的統一。偵監部門作為體現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權的排頭兵,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總結偵查監督工作,可概括表述為“一體兩翼”,即確立審查逮捕工作為主體核心,以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作為審查逮捕工作的兩個重要羽翼,形成有機統一的偵查監督工作體系。偵查監督工作位于刑事訴訟居中環節,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的第一關。偵監部門嚴把事實關、程序關、證據關,能夠及時糾正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排除案中非法證據,矯正案中瑕疵證據,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不僅是直接對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予以規范,更對刑事訴訟中后續的審查起訴、審判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監督工作的職能,對報捕案件中存在的違法偵查活動全面核查,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把違法偵查活動導致的瑕疵證據予以完善,把以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證據及時排除,為案件的訴訟提供保障。其次,加強捕、訴一體化建設,使公訴部門對捕后移訴案件與偵監部門進行無縫銜接,完全掌握案件在上一訴訟階段存在的偵查活動違法行為及糾正、完善情況,進一步予以核查,做到“查漏補缺”。另外,對于分類后的直接起訴案件,應按照偵監部門審查標準的要求完整審查,不給庭審遺留后患。再次,檢察機關控申部門、駐看守所檢察部門建立聯動投訴接待機制,分別設立專用窗口,由前者受理公民、非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等人員對偵查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投訴,由后者受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投訴,并分別由專人負責接待、調查、回復。使檢察機關實現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外統一。
概言之,上述四部門作為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主要力量,應當定期開展內部聯席會議,相互通報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情況,結合實際情況共同分析研究出現的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對策和處理方法,形成內部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指導后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有序開展。
作者:趙芝民單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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