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案卷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03: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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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案卷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偵查案卷的制度特征
刑事案卷是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其收集的證據材料、制作的法律文書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裝訂成冊所形成的書面材料。由于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大的階段,刑事案卷亦可相應地分為偵查案卷、起訴案卷和審判案卷。偵查案卷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審判前階段就整個偵查過程和所收集的證據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①從構成上看,偵查案卷以偵查機關從立案開始到偵查終結期間所作的記錄為主。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有可能對部分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予以記錄,作為散頁證據材料附入案卷。此外,對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偵查機關也會將其補充偵查的情況作為補充偵查卷附入案卷之中。從形式上看,偵查案卷分為偵查卷宗、偵查工作卷宗和秘密偵查卷宗三種,實務中亦被習慣性地稱為正卷、副卷和絕密卷。②其中,偵查卷宗又可分為文書卷和證據卷,前者包括各種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結案的法律文書及審批文書,后者包括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照片、書證、現場勘驗筆錄等各種證據材料和相關說明性材料。偵查工作卷宗主要包括證據線索材料、討論筆錄、偵查報告和偵查文書副本等。秘密偵查卷宗包括各種技術偵查措施的內部審批、使用及偵查結果的記錄材料。在偵查終結后的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偵查卷宗(正卷、訴訟卷)將會隨著程序的進展移送給起訴、審判機關,作為起訴和審判的主要依據。偵查工作卷宗和秘密偵查卷宗不隨案移送,由偵查機關自己保存,因而也可稱為非訴訟卷宗。③對刑事訴訟產生影響的是偵查卷宗(正卷),因此本文討論的偵查案卷僅限于此。
偵查案卷制度涉及到有關偵查案卷的制作、移送、使用、保管等各方面的規定和習慣。雖然我國當前并不存在獨立、系統的有關刑事案卷的法律規定,但相關規定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和辦案部門的部門規章及技術性規程之中,此外,某些具體的案卷運用方式更多地形成于辦案部門的辦案習慣中。依照這些規定和習慣,仍然可以較為清晰地概括出我國偵查案卷制度的穩定形態和突出特點。考慮到偵查案卷的保管與刑事訴訟沒有直接關系,本文對此不予論及。
(一)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規范性、封閉性
偵查案卷制作包括偵查人員按照法律規定、技術規程或慣例形成各種書面材料并對案卷材料予以選擇、分類、整理的一系列活動。我國偵查案卷的制作具有內容全面、形式規范、過程封閉的特點。
1在制作內容上,偵查案卷具有全面性。它既包含了一個案件中偵查機關收集的幾乎所有證據,又包含了反映偵查工作開展過程的各種文書和說明性材料。與案件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書面材料,都盡可能囊括其中。
我國偵查案卷制度探討論文
摘要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規范性、封閉性,案卷移送上的全程性,案卷使用上的官方性、依賴性、決定性共同構成了我國偵查案卷制度的主要特征。現行偵查案卷制度迎合了我國刑事訴訟傳統價值理念和結構模式的需要,導致控辯對抗嚴重失衡、刑事審判流于形式。改造這一制度的主要著力點在于擴大偵查案卷制度中的辯方權利和嚴格限制偵查案卷的證據效力。
關鍵詞偵查案卷閱卷權案卷裁判證據規則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案卷是開展訴訟程序和產生訴訟結論的主要依據,是認定案件事實和決定法律適用的主要信息載體。刑事案卷的制作和使用過程,既反映出我國刑事訴訟的結構形態,又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運作模式。偵查案卷是刑事案卷的核心,因此,對偵查案卷制度進行必要的檢視,或許可以從一個全新的視角思考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固有問題,發現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著力點。
一、我國偵查案卷的制度特征
刑事案卷是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其收集的證據材料、制作的法律文書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裝訂成冊所形成的書面材料。由于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大的階段,刑事案卷亦可相應地分為偵查案卷、起訴案卷和審判案卷。偵查案卷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審判前階段就整個偵查過程和所收集的證據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①從構成上看,偵查案卷以偵查機關從立案開始到偵查終結期間所作的記錄為主。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有可能對部分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予以記錄,作為散頁證據材料附入案卷。此外,對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偵查機關也會將其補充偵查的情況作為補充偵查卷附入案卷之中。從形式上看,偵查案卷分為偵查卷宗、偵查工作卷宗和秘密偵查卷宗三種,實務中亦被習慣性地稱為正卷、副卷和絕密卷。②其中,偵查卷宗又可分為文書卷和證據卷,前者包括各種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結案的法律文書及審批文書,后者包括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照片、書證、現場勘驗筆錄等各種證據材料和相關說明性材料。偵查工作卷宗主要包括證據線索材料、討論筆錄、偵查報告和偵查文書副本等。秘密偵查卷宗包括各種技術偵查措施的內部審批、使用及偵查結果的記錄材料。在偵查終結后的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偵查卷宗(正卷、訴訟卷)將會隨著程序的進展移送給起訴、審判機關,作為起訴和審判的主要依據。偵查工作卷宗和秘密偵查卷宗不隨案移送,由偵查機關自己保存,因而也可稱為非訴訟卷宗。③對刑事訴訟產生影響的是偵查卷宗(正卷),因此本文討論的偵查案卷僅限于此。
偵查案卷制度涉及到有關偵查案卷的制作、移送、使用、保管等各方面的規定和習慣。雖然我國當前并不存在獨立、系統的有關刑事案卷的法律規定,但相關規定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和辦案部門的部門規章及技術性規程之中,此外,某些具體的案卷運用方式更多地形成于辦案部門的辦案習慣中。依照這些規定和習慣,仍然可以較為清晰地概括出我國偵查案卷制度的穩定形態和突出特點。考慮到偵查案卷的保管與刑事訴訟沒有直接關系,本文對此不予論及。
偵查案卷研究論文
一、我國偵查案卷的制度特征
刑事案卷是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其收集的證據材料、制作的法律文書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裝訂成冊所形成的書面材料。由于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大的階段,刑事案卷亦可相應地分為偵查案卷、起訴案卷和審判案卷。偵查案卷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審判前階段就整個偵查過程和所收集的證據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①從構成上看,偵查案卷以偵查機關從立案開始到偵查終結期間所作的記錄為主。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有可能對部分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予以記錄,作為散頁證據材料附入案卷。此外,對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偵查機關也會將其補充偵查的情況作為補充偵查卷附入案卷之中。從形式上看,偵查案卷分為偵查卷宗、偵查工作卷宗和秘密偵查卷宗三種,實務中亦被習慣性地稱為正卷、副卷和絕密卷。②其中,偵查卷宗又可分為文書卷和證據卷,前者包括各種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結案的法律文書及審批文書,后者包括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照片、書證、現場勘驗筆錄等各種證據材料和相關說明性材料。偵查工作卷宗主要包括證據線索材料、討論筆錄、偵查報告和偵查文書副本等。秘密偵查卷宗包括各種技術偵查措施的內部審批、使用及偵查結果的記錄材料。在偵查終結后的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偵查卷宗(正卷、訴訟卷)將會隨著程序的進展移送給起訴、審判機關,作為起訴和審判的主要依據。偵查工作卷宗和秘密偵查卷宗不隨案移送,由偵查機關自己保存,因而也可稱為非訴訟卷宗。③對刑事訴訟產生影響的是偵查卷宗(正卷),因此本文討論的偵查案卷僅限于此。
偵查案卷制度涉及到有關偵查案卷的制作、移送、使用、保管等各方面的規定和習慣。雖然我國當前并不存在獨立、系統的有關刑事案卷的法律規定,但相關規定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和辦案部門的部門規章及技術性規程之中,此外,某些具體的案卷運用方式更多地形成于辦案部門的辦案習慣中。依照這些規定和習慣,仍然可以較為清晰地概括出我國偵查案卷制度的穩定形態和突出特點。考慮到偵查案卷的保管與刑事訴訟沒有直接關系,本文對此不予論及。
(一)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規范性、封閉性
偵查案卷制作包括偵查人員按照法律規定、技術規程或慣例形成各種書面材料并對案卷材料予以選擇、分類、整理的一系列活動。我國偵查案卷的制作具有內容全面、形式規范、過程封閉的特點。
1在制作內容上,偵查案卷具有全面性。它既包含了一個案件中偵查機關收集的幾乎所有證據,又包含了反映偵查工作開展過程的各種文書和說明性材料。與案件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書面材料,都盡可能囊括其中。
刑事訴訟書面印證探討
在當前書面印證模式下,法官對偵查案卷材料幾乎不進行任何可采性審查,一概視為印證的材料來源證人很少出庭,辦案人員幾乎不出庭。這種嚴重缺乏單個證據真實性保障的做法,增加了印證出錯的幾率.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印證是法官運用證據認定案情的基本方法。當前,我國刑事審判的基本方式為案卷審判。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無論是控辯雙方舉證、質證,還是法官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都圍繞偵查階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展開。案卷筆錄材料成為法庭審理的主要對象,并最終成為法庭裁判的主要依據。刑事一審、二審乃至死刑復核程序中,審判的基本方式莫不如此。這種以案卷筆錄為中心的審判方式,將不可避免地對我國刑事審判印證的實踐形態產生深刻的影響,使其呈現出鮮明的書面印證特征。第一,印證證據書面化。法庭天然地將公訴方移交的偵查案卷筆錄視為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既不會對案卷筆錄的可采性進行專門審查,也不會對由此引發的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第二,口供筆錄為印證之本。這一點首先表現在印證過程中口供筆錄的難以或缺上。其次,證據印證主要圍繞口供筆錄展開。整個庭審過程可以說就是—個如何印證口供筆錄的過程:庭審結束后,法官一般會進入庭后閱卷階段。法官閱卷時,自然也會將口供筆錄作為證據印證的主要對象一第三,書面證據證明力優先當庭上陳述與筆錄記載內容產生矛盾時,法官印證時往往優先采信后者。在法官看來,案卷筆錄的證明力具有壓倒庭上證言的絕對優勢,審判印證實際上演變為一種如何以案卷筆錄推翻庭上不一致陳述的證明活動。
有利于“發現真實”是印證證明方法的基本功能。但不容忽視的是,印證也有產生錯誤累加效應的風險。在證據虛假的情況下,相互印證的證據越多,事實認定錯誤的可能性就越大。此時,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結果不僅使法官難以發現證據的虛假成分,反而增強了虛假證據的證明力,導致法官產生錯誤的心證。
為避免印證方法可能產生的錯誤累加效應,合理、科學的印證證明方法應當是先單個證據獨立審查,后全案證據相互印證。然而,我國書面印證實踐卻拋棄了行之有效的單個證據獨立審查方法,因而難以避免錯誤累加效應的發生。如前所述,在當前書面印證模式下,法官對偵查案卷材料照單全收,幾乎不進行任何可采性審查,一概視為印證的材料來源,證人很少出庭作證,辦案人員也幾乎不出庭作證。這種嚴重缺乏單個證據真實性保障的做法,無疑增加了印證出錯的幾率。
以審前口供筆錄為中心的印證方式進一步擴大了書面印證的錯誤累加效應。由于我國缺少沉默權、自白任意性規則方面的制度設計,偵查階段形成的口供筆錄的合法性、真實性難以保障。一旦作為“證據之源”的口供虛假,圍繞口供筆錄形成印證的全案主要證據都有可能失真,最終導致嚴重的錯案。
由于法官在書面印證中重視的是偵查案卷筆錄,相應地,偵查機關一直以來也都十分重視案卷筆錄的制作,盡量使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性能夠在案卷筆錄的內容上體現出來。這對于偵查機關充分調查、獲取印證性證據、形成規范有效的案卷筆錄無疑發揮著鼓勵作用。但是,書面印證只重視案卷筆錄內容之間的相互印證,而忽視內容印證之外的真實性審查,這就會促使偵查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基于自身的利益追求,制造“表面印證”的虛假案卷筆錄。
獨家原創:檢察院刑事案件存在問題的調查分析
20**年至2009年5月,某某基層檢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訴案件2011件3149人,其中輕微刑事案件1642件2518人,分別占受案總數的75.22%和62.43%。最近,某某基層檢察院對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存在問題
(一)輕微刑事案件退查率高
在某某基層檢察院辦理的1642件輕微刑事案件中,退回補充偵查的474件,占輕微刑事案件總數的23.68%,占同期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總數(616件)的60.22%。如陳某非法經營案,犯罪嫌疑人陳某伙同其妻子朱某在玉林市玉州區城西街道其住處銷售“六合彩”資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并查獲“六合彩”書籍2864冊、“六合彩”卡片214張、“六合彩”撲克83副。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后,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二)輕微刑事案件延長審查期限比例高
在某某基層檢察院辦理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因法定審查期限不能辦結而申請延長審查期限的有203件,占輕微刑事案件總數的14.44%。如黎某失火案,20**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黎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某鎮新旺村一山嶺點火煉山時,失火引發森林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2萬多元,該案案情簡單,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又主動投案自首,應符合快速辦理,但案件移送起訴后,卻要延長審查期限15天。
檢察院黨風廉政經驗交流
位于**山腳下的**縣檢察院現有干警42人,前些年曾因出現干警違紀事件受到了省院的黃牌警告。近年來,該院把全面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隊伍建設的重頭戲來抓,通過不斷探索,逐步建立起一個以黨組領導為核心、業務部門自我監督和相互制約為主體,紀檢監察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一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網絡,有效地預防和治理了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促進了各項檢察工作的穩步發展,實現了“干警無違法違紀、辦案無責任事故”的目標。近年來,該院先后被省院評為“人民滿意的檢察院”、“五星級”先進檢察院、“基層檢察院建設先進單位”,連續二屆被市委、市政府評為“文明單位”,連續三年被市院評為目標管理先進單位。該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發揮黨組班子的核心作用,切實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組織領導
1、統一黨組一班人的思想。該院黨組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認識,經歷了一個從不理解到理解,不自覺到自覺的過程。一個時期以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個別領導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在思想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有的認為當前社會風氣不好,檢察隊伍出點問題難免,不重視抓;有的怕得罪人,怕影響自己的評議票和推薦票,不敢抓;有的認為黨風廉政建設就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不愿抓。這些認識誤區成了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大思想障礙。
針對這種情況,該院黨組首先在班子內部反復學習討論,使班子成員深刻認識到,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隊伍難以純潔,檢察事業難以發展,檢察機關的形象難以保證,并在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上,班子成員的思想達到了三個共識:一是黨組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性達到了共識,即只有黨組高度重視,切實從組織領導抓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才有保障;二是在突出責任制的龍頭地位上達到了共識,即要把建立一個完善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體系作為首要環節來抓;三是對責任制的明確達到了共識,即明確“一把手”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其他班子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做到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總結。
2、周密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近年來,該院黨組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一項事關檢察機關的形象工程來抓,擺上了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院黨組及時研究提出了《關于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對黨風廉政建設進行了全面部署,規定每年初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黨組班子每季度要聽取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匯報,分析一次黨風廉政狀況;每年要召開兩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對照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開展自查自糾及批評與自我批評,不斷完善廉潔自律措施。
3、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體系。該院根據高檢院《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出臺了《**縣檢察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體現了“四個嚴格”:一是嚴格責任分解。就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各項工作,明確分管領導、牽頭部門,并層層進行延伸細化,確保責任分解不留死角;二是嚴格責任落實。就是要求各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對照責任分解的內容,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堅決克服“好人主義”思想,切實負起責,負好責。三是嚴格責任考核。就是加大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考核力度,努力增強各級責任人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自覺性;四是嚴格責任追究。就是對未按規定履行責任制,對下屬失教失管,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要堅持原則,一查到底,從嚴追究。
中國刑罰權和檢察職能探索論文
摘要:現代檢察制度是隨著國家將刑罰權分解并由不同國家機關承擔偵查、起訴與審判職能而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是法治思想的產物。刑事法治的要旨在于對國家刑罰權進行限制以保障公民個體的權利。我國法治實踐表明,檢察機關的根本任務應從側重刑罰的保護功能(懲治犯罪)向刑罰保護功能和保障功能(保障人權)并舉,維護國家刑罰權良性運行的軌道轉變,這不僅是刑事司法規律對檢察權運行的本質要求,也是“法律監督”屬性在刑事司法領域的本質含義和具體體現。
關鍵詞:國家刑罰權;檢察職能;罪刑法定主義;制衡職能
一、域外國家刑罰權與檢察職能關系比較
“刑法屬于授權性規范,刑事訴訟法屬權于限性規范。刑法設定了國家的刑罰權,刑事訴訟法則為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適度行使設置規則和界限。”檢察機關通過對刑罰權運行中不同環節的刑事司法主體的權力制衡,發揮著保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職能作用,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規范運行和刑事法治的統一標準。
(一)西方主要國家刑罰權的實體問題與檢察職能
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實體裁判起著制衡的作用在兩大法系國家刑事裁判活動中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訴訟模式和訴訟機制的不盡相同,在具體的運行機理上存有各自的特點。
加強公訴環節的舉證能力措施
新律師法自2008年6月1日實施以來,給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指控犯罪的能力帶來了挑戰和機遇,現結合我院的工作實踐,談一點體會和拙見,以求拋磚引玉之效。
一、目前基層檢察工作不適應新律師法要求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與律師溝通的工作機制,對證據的動態控制能力不足
根據新《律師法》第34條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可以分享案件的所有證據,刑事案件的所有證據對律師成為公開的。但是目前檢察機關缺乏與律師溝通的合法機制,公訴人在庭前很少與律師開示證據,而《律師法》解決了律師了解公訴人所掌握證據的問題,公訴人卻沒有了解律師掌握證據的合法渠道。如果律師不主動向公訴人出示和提供,公訴人只有到審判階段才能掌握。證據的不確定性無疑加大了動態控制的難度。
(二)公訴引導偵查的能力不足
由于體制和工作機制方面的原因,公訴工作對偵查的引導指揮作用發揮不夠,公訴與偵查在工作銜接上存在不足。從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審查逮捕環節對公安機關的證據引導作用大于公訴環節,案件批捕進入公訴環節以后,公訴部門的補查意見往往落實不力,時而出現經兩次退補后,證據并沒有新的變化的情況。檢察機關自身也存在公訴對自偵工作引導不力的問題。尤以自偵部門對言辭證據的取得和固定能力不足為上。隨著嫌疑人維權意識的增強和律師法律服務作用的加大,因檢察機關威懾性所帶來的恐懼性在降低,嫌疑人不供、翻供的現象增多,口供的突破難度日益加大,從我院今年來辦理的自偵案件看,嫌疑人在偵查環節供認,在審查批捕或起訴環節翻供的現象比較普遍。加強公訴引導偵查的作用,兩環節合力固定證據顯得尤為重要。而實踐中因兩環節配合中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直接影響證據的證明力。
檢察公訴淺析
修訂后的《律師法》是一個司法制度完善中的一個進步,它賦予了律師更充分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和言論豁免權,規定了律師對當事人的相應義務,這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律師執業的暢通、執法部門執法工作的規范都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辯方律師權利的相對擴大也就意味著作為控方的檢察公訴部門義務的擴大,這必將給公訴工作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對公訴工作也是一次較大的挑戰。只有準確適用律師法,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一、修改后律師法奏響多重積極效果,縮現司法進步
律師法的修改產生了一定的積極效果,它著眼于公民權利保護的廣度,著眼于律師執業權利的保護的力度,著眼于執法程序規范、透明的深度,是我國司法進步的一個縮影:
1、體現以人為本,給予當事人及時、全面的法律保護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將成為呈堂證供。”“在我的律師來之前,我不會回答你的任何問題”這只能在影視中才能聽到的臺詞,隨著律師法的修改使之變為現實。修改后的律師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一規定使律師可以在第一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給予犯罪嫌疑人及時的法律幫助,并且會見內容不被監聽,將給律師和當事人創造更好的交流環境,給予當事人及時的法律保護。修改后的律師法還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這一規定使當事人在案情涉及自己隱私、商業秘密等自己不愿意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時沒后顧之憂,仍可以大膽的與律師交流,獲得更全面的法律保護。修改后的律師法賦予了律師更強的調查取證權,可以獲取更多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這對當事權利的保障是無可厚非的。
2、強化律師權利,保障律師執業順利暢通
金融檢察配套系統創建
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和發展,金融環境的完善日益重要,特別是在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上海,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構建一個良好的金融司法環境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金融檢察制度的建立通過發揮檢察權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對于預防和打擊金融犯罪,維護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金融檢察制度的構建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來支撐和完善,包括建立金融犯罪案件檢察引導偵查機制、捕訴銜接機制、檢法溝通機制、非訴訟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等制度。
一、建立金融犯罪案件檢察引導偵查機制
(一)引導偵查機制的法律依據與主要意義
檢察引導偵查機制是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幫助偵查機關確立正確的偵查方向,引導其合法、準確地發現、收集、固定、補充和保全證據的工作機制。它并非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是各地檢察機關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通過實踐經驗的積累所逐漸探索出的一種創新工作形式。雖然沒有一條法律條文直接指向這一機制,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40條第1款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這兩條可以說是引導偵查機制的法律支撐。介入偵查并非越俎代庖,其權力基礎在于憲法所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介入偵查也并非沒事找事,其意義在于:
(1)根據批捕證據標準,引導偵查機關準確取證,減少錯捕率;
(2)根據起訴證據標準,引導偵查機關有針對性地取證。一方面促使獲取有價值證據,提高辦案質量,另一方面減少退回補充偵查次數,提高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