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檢察院刑事案件存在問題的調查分析
時間:2022-08-30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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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至2009年5月,某某基層檢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訴案件2011件3149人,其中輕微刑事案件1642件2518人,分別占受案總數的75.22%和62.43%。最近,某某基層檢察院對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存在問題
(一)輕微刑事案件退查率高
在某某基層檢察院辦理的1642件輕微刑事案件中,退回補充偵查的474件,占輕微刑事案件總數的23.68%,占同期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總數(616件)的60.22%。如陳某非法經營案,犯罪嫌疑人陳某伙同其妻子朱某在玉林市玉州區城西街道其住處銷售“六合彩”資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并查獲“六合彩”書籍2864冊、“六合彩”卡片214張、“六合彩”撲克83副。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后,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二)輕微刑事案件延長審查期限比例高
在某某基層檢察院辦理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因法定審查期限不能辦結而申請延長審查期限的有203件,占輕微刑事案件總數的14.44%。如黎某失火案,20**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黎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某鎮新旺村一山嶺點火煉山時,失火引發森林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2萬多元,該案案情簡單,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又主動投案自首,應符合快速辦理,但案件移送起訴后,卻要延長審查期限15天。
(三)情節輕微不訴案件辦案周期長
因情節輕微而作不訴處理的案件有118件176人,從偵查機關提請逮捕到作出不起訴決定,平均辦案用時為124.1天,從受理起訴到作出不起訴決定,平均辦案用時為73.8天。如林某某等7人搶劫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嚴某、李某、王某、沈某、黨某、梁某等7人于20**年4月6日到某職業學校玩,因沒錢搭車便到該校學生宿舍,毆打并威脅何弟給了100元錢,并把何弟的一臺MP3播放器拿走。該案犯罪情節輕微,7名犯罪嫌疑人均認罪,有悔罪表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案件從20**年6月18日受理起訴至20**年9月1日作出不起訴決定,用時長達433天。
(四)偵查、審判階段辦案周期長
偵查機關對輕微刑事案件從批準逮捕到移送起訴的平均辦案周期為45.8天,對退補的輕微刑事案件平均補查周期為24.7天,法院對輕微刑事案件從受理案件到作出判決的平均審判周期為30.3天。如黎宗盜竊案,犯罪嫌疑人黎宗伙同盧東攜帶作案工具在十里通用超市背后一民宅前,將龐某某價值3400多元的摩托車盜走。本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但案件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用時11天,退回補充偵查用時22天,法院從受理案件到作出判決用時49天,該案從批準逮捕到作出判決,整個辦案過程用時達128天。
二、原因分析
(一)偵查人員辦案不規范、不嚴謹,以及檢察院批捕部門把關不嚴,導致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的時候困難重重
。一方面,個別移送上來的輕微刑事案件本身證據嚴重不足,退步兩次仍無法補足,最后無法起訴只好作存疑不訴或撤案處理等;另一方面就是案卷問題,移送上來的案卷缺乏必要的文書,如告知書、鑒定材料等,導致退補頻率高等……這些公安及批捕部門所存在辦案缺陷給輕微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二)輕微刑事案件多,而辦案人員嚴重不足
以我院為例,每年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就有一千件,而公訴部門的主訴官只有6個,雖然,竭盡全力,加班加點,但依照辦案程序仍然無法全部如期辦結。同時,由于大、要案及上級督辦案件的優先辦理,也占用了大量的時間,使輕微刑事案件的辦理時間嚴重不足,這些都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輕微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
(三)辦案程序與快速辦理機制不適應
高檢院下發的《意見》中雖有簡化程序方面的內容,但在現行工作模式的框架下,在沒接到上級院業務部門下發的具體通知前,只能按照原來的程序辦案。如在起訴環節,輕微刑事案件的辦理還是要制作標準規范的審查起訴終結報告和起訴書、訊問犯罪嫌疑人、整理標準卷宗等,對輕微刑事案件的不起訴仍要經過檢委會集體討論等,在法定審查期限內的工作程序沒有變化,只是在案件提起公訴后,在法庭上的程序有了適當簡化,可采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來快速辦理,但已不屬于檢察環節的內容,檢察環節的辦案程序不簡化與快速辦理機制不相適應。
(四)快速辦理增加了辦案人員工作強度
對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審查起訴終結報告和起訴書分別進行了規范后,在實際操作中,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結報告和起訴書不僅不簡化,反而更加復雜,辦案人員要花更多精力制作規范的審結報告和起訴書,無形中加大了工作量。另一方面,輕微刑事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和內容、情節輕微不起訴案件討論程序、標準卷宗整理等工作程序沒有變,工作量沒有變,只是辦案期限縮短,從而增加了工作強度,快速辦理成了辦案人員的一種壓力和負擔。
(五)公、檢、法辦案思想不統一,協調配合不夠
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是由檢察機關發起的,但目前該機制還沒有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形成共識,公安機關、審判機關仍按照原來的辦案期限辦理該類案件,而且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理解、認定不一,在此訴訟環節適用了從輕、減輕處罰,在彼訴訟環節上則有可能不予認定,這樣從整個辦案過程來看就達不到快速辦理機制所要達到的效果。
三、對策建議
(一)規范公安人員辦案水平,批捕部門把好第一道門檻
公安人員及批捕部門應進一步提高辦案的規范化水平,對于移送的輕微刑事案件應該重視證據的完善,并切實提高案卷質量,保證必要文書的完整性,從而減少輕微刑事案件的退補率,以便于進一步提高輕微刑事案件的辦案效率。
(二)配套相應的辦案激勵機制
輕微刑事案件數量大,給公訴人工作造成的壓力也比較大,但卻沒有給予從事公訴人工作人員以合理的辦案補貼,致使所勞與所得不能成正比,常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從事公訴人工作人員的心理失衡對于,從而影響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應當建立輕微刑事案件辦案的激勵機制,適當提高輕微刑事案件辦案經費,并給予輕微刑事案件辦案數量大、效率高、質量高的人員以必要的物質獎勵,進一步激發從事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公訴人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
(三)適當簡化文書制作和辦案程序
對制作輕微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終結報告和起訴書進行簡化,當認定的事實與偵查機關相一致時,只需簡要說明,避免重復敘述;在列舉證據時,只需簡單列明證據的出處和所要證明的事實,重點闡述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和處理意見,避免詳細抄錄。同時,對案件討論制度、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和內容等,也應進行相應的變更和簡化。
(四)建立相互配合的案件協調機制
針對公、檢、法之間協調配合存在的問題,由政法委牽頭,建立案件協調機制,通過召開協調會議或刑事案件信息通報等形式互通情況,加強相互交流,并與公安、法院等聯合制定快速辦案機制的規范性文件,對何種犯罪、何種犯罪主體、何種犯罪情節等可以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快速辦理達成共識,以便于在具體實踐中掌握和操作,從而提高訴訟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促進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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