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保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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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益刑法保護
20世紀下半葉,隨著信息網絡的高速發展和信息傳遞的日益便捷,信息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重要資源,其與物質、能源一起,共同作為人類社會的三大基石。信息是無形的,不能從中獲得現實的效益,但信息具有重要的效用,有的信息可以指引人們的行為,作為人們行為所參考的依據和準則;有的信息可以影響人的精神世界,愉悅人的心靈。在當今社會,信息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利益所在,對于核心信息的獲取和占有成為世界競爭的主要戰場,世界資源的核心已經從資本轉向信息。信息具有利益屬性,是信息受到法律保護的基礎。法律對信息的利益屬性作出規定,將其納入保護范圍之內,即成為信息法益,信息法益就是基于信息而產生的法所保護的利益。由此,信息是法律保護的對象,是信息法益的載體,信息法益是法律保護的具體內容,是信息的核心效用。從刑法角度來看,信息是犯罪所作用的犯罪對象,而信息法益是犯罪所侵害的具體內容(犯罪客體)。
一、信息的基本范疇
(一)信息的哲學基礎和自然概念唯物主義認為,世界是物質的,物質的根本屬性是其運動性。物質運動,必然會產生時空上的差異,而這些差異也必然會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之中得以反映,這一反映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可以無限重復的,這就表明在這一系列的反映之中必有一個共同的獨立于物質運動本身的研究對象,即事物狀態變化的再現方式。對這一再現方式的描述,即為信息。因此哲學意義上的信息,是對物質運動狀態的描述,是一定載體上所顯示出來的他物的運動和變化的屬性。在哲學信息概念的基礎上,不少科學家提出了自己關于信息概念的界定。信息論的奠基人、美國數學家申農(C.E.Shannon)認為:“信息是組織程度,能使物質系統有序性增強,減少破壞、混亂和噪音”。控制論的創始人維納(NorbertWiener)認為:“信息是有秩序的量度。”
在其后的信息科學上,對信息有本體論和認識論兩個層次的認識。本體論上的信息是指事物自我顯示出來的運動狀態和運動狀態的變化方式;認識論上的信息是指主體對事物運動的狀態和狀態變化方式的認識以及對此種認識的表達。這些概念都是科學界對于信息的界定,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也不符合法律概念的要求。申農和維納的觀點只是對信息的個別屬性的闡明,即減少物質的不確定性,但這并不是信息的本質要素,也不符合法律上信息概念的要求。同樣,信息科學家們將信息分為本體論上的信息和認識論上的信息,后者并非信息本身,而是人對于信息的認識,與信息有著一定的差別,而前者也沒有反映出法律概念清晰明確的要求,而是與哲學意義上的概念混為一談。
(二)信息的法律概念哲學上信息概念涵蓋范圍較廣,包含了一切符合信息本質要素的內容,但很多信息并不為法律所保護,或根本不為人所認識,法律只對部分信息進行保護,因此,必須在法律上對信息進行界定。筆者認為,界定法律意義上的信息概念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法律意義上的信息必須與人相關聯。從法律干涉的角度來看,法律所處理的總是人與人之間關系和人與事物之間的關系,如果信息不與人類發生關聯,則該信息無論如何不能成為法所保護的對象,新康德主義也認為,在人對現實世界產生認識之前,現實世界是一種混沌狀態,是沒有現實意義的狀態,所以信息必須與人相關聯才具有法律意義。由此產生的兩個問題是:其一,任何信息都是經過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再加以表達于外部而形成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信息是建立在信息科學中認識論意義上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的,是人通過自身對于事物的理解而表達出來的對事物狀態及發展狀況的描述。信息有其創設者,但法律意義上的信息并不要求信息與其創設者相關聯,信息一旦被創立出來,它就獨立于其作者,而成為現實中的存在;其二,法律意義上的信息要能夠為一般人所感知,這就要求信息創設和表達都必須遵循固有的規則,有通行的表達方式,能夠為社會的一般人所接受,如果不具有這一特點,信息就屬于混沌狀態之中,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刑法保護雙重犯罪原則
一、引言
在國際法上國家的管轄權主要可以分為四種:依據國籍進行管轄的屬人管轄;依據領土行使的屬地管轄;以保護一國國民以及國家重大利益為目的行使的保護性管轄;以及為維護國際和平和人類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普遍性管轄。其中保護性管轄權是針對外國人在外國實施的刑事犯罪行為對本國國家或者公民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時行使管轄的權利。保護性管轄權作為一種國家刑事管轄權的域外延伸,在各國立法和執行中往往都被給予了一定的限制。我國于1997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8條從立法角度對我國的保護性管轄權進行了限制,包括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的刑期限制和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者除外的雙重犯罪原則限制。其中后者是基于尊重犯罪地國國家主權和法律權威的基礎上,各國在對保護性管轄權進行立法時普遍采用的一種限制,但許多國家在運用這一原則時,往往保留一定的空間,以對一些侵犯國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隨著政治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跨國犯罪不斷呈現出復雜化、多元化的趨勢,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運用使得國家間的壁壘越來越薄弱,犯罪分子甚至能夠在一國境外利用網絡操控或者直接在網絡上實施刑事犯罪行為。諸如此類的跨國犯罪的新發展要求國家對其刑事法律法規進行及時的調整,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制裁。我國現行《刑法》自1997年開始實施至今經歷了九次修訂,最后一次修訂于2015年8月,但九次修訂中并未涉及對刑事管轄權方面的調整。
二、雙重犯罪原則的國際適用現狀
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相同原則”,在作為保護性管轄權的限制性原則時可以理解為犯罪行為只有在本國和犯罪地國法律中都構成犯罪,本國才可以行使管轄權。現代各國刑法中的雙重犯罪原則最早出現于1794年英美簽訂的《友好商業航行條約》(通稱《杰伊條約》),該條約第27條通過列舉法對兩國之間可以引渡的犯罪進行了規定。隨著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雙重犯罪原則在國際刑法理論中已經較為成熟,也逐漸成為各國刑事立法以及雙邊引渡條約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但各國基于其不同的社會政治經濟條件、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等,在刑事管轄權立法中對該原則的適用并不完全相同,通過對這些差異的解讀可以為我國刑法的調整,以及未來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引渡條約提供一些參考意見。(一)法國。法國自1994年開始實施的新《刑法》對于其效力的規定非常具體,對于屬地管轄、積極和消極屬人管轄、保護性管轄等都分別進行了規定。其中,對于外國人在外國所犯罪行侵犯了法國根本利益或受害人是法國公民的,新《刑法》詳細地列舉了包括偽造或變造國璽罪、偽造或變造法定貨幣、銀行證券或偽造或變造公文等罪行,以及侵犯外交、領事人員和外交、領事場所利益的犯罪。從對刑法效力的限制角度,首先,法國刑法嚴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其次,對在保護性管轄權中規定的重罪和輕罪采用的是和法國本國人相同的標準,其中輕罪必須是應當處以監禁的輕罪。雙重犯罪原則并沒有在保護性管轄中出現,而是在積極屬人管轄中進行了規定:“法國人在法國領土以外所犯的輕罪若按照犯罪地法律應當處罰的,適用法國刑法。”可以說,法國新《刑法》中有關地域效力的條文在其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法國及其公民進行充分的保護,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罪行則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時,這部刑法效力的外延也存在一定的爭議,特別是第113-7條中有關消極屬人管轄的內容,除了對輕罪的刑罰限制了監禁以外,規定了對犯罪受害人是法國人的一切罪行都可以適用法國刑法。國際上普遍采用的雙重犯罪原則限制在這部刑法的保護性管轄中并沒有體現,也就無法防止其域外管轄權被濫用,甚至引起管轄權爭議。總體來說,法國《新刑法》中保護性管轄權的規定對我國刑事管轄權立法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二)美國。相對來說,美國聯邦刑法對于保護性管轄權的規定則較寬泛,只是作為屬地管轄的補充規定了外國人在外國領土上實行的侵害美國政府的犯罪活動。作為一個以司法判例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國家,美國并沒有制定獨立的刑法典,現行的美國刑法是1948年編入《美國聯邦法典》成為第18篇的犯罪及刑事訴訟程序部分。為避免繁雜,美國刑法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方法,并沒)有對管轄權進行詳細的分類,以屬地原則為主,輔以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刑法在保護性管轄的規定中排除了消極屬人原則的內容,而該原則也沒有在屬人原則中得到體現,因此,美國公民在成為外國人在外國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受害者時,美國刑法是缺乏對其進行保護的依據的。除此以外,和法國《新刑法》一樣,美國也沒有對其域外管轄權進行必要的限制。這種立法形式從立法功能的角度考慮有利于減少有罪不罰現象的出現和保護人權,但對于共存國際法時代,其他國家的主權尊嚴和權威的維護是不利的。由此可見,管轄權作為一個國家主權的外延,國家對于刑事管轄權立法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雙重犯罪原則上的限制,作為主權國家這一國際法主體不干涉他國內政,與他國和平共處的立法保證。(三)韓國。《韓國刑法典》第5條列舉了在韓國領域外適用韓國刑法的罪名,同時在第6條中對前一條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補充,及至前條七種罪名以外的所有犯罪行為,并且規定了其刑法保護的范圍包括國家及其公民,最后通過但書的形式規定了雙重犯罪原則的限制。相較前兩國的管轄權立法,韓國這種立法形式是比較完善也比較適合中國當前國情的。首先,從刑事立法的目的考慮,通過列舉式對可能侵犯國家重要利益的政治、經濟犯罪進行規定,符合刑法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同時,對保護國家利益的內容不需要做過多的限制,以防犯罪分子利用這種限制以及國家間引渡條約的不完善來逃避刑事責任。其次,對保護公民及其他利益的內容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方法,其一是避免需要規定的內容過多過雜而影響立法的簡潔性,也避免了由于規定不全面而出現法律漏洞;其二是允許司法系統的自由裁量,避免有罪不罰現象,也是對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最后,為了防止保護性管轄權的濫用,和對犯罪行為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予以必要的尊重,需要對保護性管轄權的執行附加一定的限制,即排除依據犯罪行為地法律不構成犯罪的犯罪行為的適用。
三、雙重犯罪原則在我國適用的必要性
雙重犯罪原則作為一種限制性原則,在管轄權立法中表現為一種對國家主權外延的限制。對保護性管轄權的適用進行相應的限制,是對他國國家主權、法律權威的一種尊重。中國作為當今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在國內立法中應當嚴格遵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不干涉他國內政,充分尊重他國政治、經濟、文化條件等基礎上,最大限度的保護本國國家及其公民的合法權益。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技術水平的進步,跨國犯罪的復雜性相較以往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2015年5月美國對國際足聯腐敗的刑事偵查就引起過廣泛的關注,這起案件涉及包括美國在內的數個美洲國家,最終涉案人員在瑞士被逮捕并通過與美國之間的引渡條約引渡到美國受審,涉案金額高達一億美金,而美國花費了長達三年的時間對案件進行調查。類似于這樣的案件并不少見,有些甚至可以對國家造成重大的政治、經濟利益損失,而犯罪分子巧妙利用本國刑法中存在的漏洞和并不完善的雙邊引渡條約體系,長時間的在他國逃避刑罰,這也是我國在對刑法進行修正時不可忽視的問題。我國刑事立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法律未規定的不為罪、不處罰,這對我國的刑事立法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雙重犯罪原則可以對刑事管轄權進行有效的限制,但如果概括地將可能對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犯罪行為一律適用這一原則,則效果可能適得其反。我國在適用這一原則作為保護性管轄權的限制原則時可以適當參考韓國、日本等國的立法方式,將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出來,而不需要進行過多限制,一方面是立法功能中對原則性問題表達的不容讓渡的強硬立場,另一方面,也是為司法實踐中管轄權的執行提供具體的而不是模糊的法律依據。相反,對于我國保護性管轄中有關消極屬人管轄的內容,由于采取列舉法明顯有悖于立法簡潔性的要求,但如果參考美國的立法方式直接排除這方面的內容,則會造成立法的缺失,無法在本國公民遭受到外國犯罪分子侵害時進行有效的保護,特別是如網絡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問題上,本國公民可能成為直接或間接犯罪受害人時,需要本國刑法能夠成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依據。因此,對于這方面的內容則適于采用概括的形式,明確管轄權保護的主體是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而對可能產生損害后果的犯罪行為包括進一個適當的范圍之內。這個范圍在管轄權立法中就體現為限制性的原則,如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的刑期要求和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
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探析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的質量都有了顯著的提升和改善,食品安全問題也成為了民生發展的一個重點內容,人們也將更多的關注目光放在了安全的問題之上,食品安全不僅可以保障我國國民的生活質量,同時也可以在社會管理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針對食品安全刑法的保護進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從食品安全的概念入手,提出了刑法中食品安全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并提出了加強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策略,為日后研究食品安全刑法的保護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和科學依據。
關鍵詞: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分析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人們在改良了自身生活水平和質量的同時,也將關注的重點放在了食品安全的問題之上,從實際的情況來看,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可以對我國國民的生活質量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也會在我國食品安全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食品出現了安全的問題,就會破壞原有的市場秩序,從而給人類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脅。食品安全問題,也已經成為了衡量國民生活以及國家食品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準,因此,我們必須要針對刑法中的食品安全問題,展開具體的討論和分析,不斷地加強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從而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和諧發展。
一、食品安全概念
對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我們可以將其定義為,食品(食物)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不會在以上任意一個環節中出現對人類身體有毒有害的物質,也不會對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脅或是安全隱患。同時,對于食品的安全來說,它不僅僅包含了食品生產安全的內容,同時也包含了食品在經營過程中的安全,既有過程的安全,又有結果的安全,是一個始終貫徹和存在的流程。
二、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的規定和不足
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思考
摘要:對于一個國家來說,食品安全是民族興旺、國家安定和社會發展的基礎,基于此,本文研究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相關內容,探究食品安全法的發展,分析中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缺陷,從入罪規則和刑法設置兩方面進行總結,探究完善我國安全刑法保護的有效措施。希望本文的觀點能為關注此話題的研究者提供參考意見。
關鍵詞:食品安全;入罪規則;過失犯罪
時代在不斷發展進步,人們對物質有著越來越高的要求。改革開放以前,人們對食品的追求是“飽”。而如今人們對食品的要求不僅體現在質量方面,還有食品安全。中國范圍內,食品安全問題頻發,造成了人心惶惶的不良局面。食品安全問題引起政府的廣泛關注,針對食品安全問題出臺相關安全法律,但是由于懲罰手段不夠嚴格,人們的身體健康仍然有可能受到食品安全的威脅。
一、食品安全法的發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食品安全問題逐漸受到社會人群的廣泛關注,而且食品安全問題的情況日益嚴峻。與食品衛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重視對地方政府監管職責的規定,強化風險監測和評估,除此之外還制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的基本原則,更為重視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加大食品檢驗的力度,使得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得到有效完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食品安全不能實施免檢,免檢產品已經成為歷史名詞。食品安全法對業內已經出現的其他食品安全問題作出回應,規定明星代言的責任。此外還規定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之外的添加劑,保健品不能涉及到治療方面的問題。建立最為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能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食品安全法經過修訂之后,從原來的104條增加到154條。新法修改了制度構建的內容,建立了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強調了生產經營者具有的主體責任以及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使得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能夠得到充分發揮[1]。
二、中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缺陷分析
財產性利益刑法保護探析
摘要:從刑法角度分析,財產性利益與民法之中的債券相似,是財產形式的一種方式,主要是用于保護債券關系所形成的,在新時期需要多角度分析與研究,利用保護“財物”的刑法規范保護財產性利益。在本文中筆者結合對其認識與了解,明確了財產性利益的刑法保護問題。
關鍵詞:財產性利益;刑法;保護
嚴格意義上分析,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刑法之中的財產概念有所變化,并呈現出了逐漸擴張的發展趨勢,作為財產形式上的一種重大表現,當前我國刑法界在研究過程中過于局限性,并沒有從本質上出發,無法體現出科學性與全面性。
一、財產性利益的含義
財產性利益是財務的一種表現方式,但是從某一個層次分析,在刑法中如果將犯罪對象局限于財務那么則會出現界限問題,呈現出混亂性,所以無法進一步明確財產性利益究竟是什么。現階段有眾多學者認為財務與財產性利益屬于同一類,但是如果將其處于同一范疇則逐漸背離了財產性利益的屬性,導致財產分類演變具有復雜性。在近幾年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下,人們對于財產的認識也逐漸深化,甚至在部分群眾眼中財產權屬于權利系統,與此同時,財產犯罪的對象也不再局限于某一財務,更加具備抽象性,在這種發展背景下,假如民法可以將所有侵犯財產的行為加以抑制,那么刑法則處于尷尬地位,然而在相關案例中可清楚的了解到,民法在處理中效果不佳,所以則可指出財產性利益概念在產生過程中與民法之中的債券財產化以及獨立化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當前的發展背景下需要積極做好刑法與民法的協調關系。
二、財產性利益的獲得途徑
關于土地刑法保護詮釋
【摘要】土地犯罪的立法緣起于經濟迅猛發展之下的深刻土地危機及保護土地的特殊索要。土地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不可替代的物質基礎,是國脈所系,民生所系的“生命線”。土地犯罪是時社會根本利益的侵犯,是對我們生命線的破壞。懲治土地犯罪是現實的呼咦,歷史的必然。修訂后的《刑法》及《土地管理法》增設了土地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規定,完善了土地法律責任體系,對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我們稀缺的土地資派具有不可估童的現實意義,現實迫切需要深化土地犯罪的理論研究,以指導法律的準確運用。
【關鍵詞】土地;立法目的;犯罪構成;刑罰適用
一、土地犯罪的立法目的
從某種意義上考察.懲治土地犯罪的宏觀成姻緣起于經濟迅猛發展之下深刻的土地危機及保護土地的特別需要。也就是說,土地犯罪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土地稀缺的產物。
我國土地資源的現狀形勢堪優、十分嚴峻。一方面,我國人多地少。雖然國土面積為960多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各類土地數量卻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土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耕地面積比較有限。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現有耕地約15億畝,林地18億畝,草地約48億畝.草山坡近10億畝,江河湖泊的內陸水面約2.5億畝,其他還海涂2萬平方公里。在國土總面積中,可供開發利用的農林牧荒地總共約18億畝,其中2/3左右可供造林.只有1/3可供農畜牧業用。從人平土地看,我國人均耕地約1.17畝左右,人均林地不到1.5畝,人均草地不到4畝,這只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數5.5畝的21%,世界人均林地數15.5畝的10%,世界人均草地數11.4畝的35%可供開發的后備耕地僅有5億畝左右。另一方面,人口卻在以每年增1500萬的速度膨脹。我國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養活著占世界22%的人口,土地的人口承載力已接近臨界的水平,土地稀缺已導致了經濟困境和潛伏著災難性的威脅。同時人們對土地的揮霍和城市、道路等對上地的占用、建設用地的不斷膨脹,已遠遠超出土地開發速度,人們不斷地在土地上索取,卻忽略了對土地的償還,使土地資源的破壞達到了驚人的程度。
我國1979年刑法典并未規定有關土地方面的犯罪。1987年1月頒布施行《土地管理法》也并未規定違反該法的刑事責任。就當時的經濟體制而言,土地及其使用權均由國家掌握,不存在出讓亦或轉讓問題,對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嚴重違法行為刑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責任。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2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隨后的相關法律對土地的轉讓程序和條件都作了明確規定。然而事物總是相對立而存在的,法律的要求在現實生活中并不總能得以遵守。隨著社會的發展,受利益驅動.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耕地等嚴重違法行為愈演愈烈,嚴重破壞了國家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而行政的、民事的法律法規乃至刑法中并沒有設置對嚴重土地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條款,因而對現實中的這些嚴重違法行為無法適用刑罰這一嚴厲的武器予以打擊和制裁,極不利于國家對土地資源的保護。為了懲治嚴重的土地危害行為,198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87年生效的《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在第48,49條和第54條規定了違反該法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法益保護刑法實質解釋
一、前言
社會轉型期間大量復雜案件出現,在此形勢下正義性成為了法的新增價值標準,但是這種“法尋找”面臨著實施困境,蘊含刑法解釋合理性及存在的制度空間。學術界關于刑法中法益保護位階,應以何種法益作為保護優先性有很大的爭議。在此討論熱潮下,不能很好地體現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要求,也很難滿足民眾對法的正義性。因此,基于法益保護位階,加強刑法實質解釋,有利于改善我國刑法政策實施的困境。
二、法益保護位階對個罪構成解釋的規范意義
本文所講的“位階”主要指的是,在刑法框架下不同法益保護的優先級,以及存在的某種次序。法益保護位階是法律界存在的客觀現象,反映了刑法規范的主次和輕重關系,在設計各種法益保護的沖突時,一定程度上強化刑法解釋制約意義。(一)法益保護意義。對于法益保護位階的認定,需要明確哪些行為受到刑罰處罰。刑罰所體現的保護法益,是刑法立法和解釋的關鍵內容,也是對不同犯罪類型和量刑標準的重要參考因素。德日國家所制定的法益侵犯和保護的學說、理論認為:法益保護與刑法任務、刑法技能相掛鉤,充分發揮刑法的作用有利于維護刑法技能的正當性,對強化法益保護具有重要作用。之所以法益受到法律界的重視,是因為明確刑法的法益保護內容,才能有效貫徹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政策,真正做到尊重與保護個體的,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條約,能夠有效避免國家公權力的不正當擴展,對刑法實質解釋進行強力追求,是促使法益標準發揮出罪功能,實現法益保護的重要內容。始終堅持刑法所具有的謙抑原則,可以發揮刑法的補充性作用,有利于增強法益保護力度,對于具體使用需要根據刑法投入條件,實行嚴厲的國家干預、刑法。(二)法益保護機能。從理論角度來看,法益保護主要有兩大機能:第一,以構成要件解釋和指導刑法解釋和實施,發揮其內在技能的體系作用;第二,若是存在不值得保護的法益,那么以非罪化的原則,實行踩剎車的體系批判機能。根據以上法益保護機能出發,刑法一貫以事后處理的方式,在發生對法益重大侵害時,才正式介入和制裁。若是無法益受到侵害或是侵害情況不明的條件下,刑法存在無可罰性的情況,因此為刑法立法的犯罪化、非犯罪化,以及出、入罪提供了詳細的標準。對于非犯罪化的法益侵害判斷,主張將聚眾淫亂、同性戀、吸毒、墮胎等行為納入非犯罪化的范疇,因為法益侵害者和被侵害者為同一人,并且這些行為沒有對他人法益造成侵害,因此實行非犯罪化的法益判斷。另一方面,法益侵害主張罪與非罪之間臨界點的案件,通過實質違法性判斷,對法益侵害案件中的犯罪事實進行確立。為了保障法益保護侵害標準的確立具有科學合理性,相關人員對于該種法益侵害案件著重強調無價值論,即對法益侵害是否真正威脅到了法益,但是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盡管侵害者的道德素質再差,在沒有違背法律條款的前提下,違反了社會倫理規定,也無法將其行為定性為法益侵害。據法益侵害相關條款所言,即便法益侵害者的主觀能動性存在“惡性”,但只要沒有真正造成侵害損失,對法益權利造成損害,該侵害者行為表現的主觀惡性再強烈,刑事立法方面也不能將其視為犯罪行為,審判處決同樣不能當作犯罪處理,通過這樣的處理控制處罰范圍。
三、基于教義更新分析范式刑法實質解釋
(一)將侵犯人身權寫入條例,強化法益保護解釋。我國是社會主義社會,強調尊重與保障人權,同時這也是現代文明國家必須堅守的主旋律,對于刑法上體現的人權原則,主要表現在罪刑法定的原則。為了能夠最大程度維護人民權利,保障其不因國家某些刑罰權的不正當擴張而導致權益在法律上受到侵害,部分國家將罪刑法定上升到了憲法的高度,這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對人的尊嚴的關注。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生命和財產不受侵犯,就是人權道德共識的體現。刑法所體現的人權原則合理性,就在于保護和尊重人權時有周密的辯護體系,有合法性、有效性的行為指導。除了人權保護的基本原則之外,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在法律實施上有所差異,在法律規范下,法律統一共同體的成員組成是該國的全體公民,國家在構建人權保障權益法律保護條款時,需要先行穩定國家秩序,并將人權保障與自我理論建構相結合,以此作為法律實施的尺度,遵循憲法的原則更好地保護公民尊嚴和自由。1.人身權利法益保護目的設定通過分析刑法規范,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現行刑法十分重視人身權利相關法益保護。具體表現為:首先,刑法有明文規定法益侵害者應履行的責任與原則,對于已經觸犯該項法律的行為人,假若該行為人年齡沒有達到法定標準,根據刑法規定,認為該行為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此便形成了特定犯罪規定限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對于年齡在大于十四周歲且不滿十六周歲這個范圍內的行為人,在犯下嚴重且惡劣的故意傷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罪等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罪行的,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其次,對于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阻止不法侵害人殺人、搶劫、強奸等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所以對于在行為人阻止不法行為時造成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并不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這一條款被稱為“無限防衛權”,體現著我國刑法對公民人身權利的特別法益保護。最后,針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根據相關條款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拐賣婦女、綁架罪、強奸罪等,均有死刑的設置。對于依法保障人身權利,刑法除了在立法領域進行維護,還應在司法領域發揮作用。根據刑事在司法上的意義所述,當確定被告人在一定范圍內享有人權保障時,其依法享有人身權益保障的權利。學界對于人權保障的觀點,主流觀點認為想要切實在堅定憲法意義上實現人權保障,必須通過罪刑法定原則對司法權進行解釋,并對司法解釋制約司法權的形式進行詳細解釋,最終實現對公民人權保障。這種觀點立足于被告人,構建的權利保障理論建構。對于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主要通過國家對犯罪人的追溯和懲罰。因此在刑法意義上,被害人利益受到侵害,由此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以及針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罪或輕罪的司法判斷。2.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強化實質解釋對于重判罪犯,需要從其他維度解釋犯罪構成。在我國刑法實施強調輕緩、死刑減少的時代,加強對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強化實質解釋,需要從以下幾個基本命題出發:第一,通過明確案件實質來對法益保護判斷標準、入罪解釋進行強化,以此判斷犯罪與非罪之間的臨界點,在審判罪行時,必須考慮刑法保護問題,且保護范圍涉及每個人的利益,包括被告人。強化入罪標準的擴大解釋,體現在我國刑法解釋實踐中。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條款的規定,對于相關的犯罪行為的“罪”含義界定,指的是具體的罪名(投毒罪、強奸罪等),還是僅僅指的是犯罪行為。對于這一問題的理解,在學界有較大爭議。針對這一問題,2003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了相關文件,規定了《刑法》第17條第2款的具體條文認定,指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第二,學界有這樣的觀點,即不能根據法定刑設置解釋犯罪構成要件,如侵犯人身權利犯罪,需要對犯罪構成要件強化解釋,規定嚴厲的法定刑、最低刑。根據這一要求,對于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如綁架罪。需要在法定刑法設置上強化限制解釋,才能有效發揮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第三,對于此罪、彼罪之間界限難以區分的問題,如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分,也引起了學界的討論。因為不同的犯罪行為,所沿襲的罪刑法定標準也不一樣,有可能草率地定罪,使得被告人法益得不到保護,與人權保障有所沖突。因此,強化刑法解釋領域,從罪名選擇體現刑事政策的要求。(二)價值性沖突犯罪入罪標準擴大解釋。除了針對個人的刑事犯罪之外,隨著黑社會性質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造成群體傷害的犯罪行為,也成為了刑法調整的突出問題。犯罪有物質性和價值性沖突兩大類,同時收人分配和財產占有方式不公,由此引發了社會沖突。針對沖突的原因進行分析和分類,又可細分為物質性、價值性原因。前者主要是因為不滿物質利益分配比例和原則,導致的人與人、群體之間的沖突。后者主要是價值判斷和認知差異造成的沖突,如宗教沖突等。兩種沖突類型,在法規上的評判標準有所差異,社會性沖突主要受到物質利益的影響,因此通過改善社會制度,能夠緩解和消除問題。對于價值性沖突,涉及到跨階層、跨民族對沖突群體的合法性懷疑,由此動搖了社會的價值準則和制度體系。針對社會上的價值性沖突,需要從犯罪立場強化刑法解釋,保護公民最低限度的規范認知。對于邪教類、黑社會性質犯罪等危害國家安全,都可歸結為價值性沖突犯罪。針對這類犯罪行為,應加強嚴厲打擊力度,擴大對入罪標準的解釋。如針對邪教、恐怖組織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組織規模、領導、破壞程度等方面,設置更加清晰、明確的司法標準,體現刑法從嚴處罰的原則。
公民隱私權刑法保護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理論最早由美國法學家沃倫和布蘭代斯提出,這項權利隨著人們自我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已被公認為是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目前關于隱私權的概念眾說紛紜,筆者認為隱私權是指私人信息不受侵犯以實現主體精神自由與安寧的權利,同時還包括與維護私人信息相關的私生活自由不受侵擾的權利。隱私權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體必須是自然人。隱私權具有嚴格的人身性,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自主性而生的各種利益要求。第二,隱私權包括個人信息、個人領域及私人活動三個方面。個人信息一般包括個人所有資料,如家庭號碼、個人信仰、檔案材料、身體缺陷和財產狀況等;個人領域即是私人空間,例如個人居所、日記、通信等;私人活動是一切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情戀史等。第三,隱私權是一種支配性的權利。根據權利人的意愿或同意,可以通過修改、使用、公開以及保密等方式來行使。第四,具有隱秘性和真實性。隱私權作為一種不愿公開私人生活秘密或排除他人對個人領域的非法侵入的權利,其內容具有秘密性和客觀存在性。
二、隱私權刑法保護的正當性
1、價值基礎
在人與法的關系中體現出來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為法律價值,法律的基本價值是程序、自由正義和效益。筆者認為,加強公民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利于實現以下價值:
(1)秩序。馬克思主義認為,秩序是一定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固定形式,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歷史現象,是人類文明的前提和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人的社會屬性,其本質在于自覺地自我限制,實現與他人、自然與社會的協調。而秩序價值就是通過對人行為的限制或禁止,來實現人的安全、和平、共公福利等內容的社會利益。所以,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秩序,法的其他價值無從談起。法律之所以可以帶來秩序,是因為秩序的本質是讓人們的行為和諧與合乎規律,并達到社會關系的有序狀態。“與法律永遠相伴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
風險社會刑法保護分析
摘要:風險社會中,刑法是降低風險的有利武器。所以為了保護刑法能夠落實,必須將刑法的保護貫徹到底。而且隨著經濟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不斷發展,風險全球化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刑法對風險發生的反應也有了新的方式和新的特征。刑法面對風險社會時,主要是對人為的危險進行引導性的保護,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群體對安全的追求。所以更應該將刑法的保護作為重點。
關鍵詞:風險社會;刑法;保護
一、風險社會:責任刑法轉向安全刑法的條件
(一)風險社會的解釋。隨著全球化的腳步不斷前進,每個國家,每個民族,生存的不確定因素逐漸增多,導致社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危險,現代化和全球化將是給未來社會帶來風險的重要因素。隨著其他風險因素也不斷出現,所以我們稱這個社會為風險社會。在風險社會里,兩種不同的分配方式并存,傳統的物品分配和如今的風險分配一起引導著人們的分配方式。(二)控制風險社會的發展的原因。所謂“風險”,就代表著不可預見的后果和人類所無法猜測的結果,或是無法規避的結果。風險的出現,結合了社會中的各種因素,有政治,軍事,人文,科技等比較重要的因素,也有一些輔助的因素。從核武器出現后的核災難到經濟上的金融危機,從屢屢發生的環境災難到科學上的基因威脅。這些都是已經發生過的現實。現在出現的新風險如全球變暖,信息安全問題,化學物質威脅。這些都是我們社會要面對的風險。所以說,我們已經處在了一個風險社會,而我們要做的就是盡量控制風險,減少更多的不確定因素,從而給社會以更多的安全。(三)刑法的規范保護。刑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法治社會的重要組成。刑法的存在和貫徹落實,能夠保障社會的穩定,人民的安全,和整個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在風險社會中,刑法的存在將是降低風險的重要武器。由于風險的不確定性,這些風險可能會給社會帶來毀滅性災難,所以要規范保護刑法,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刑法要增加一些條例,以便于在面對各種風險時有較為及時的反應。所以要將規范保護刑法作為一件重要的事情。(四)罪責刑法向安全刑法的過渡。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刑法已經無法滿足穩定社會秩序的需求,也無法應對各種風險的出現,所以,刑法的轉變已經是不可阻擋的趨勢。傳統刑法是當出現客觀的傷害時,才能以罪定刑,而轉變為安全刑法最基本改變就是當出現不可控的因素時,刑法就可以將其扼殺在搖籃中。安全刑法與罪責刑法相比,安全刑法不僅可以在風險發生之前介入,而且可以降低社會的損失和代價。所以將罪責刑法逐漸轉變為安全刑法,是控制社會風險的重要保障,是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前提。
二、風險社會:刑法規范保護范圍的擴張
刑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人民利益和社會穩定的最高法律,在風險社會中,為了能夠使刑法對于風險有更充足,更快的反應,必須將刑法的范圍擴大推進。通過建立各種結構,完善法律漏洞來實現刑法保護范圍的擴張。以預備犯為例。由于預備犯沒有造成實質性的社會傷害,所以無法舉證犯罪行為,所以不在刑法的管轄范圍內。但是在面對風險社會時,預備犯已經對社會構成了一定的風險。所以刑法應該將這些因素納入法律范圍,在一定程度內控制風險的發生。現在已經有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將預備犯納入管理范圍,而且有了相對完善的機制和機構。從已經對預備犯管理較為完善的地區和國家中不難看出,安全和穩定對于社會的重要性。所以在我國,在法治社會,刑法的功能和社會的發展要相適應,以滿足社會需求。
版權保護刑法論文
版權保護的刑法應對網絡版權犯罪并非是刑事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獨立罪名,而是以互聯網技術為手段所實施的網絡犯罪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交叉形態,即犯罪者利用互聯網獲取手段便捷性、信息傳播及時性等特征,所實施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以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新型犯罪形態不僅嚴重侵害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因傳統刑法管制缺位造成維權困境,極大影響了網絡環境的健康發展[1]。當下,我們亟須正視網絡版權犯罪所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厘清當前刑法保護的主要爭議焦點,并以此為立足點,構建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新秩序,從而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面臨的新問題
互聯網豐富了版權的內涵和外延,即傳統的印刷版權逐漸向數字版權轉化的過程中,不僅版權主體范圍更加寬泛,比如,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之間混合成為版權人的情況日益增多,而且版權表現形式更加豐富,比如,多媒體作品、電子商務、計算機軟件開發、數據庫和集成電路等新的版權作品出現,同時也衍生出了更加多樣的版權,諸如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保護權等。與版權內涵和外延的擴展相適應,侵犯版權犯罪也呈現與傳統犯罪不同的特點。一是犯罪主體多元化。網絡環境中,版權侵權行為的參與者十分廣泛,他們在侵權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均不同。互聯網背景下,版權侵害一般會經歷上傳、儲存、檢索和下載等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作品提供者、網絡連接服務者和作品下載者等主體,這些主體的存在都使版權享有者對作品的專有性受到削弱。二是主觀目的不明確。對版權進行保護的宗旨在于適度保護版權人的權利,合理劃分版權人和社會公眾對作品的使用范圍,從而激勵知識傳播和創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社會公眾出于學習、借鑒和研究等目的使用作品是不能被認定為侵權的。然而,在網絡環境下,版權犯罪目的和動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有的版權侵犯主體是為了實現網絡共享,有的版權侵犯主體是為了提升個人聲望或是降低作品作者聲望。這些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權益,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三是犯罪行為新型化。傳統模式中對版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復制、發行他人的作品[2]。在網絡沒有普及之前,公眾對作品的獲取只能通過在市場中購買、租借作品的有形載體來實現,而在網絡普及之后,信息的數字化大大簡化了犯罪流程,降低了犯罪成本,行為人可以利用技術手段輕而易舉地對作品進行上傳、下載、復制或修改等,甚至還會采取技術規避措施,給版權保護帶來巨大威脅。四是犯罪后果難以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侵犯版權行為的危害后果認定主要是依據違法所得數額這一有形標準來確定,而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侵犯并非都是為了營利,很多侵犯版權行為可能根本就沒有違法所得或者是數額很少,而且由于網絡傳播的無限性,實施侵犯版權犯罪的范圍和影響突破了傳統地域和空間的限制,犯罪的破壞力驚人。
二、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現狀及主要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制定之初,由于社會環境限制以及立法技術等原因,不可能預見網絡環境下版權刑法保護可能產生的新問題,自然也不可能對這些問題給予任何回應;而后我國雖多次頒布《刑法修正案》,也并未對版權的刑法保護規則做出修正。我國對版權的刑法保護仍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關于“侵犯著作權罪”以及第218條關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相關規定,立法滯后明顯。當下,關于如何加強互聯網環境下版權刑法的保護,進而對刑法規范做出調整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1.互聯網時代版權刑法保護現狀梳理近年來,為應對互聯網的沖擊,我國在版權刑法保護方面也采取了一些對策。一方面,我國通過了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首先在《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明確了對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行為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了對信息網絡侵權的刑事保護,列舉了可能構成犯罪的版權侵權行為。此外,我國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明確了對計算機軟件以及軟件以外的著作權與鄰接權作品的刑事保護,以及網絡侵犯版權行為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出于解決司法實踐中處理網絡版權侵權犯罪行為、保護網絡著作權的需要,2004年與2007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知識產權案件刑事解釋(二)》,其中都有涉及互聯網版權刑法保護的相關規定。2.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理性反思由上我們可以看出,立法及司法實踐對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問題都給予了一定回應,對規制版權犯罪行為,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疑問,需要我們反思并審慎待之。首先,版權刑法規制的范圍是否需要調整。從整體來看,目前,我國版權的刑法保護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程度上都存在嚴重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版權保護的范圍過窄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版權的保護實質上只局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和美術作品的署名權,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7條所規定的八種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一定的差距。在現有的刑法保護體系下,版權犯罪一旦與網絡相結合就會導致刑法適用困境,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定性難。社會公眾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行為和侵權行為、合法所得與非法所得全部混雜在一起,侵權行為與侵權金額的認定難度很大。其二,調查難。網絡的無形性、隱蔽性給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帶來了極大困難,尤其是電子數據極易被復制,權利人難以查找到最初的侵權人,再加上傳播過程中涉及的人數眾多,調查取證更是難上加難。其三,適用難。由于網絡虛擬性、技術性的介入,侵犯版權犯罪的行為方式、危害后果等極易被異化,傳統刑事法律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形,使得版權刑法保護的弱化更為明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版權的對象范圍、行為方式等必然會進一步擴張,現有的刑法保護體系亟須進一步完善。其次,對侵犯版權犯罪行為的界定是否需要重構。傳統模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制的侵犯版權行為主要有兩種,即復制和發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復制主要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和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主要是指以出版、出售、出租、出借或贈予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印件的行為。相比之下,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傳統的復制、發行行為應當讓位于網絡傳播行為,在實踐中,網絡傳播侵權行為已然呈現比復制、發行侵權行為更加巨大的社會危害性。2004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視為“復制發行”,這為網絡侵犯版權行為犯罪化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最后,當前版權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218條之規定,認定構成版權犯罪,必須要有“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犯罪動機。我國刑法之所以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版權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為了營利而非法復制、發行他人作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僅侵害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似乎并不大,不作為刑法規制的對象和重點,這也比較符合刑法謙抑主義精神[3]。
三、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應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