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3 23: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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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法實施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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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所得稅思考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按不同的資金來源和性質分別立法,形成了分別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兩套所得稅制度。這種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并存的局面,源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迫切需要引進大量外資、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充分發揮"后發優勢",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發展。

從改革開放20多年的實踐來看,在改革開放初期對外國投資者來我國投資制定單獨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出口、增加稅收、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確實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9.4萬戶,實際使用外資6919億美元。截至2006年9月底,外商在華投資設立的研發中心已經超過800家。2005年外資企業進出口額已達我國外貿總額的58%,2006年外資企業繳納各類稅款7950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1.12%。另據測算,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GDP年均9.7%的增長速度中,大約有2.7個百分點來自利用外資的貢獻。

但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資企業的諸多限制正在逐步取消,此時針對外企的稅收優惠成了真正的"超國民待遇",這必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一個不平等的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進而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

一、內資企業競爭力下降

一般來說企業之間的競爭,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產品市場的競爭、資金市場的競爭和人才市場的競爭。就產品市場的競爭而言,由于外資企業稅負低,從而產品成本也相對較低,這樣它就可以有足夠的空間,與內資企業展開價格競爭。就金融市場的競爭而言,由于外資企業稅負與成本較低,市場競爭力較強,因而真實盈利能力相對較強,從而對社會資金具有較強吸引力。更嚴重的后果表現在人才競爭方面。現代企業的競爭盡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還是人才競爭。目前,外資企業對人才最具競爭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資。外資企業之所以能采取這種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內資企業存在計稅工資概念,而外資企業不存在計稅工資概念。對內資企業來說,實際工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而內資企業實際負擔的員工工資,高于支付的員工工資。對外資企業來說,企業員工工資可在稅前據實抵扣,沒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資企業實際負擔的員工工資與其支付的員工工資,是相同的。因此,隨著外資大量進入,內資企業必將出現人才流失現象,從而使之面臨人才缺乏困境。

二、造成內資企業行為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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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文化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為外資企業提供在特殊時期進行跨文化溝通的策略,提高企業并購后運營中的跨文化溝通效率,完善企業管理溝通機制。

關鍵詞:外資企業;跨文化管理溝通

一、跨文化管理溝通概述

1、管理溝通的概念。管理溝通是指在各種管理活動和商務活動中,溝通主體(溝通者)基于一定的溝通背景,為達到一定的溝通目標,在分析溝通客體(溝通對象)的基礎上,將特定的信息或思想、觀點、態度傳遞給客體,以期獲得預期反應效果的全過程。

2、從管理溝通的概念表述可以看出,管理溝通與其它溝通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溝通的主體是人或社會組織。與人—機溝通和機—機溝通這兩類溝通活動更本質的區別在于管理溝通的主、客體均是人,因而,它屬于一種綜合性的溝通,即不僅是信息的單純傳遞,還包括思想、觀點、態度的交流。在某種場合下,情感交流直接制約和影響著管理溝通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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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黨建滯后思考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特別外商投資企業數量迅速增加。在我鎮工業園區78家非公有制企業中,外商投資企業32家,占41%;吸納就業職工3365人;預計今年實現工業利稅1.2億元,已成為我鎮經濟發展最具活力的增長點。然而,由于外商投資企業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的特殊性,使得這一領域的黨建工作步履較為艱難,全鎮32家外資企業中,已建立黨組織的3家,僅占9%。同時,在對待這個特殊領域的黨建工作中,存在種種認識上的偏差和思想上的疑慮,尤其是中外雙方意識形態存在較大差別,使得外商投資企業的黨建工作出現乏力、疲軟、滯后現象。本文試圖以新橋鎮外商投資企業黨建工作為縮影,在剖析出現乏力及疲軟的原因的基礎上,對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黨建工作力度的對策進行初淺的探討。

一、外商投資企業黨建工作滯后之原因剖析

外商投資企業黨建工作出現乏力、滯后現象的阻力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以下各種阻因而成的“合力”作用。

(一)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內部環境因素制約

這包括企業的軟環境與硬環境的雙重制約作用。就軟環境而言,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按國際慣例經營管理、采取較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對企業員工有一種“高約束力”。生產節奏快、閑暇時間極少,也使黨組織開展活動的時間選擇難以把握。就硬環境而言,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不允許,也不情愿為黨團組織的活動提供場所、活動經費、必要設施等。因此,黨組織開展工作的空間難以確定。在時、空均較難爭取的企業環境中,黨建工作缺乏賴以依托的“載體”。

(二)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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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黨建對策思考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特別外商投資企業數量迅速增加。在我鎮工業園區78家非公有制企業中,外商投資企業32家,占41%;吸納就業職工3365人;預計今年實現工業利稅1.2億元,已成為我鎮經濟發展最具活力的增長點。然而,由于外商投資企業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的特殊性,使得這一領域的黨建工作步履較為艱難,全鎮32家外資企業中,已建立黨組織的3家,僅占9%。同時,在對待這個特殊領域的黨建工作中,存在種種認識上的偏差和思想上的疑慮,尤其是中外雙方意識形態存在較大差別,使得外商投資企業的黨建工作出現乏力、疲軟、滯后現象。本文試圖以新橋鎮外商投資企業黨建工作為縮影,在剖析出現乏力及疲軟的原因的基礎上,對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黨建工作力度的對策進行初淺的探討。

一、外商投資企業黨建工作滯后之原因剖析

外商投資企業黨建工作出現乏力、滯后現象的阻力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以下各種阻因而成的“合力”作用。

(一)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內部環境因素制約

這包括企業的軟環境與硬環境的雙重制約作用。就軟環境而言,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按國際慣例經營管理、采取較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對企業員工有一種“高約束力”。生產節奏快、閑暇時間極少,也使黨組織開展活動的時間選擇難以把握。就硬環境而言,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不允許,也不情愿為黨團組織的活動提供場所、活動經費、必要設施等。因此,黨組織開展工作的空間難以確定。在時、空均較難爭取的企業環境中,黨建工作缺乏賴以依托的“載體”。

(二)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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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外資企業)

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集體勞動合同

一九九四年·北京

集體勞動合同

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工會,其辦公地點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工會”,并與公司合稱“雙方”),于一九九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簽訂。

前言

根據北京齒輪總廠和博格--華納汽車傳動產品專營公司(下稱“博格-華納”)于1992年7月18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雇傭的條款和條件,并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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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和企業法制的協調綜述

摘要: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制的形成始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末,長期來獨立于我國的內資企業法律制度且漸行漸遠,頻繁的法律沖突違背了法制統一的內在要求,也阻礙了我國現代企業法制構建的進程。將外商投資企業融入我國企業法律制度的統一管轄,不但亟需,而且可能。在法制統一的前提下,中外合資企業仍然可以保留某些特殊的規則。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法律制度/法律沖突

一、內、外資企業法律規則的沖突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以及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1979年開始陸續頒布。當時,我國的企業法律是按照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分類的,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私營企業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等。在此背景下,外商投資企業顯然無法融入原有的企業類型,頒布單獨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有其合理性。以1994年《公司法》和隨后的《合伙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為標志,我國的企業法制開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來構建。隨后,兩種企業法律制度之間的法律沖突不斷。雖然《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要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法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但這一規定并沒有彌合沖突。

首先,在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中存在法律沖突?!豆痉ā泛屯馍掏顿Y企業法管轄下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兩者注冊資本的內涵卻完全不同。在注冊資本的繳付時間方面,按照1994年《公司法》,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論股份有限公司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注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資本。而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首期出資不能少于注冊資本的15%,并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個月內繳付,其余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出資。其注冊資本顯然是認繳資本。2006年《公司法》修改了注冊資本的交付時間,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繳納注冊資本,其中20%在公司設立前繳納,其余的在公司設立后2年或5年內繳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公司設立前繳納全部注冊資本。但這和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繳付時間仍然不同。根據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方面,2006年《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萬元人民幣,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10萬元人民幣;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最低資本的要求,即使是外商獨資企業,盡管其可能類似于法人或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也沒有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具有明顯的超國民待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但《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存在明顯的次國民待遇。如果因此產生國際訟爭,我國政府將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

其次,中外合作企業中經營各方權利和義務失衡。我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大多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在這類有限責任公司中,按照《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合作各方可以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而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后,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據以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這就產生一個疑問,經過驗資程序的投資和合作條件是否都是注冊資本的組成部分,如果合作條件也是注冊資本的組成部分,那么其和投資又有什么區別呢?創設這樣一個法律概念的必要性何在呢?而根據《實施細則》規定,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作條件顯然不是注冊資本的組成部分。中外合作經營的大量案例表明,在實踐中,外方的現金出資通常作為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而作為中方合作條件的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專有技術則不作為注冊資本。這樣就可能導致中外合作企業合營各方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這些不作注冊資本的合作條件能否成為合作企業的財產呢?對作為合作條件的財產,是否可以成為合作企業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標的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實際上只有提供現金出資的外方投資者對公司債務承擔了有限責任,提供實物等作為合作條件的投資者卻沒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存在對公司債務不負有限責任的股東,這和作為公司法律制度基石的有限責任制度相悖[1],也有違起碼的公平和正義。實踐中,這種現象也確實引起了境外和國外投資者的強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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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影響論文

摘要:現行差異性的企業所得稅制,存在種種弊端,亦與國際通行慣例不符,給我國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帶來重重阻礙,不利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本文通過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的必要性做了分析,并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后對外資企業的影響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新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引言

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明年將正式實施,由于統一企業所得稅將直接關系到外資企業在我國的利益,必定給外資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

(一)所得稅兩稅合一的必然性

1、我國財政收入具備調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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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避稅的形式及原因淺議論文

摘要:近一段時間以來,外資企業避稅現象非常嚴重,使我國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本文分析了外資企業避稅的現狀、避稅的多種形式以及原因,目的在于為反避稅提供依據。

關鍵詞:外資企業避稅關聯企業

不久前,商務部公布了一串令人振奮的數字:2004年1至5月,全國吸收外資259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1%;新設外企17359家,比去年同期增長14%;合同外資額572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近50%。中國成了外資的一片熱土。

然而在這些閃光的數字背后,卻是另一番景象:55%的外商投資企業虧損。一方面外企大面積虧損,另一方面大量外資不斷涌入,面對這一現象,經濟專家一針見血地指出:不少外資企業虧損是假,避稅是真。本文擬就外資企業避稅的形式及原因做一些探討。

1外資企業避稅的現狀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官員日前指出,目前在華的外資企業偷逃稅的情況很普遍,許多跨國企業的避稅行為致使中國每年稅收損失約300億元,許多企業屬于非法避稅。由于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方面的稅收沒有計算在內,所以,實際避稅要遠遠超過3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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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外資企業)

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集體勞動合同

一九九四年·北京

集體勞動合同

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工會,其辦公地點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工會”,并與公司合稱“雙方”),于一九九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簽訂。

前言

根據北京齒輪總廠和博格--華納汽車傳動產品專營公司(下稱“博格-華納”)于1992年7月18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雇傭的條款和條件,并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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