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11: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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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發行中的證券監督詮釋
論文關鍵詞:私募發行證券監管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證券法中明確出現了“非公開發行”的字樣,表明私募發行作為證券發行方式的一種.已經得到我國法律的承認。闡述了證券私募發行制度也在逐步確立完善.要發揮私募發行的優勢.構建更加完善的證券市場,就要對私募發行進行監管。
1概述
證券發行,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分為公開發行與私募發行。其中,私募發行是指針對特定對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規范的證券發行方式。所謂“特定對象”是指:第一,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人自己的員工。第二,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的企業等。“特定方式”是指兩種方式:一是股東配股.又稱股東分攤.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東分配該公司的新股認購權.動員股東認購這種新股發行價格往往低于市場價格,事實上成為對股東的一種優待.一般股東都樂于認購二是私人配股.義稱第三者分攤.即股份公司將新股票分售給股東以外的本公司職工、往來客戶等與公司有特殊關系的第三者“特定規范”是指私募發行須依照的不同于一般公開發行的法律規范。
與公開發行相比.私募發行有以下特點:一是無須經過核準或登記.只要其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發行:二是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也相對公開發行的發行人大大減輕:三是私募發行也即非公開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在我國證券市場不是很成熟的現狀下.私募發行中存在很多問題.如發行人的法定義務不夠明確.私募發行的股票流動性不強.發行人利用私募發行的“外殼”逃避信息公開披露義務并演變成變相的公開發行.投資人資格偏寬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規范證券私募發行制度.有必要對私募發行進行監管。
私募證券投資金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摘要:2005年下半年,我國股市觸底反彈,開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雖然該波行情總體趨勢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經歷了幾次較大幅度的調整。其中,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而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優勢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文章首先對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進行探討,然后對其完善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透析我國證券私募的界定
關鍵詞:標準特定投資者發行方式
摘要:“投資者”與“發行方式”是證券私募界定的核心要素,我國證券法需要在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對證券私募的要素做出具體規定,以有效識別相關概念和決定有關制度的適用。
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將證券私募這一豁免審批的證券發行制度引入我國,但是如何對證券私募進行有效界定和識別,以明確區分于證券公募,并進而對證券監管機關介入證券發行的范圍進行定位,就成為了立法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證券私募的界定標準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證券私募的界定經過了長期的發展。以美國為例,1933年證券法并沒有使用證券私募的概念,而是規定了“不涉及公開發行的發行與交易”制度,但是該法卻并未給出相應的認定標準。1935年,“證交會”法律總監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向25個以下的人發行證券不是對很多人的發行,因此不會構成公開發行。此后,以人數為標準來判斷私募發行就成了主流方式。但是,在1953年SECv.RalstonPurinaCo.一案的審理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否定了該標準,并認為豁免的適用性“與受影響的特定類型的一些人是否需要該法的保護有關”,“針對那些有證據表明能夠實施自我保護的人進行要約發行,屬于‘不涉及公開發行’的交易”。由此形成的“需要保護”標準成為了新的核心標準。此后該標準被進一步細化,要求綜合考察系列因素:受要約人與購買者的數量,他們與發行人之間的關系、發行單位的數量、發行的規模、發行的方式、投資者是否成熟。此后美國私募認定標準雖有所演化,但仍以上述要素的分析為主要方法。綜合分析以上要素,美國私募發行的構成要件實質上有兩個:一是發行對象要件,即投資者是否成熟。因為對私募發行之所以豁免注冊,是因為其投資者有判斷風險大小的能力,具有投資所需的知識和經驗,沒有必要通過注冊制度來保護。二是發行方式要件,即是否公開發行。除了投資者是否成熟之外,考慮受要約人與購買者的人數多少、發行單位數量、發行規模等諸因素實際上是關心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的大小,考慮發行方式因素實際上是關心是否屬公開發行的問題。因此,在美國只要某一證券的發行是對成熟投資者的發行,并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就構成私募發行。
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以下情形為私募:勸誘對象不超過50人;或者人數為50人以上,但勸誘對象為主管機關規定的對證券投資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根據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法的規定,私募是指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的公司依照規定,對特定人以非公開方式招募有價證券的行為
證券私募發行法律體制優化
一、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現狀
(一)我國現行的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規定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和《公司法》是我國有關證券私募發行的最重要的兩部法律,其中增加了有關“非公開發行”、“向特定對象募集”等規定,為我國證券私募發行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我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證券私募發行不能免于注冊。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持經濟秩序的穩定,我國證券法規定對證券的私募發行采用核準方式進行監督,這使得我國的證券私募發行喪失了其原有的募集成本低、資本流通速度快的優勢。這種“重防弊甚于興利”的做法雖然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也“使公司募集資本的成本有所增加,資金的流通也變得緩不濟急,不符合現代企業希望籌資靈活彈性的需求”。
2.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的主體范圍太窄。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的主體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證券私募發行的主體應當適當擴大,使得中小企業也可以通過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證券私募發行體制
證券私募發行又稱為非公開發行,是指發行公司不向一般大眾公開發行有價證券,而僅對少數特定投資人,以直接洽商方式銷售發行證券以募集資金。在成熟資本市場,私募是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之一。與公開發行相比,私募有其獨特的優越性:第一,私募對募集者的資格基本上沒有限制;第二,私募成本比公開募集低得多,公開募集要花很高的注冊費用、中介機構費用和承銷費用,而私募卻不需要注冊,也不需要嚴格的評估和審計,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銷;第三,私募更易于創新,證券條款的靈活性很強,這非常有利于投資者在證券缺乏流動性的情況下以其他手段處理風險和收益等問題;我國的私募發行制度一直處于探索階段,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一度制約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與擴張。2005年10月我國通過了修訂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允許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開方式發行新股,為我國證券私募打開了制度空間。
一、我國私募發行的現狀
我國的私募活動事實上是處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2005年12月根據《中國地下金融調查》統計,中國地下金融的規模高達8000億元,其中私募基金的規模占到約6000~7000億元。也就是說8000億元地下金融,私募基金占了近九成。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私募基金規模大約有人民幣5000億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略弱于三分之一,規模較大的單一基金數額估計約2~3億元。由于私募市場發展的不規范,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勵和引導,欺詐性的私募難于得到禁止,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私募活動在監管的實踐中是受到抑制的。
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為私募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將導致股份公司私募股票的數量大大增加,私募股票轉讓的市場需求大幅提高,我國將面臨證券私募發行與轉讓市場大擴容和大發展。目前我國個人銀行儲蓄余額已超過13萬億元,其中80%集中在20%的儲戶手中,投資者缺乏良好的投資渠道。如果能夠對私募進行正確的引導,就能為大量銀行儲蓄資金提供一個新的投資渠道,通過儲蓄向投資轉化,有助于發揮民間資本在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產業資本市場和創業投資市場等金融服務市場中的橋梁作用,化解地下金融風險,為我國產業升級和核心產業的培育起到正面積極的作用。
二、我國證券私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與境外立法相比,我國目前兩部新法對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的規定過于粗泛,仍欠缺諸多制度支撐,可操作性層面尚存在巫待完善之處。
私募證券基金法律監管透析論文
【摘要】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今缺失合法地位,游離法律監管之外。面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旺盛的市場需求以及不規范的市場運作,對其加以法律監管更具現實性和緊迫性。應建立完善的登記備案制度,規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限制,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以加強對私募投資證券基金的監管。
【關鍵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法化;法律監管
在國外,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資格有嚴格規定,所以私募基金被稱為“富人的游戲”。反之,在中國,私募基金游離于法律規范之外,幾乎所有的機構和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所以國內業內人士稱其為“大眾化的賭博”。只此一點,足見我國私募基金市場的混亂及法律監管的缺失。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概念
一般認為,私募基金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私募產業投資基金,二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創投基金及私募股權(privateequities)基金是私募產業投資基金的主流,對沖基金則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流。在我國,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是政府主持和管理運作,所以私募基金主要就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結合私募基金的特點和證券投資的特點,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募集資金主要投資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權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者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資金管理方式。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
證券私募基金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就金融期貨和賣空機制的缺位、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這四個制度因素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管理、資金運用和法律地位上的約束,及其引發的國內證券投資基金與對沖基金的差距進行了探討。但是,本文認為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將要實行的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我國逐步開放的資本市場及有可能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將使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最終演化為對沖基金。
由于國內證券市場過去一直沒有買空機制,缺乏進行對沖和套利的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相關法律對私募基金的缺失,這些都使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演化過度到如喬治·索羅斯(GeorgeSoros)的量子基金(QuantumGroup)困難重重。雖然近期推出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都將拉近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對沖基金的距離,但是目前法律法規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資金運作在以下方面還存在相當的限制。
一、金融期貨和賣空機制的缺失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無從對沖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
海外之所以將此類投資于證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稱之為對沖基金;是因為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對沖的交易方式規避市場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我們所謂的對沖基金并非都采取對沖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進行對沖交易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很難稱得上是對沖基金。建立投資組合可以降低非系統風險,卻不可以消減系統風險。目前我國股市價格波動幅度大,系統風險約占市場風險的65%,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對國內股票的系統風險進行對沖十分必要與迫切。在債券市場上,由于國內還未實行利率市場化,債券的收益率波動較小,還未形成對債券類對沖工具的強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場化是中國金融開放與創新的必然趨勢,對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將日益暴露出來。由于缺乏金融期貨等對沖工具及賣空機制,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在單邊上升市場中獲利,而在證券市場的單邊下降趨勢中無法規避系統風險帶來的損失,不能如同海外對沖基金一樣,在雙邊市中同時獲利。表1對不同類型對沖基金的波動率進行了比較。
從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對沖交易規避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對沖基金,除做空傾向基金和新興市場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動性都遠不及標準普爾指數基金,而它們的Sharpe指數卻基本高于標準普爾500指數基金。
由圖1可以看出全球對沖基金的收益率雖然沒有明顯優于標準普爾500指數,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間還低于普爾指數,但是從1999年開始卻優于道瓊斯全球指數,且它的波動性遠遠小于標準普爾500指數與道瓊斯全球指數。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體制優化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制度論文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完善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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