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設計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8 0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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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制設計
一、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兩個重要原則,社會保障實施的范圍越普遍,越能體現出公平性。而且根據“大數法則”,參加社會保障的人數越多,互濟功能就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也越強。因此,社會保障稅的實施范圍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不分城市和農村,不分行業和部門,也不分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應盡可能地將條件具備的各類勞動者確定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當然,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難做到籌資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管理水平還比較低,不可能很快實現普遍征收社會保障稅,只能逐步進行。
(一)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員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應使我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都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二)從理論上講,對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似乎并沒有意義
從國外的情況看,英國、比利時等發達國家對公務員都實行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財政直接撥款,現收現付,日常管理也由財政部負責。美國則對政府公務人員同樣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公務員運作系統,機關和實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是由國家支付養老和公費醫療費用的。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辦法是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在市場經濟下,上述人員也會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從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發,應該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不過其稅款可以從預算經費中列支,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
唐代兩稅法稅制設計論文
[摘要]唐朝實行的兩稅法,被看做中國賦稅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兩稅法作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賦稅制度,其成功實施無論對當時的唐朝統治,還是對中國的整個賦稅史,以及后來整個中國的經濟重心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其反映出的稅制設計思想和設計原則,如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確定原則、簡化原則及低稅率原則等,在今天看來,仍然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均田制;租庸調制;兩稅法
一、唐兩稅法的主要內容
兩稅法由唐德宗時期的宰相楊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實施。有關兩稅法的記載。見《舊唐書·楊炎傳》:“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戶元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夏秋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后,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從古書中可以看到,兩稅法的內容主要包括:(1)納稅人。“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即不分本地人,還是外來戶,以居住地為標準,只要在當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納稅人。無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繳納1/30的稅收。(2)課稅對象。“以資產為宗”,這就是說,兩稅法的課稅對象就是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這里的資產指田畝,而不包括貨幣資產這種動產和房屋這種不動產。(3)課稅依據。“以貧富為差”,就是以居戶的戶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財產多少為依據。(4)納稅期限。由“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可知,夏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十一月底以前。(5)稅率。“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稅率與大歷十四年的稅率相同。
二、唐兩稅法產生的背景
(一)政治背景
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論文
摘要: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而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發展和不斷完善的基礎,因此,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是一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的核心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效率選擇。本文就社會保障稅的制度設計,以及開征社會保障稅后需要解決的幾個相關問題進行了研討。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制度設計配套改革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也逐步實現了社會化的統籌與管理。但在實踐當中,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統籌繳費暴露出欠規范、不統一和無法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資金來源等弊端。開征社會保障稅,應成為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完善的必由之路。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遵循國家、企業、個人(職工)三方共同負擔原則;堅持公平為主,兼顧效益原則;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原則;政令統一、政事分開原則,本文提出如下關于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方案: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
1.納稅人。根據國外通行做法,我國境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人員、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考慮到我國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且不平衡,農民負擔能力有限,近期內暫不將農民列入納稅行列。可選擇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以鄉鎮或縣為單位建立統籌式的區域性社會保障制度,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的征稅范圍。
2.征收對象與計稅依據。社會保障稅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或生產、經營利潤為征稅對象。雇員,以其因雇傭關系取得的、由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雇主以其因雇傭員工而支付雇員的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自營者,以其生產、經營利潤為征稅對象;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如果對經營成果不擁有控制權和所有權,而只取得固定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等同于雇員,以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和承包、承租所得為征稅對象;如果對生產、經營成果擁有控制權和所有權,除固定上繳被承包、承租單位一部分經營成果外,其余經營成果全部歸承包、承租者所有的,按自營者征稅,以其工資薪金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為征稅對象。自營者,是指同時既為雇主又為雇員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以及依法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主。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作為征稅對象的工資薪金應以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為標準。同時,社會保障稅應稅工薪收入應是職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前提下,既設起征點又設上限。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工薪收入(工薪支出)或生產經營利潤,不作任何稅前扣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社會和諧貫徹稅制設計論文
論文摘要:稅制設計問題是關系到稅制改革、稅收任務完成進而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在保證稅收總體規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節。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節。
論文關鍵詞:稅制設計稅收政策稅收管理和諧社會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的稅制設計
在保證稅收總體規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節。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節。
1.建立以人為本的稅制
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大筆支出常常會給民眾帶來沉重的負擔。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以個人為單位,沒有考慮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項目偏少,且沒有考慮到以上大筆支出負擔。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制征管工作的開展,但就現實而言,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制沒有做到以人為本,不利于社會和諧和民生改善。結合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的推廣,應該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擴大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將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同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稅收征管成本論文
傳統的稅制優化理論為了分析的簡便,往往把稅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部門的征管能力忽略了。然而現實生活中,再好的稅制,最終必須依靠征管才能實現其目標。稅收征管的難易程度和征管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優化稅制的設置。由于稅收征管因素的影響,有可能使得優化稅制在執行中產生意想不到的結果,偏離設計時的初衷。因此,有必要把優化稅收理論和稅收征管有機地結合起來,將征管因素作為衡量稅制結構優化的標準之一。
一、稅制優化必須考慮征管因素
1.稅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視
優化稅制理論往往在稅收導致的經濟效率損失與增進社會公平之間進行權衡,以尋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但稅收的課征并不是一種不花錢的活動,相反,稅務當局征稅要消費資源。與此同時,納稅人奉行稅制要付出代價,包括會計師和稅務師費,還有納稅人在填寫稅收申報表和作記錄時所花的時間價值。
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目前發達國家的稅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征管水平較低,因而稅收征管成本更高。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稅制設計時的初衷。
2.稅收征管能力制約稅制優化
稅收制度探究論文
一、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中制度變遷成本分析
(一)稅制變遷對制度安排的路徑依賴成本
新一輪稅制改革制度安排的路徑依賴在一般意義上表現為制度變遷過程中的成本,更深層次的表現為在制度變遷中因解決各種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沖突而付出的代價,也可表述為摩擦成本。
1.潛在納稅人利益集團的利益。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基本特征為:在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穩定的前提下,在年度和稅種之間統籌安排增稅和減稅的改革措施,實行結構性調整的稅制改革。其一,這種增稅和減稅相結合的結構性稅制改革,使一部分納稅人因稅負降低而取得利益,另一部分納稅人則利益受損。比如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農業稅,提高了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這會使相應的納稅人得到利益;未來可能開征的物業稅,將會增加一部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內資企業因所得稅稅率降低而整體稅負下降,外資企業卻因部分稅收優惠被取消而獲利減少,產生心理失衡,因而可能減少在我國的投資。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新一輪稅制改革帶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問題表現為:其一,結構性調整的稅制改革使稅收收入在一定期間相對下降可能會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帶來壓力,這種壓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如何化解,比如增值稅的轉型改革,將會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其二,由于新一輪稅制改革將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稅種的重新劃分,致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形成利益博弈局面。
3.多種利益集團的利益。在稅制改革過程中,除了涉及上述利益集團的利益外,還會出現多種利益集團共同博弈的問題。以我國開征燃油稅為例,作為“費改稅”的改革措施,政府早就提出了改革設想,并制定了改革的方案。但時至今日燃油稅仍未開征,除了近年來油價上漲的原因外,重要的原因在于與該項改革有關的原有利益主體不愿放棄既得利益。在利益均衡沒有打破的狀況下,博弈的結果只能表現為路徑依賴(二)完善稅收征管環境及提高稅收征管能力的成本
稅種結構優化論文
內容提要:稅種結構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一個優化的稅種結構,必須在效率基礎上,力求公平。稅制優化理論的核心是最優稅收和次優稅收理論,二者最為關注的是經濟效率。稅種結構在稅種數量、類型、功能和調控范圍上存在著差異,針對其不同表現,宜采取協調商品稅和所得稅的比重,進一步優化現有稅種,合理調整稅種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配置等方法。
[關鍵詞]稅種結構;優化策略;國民經濟運行;優化稅制理論
一、新時期稅種結構優化的基本標準
稅收作為“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①,它天然就和政治與經濟兩大問題聯系在一起,因而研究稅收問題自然離不開政治和經濟,必須以此為基本出發點,稅種結構優化也應從政治與經濟這兩個層面來界定。檢驗一種稅收是否優化的傳統標準是帕累托效率標準,并以此為依據從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兩個方面來定義最優稅收,但其舍象掉了兩個重要因素②:一是舍象掉政府稅收收入充裕與否因素,從而在稅收收入既定的假設前提下來探討稅收對經濟效率目標與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程度;二是舍象掉稅收征收管理技術可行與否因素,從而在稅收征收成本既定的假設前提下來探討稅收制度設計對其需要的滿足程度。因此,從政治與經濟兩個方面來界定稅種結構優化,更為直觀和科學。政治方面的內涵除了稅收負擔分配最符合社會公平準則以外,還應包括國家機器運轉所需收入的最大滿足;經濟方面的內涵除了稅收對經濟運行的扭曲程度最小以外,還應包括稅收征管效率的最大提高。根據稅種結構優化的內涵界定,其包含的內容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來確定:一是政府所需要稅收收入如何通過各稅種來實現,每個稅種應承擔多大的稅收份額才最為科學;二是現行稅制應該設置多少稅種,每個稅種應如何分布才最為合理;三是現行稅制中應包含哪些稅種類型,某一類稅如何設計才能最好地實現某一稅收政策目標;四是稅種的稅率高低應如何確定,怎樣設計才能在收入與激勵上尋求最佳的均衡點;五是稅種的征管構成是否科學,現有的征管技術水平是否與稅種設計的要求達到高度的一致性,理論與現實是否同時兼顧;六是稅種與稅種之間的關系如何科學地協調,以達到最大合力的發揮而不致于相互抵消。如果能同時達到以上要求,則稅種結構才能稱得上是優化的稅種結構,否則就是一種非優化態勢。由此可見,稅種結構優化也就是通過稅種及其各要素的設計來使稅種數量、稅種類型、稅負高低、稅種關系科學化與合理化,從而形成一個多類型、強功能、廣稅網的稅種體系,最終達到實現諸稅收政策目標的目的。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2頁。
②許建國:《中國經濟發展中的稅收優化目標與改單思路》,載于《管理世界》1996年第6期。
我國遺產稅立法分析論文
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國民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社會財富積累日益增加,同時我國也從一個收入比較均等的國家轉變成為一個收入差距較大的國家。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成為目前稅收工作和稅法研究的重點之一。而遺產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尤其是調節過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隱性收入的有效稅收措施,已被提上我國的立法日程。本文擬對遺產稅的相關問題做一探討。
一、遺產稅稅制模式的選擇
遺產稅稅制模式的選擇,關系到遺產稅納稅人的確定,扣除項目和稅率形式的設計等諸多具體課稅要素的規定,是課稅要素設計的基礎。遺產稅稅制如何選擇?贈與稅是否同時開征?如果同時開征,贈與稅與遺產稅如何配合、協調?這些有關稅制模式的問題,也是學者較為關注的問題之一。本文在分析、比較各國遺產稅和贈與稅制的基礎上,主張我國遺產稅應突出效率,兼顧公平,實行總遺產稅制以及贈與稅并入遺產稅合并征收的模式。
(一)遺產稅稅制模式比較
1.遺產稅稅制模式的類型
第一,總遺產稅制。總遺產稅制是對遺產總額課稅的稅制,即以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下的財產總額為課稅對象,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等為納稅義務人進行課征的一種稅制模式。美國、英國、新加坡及我國的香港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采用這一模式。總遺產稅制的特點是:(1)遺產處理程序是“先稅后分”,即先對遺產課稅,然后進行遺產分配;(2)此種模式的納稅人只有一個,“理論上是以死者為納稅義務人”,實踐中一般規定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人;(3)稅率的規定不以被繼承人和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系區分,一般為超額累進稅率。
國外遺產稅制與我國遺產稅制分析論文
遺產稅是針對財產所有人去世以后遺留下來的財產而征收的一種稅,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征收遺產稅。世界大多數國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遺產稅,是因為它可起到避免財富過度集中、抑制社會浪費、平衡納稅人心理等作用。西方發達國家開征遺產稅的時間較早,但在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各國的情況不同,因而在稅制結構、稅率設計、征收依據、稅種劃分、扣除減免等方面,各國也有所不同。
(一)從稅制結構來看,大致有三種類型: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總遺產稅制是指只對死者的遺產總額征稅,而不管遺產的繼承情況和遺產將作何種方式分配,英國、美國遺產稅制即屬這一類。分遺產稅制是根據繼承人與死者之間關系的親疏,以及繼承財產的多少,進行分別課征的稅制,法國、德國等采用此種稅制。混合遺產稅制是指先按總遺產稅制辦法征稅,然后再根據繼承人分得的遺產情況,如果分得的遺產超過一定限額,則按分遺產稅制再征一道遺產稅,采取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從稅制設計角度考慮,總遺產稅制稅率設計較為容易,稅制簡單;從征管角度考慮,總遺產稅制稅源可靠,管理簡便易行,而分遺產稅制因需考慮總體財產的具體分配,征管相對較難,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從組織收入角度考慮,如都采用同樣的累進稅率,總遺產稅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為它適用遺產總額而不是遺產分配額;從促進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分遺產稅制在減輕財富分配不公方面比總遺產稅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繼承財產規模累進征收的分遺產稅,以“財產越分散,繳納的稅額越小”來鼓勵財產在個人之間的分散。
混合遺產稅制與前兩者比較。相對兼容了兩者的優點,但征兩道稅,不僅在稅率設計方面比較復雜,而且也有重復征稅的嫌疑。
(二)從征稅依據看,大致有三種標準:國籍標準、住所標準和財產所在地標準。國籍標準是以財產所有者的國籍為依據;住所標準是以財產所有人的住所為依據;財產所在地標準是按財產的所在地劃分稅收征管權。
如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
唐兩稅法研究論文
[摘要]唐朝實行的兩稅法,被看做中國賦稅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兩稅法作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賦稅制度,其成功實施無論對當時的唐朝統治,還是對中國的整個賦稅史,以及后來整個中國的經濟重心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其反映出的稅制設計思想和設計原則,如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確定原則、簡化原則及低稅率原則等,在今天看來,仍然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均田制;租庸調制;兩稅法
一、唐兩稅法的主要內容
兩稅法由唐德宗時期的宰相楊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實施。有關兩稅法的記載。見《舊唐書·楊炎傳》:“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戶元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夏秋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后,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從古書中可以看到,兩稅法的內容主要包括:(1)納稅人。“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即不分本地人,還是外來戶,以居住地為標準,只要在當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納稅人。無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繳納1/30的稅收。(2)課稅對象。“以資產為宗”,這就是說,兩稅法的課稅對象就是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這里的資產指田畝,而不包括貨幣資產這種動產和房屋這種不動產。(3)課稅依據。“以貧富為差”,就是以居戶的戶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財產多少為依據。(4)納稅期限。由“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可知,夏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稅收的納稅期限最遲在十一月底以前。(5)稅率。“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稅率與大歷十四年的稅率相同。
二、唐兩稅法產生的背景
(一)政治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