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18: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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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轉讓制度論文
論文摘要:在現行法律明確取水權可以轉讓的前提下,我國未來水權制度的發展應明晰水權,并允許除取水權以外的其他水權依法轉讓。應實行水權轉讓登記制度,明確規定水權轉讓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賦予該登記以公信力,以保障水權交易的安全。
論文關鍵詞:水權;取水權;水權轉讓
一、國外水權轉讓制度的發展
水權是權利人依法對水資源使用、收益的權利。水權轉讓又稱水權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對水權進行的有償讓與。水權轉讓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國外,關于水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發端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達到高潮。在研究過程中,各國的學者均注意到本國的社會制度、水資源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對水權制度構建的影響,同時,他們注重將水權制度的理論研究與本國的水資源使用和管理實踐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權制度理論。這些理論主要包括河岸權制度理論、優先占用權制度理論、可交易水權制度理論和公共水權制度理論等。
可交易水權制度產生于美國西部的缺水地區,近些年來擴展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可交易水權制度是人們為了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排他性水權制度。允許水權交易,可以促使水資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區、行業和用戶轉移,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權理論逐漸被廣泛接受,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智利等國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權市場。墨西哥自20世紀90年代初實施綜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法規體系改革后,水權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此外,中東的一些缺水國家也在討論和準備實行這種制度。縱觀國外的研究進展,各國的水權制度理論還不完整,遠未達到成熟、經典的程度。相應的,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國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二、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水權制度發展論文
一、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經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之路,可持續發展才能得以實現”。這句話表明,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從理論層面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建立在區域經濟理論和循環經濟理論上的經濟形式。即指在一定區域內,以循環經濟理論原理為指導,以區域經濟理論為基礎形成的經濟模式。區域循環經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首先區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個企業或一個工業園區,也可以表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區域循環經濟可以是在其區域內部的企業、工業園區等單元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上,在更高層面、更廣范圍和更大深度上實發展的循環經濟;作為整個社會的組成單元,只有區域循環經濟很好的建立并發展起來,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產業結構優化,真正建立起節約型社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循環經濟發展。
從實踐角度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最終目標是使區域內的經濟、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達到共同的和諧發展,其實質是在充分貫徹實施循環經濟的“4R”原則(減量化原則、再使用原則、再循環原則、重組化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種生產原材料和生產廢棄物相互之間的交換建立起來生態產業鏈。
區域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有:
1.由點及面的發展模式。一個區域內各個地區的自然資源不同,發展程度有差異,因此不能全面鋪開發展循環經濟。首先根據區位優勢理論和自然資源的實際稟賦,選擇區域內的重點地區;接著選取該地區內的核心企業,利用循環經濟原理對該企業進行試點,從而帶動整個地區,進而整個區域發展循環經濟。
水權制度變遷途徑論文
一、制度變過理論和產權經濟學簡介
經濟學主要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資源如何達到最佳配置的問題。主流的新古典經濟學假設交易活動不存在“阻力”,交易費用(Trans-actioncost)為零的情況下,研究資源配置在完全的市場制度下如何實現最優均衡。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顯然和現實有較大差別,不能解釋長期經濟增長和制度變革。20世紀70年代以來異軍突起的新制度經濟學,是對主流經濟學最重要的挑戰和補充。新制度經濟學將制度作為主要研究對象,認為制度是社會中個人的行為規則,用于增進社會秩序,是經濟增長的根本性要素。由于現實社會中制度是一種稀缺資源,因此制度的變遷和創新問題就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內容。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理論認為,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的過程,是通過不斷的制度創新完成的。制度變遷的原因是舊有制度轉向新制度變得有利可圖,因此對新制度產生需求,相應地產生新制度供給。從一種制度轉向另一種制度,需要付出成本,如果這種變遷的成本小于新制度帶來的個人凈收益,則制度變遷才會發生。制度變遷相對可以劃分為強制性變遷和誘敵性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一群人在響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制度不均衡產生的原因可能包括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技術條件變化、制度需求改變或其他制度安排改變。制度變遷因常需要集體行動而產生所謂“搭便車”(Freerider)問題,使自發過程提供的新制度供給不足,從而使政府法令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成為必要。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產權制度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對產權理論深入研究孕育而生的產權經濟學,已經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支柱理論之一。產權制度實際上是為了解決人類社會中對稀缺資源爭奪的沖突所確立的競爭規則,這些規則可以是法律、規制、習慣或等級地位。完整的產權是一組權利,包括:①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各種方式使用財產,包括有權在物質形態上改變乃至毀壞財產;②收益權,即直接從財產本身或經由協約關系從別人那里(在財產轉讓的條件下)獲取收益;③轉讓權,通過出租或出售把與財產有關的權利讓渡給他人。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將產權區分為使用、收益、轉讓諸權只是初步分解,其中每一種權利都可能得到更為具體和細致的分解,這就使得產權結構復雜化。產權結構存在各種不同的形式,私有產權(PrivateProperty)和共有產權(Commonproperty)是產權安排形式的兩個極端,大多數產權安排處于這兩者之間。產權經濟學強調產權結構和人類行為激勵的內在聯系,認為不同產權制度和產權結構的差異對資源配置產生重大影響。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產權的決定性特征,它不僅意味著不讓他人從一項權利中受益,而且意味著權利所有者要對該項權利使用中的各項成本負責。產權界定的含義是指提高共有產權的排他性。產權的界定需要付出成本,可以劃分為排他性成本(Exclusioncost)與內部管理成本(Internalgovernancecost)。排他性成本包括界定成本和維護成本,這里的界定指在物理與價值形態上給出產權的邊界,并使之能夠被有關交易者乃至社會識別和承認。產權的內部管理成本,是指不具有排他性,共同擁有產權的所有者做出決策、采取行動時所耗費的成本。
由于共有產權使內部成員的努力程度普遍降低,共有產權的有效行使往往有賴于很高的內部管理費用,降低共有產權的內部管理費用依賴于產權的排他程度的加強,但相應要付出排他性成本,只有當新增的排他成本低于所減少的內部管理成本時,排他性程度的加強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說,只有當產權界定的收益大于產權界定的成本時,人們才有動力去制訂規則和界定產權,因此產權總是沒有被完全界定的。沒有被完全界定的產權就會產生外部性,即產權行使效率下降帶來的損失。理論上來講,產權沒有完全界定帶來的成本節約等于產權沒有完全界定而帶來的損失。因此人們會不斷地界定產權,直至兩者在邊際上達到相等,形成暫時的制度均衡。產權制度的演變實際上就是產權不斷被界定、外部性不斷內部化、產權行使效率不斷提高的過程,也是產權制度均衡不斷被打破,產權制度創新不斷涌現、產權制度不斷變遷的過程。從西方國家產權制度變遷的歷史來看,大體上經歷了共有產權、排他性共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三個階段。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種形式的共有產權在當代西方國家都不同程度存在,任何國家從未建立起純粹的私有產權制度。
二、我國水資源的共有產權制度安排
從人類歷史上看,資源稀缺的出現和加劇以及相伴隨的相對價格提高,是產權制度出現的基本原因。在自然資源相對充裕時,對這些資源設置產權的成本超過了潛在的收益,自然資源往往被當作公共財產使用。當人口相對于穩定的資源數量增長時,人們之間的競爭趨于尖銳,一旦資源稀缺達到導致人們相互對抗的水平,產權制度的出現便不可避免。當水資源相對并不稀缺之時,設置水權的收益不高,水資源處于開放利用狀態,這反過來助長了水資源的粗放利用,加速了水資源稀缺的出現,而資源稀缺的日益顯現,又客觀上提出了設置水權制度的需求,以遏制資源利用的快速增長,優化配置稀缺水資源。
水權制度研究論文
本文通過深入分析產權制度及其創新的一些基本理論,并結合國內外的相關研究背景和進展,針對我國目前水權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中的制度障礙,提出了較為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建議。
從當前和未來經濟社會的發展看,水資源正日益影響全球的環境與發展,甚至導致國家間的沖突。我國水資源形勢不容樂觀,水資源緊缺已經成為21世紀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
無論在中國還是世界上其它國家,傳統上解決水資源短缺問題總是求助于工程和技術手段,而運用政策、制度和管理手段來解決水資源危機問題并未引起政策制定者和管理工作者的足夠重視。但從實質上說,不論是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還是水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支撐,一般都有資金和技術兩方面的問題。它們二者又同時受制于政策、制度和管理方面的約束。
我國的水利資金狀況和水利技術條件,在某種程度上都是特定水資源政策、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下的產物。因而可以說,我國的水資源政策、制度和管理實際上是最終的決定因素,并且日益成為影響水資源短缺狀況的最重要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通過水權和水市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借助政策、制度和管理手段來合理開發、優化配置、高效利用水資源已成為水利工作的中心任務[1]。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產權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論和相關研究進行簡單的總結,以期對當前我國的水權制度創新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一、產權和產權制度
制度經濟學認為,經濟制度研究的關鍵概念是“產權”,制度規則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行為主體的權利規定。有效的產權制度是整個經濟制度的核心。它一方面直接影響人們經濟活動中的行為方式,另一方面為其它制度提供基礎。由于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形成了一個經濟學的分支——產權經濟學。
水權制度完善研究論文
水是人類生活、生產的必需品,水權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因此,應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充分保障。無論實體上的制度還是程序上的制度,都必須科學可行并得到切實的遵守,這樣社會才會秩序井然,水資源才能得到最優配置。然而,我國現行水權法律制度還存在許多缺失,因此,完善我國水權制度勢在必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完善我國現行水權制度。
一、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有效配置水資源的作用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已成為世界第一用水大國,水資源短缺成為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節約用水、合理用水,克服用水危機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所必須面對的問題。《水法》規定的節約用水制度對緩解我國水資源匱乏的局面無疑是有益的,但是它畢竟是一種導向性的軟約束,對水資源的培植起不到決定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中,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和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趨利性”是其本質,缺乏強有力的軟約束制度很難要求他們為社會去犧牲個人利益。因此,筆者認為,利用“經濟人”的趨利本性,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是合理高效配置水資源的有效途徑。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此持否定態度;但現實中卻在悄悄進行,所以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勢在必行。
(一)科學界定我國《水法》中水資源的概念
《水法》對水資源概念沒有作科學的定義,只是對水資源的存在范圍作了規定。《水法》規定: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此規定不是對水資源概念的作科學定義,它沒有反映水資源的本質特征—存于自然載體無人類勞動介入的純天然性。僅以水資源存在的大致范圍來界定水資源的概念顯然是不科學的和不周延的,因為存于地表的除了自然資源水外,還有產品水(包括人造水)。盡管產品水來源于自然資源水,在物理性質上與之毫無區別,但由于它包含人類勞動,已不再屬于自然資源的范疇,而是勞動產品。如果以現行《水法》關于水資源的概念去界定現存于地表的各種水體的權屬必然出現錯誤和矛盾。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你家游泳池的水屬于地表水,所以你家游泳池的屬于國家所有。顯然,這個邏輯結論是錯誤的。因為,你家游泳池的水是你花錢買來的產品水,怎么變成了國家所有呢?結論錯誤的原因在于該命題的大前提是錯誤的,即“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筆者認為,《水法》對于水資源的定義應修改為:“本法所稱水資源,即自然資源水,是指存在于自然載體處于自然狀態可供利用的淡水。包括地表自然資源水和地下自然資源水”
(二)明確地表明各種載體中水的權屬
水權變遷制度管理論文
一、制度變過理論和產權經濟學簡介
經濟學主要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資源如何達到最佳配置的問題。主流的新古典經濟學假設交易活動不存在“阻力”,交易費用(Trans-actioncost)為零的情況下,研究資源配置在完全的市場制度下如何實現最優均衡。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顯然和現實有較大差別,不能解釋長期經濟增長和制度變革。20世紀70年代以來異軍突起的新制度經濟學,是對主流經濟學最重要的挑戰和補充。新制度經濟學將制度作為主要研究對象,認為制度是社會中個人的行為規則,用于增進社會秩序,是經濟增長的根本性要素。由于現實社會中制度是一種稀缺資源,因此制度的變遷和創新問題就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內容。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理論認為,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的過程,是通過不斷的制度創新完成的。制度變遷的原因是舊有制度轉向新制度變得有利可圖,因此對新制度產生需求,相應地產生新制度供給。從一種制度轉向另一種制度,需要付出成本,如果這種變遷的成本小于新制度帶來的個人凈收益,則制度變遷才會發生。制度變遷相對可以劃分為強制性變遷和誘敵性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一群人在響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制度不均衡產生的原因可能包括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技術條件變化、制度需求改變或其他制度安排改變。制度變遷因常需要集體行動而產生所謂“搭便車”(Freerider)問題,使自發過程提供的新制度供給不足,從而使政府法令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成為必要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產權制度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對產權理論深入研究孕育而生的產權經濟學,已經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支柱理論之一。產權制度實際上是為了解決人類社會中對稀缺資源爭奪的沖突所確立的競爭規則,這些規則可以是法律、規制、習慣或等級地位。完整的產權是一組權利,包括:①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各種方式使用財產,包括有權在物質形態上改變乃至毀壞財產;②收益權,即直接從財產本身或經由協約關系從別人那里(在財產轉讓的條件下)獲取收益;③轉讓權,通過出租或出售把與財產有關的權利讓渡給他人。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將產權區分為使用、收益、轉讓諸權只是初步分解,其中每一種權利都可能得到更為具體和細致的分解,這就使得產權結構復雜化。產權結構存在各種不同的形式,私有產權(PrivateProperty)和共有產權(Commonproperty)是產權安排形式的兩個極端,大多數產權安排處于這兩者之間。產權經濟學強調產權結構和人類行為激勵的內在聯系,認為不同產權制度和產權結構的差異對資源配置產生重大影響。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產權的決定性特征,它不僅意味著不讓他人從一項權利中受益,而且意味著權利所有者要對該項權利使用中的各項成本負責。產權界定的含義是指提高共有產權的排他性。產權的界定需要付出成本,可以劃分為排他性成本(Exclusioncost)與內部管理成本(Internalgovernancecost)。排他性成本包括界定成本和維護成本,這里的界定指在物理與價值形態上給出產權的邊界,并使之能夠被有關交易者乃至社會識別和承認。產權的內部管理成本,是指不具有排他性,共同擁有產權的所有者做出決策、采取行動時所耗費的成本
由于共有產權使內部成員的努力程度普遍降低,共有產權的有效行使往往有賴于很高的內部管理費用,降低共有產權的內部管理費用依賴于產權的排他程度的加強,但相應要付出排他性成本,只有當新增的排他成本低于所減少的內部管理成本時,排他性程度的加強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說,只有當產權界定的收益大于產權界定的成本時,人們才有動力去制訂規則和界定產權,因此產權總是沒有被完全界定的。沒有被完全界定的產權就會產生外部性,即產權行使效率下降帶來的損失。理論上來講,產權沒有完全界定帶來的成本節約等于產權沒有完全界定而帶來的損失。因此人們會不斷地界定產權,直至兩者在邊際上達到相等,形成暫時的制度均衡。產權制度的演變實際上就是產權不斷被界定、外部性不斷內部化、產權行使效率不斷提高的過程,也是產權制度均衡不斷被打破,產權制度創新不斷涌現、產權制度不斷變遷的過程。從西方國家產權制度變遷的歷史來看,大體上經歷了共有產權、排他性共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三個階段。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種形式的共有產權在當代西方國家都不同程度存在,任何國家從未建立起純粹的私有產權制度。
二、我國水資源的共有產權制度安排
從人類歷史上看,資源稀缺的出現和加劇以及相伴隨的相對價格提高,是產權制度出現的基本原因。在自然資源相對充裕時,對這些資源設置產權的成本超過了潛在的收益,自然資源往往被當作公共財產使用。當人口相對于穩定的資源數量增長時,人們之間的競爭趨于尖銳,一旦資源稀缺達到導致人們相互對抗的水平,產權制度的出現便不可避免。當水資源相對并不稀缺之時,設置水權的收益不高,水資源處于開放利用狀態,這反過來助長了水資源的粗放利用,加速了水資源稀缺的出現,而資源稀缺的日益顯現,又客觀上提出了設置水權制度的需求,以遏制資源利用的快速增長,優化配置稀缺水資源。
水權制度歷史特點研究論文
在中國歷史上,水資源大體歸國家所有.并沒有完整的水權制度。因為完整的水權制度不僅應該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還應包括水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一些閃光的歷史文獻,卻吸引我們對中國水權制度的歷史特點進行研究,并獲得了有益的啟示。
一、國家是水資源的所有者
在我國歷史上,水資源所有權一直歸國家所有。歷代中央集權國家,創設了較為系統的水資源管理體制,為水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實施提供了渠道,起到了保障作用。
相傳,早在舜的時候,就令伯禹作司空,專門負責水利。《周禮》對先秦的水利官川衡和澤虞的設置及其職能,有比較詳細的記載。《管子·度地篇》詳細記載了當時水官的具體職責,施工組織形式和分工等等.、從我國歷史的開篇,對水資源實行國家統一管理的思想就非常明確。在這一時期,春秋末期楚國修建的“芍陂”水利工程,規模非常大;吳國開鑿的邗溝,是我國最早的人工運河。秦、漢是我國中央集權國家形成和鞏固的時期,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是當時強化中央集權的一個方面。秦漢中央國家機構均設有都水長丞,“掌諸池沼,后政為使者”。漢武帝曾經非常重視國家對水資源的管理.在繼承秦制的基礎上,中央政府專門配備了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到了東漢的時候,都水長丞被改為河堤謁者,并設、“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從兩晉十六國到南北朝,都基本上沿用了這種官制的設置,只是名稱略有變動。作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秦漢集權性的水資源管理體制,表現了國家對水資源的所有權。當時著名的秦渠、漢渠、靈渠、白渠的修建,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特別是靈渠,溝通了長江和珠江水系,對航運及灌溉均發生著很大的作用。
隋唐以后,我國中央集權國家進一步發展、壯大。隋統一全國,考察了前代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沿革,創新隋制。隋初在中央國家機構中設水部侍郎,屬土部領導。隋煬帝執政后,改水部侍郎為水部郎,屬工部領導。唐從隋制,自此至清,基本上沿用隋制,較少變動。
可見,在我國歷史上,通過中央國家機構對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實現了水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水資源的國家所有,有利于形成水資源開發利用上的全局觀念,有利于對水資源實行全國統一、有序的管理,有利于充分調動人力和物力,修建全國范圍內大規模的水利工程.我國歷史上水權制度的主要特點,便是水資源管理大體停留在表達國家所有權這個層面,而且,水資源國家所有之路,一直延伸到了今天。新《水法》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實行單一國家所有制,明確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確立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原則。國家是水資源的所有者,也是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明確規定水資源為公共所有,把水資源產權界定為國家或集體所有,加強政府的管理和控制。目前,我們完善水權制度、發展水權市場,其前提仍然是確立水資源國家所有,讓公有權力對水權進行初始分jIz,然后才退出水資源分配活動。也就是說,水權的分配,總是要先進行水權的初始分配,然后才進入初始分配之后的再分配。并且,人們總是強烈希望擁有公共水權(如航運),由于這部分水權無法在市場上競爭,公共部門在初始水權的分配中,或者購買這部分水權,或者直接保留下來。因此,以水資源國家所有為基礎的初始配置還是必須的。
水權制度建立分析論文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二十年的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中,我們黨不僅從理論上發展了馬列主義、思想,確立了鄧小平理論;而且在實踐中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水利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二十年的歷史進程中,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水利改革與發展不僅取得了輝煌成就。而且隨著我國的經濟結構、計劃經濟和投資體制及結構的變化。水利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其結構、體制和機制都發生了變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但水如何適應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水能否作為商品走向市場,建立水市場經濟,必然涉及到水權及其商品的屬性,這是新時期水利面臨的一個新的理論問題。
一、關于我國水權的現行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三條中規定了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水資源。因此,《水法》規定,國家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并征收水資源,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步驟、范圍和辦法,以及水資源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3年6月國務院了《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水資源費的征收辦法至今尚未出臺。以上是我國對水權、取水許可權的現行法律規定,是研究水權理論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關于水權的特征及其商品屬性問題
水是自然資源,又是經濟資源,更是戰略資源,是可以不斷循環和更新、自我增值的資源,是人類共享的資源。因為水最基本的特性是人類的生命之源、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大動脈,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命脈。它涉及人類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涉及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它具有除害興利的雙重作用,兼有公益、半公益性的特點,這些特性互相影響,構成一種十分復雜的系統。
水作為資源具有雙重屬性,即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雙重屬性。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經指出,土地(在經濟學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現成的生活資料供給人類,它未經人的協助,就作為人類勞動的一般對象而存在。因此,水和土地一樣是人類的生活資料。但水和土地一樣又是生產資料,這樣水和土地都具有雙重屬性。
水權建設制度管理論文
一、水權的含義
關于水權,在水利行業內和一些學術機構,近來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比如,水權主要指水的所有權;水權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水權分水資源水權和水工程水權;還有人認為水權是水產權的簡稱,是一個權利束,有“豐富的水產權內涵”等,這里不一一詳述。
何謂水權,從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一些水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到較為統一的解釋。《菲律賓水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水權是由政府授予的取水用水特權”。《臺灣水利法》第15條規定:“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澳大利亞水權制度較為發達,在澳洲的法律中,“水權”一詞有如下表示:“waterrights”、“waterpropertyrights”、“propertyrights”。從字面看,翻譯成“水權”無可厚非,但究其實質,據筆者的理解,卻是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權。如在澳大利亞官方網站的《水改革》一文中,“propertyrights”(財產權),指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在使用的時候,要允許它可以交易或轉讓給他人。在澳大利亞《水權的永久交易規定》中,“waterrights(水權)”,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權。綜上所述,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認識:在一些存在水權制度的國家,水權是指水資源的使用、收益權(筆者認為,從廣義上理解,使用權可以包含收益的內容。使用不僅是對物的效用的利用,還包括在物之上獲得經濟利益),它區別于水資源所有權,它的獲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通過雙方當事人的交易來實現。
二、水權的法律屬性
1.水權的公權屬性
這是由水資源國家所有決定的。19世紀以來,資本主義所有權制度的發展主要表現為法律對私人所有權的限制。在水資源方面,人們逐漸認識到水資源巨大的經濟價值和不容替代的生態環境價值,各國在制定《水法》時,大都將水資源的權屬定位在國家所有。由于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造成的環境問題,許多國家逐漸開始注重水資源的公共性。國家通過公共受托人(如中央政府)對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水權,既然是從水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是對水資源取得的使用和收益之權,它的確立必然基于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基于所有權人與水權人訂立的合同,要體現國家的意志和利益。加之“有些水服務則主要具有公共物品特征,比如防洪、河道治理、水文監測、水質保護等都屬于公共物品的范疇,具有非競爭性和非獨占性,需要由政府來提供這些公共服務”。因此水權的公權性質是必然的。
區域經濟水權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途徑就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而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關鍵是使自然資源和生產活動達到平衡狀態。水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最基本的自然資源,通過水權制度的建立對水資源進行多方面的管理能夠使水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大大緩解其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基礎,進而有力的促進了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區域循環經濟水權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區域間的經濟合作越來越多,通過各種形式的互動合作增強了區域間的整體經濟實力,使不同地區能夠得到共同發展。但這種增長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方式為主,是以無計劃的利用環境資源而換來的。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繼續飛速發展,其與自然生態、資源之間的矛盾會日益尖銳。一方面,粗放式的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造成巨大的破壞;另一方面,資源環境遭到破壞后,經濟賴以飛速發展的基礎減弱,對經濟發展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要平衡兩者,達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要大力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在環境資源中,水資源是各行各業生產發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自然環境生存并自我修復的關鍵要素。因此,發展區域循環經濟就應首先面對我國現有的水資源特點,利用建設有效的水權制度使水資源成為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支持。
一、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經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之路,可持續發展才能得以實現”。這句話表明,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