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5 03: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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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研究論文
一、傾銷與反傾銷制度
《關貿總協定》的第6條是關于“傾銷與反傾銷”的規定,由于該條款是一個總的原則,在內容上存在著許多漏洞,也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則。為此,總協定又于1967年創制了一個作為總協定附屬文件的(反傾銷守則),對第6條進行了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守則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目前,作為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后文本之一的《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議》(即《反傾銷協議》)是最重要的國際反傾銷法規,《反傾銷協議》共18條及2個附件,由3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總則、傾銷的確定、損害的確定、國內產業的定義、反傾銷調查的發起、后續調查、證據、臨時措施、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的征收、追溯力、反傾銷和價格承諾的期限和復議、公告和裁決的解釋、司法審議、代表第三國的反傾銷訴訟、發展中國家成員等16條;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協商爭端解決等內容;第三部分是最后條款。《反傾銷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傾銷的概念
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擠人另一國的貿易內、對該另一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產業造成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該國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的行為。由上述概念可知,構成傾銷必須有兩個要件:其一,存在低價銷售行為;其二,該行為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該國的新建工業產生嚴重阻礙。
(二)低價銷售的確定
一國產品以低于它的正常價值擠人進口國的貿易內,是指從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產品的價格低于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在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如果沒有這種價格,則以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或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推銷費用的利潤為依據。但在實踐中,對每一具體事例的銷售條件的差異、賦稅的差異以及影響可比性的其他差異必須予以適當考慮。
世界貿易組織分析論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于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該組織的基本原則和宗旨是通過實施市場開放、非歧視和公平貿易等原則,來達到推動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日內瓦萊蒙湖畔的關貿總協定總部大樓內。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
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新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7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后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后來由于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后,歐共體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該組織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于平等地位。它的職責范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和作為一個論壇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并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二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它監督著各個委員會并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一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每6年一次。上訴法庭負責對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論文
淺析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上訴審的一些不足
焦璐
一、上訴審簡介
上訴審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新增的一個程序。《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下稱《諒解》)中規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訴權,但上訴審的范圍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問題和法律解釋,上訴機構的職責是維持、修改或推翻一審中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裁決和結論。
(一)上訴機構
1995年12月,首批上訴機構成員宣誓就職,他們分別來自美國、新西蘭、德國、埃及、菲律賓、烏拉圭、日本,上訴機構由7人組成,其中法官、律師、經濟學教授各1名,外交官及法學教授各2名。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任1次。上訴機構成員的產生是由世貿組織各成員的代表提名。在此基礎上,總干事、爭端解決機構主席、總理事會主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的主席聯合提出建議名單,再由爭端解決機構正式任命。上訴機構成員應在世貿組織中具有廣泛代表性,必須是在法律和國際貿易領域中公認的權威,對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具有專業知識,并且與任何政府沒有什么關系。上訴機構不一定常駐日內瓦,但一旦有上訴案子,在任何時候經短期催促應到場,并一直處理完上訴事宜。
世界貿易組織現狀論文
論文關鍵詞:灰色區域世界貿易國際貿易摩擦
論文摘要:盡管世界貿易組織有著更多的優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隱患,本文主要探討世界。
一、灰色區域措施給國際貿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謂的灰色區域是指進出口國之間,在關貿總協定之外,對某項產品達成雙邊(或多邊)的“自動出口限制”、“自動出口限制協議”或“有秩序的銷售安排’。這種協議一般是政府部門間達成的,也有私人企業之間在政府支持下達成的。往往有意避開國際國內貿易法與競爭法的原則或規則。在名義上,這些協議是出口國方面“自愿”承擔限制的單方面行為,從而避開了進口國國內法規定,實則是在對方威脅要采取更嚴厲措施的條件下別無選擇,被迫同意的。由于這種協議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間,故而得名。“灰色區域”協議萌芽于1959年紡織品協定產生前后,2O世紀70年代起迅速蔓延擴大。據關貿總協定秘書處1987年對已知“灰色區域,協定的統計,已達135個,占世界貿易總額的lO,且集中于幾個敏感行業,其中:鋼鐵產品38個、MFA之外的紡織品有28個、農產品21個、運輸設備l4個、電子產品11個、鞋類8個、機械工具7個,從進口國來說,歐共體69個、美國48個、加拿大7個;涉及出口國也相集中:日本25個、韓國24個、歐共體7個。
進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計地避開同際同內貿易法的制約,采取“灰色區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政府不斷遇到反傾銷反補貼指控或者收到受到“嚴重損害”的申訴,如果按法律規定確定損害,采取行動,常常要經歷一番從調查、取證、聽證到裁決的繁雜程序,耗時費財。比較而言,雙邊私下協議則簡單易行。
同時,對那些季節性或周期性產品,可以為國內各生產者保證一個相對穩定的價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國家的競爭,確保其收益。另外,對于國內生產者的嚴重損傷是由一個或幾個進口國的進出產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堅持對所有出口國一體同罰,只需對直接造成損害的“特定來源”國采取行動即可,以免傷及無辜、另作補償或受到報復。對出口國來說,“自愿”雖出于無奈,但在經濟上不一定吃虧。因為出口數量雖然受到限制,但在這類協議的“價格承諾”中,卻常含有提高價格的約定,因而具有“內涵補償因素”。從經濟學上看,這可使出口商獲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進口國或進口商的腰包的。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論文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個獨立完整的解決其成員國家在WTO協定項下各種貿易爭端的司法系統,就是人們常說的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司法系統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專門的裁判機構以及保證裁判能夠順利執行的機制。
迄今為止,WTO已經受理了300多個案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最新報告,已經結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結案件。
WTO的成員國經過談判達成的協議,是WTO的規則。WTO的規則是WTO的核心。它規定了世界貿易要遵循的國際法律。附件2《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就是爭端解決機制要遵循的程序法。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WTO的重大突破。本文從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歷史沿革、作用和特點、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主體等方面簡要介紹一下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1.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歷史由來
目前的爭端解決機制遵循的程序和規則是半個世紀以來GATT1947實踐的發展,也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條和23條是關貿總協定關于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規則和法律基礎。第22條規定了締約方之間進行磋商的權利;第23條規定了提出磋商請求的條件、多邊解決爭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權報復等。但是,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存在一些嚴重缺陷。例如,由于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爭端解決往往久拖不決;由于奉行“協商一致”原則,被專家組裁定的敗訴方可借此規則阻止專家組報告的通過。這些缺陷使得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世界貿易組織探討論文
復旦大學國際法專業2001級
劉新宇
內容提要:當今全球化愈演愈烈,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全球化的產物,也應該適應這一趨勢。全球化向WTO提出了加強透明度、提高國民社會參與度的要求。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簡稱NGO)對于加強世貿組織的民主性和參與性具有重要意義。WTO制度中已經有了關于非政府組織的相關規定和實踐。但是相對于國際社會的要求來說,這還遠遠不夠。值得注意的是,WTO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依舊對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持有懷疑態度,這是有著深刻的原因的。本文作者建議WTO借鑒其他政府間組織針對非政府組織所采取的措施,切實改善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關系。中國剛剛復關,中國領域內的非政府組織的成長與發展有利于維護我國政府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WTO透明度關系
一,非政府組織對于WTO的價值和意義。
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興盛發展與其在國際事務上越來越多的參與是與全球化分不開的。全球化被視為是一種“國家內部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外化”,①——諸如環境污染的全球性的問題更多的需要在國際上得以解決,從而削弱了主權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對這些活動的控制能力。對這些全球性問題的承認,帶來了更多的國際層面上的談判與協商,這樣也就為國際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更大的活動空間。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論文
一、上訴審簡介
上訴審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新增的一個程序。《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下稱《諒解》)中規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訴權,但上訴審的范圍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問題和法律解釋,上訴機構的職責是維持、修改或推翻一審中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裁決和結論。
(一)上訴機構
1995年12月,首批上訴機構成員宣誓就職,他們分別來自美國、新西蘭、德國、埃及、菲律賓、烏拉圭、日本,上訴機構由7人組成,其中法官、律師、經濟學教授各1名,外交官及法學教授各2名。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任1次。上訴機構成員的產生是由世貿組織各成員的代表提名。在此基礎上,總干事、爭端解決機構主席、總理事會主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的主席聯合提出建議名單,再由爭端解決機構正式任命。上訴機構成員應在世貿組織中具有廣泛代表性,必須是在法律和國際貿易領域中公認的權威,對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具有專業知識,并且與任何政府沒有什么關系。上訴機構不一定常駐日內瓦,但一旦有上訴案子,在任何時候經短期催促應到場,并一直處理完上訴事宜。
(二)上訴審的一般程序
爭端方要求上訴的通知,可以在專家小組報告通過前任何時候提出,如果在審議和通過會議尚未開始前當事方即作出正式通知,則毋需經過審議通過程序而直接進入上訴程序。上訴機構的工作程序由上訴機構經與爭端解決機構主席和總干事協商后擬定。作為一般規則,從爭端當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訴決定到上訴機構散發其報告的時間應該不超過60天;上訴機構在確定其工作時間表時,如果涉及緊急情況,應盡量加快進程;如果上訴機構認為它不能在60天內提供報告,它應就延誤的理由以及估計可提交的期限向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書面通知;無論如何,上訴程序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工作應予保密。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爭端當事方不在場的情況下依據所提供的材料和所作的陳述作出。上訴機構成員在報告中發表意見應采取匿名的方式。上訴機構報告散發后30內爭端解決機構將決定是否通過,這種通過與專家小組報告的通過是一樣的,也是自動發生的——除非爭端解決機構經協商一致,決定不予通過,則報告必須獲得通過。
世界貿易組織關系論文
內容提要:當今全球化愈演愈烈,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全球化的產物,也應該適應這一趨勢。全球化向WTO提出了加強透明度、提高國民社會參與度的要求。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簡稱NGO)對于加強世貿組織的民主性和參與性具有重要意義。WTO制度中已經有了關于非政府組織的相關規定和實踐。但是相對于國際社會的要求來說,這還遠遠不夠。值得注意的是,WTO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依舊對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持有懷疑態度,這是有著深刻的原因的。本文作者建議WTO借鑒其他政府間組織針對非政府組織所采取的措施,切實改善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關系。中國剛剛復關,中國領域內的非政府組織的成長與發展有利于維護我國政府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WTO透明度關系
一,非政府組織對于WTO的價值和意義。
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興盛發展與其在國際事務上越來越多的參與是與全球化分不開的。全球化被視為是一種“國家內部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外化”,①——諸如環境污染的全球性的問題更多的需要在國際上得以解決,從而削弱了主權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對這些活動的控制能力。對這些全球性問題的承認,帶來了更多的國際層面上的談判與協商,這樣也就為國際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更大的活動空間。
與此同時,WTO也在全球化進程中完成了對GATT的繼承,并成功的過渡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為完整的一套世界貿易規則體系。當然,非政府組織不可能放棄WTO這個展現其能力的大舞臺。正如一位環境問題專家所指出的:“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迄今為止最為常用來解決國家間有關環境問題爭端的機制”。②因此,他們認為如果撇開了WTO就無法實現他們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利益。
可以說,非政府組織對于WTO體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世界貿易組織問題與隱患研究論文
摘要:盡管世界貿易組織有著更多的優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隱患,本文主要探討世界。
關鍵詞:灰色區域世界貿易國際貿易摩擦
一、灰色區域措施給國際貿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謂的灰色區域是指進出口國之間,在關貿總協定之外,對某項產品達成雙邊(或多邊)的“自動出口限制”、“自動出口限制協議”或“有秩序的銷售安排’。這種協議一般是政府部門間達成的,也有私人企業之間在政府支持下達成的。往往有意避開國際國內貿易法與競爭法的原則或規則。在名義上,這些協議是出口國方面“自愿”承擔限制的單方面行為,從而避開了進口國國內法規定,實則是在對方威脅要采取更嚴厲措施的條件下別無選擇,被迫同意的。由于這種協議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間,故而得名。“灰色區域”協議萌芽于1959年紡織品協定產生前后,2O世紀70年代起迅速蔓延擴大。據關貿總協定秘書處1987年對已知“灰色區域,協定的統計,已達135個,占世界貿易總額的lO,且集中于幾個敏感行業,其中:鋼鐵產品38個、MFA之外的紡織品有28個、農產品21個、運輸設備l4個、電子產品11個、鞋類8個、機械工具7個,從進口國來說,歐共體69個、美國48個、加拿大7個;涉及出口國也相集中:日本25個、韓國24個、歐共體7個。
進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計地避開同際同內貿易法的制約,采取“灰色區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政府不斷遇到反傾銷反補貼指控或者收到受到“嚴重損害”的申訴,如果按法律規定確定損害,采取行動,常常要經歷一番從調查、取證、聽證到裁決的繁雜程序,耗時費財。比較而言,雙邊私下協議則簡單易行。
同時,對那些季節性或周期性產品,可以為國內各生產者保證一個相對穩定的價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國家的競爭,確保其收益。另外,對于國內生產者的嚴重損傷是由一個或幾個進口國的進出產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堅持對所有出口國一體同罰,只需對直接造成損害的“特定來源”國采取行動即可,以免傷及無辜、另作補償或受到報復。對出口國來說,“自愿”雖出于無奈,但在經濟上不一定吃虧。因為出口數量雖然受到限制,但在這類協議的“價格承諾”中,卻常含有提高價格的約定,因而具有“內涵補償因素”。從經濟學上看,這可使出口商獲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進口國或進口商的腰包的。
世界貿易組織原則商法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從商法角度對WTO協定所確定的基本原則進行重新定位,認為指導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商事原則與WTO基本原則具有相同之處。
關鍵詞:WTO;基本原則;商事原則
WTO協定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既是WTO運營的規則也是各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和行使權力、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準則,它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從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異曲同工”的特性。本文從商法的角度試圖對WTO基本原則進行分析,以便重新闡釋該基本原則,使其具有更加廣泛的使用空間。
一
WTO是為建立世界貿易統一市場而成立的多邊貿易組織,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評價GATT那樣:“GATT的創立和成功成為在歷史上曾以重商主義為準則的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以積累外匯(諸如金銀)。”1即GATT/WTO在推動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削弱重商主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則是WTO規則的核心,也具有WTO規則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貫穿于整個商法制度和規范中。它主要包括規制商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規制商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兩類。2表面上看,二者的區別十分顯而易見:首先,適用主體不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各成員政府,商法基本原則適用于商主體與商行為。其次,適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則是規范各成員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管制權力,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障各類商事法律關系基本要素穩定和統一,或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條件“3.最后,適用方式不同。一成員違反WTO基本原則,另一成員可提起”違反之訴“(violationcomplmnts),尋求DSB保護;商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另一商主體可尋求一國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司法或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