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1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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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基本特征論文

摘要:對我國審計委員會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如何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以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的建議。關鍵詞:審計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活躍性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經貿委共同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從此,在發達國家已經實施了近60年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開始被正式引入到我國的上市公司中。

1審計委員會的基本特征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國,最初設立的目的是為外部審計提供支持,提高財務信息的質量。我國引入審計委員會的目的是希望在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之間設立一個緩沖裝置,以減少兩者發生利害沖突或利益共謀,以“獨立外部人”身份參與公司決策,以實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管理層或大股東)的有效監督,并且在注冊會計師與企業管理當局在會計政策的選用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發生沖突時,能夠運用其專業能力支持外部注冊會計師。目前關于審計委員會特征的研究主要是其獨立性、專業性和活躍性。

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的本質特征。審計委員會要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企業的整個財務報告過程進行監督,這就要求審計委員會應該站在一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敢于對公司存在的各種可能會影響財務信息質量的行為和弊端提出挑戰。

專業性是審計委員會能夠執行其職能的技術標準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只有具有相關會計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加有效的監督企業財務報表的生成和在企業管理層與外部會計師發生沖突時,站在一個更加客觀、公正的角度來保證企業會計保所披露的信息更加合法公允,滿足外部投資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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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相比美國等審計委員會制度已存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西方國家,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仍是個新生事物。審計委員會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雖然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但作用并不是非常顯著。有相當一部分是“裝飾門面”,并未真正起到監督和約束作用。該文主要從我國現階段審計委員會法律地位、獨立性、與上市公司內部其他職能機構關系等方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進行研究分析。

關鍵詞: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現狀;改進

1.審計委員會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1.1法律地位

相比美國等審計委員會制度已存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西方國家,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仍是個新生事物。近些年來,我國雖然對如何加強上市公司的財務監督和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在制度上和法律上都作了相應規定,但對于上市公司如何規范和健全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卻遲遲未出臺。

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即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引入外部第三方的力量監督和約束控股股東,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改革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也為我國上市公司中審計委員會建立奠定了基礎。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并明確規定了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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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論文

內容摘要:審計委員會是我國為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而引入的一項新制度,本文對其獨立性、專業性和勤勉性三個主要特征與信息披露質量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研究,以期為我國企業完善這一制度提供理論支持。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勤勉性信息披露質量

審計委員會是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披露和內部控制過程的監督。

基于審計委員會主要特征的基本假設

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存在的先決條件,是其有效性的重要保障。關于它的影響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它的組成人員,即挑選何種身份的人員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這一專業委員會在執行職責時免受公司內部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利影響。

本文綜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設1: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與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成正相關關系。再就是經濟因素,即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經濟報酬以何種方式支付最優。目前固定津貼為企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給予成員一定的經濟報酬,既可以保持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又由于這部分固定的津貼是與公司的業績無關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成員過分追求“經濟利益”而做出違規行為。本文綜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設2:審計委員會中領取津貼的人數比例與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成正相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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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研究論文

【摘要】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效地防止財務報告的不實披露、欺詐與舞弊。審計委員會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本文通過描述性統計,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分析和實證研究,以期對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提供建議。

【關鍵詞】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審計委員會制度

一、公司治理的理論分析

(一)公司治理的涵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源于現代公司中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公司治理這一機制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相關利益主體(包括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的責任和權利,而且規定了公司決策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以實現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的實質——監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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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制度健全措施論文

論文摘要:由于作為公司治理機制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出現的時問比較短,在實際運行中存在不少問題。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若干建議:完善審計委員會的相關法律制度、處理好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關系、改進獨立董事的形成機制,以期為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提供借鑒。

論文關鍵詞:審計委員會制度法律制度獨立董事

從2002年開始,我國引進了國外先進的公司治理手段—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地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績效。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使得審計委員會無法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責。針對《我國現行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葉小蘭,2008),本文提出完善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制度

面對我國資本市場現狀,要使審計委員會制度得到良好的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僅靠非強制性的治理建議,很可能會徒有其名、流于形式,因此,必須使用法律這一強制性的手段來加以規范,使這一制度真正引入我國的公司治理。以法律形式對制度進行規范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并規定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我國《治理準則》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并沒有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更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對其是否下設審計委員會以及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內容、運行效果等信息進行披露。反觀審計委員會制度盛行的英、美等國家則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審計委員會,并規定了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為此,我國應盡快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使其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員,為完善公司治理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審計委員會能否有效發揮其職能,核心因素在于審計委員會成員實質的獨立性和高度的專業性。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需獨立于管理層,以保護所有股東的利益。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應包括具有一定會計、審計專業知識和相關行業知識的人員。此外,知識更新是必不可少的,應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每年接受相關的專業培訓,不斷學習新知識,了解新情況,以適應新形勢下日益復雜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勝任對新型、復雜的經營活動的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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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委員會制度研究論文

簡介:本文分析了公司治理下的美國獨立審計委員會制度變革歷程,闡述其變革后的職能與特點,并對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建設提出了相關建議與對策。

一、美國獨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歷史演進

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因財務報告舞弊案而生,其歷次重大變革也無不與公司治理危機和財務舞弊案件有直接關系。審計委員會起源于1938年發生的震驚審計界的,美國邁克森•羅賓斯(Mckesson&Robbim)藥材公司倒閉案。該公司管理層涉嫌虛列存貨、高估應收賬款等資產,致使許多投資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社會大眾對于外部審計師的超然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產生質疑。針對這種情況,1939年美國證券交易理事會(StockExchangeCouncil,SEC的前身)在其的會計系列文告第19號(AccountingSeriesReleaseNo.19)中,首次建議由董事會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代表股東負責遴選外部注冊會計師,該委員會應由非執行董事組成,除負責聘任注冊會計師之外,還應參與洽談審計范圍與合約,以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防止同類事件發生。同年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組成一個特殊的委員會來選擇公司的審計人員的建議。這個特殊委員會便是后來的審計委員會。邁克森,羅賓斯案件雖然引起了人們對公司與外部審計人員關系及其采用的審計技術的思考,但美國證券交易理事會和紐約股票交易所的文告僅限于建議,無強制執行力,審計委員會雖然已出現,但當時并未普遍被采用,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前,審計委員會制度還未深入人心,也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果。1967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執行委員會(TheExecutiveCommittee)重新對審計委員會產生興趣,并建議采用審計委員會制度。1968年紐約州審理建筑公司案件,提出董事會應對錯誤和不真實的財務信息負責,并指出審計委員會可以成為一種建設性的力量,有助于公司財務報告對股東目標的適度確保,同時也有助于解除董事們的責任。人們進一步意識到設置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進行監督的必要性。同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亦提出采用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建議。

1970年,“水門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從事非法政治捐獻和海外賄賂等不法行為,引起了人們對審計委員會角色與責任的廣泛討論。1972年SEC《ASRNo.123——建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正式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導致公司興起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一股熱潮。1974年SEC第165號會計系列公告(ASR),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此后,在SEC的各項規定中,建立審計委員會或增加審計委員會職責的建議得到了進一步認可。一直極力主張建立審計委員會的還有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The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簡稱IIA),該協會曾經發表了題為“內部審計和審計委員會:為了一個共同目標的說明”的報告,對審計委員會狀況進行了說明。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間,審計委員會尚處于發展階段,當時美國還未就審計委員會結構和作用等方面制定嚴格的實務規范。1978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通過一份“審計委員會政策公告”,要求凡是股票在該市場掛牌交易的公司,都必須建立審計委員會。與此同時,審計師認識到盡管其掌握了公司治理的重要信息,但與董事會的溝通較少,無法建立與董事之間的持續交流。審計界特別熱衷于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AICPA鼓勵所有的公眾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以批準獨立審計師的聘任;復核審計安排和范圍;考慮獨立審計師就內控弱點和管理層改進措施方面的意見;討論公司財務報表或其他涉及審計委員會、審計師或管理層的問題;檢查內部會計控制;檢查公司內部審計師行為和建議。

20世紀80年代末以前審計委員會已經意識到其任務在于監督而非管理,大多數美國公司審計委員會以傳統內部審計監督為重心,不斷擴大其職責與權限——監督公司內外部運作、監控財務活動、審核財務報表、考察董事會下屬其他委員會的行為及決定。以期保障公司財務控制體系與信息提供體系的有效性和整合性,為內外部審計人員提供一個可以就公司的經營管理表達質疑和關注的場所,幫助外部董事熟悉公司業務,提高董事會工作效率和效果。然而,這一階段審計委員會還未在實踐中真正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在1987年Treadway委員會和AICPA下屬的公共監督委員會(POB)提議年度財務報表應附送審計委員會意見之后,審計委員會的受托責任得到了提升,外部董事強烈支持與審計委員會進行密切接觸,從而POB在1994年的一份報告中建議:審計委員會作為職業專家對會計原則可接受性和適當性,以及公司所用財務披露實務的明晰性發表其獨立判斷;了解審計師接受或質疑管理層所作重大估計的理由;及時討論所有新會計原則和披露實務的恰當性等。根據該建議,審計委員會意見應證明審計委員會成員已復核了已審財務報表,與管理層及外部審計師進行了交流,并得出結論,即財務報表完整且恰當地反映了會計原則。在1998年的《審計準則公告第61號——與審計委員會的溝通》中,AICPA下屬審計準則委員會(ASB,AuditingStandardsBoard)認識到,審計委員會應增加與外部審計師必要聯系方面責任。該準則要求外部審計師將有助于審計委員會監督財務報告和披露程序的信息向審計委員會匯報。遺憾的是審計委員會很少將外部審計師視為信息的主要來源,當需要信息時通常求助于內部審計師。此時的審計委員會仍處于發展過程當中。1999年,著名的藍帶委員會發表了“藍帶委員會對改進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報告與建議”,進一步充實了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內容。

與此同時,AICPA先后有關審計調整的第89號審計準則(StatementonAuditingStandard)、有關審計委員會溝通的第90號審計準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的指南:會計原則的質量》(QualityofAccountingPrinciple-GuidanceforDiscussionswithAuditCommit-tees)等文件,要求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討論企業所采用會計原則的可接受性和質量。認為質量討論應是有力、坦率及探索性的,應該包括:企業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影響財務報表的判斷和估計;財務報表和相關披露的一致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影響會計信息忠實表述、可驗證性和中立性的重大項目;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的影響因素等。審計委員會還應調查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交易會計處理透明與否以及是否反映了其經濟實質;所有關聯方交易的頻率和重要性等。從20世紀90年代起,美國對審計委員會治理效應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研究表明,審計委員會制度仍遠未達到預期的目標,其公司治理效應還不明顯。安然公司案發生后不久,美國國會頒發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SOA),該法案堪稱是自富蘭克林•羅斯福時代以來對美國公司行為、公司治理模式產生最深遠影響的改革法案,其中對審計委員會制度所做的詳細規定,也促使SEC和證券交易所對上市規則進行相應的調整,審計委員會制度由此經歷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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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機制管理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制度;處理好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關系;改進獨立董事的形成機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拓寬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制訂審計委員會制度操作指南、如果對獨立董事實行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能夠使其像公司股東一樣思考問題、改進獨立董事選聘機制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由于作為公司治理機制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出現的時問比較短,在實際運行中存在不少問題。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若干建議:完善審計委員會的相關法律制度、處理好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關系、改進獨立董事的形成機制,以期為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提供借鑒。

論文關鍵詞:審計委員會制度法律制度獨立董事

從2002年開始,我國引進了國外先進的公司治理手段—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地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績效。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使得審計委員會無法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責。針對《我國現行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葉小蘭,2008),本文提出完善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制度

面對我國資本市場現狀,要使審計委員會制度得到良好的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僅靠非強制性的治理建議,很可能會徒有其名、流于形式,因此,必須使用法律這一強制性的手段來加以規范,使這一制度真正引入我國的公司治理。以法律形式對制度進行規范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并規定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我國《治理準則》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并沒有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更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對其是否下設審計委員會以及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內容、運行效果等信息進行披露。反觀審計委員會制度盛行的英、美等國家則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審計委員會,并規定了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為此,我國應盡快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使其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員,為完善公司治理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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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與公司治理關系研究論文

【摘要】審計委員會是公司股東利益的代表,審計委員會通過影響經理人權利的分配,進而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重要的作用。美國作為成熟的資本市場國家,于2002年頒布了薩班斯法案,用于規范包括審計委員會制度在內的公司治理制度,由于其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與執行性,對我國建立和完善審計委員會制度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獨立董事

一、審計委員會與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在于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因此,無論是經理人市場的競爭對經理人的約束,還是股東直接激勵和監督經理人,都必須解決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作為一種信息溝通手段,經理人必須定期向股東報告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現代公司的會計規則制定權和約安排的一般規范是:由政府來行使通用會計規則制定權,由經理人行使剩余會計規則制定權,而由獨立、客觀、公正的會計專家來監督經理人對通用會計規則的遵循和對剩余會計規則制定權的恰當行使。因此,在制度上,可通過成立一個由股東選聘與激勵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委員會,代表股東負責管理企業的注冊會計師審計事務來解決。該委員會成員代表股東利益,直接對股東負責,由股東選聘和激勵,這就是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手段,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經理人和審計委員會的權利分配問題上,首先要區分內部會計事務和外部會計事務,會計事務控制權的積極權力和消極權力。其中,內部會計事務包括剩余會計規則制定權行使、內部會計部門管理和內部會計控制等;外部會計事務包括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獨立審計及相關事務。會計事務控制權的積極權利是指決策權和監控權;而消極權利是指知情權、改進建議權和向相關主體報告權。在現代企業中,關于公司會計事務的權利安排的一般規范是:經理人擁有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利的同時還擁有對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消極權利,審計委員會在擁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的同時還擁有對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消極權力。這種對企業會計事務權力的制度安排,既可以有效的防止經理人在財務報告方面的道德風險,也保證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財務報告的質量,具有一定的制衡意義。

二、美國等成熟資本市場國家的審計委員會實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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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與注冊會計師審計論文

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維護商業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審計獨立性則是該防線的基石;喪失獨立性,審計意見價值甚微,審計職業之社會功用難存。由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從而與注冊會計師保持著密切的業務聯系,這種先天的互動關系可能影響審計獨立性,進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向管理當局方面傾斜。而且,注冊會計師審計市場基本上屬于買方市場,作為買方的管理當局可能利用其對注冊會計師的選擇權或審計收費等手段來影響注冊會計師獨立性,達成購買審計意見的意圖。所以適當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便是在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之間設立一個緩沖裝置,以減少兩者發生利害沖突或利益共謀,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正是這一裝置。美國崔得威委員會報告(TreadwayCommissionReport)、加拿大麥克唐納報告(MacdonaldReport)及英國凱布瑞報告(CadburyReport)是審計委員會發展史上的三大報告,均強調審計委員會應復核公司選聘注冊會計師的過程、審計合約的內容與范圍以及與管理當局討論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等問題。可見,審計委員會承擔的是復核之職,選聘注冊會計師的主導權仍屬管理當局。因此,針對管理當局對注冊會計師選聘占據主導地位的情形,審計委員會如何通過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有效保護以提升審計質量,是審計委員會制度安排的核心內容之一。

一、審計委員會與注冊會計師聘任

在選聘注冊會計師的過程中,審計委員會應評估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如先行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團體及政府法令中有關獨立性的規范,在選聘前與注冊會計師商討有無違背獨立性要求的條款,在續聘的過程中檢查獨立性條款的遵循狀況,并與注冊會計師溝通,確定有無管理當局干涉注冊會計師使其不能獨立執業的情形。同時,審計委員會應向公司管理當局及內部審計部門征詢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看法,以與注冊會計師的答復作雙向比較。

具體而言,在注冊會計師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問題上,審計委員會須履行如下職責:(1)了解審計合約的性質與范圍;(2)向管理當局及內部審計部門征詢有關審計質量的建議;(3)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在相關行業的審計經驗;(4)考察會計師事務所用于執行本公司審計合約的合伙人及人員的素質;(5)評估注冊會計師或其事務所在同業檢查中的結果;(6)考慮注冊會計師或其事務所涉及的訴訟與法律責任問題是否會影響履行本次審計合約的能力;(7)考察證券主管機關糾正或處分注冊會計師或其事務所行為的情形;(8)對于管理當局解聘注冊會計師的提議,考察管理當局所提出的解聘理由,并與注冊會計師討論分析發生意見分歧的原因。

由于審計委員會在注冊會計師選聘上更多的是參與復核,而管理當局仍舊占據著主導地位。因此即使有審計委員會作為后盾,注冊會計師仍有可能基于諸般顧忌而屈服于來自客戶管理當局的壓力,從而對審計委員會有所隱瞞。在這一背景下,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所屬的公眾監督委員會(POB)于1995年發表了有關審計委員會的報告“董事、管理當局與注冊會計師—保護股東利益的聯盟”,建議在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的委托合約中,應寫明委托人是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明確表示注冊會計師不受管理當局的操控。由紐約證券交易所與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共同成立的藍帶委員會(theBlueRibbonCommittee)在1999年2月發表的題為《關于改進公司審計委員會效果》的報告中也強調:“外部審計人員的最終責任系向董事會負責,而審計委員會作為股東及董事會的代表,在選聘、評估是否勝任及更迭外部審計人員方面擁有終極的權威與責任”,藉此希望改變由管理當局占據主導的立場,而由審計委員會擔當起主要責任。

二、審計委員會與注冊會計師非審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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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監督企業制定執行內控體系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相關要求;影響我國企業審計委員會職能發揮的主要因素;如何更好地發揮審計委員會的職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的內部控制規范正在向國際接軌、現行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新《基本規范》對審計委員會的要求、規范中時時刻刻突出了對企業風險管理的高度重視、審計委員會的目標應與企業內部控制緊密結合、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以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為導向、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受到限制、我國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權結構制約審計委員會發揮職能、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能發揮受到限制、改善公司股權結構,減少“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本文詳細分析了新《基本規范》對審計委員會的要求、審計委員會職能的轉變、制約其職能發揮的因素及改進建議。提出審計委員會應該以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為導向,向服務型轉變;上市公司的治理機制和股權結構是限制審計委員會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應該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的獨立性、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根據五部委聯合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審計委員會是監督企業制定和執行內控制度的主要機構。

【論文關鍵詞】內部控制;審計委員會職能;公司治理;內部審計機構

新《基本規范》雖然在形式上借鑒了美國《內部控制整合框架》(COSO-IC)的五要素框架,但內容上卻充分體現了《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COSO-ERM)八要素框架的實質,始終貫穿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并在文字上給予了更中國化的定義和細化。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新《基本規范》),這是中國會計審計領域的又一重大改革舉措,體現了我國的內部控制規范正在向國際接軌。

《基本規范》將審計委員會確定為監督企業內控制度制定和執行的機構,明確提出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這表明審計委員會在公司內部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其職能也在發生變化。

一、《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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