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立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0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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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立法調研報告
隨著網絡信息時代的來臨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電子商務悄然誕生。所謂電子商務就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不再是實實在在地面對貨物和靠紙幣單據進行交易,而是在網上進行商品選擇,由物流配送系統傳遞商品,由資金結算系統支付貨款。
概括地說,與傳統的商務交易相比,電子商務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有利于商業全球化。電子商務以網絡為載體,打破了傳統貿易中的區域和國界的限制,拓寬了商業空間。第二,方便快捷。顧客在網上快速瀏覽商品與服務,足不出戶即可完成購物過程。第三,成本低。以網上交易代替實物交易,減少了中間環節。第四,效率高。
作為一種嶄新的商務交易活動,其對現代經濟活動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而健全的法律保障則是推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動力和成功的關鍵。如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無紙化與交易的非謀面性對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防抵賴性等對電子商務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傳統的民商事法律調整出現了在電子商務上的虛位,電子商務法就成為新民商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一、關于國內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空前發展始于**年,之后有關電子商務的活動與項目大量涌現。眾多企業敏銳地意識到互連網的商業價值與電子商務的前景,皮具貿易網的建立就是典型的一例。但是,由于我國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棘手的問題暫時還難以解決,如安全問題、觀念問題、技術問題、物流問題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或許是法律的不健全。
我國目前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合同法》、《電子簽名法》、《電子服務認證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連網管理暫行規定》等。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論文
引言
當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中面臨的眾多法律問題,包括幾個世紀以來法律上的爭論,都開始得到重視,權利和自由在新的環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個人都在互聯網上呼吁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隱私等等,電子商務使得傳統商務所適用的法規、政策受到挑戰。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如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域名、專利、稅收、法律適用、隱私權、安全保密和電子合同的訂立、網上支付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電子商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正在變得越來越清晰。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網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1電子商務立法的思路選擇
1.1先分別立法
即首先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制定單行法規,如電子合同規則、電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問題論文
摘要:縱觀全球電子商務的立法,可以說它是當今世界立法的重點所在。我國電子商務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在電子商務的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沒有太大差距,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卻相對滯后,這使得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處于自發的、無序發展的狀態。傳統的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國家法律、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沖突,這些都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不利于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競爭。為此,應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字:電子商務立法;思路選擇;法律地位;基本原則
0引言
當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中面臨的眾多法律問題,包括幾個世紀以來法律上的爭論,都開始得到重視,權利和自由在新的環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個人都在互聯網上呼吁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隱私等等,電子商務使得傳統商務所適用的法規、政策受到挑戰。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如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域名、專利、稅收、法律適用、隱私權、安全保密和電子合同的訂立、網上支付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電子商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正在變得越來越清晰。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網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1電子商務立法的思路選擇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思考論文
摘要:網絡經濟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商務的發展方向,其獨特的運作方式向現有的經濟生活提出了信用、技術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戰。沒有法律規范的電子商務是難以正常發展的。及時制定并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鼓勵、引導、維護電子商務沿著正確軌道前進,是當前我國立法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也是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電子商務;立法;思考
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雖晚,但是它的成長速度及其帶給社會、經濟、法律等各方面影響的深度和廣度,遠遠超過了以往任何一項新技術的應用。網民的數量和網站的建設每半年翻一番,許多大城市紛紛建立了電子商務平臺并開展了有關業務。1996年中國上網人數只有十萬人,而十年之后,截止2006年6月底,則達到了123億人。目前,中國因特網用戶數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位,快速遞增的上網人群和日益改善的經濟環境為中國電子商務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和良好的發展前景。幾乎每天都有一些網站設立,每天都有網絡公司在注冊,據有關人士統計,目前僅北京就有上千個網絡公司。電子商務已經深入我們的生活,網絡經濟已成為我們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據有關專家估計,在未來的幾年里,網絡經濟將會有更大的發展,to及toC的電子商務將會大大地改變我們的生活,但隨著電子商務、網絡經濟的發展,我們也會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必要性
(一)信用問題--電子商務的瓶頸尚未得到解決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先進的科學交易方式,固然在技術方面、銀行結算方面、信息傳送方面有其優點,但一定要有與其匹配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和相應道德水準。所以,電子商務在我國一開始發展,商業信用問題就突出表現出來,而直到今天無論各方面都未積極地拿出相應的措施來。為什么我國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會有這么嚴重的信用問題呢?我們知道,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商業信用問題始終是個大問題。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一直不是一個法制完善的國家。企業法制觀念淡薄,企業之間在信守合同方面極不認真,而目前廣大法院對生效判決執行力度不夠又進一步加劇了商業信用本來就低下的窘況。目前我國四大銀行面臨的幾千億的不良信貸資產就更能說明問題。當前,許多網絡公司從事網上零售業務(即toC),消費者不禁會問,在網上能購買到自己滿意的商品嗎?如果自己根據網上的介紹和說明買到了自己認定的商品而又不滿意怎么辦,網站能夠退貨嗎?損失該由誰來承擔?關于電子商務零售業務方面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規,一旦出現糾紛則極不容易解決。同時,在零售時商品的質量也不能夠得到保障,因為在零售中,假冒偽劣商品較容易魚龍混雜,買家便不容易鑒別。而網上零售使中間環節更為復雜,所以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領域難以得到真正發展。
電子商務立法現狀論文
一、世界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互聯網商業化和社會化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產業結構和市場的運作方式,電子商務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增長勢頭。聯合國貿法會在EDI規則研究與發展的基礎上,于1996年6月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這個示范法為各國立法人員提供了一整套國際上能夠接受的電子商務規則。例如,如何消除以無紙方式交流重要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法律障礙,其中包括這些信息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不確定性;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個更加安全的運作環境等。示范法也可用來解釋妨礙電子商務的現有國際公約和其它國際機制。示范法的頒布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為各國制訂本國電子商務法規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自1996年以來,在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國際組織與國家紛紛合作,制訂各種法律規范,形成了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高速發展期,其成果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WTO的三大突破性協議
1986年開始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談判產生了一個《電信業附錄》。這一附錄的制定開始了全球范圍內電信市場的開放。WTO建立后,立即開展了信息技術的談判,并先后達成了三大協議,即
(1)《全球基礎電信協議》,該協議于1997年2月15日達成,主要內容是要求各成員方向外國公司開放其電信市場并結束壟斷行為。
互聯網商務立法概況論文
美國是電腦和網絡技術的發源地,也是到目前為止最為發達的國家;同時,美國是法治發展、富于法律思維的國家。然而,對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而言,美國并沒有象新英格蘭最早的移民那樣,先在船上簽好五月花公約,后上岸組織社會。而是相反,先是任其發展,后逐漸加以規范。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一部全面調整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立法。
立法概況
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國會陸續對互聯網及互聯網商務的一些具體問題制定了法律和法案。主要有:1.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網絡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電子隱私權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納稅人互聯網幫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電子信箱保護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電子信箱使用者保護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聯網上禁賭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以下概要介紹與互聯網商務密切相關的幾個法案:
1997年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of1997)
本法案旨在制定統一的聯邦政策,反對州和地方政府干預電子商務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由國會統一管轄電子商務。法案確立暫免網上交易的稅收,明確規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對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和使用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者直接、間接征稅。但此項免稅規定不適用于對基于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的收入所課征的所得稅等情況。
要求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和國務卿咨詢國會有關委員會,咨詢消費者和商務組織及其它州和地方政府,研究美國和其它各國互聯網的稅務情況,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十八個月內向總統提交政策建議。總統將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兩年內將該建議提交國會有關委員會。
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現狀分析
一、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模式的區別分析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形式,它與稅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在稅收中與傳統商業稅收有著很大的不同,并對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這主要可以從以下一個方面來進行分析:(1)交易方式和途徑。電子商務主要采用的是網上交易,其交易途徑是通過電子支付系統,以電子發票、電子貨幣以及網上銀行等方式進行的,而在現在的稅收征管手段中主要還是依靠人工監控。電子商務的廠商和客戶省略了商業中間環節機構,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商品的交易活動,這就極大的削弱了商業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也為稅務機關開展征管提出了難題。(2)稅收稽查。在傳統的稅收征管中,稅收的依據主要是賬簿、發票、以及會計憑證等,而在電子商務中,憑證和賬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紙質,而是數字信息,要想閱讀只能通過專門的軟件。再加上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通過高科技計算機技術輕易的被刪除、修改或者遷移等,并且無任何線索和痕跡可尋傳統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對資金流轉軌跡進行憑證追蹤檢查,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礎,為稅務部門對電子數據的追蹤和審計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降低了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還對稅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帶來了不利影響[2]。(3)納稅主體。在傳統的征稅方式中,納稅主體可以直接在稅務管理部門的登記記錄中查詢,而在電子商務中,隨著現代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的電腦水平操作越來越高,他們可以對電腦的網址進行控制,通過修改可用昵稱、匿名電子信箱等方式進行身份的隱匿,從交易中也無法獲取商品的供應地,這就為納稅人躲避納稅義務提供了方便。
二、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環境立法現狀以及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目前使用互聯網直接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數只有150萬左右,只有30%左右的網民通過互聯網進行購物,而購物滿意度只有0.4,這說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還令人堪憂。我國的電子商務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但是我國互聯網上網人數在不斷的增加,這就為電子商務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客戶源和盈利點。電子商務所代表的并不僅僅是一種新的商業運行模式或者銷售途徑,而是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在未來的發展中,電子商務代表著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模式,將成為一種無法阻擋的時代潮流和歷史趨勢,對一個國家在全球化經濟技術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經濟環境下,對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鼓勵、引導、保護以及規范就顯得尤為重要。從整體宏觀范圍上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影響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的信息化程度之外,還有互聯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環境以及政府的稅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這借個因素中政府的稅收征管以及法律環境都與稅法有關。就法律環境而言,在社會中從事某些行業活動的時候順利與否,除了受這個社會當時的法制狀況的影響,同時還受社會對于這些商業活動進行規范的法律態度是否健全、積極與否以及是否執行到位等。只有獲得健全法律的積極支持和切實的落實,這些商業活動才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更好的發展,它的經濟利益才能夠得到有效的預測和保障[3]。這主要是因為稅法不僅是每個國家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每一項商業活動必須要承擔的一種費用,它對稅收的規范和執行情況對商業活動最后的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稅法是任何一項商業活動都必須要遵守的一個重要法律環境和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對于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電子商務來說更應該將其作為重點內容。就稅收征管而言,它是對人的私有財產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剝奪,為了有效的避免過分的剝奪私人財產、對私人的利益造成傷害、影響其投資和生產活動,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稅收法定原則,對其稅收征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和規范。按照這一稅法原則的要求,世界范圍內的各個國家都還沒有將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商業貿易方式納入征稅的范圍內,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模糊不清,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也開始擔心政府會對此課以重稅[4]。由此可見,稅法在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兩個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稅法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對于電子商務投資者的態度、投資力度、經營熱情都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同時也對電子商務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影響,制約了其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戰略,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則進行確認,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進行確立,使電子商務在規范、和諧的環境下發展,這對于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電子商務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電子商務立法研究論文
商事交易電子化,是21世紀商事活動的基本趨勢。全國人大代表于新世紀肇始之時提出了電子商務立法議案,并非偶然巧合,其中蘊涵著歷史的必然性。以法律形式對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交易形式進行規范,不僅是保障電子商務安全的需要,同時也是促進綜合國力發達的戰略措施。因為商法規范是當代經濟發展至為重要的社會資源之一,特別是在信息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的最關鍵資源不在于土地、資金,而在于科技創新和法制環境。
一、全球電子商務立法及其啟示
我國計算通訊技術發展較晚,無論在電子商務實務,還是在立法與司法方面,都缺乏成熟的實踐,完全靠自身經驗的積累,需要較長的時間,很可能貽誤發展電子商務的時機。況且,電子商務本質上是國際性的商事活動,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范,必須以全球解決方案為其最終目標。因此,研究、借鑒國際組織與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是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中所應做的基礎工作。
1,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概覽
從實證法上看,近年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制定了為數不少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形成了許多電子商務法律文件。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個國家與地區已經制定、頒布了實質意義上電子商務法。而正在醞釀、起草、審議電子商務法的國家和地區就更多了。
在國際組織方面,聯合國貿法會自1985年至今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調整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文件。它們主要包括:《計算機記錄法律價值的報告》;《電子資金傳輸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實施指南》;以及貿法會正在起草制訂的《統一電子簽名規則》等。它們是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實踐。此外,歐盟委員會于1997年提出了的《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為規范歐洲電子商務活動制定了框架。1998年又頒布《關于信息社會服務的透明度機制的指令》。1999年通過了《關于建立有關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國外互聯網商務立法概況論文
美國是電腦和網絡技術的發源地,也是到目前為止最為發達的國家;同時,美國是法治發展、富于法律思維的國家。然而,對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而言,美國并沒有象新英格蘭最早的移民那樣,先在船上簽好五月花公約,后上岸組織社會。而是相反,先是任其發展,后逐漸加以規范。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一部全面調整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立法。
立法概況
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國會陸續對互聯網及互聯網商務的一些具體問題制定了法律和法案。主要有:1.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網絡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電子隱私權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納稅人互聯網幫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電子信箱保護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電子信箱使用者保護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聯網上禁賭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以下概要介紹與互聯網商務密切相關的幾個法案:
1997年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of1997)
本法案旨在制定統一的聯邦政策,反對州和地方政府干預電子商務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由國會統一管轄電子商務。法案確立暫免網上交易的稅收,明確規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對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和使用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者直接、間接征稅。但此項免稅規定不適用于對基于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的收入所課征的所得稅等情況。
要求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和國務卿咨詢國會有關委員會,咨詢消費者和商務組織及其它州和地方政府,研究美國和其它各國互聯網的稅務情況,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十八個月內向總統提交政策建議。總統將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兩年內將該建議提交國會有關委員會。
互聯網商務立法基本特點論文
美國是電腦和網絡技術的發源地,也是到目前為止最為發達的國家;同時,美國是法治發展、富于法律思維的國家。然而,對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而言,美國并沒有象新英格蘭最早的移民那樣,先在船上簽好五月花公約,后上岸組織社會。而是相反,先是任其發展,后逐漸加以規范。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一部全面調整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立法。
立法概況
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國會陸續對互聯網及互聯網商務的一些具體問題制定了法律和法案。主要有:1.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網絡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電子隱私權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納稅人互聯網幫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電子信箱保護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電子信箱使用者保護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聯網上禁賭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以下概要介紹與互聯網商務密切相關的幾個法案:
1997年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of1997)
本法案旨在制定統一的聯邦政策,反對州和地方政府干預電子商務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由國會統一管轄電子商務。法案確立暫免網上交易的稅收,明確規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對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和使用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者直接、間接征稅。但此項免稅規定不適用于對基于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的收入所課征的所得稅等情況。
要求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和國務卿咨詢國會有關委員會,咨詢消費者和商務組織及其它州和地方政府,研究美國和其它各國互聯網的稅務情況,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十八個月內向總統提交政策建議。總統將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兩年內將該建議提交國會有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