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0 21: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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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現狀分析論文

一、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的現狀

(一)我國商事登記立法的特點

中古時代,商人組織行會,欲取得商人資格,必須注冊登記在會員名簿上,是謂商事登記法之搖籃。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相關精神的日益滲透,對商事登記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識形態層面的影響是深遠且隱性的;其次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實際上深受行政體制的制約和影響,多數單行法紀實施條例概由國務院所屬部委負責起草。再者,由于商法理論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記制度難以形成一個有機的體系。在學界尚不清楚何為“商”的情況下,苛求立法機關或有關部門制定一套統一、完整、協調,并充滿現念的商事登記制度,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二)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的缺陷與不足

1.我國商事登記立法分散、政出多門,缺乏統一立法的理念和規劃

我國目前并無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有關商事登記制度的規定散見于各匯總法律法規中。林林總總并不意味著完美,缺乏宏觀考慮和整體協調的龐雜體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內容既有交叉重疊,又有相互沖撞的對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點和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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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簡要介紹了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歷史,并對這一制度的價值取向做了分析,得出在兼顧安全價值的前提下應重視效率價值的結論,在此基礎上,又對商事登記中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分合問題、不實登記效力問題和登記豁免問題做了探討,以期對我國的商事登記立法有所借鑒。

關鍵詞:商事登記;不實登記;登記豁免

1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歷史考察

何謂商事登記,目前各學者的表述有所差異,有的認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有的認為是商事管理制度,有的認為僅僅是一種活動,但這些表述卻有異曲同工之妙,其差異也僅在于以不同的角度作為出發點。因此,我們可以說,商事登記是指商事籌辦人或商人為設立、變更、終止商人資格,而依商法典或商事登記法及其他特別法的規定,向商事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公告的法律行為。

商事登記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中古時代,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商事繁榮,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行會組織,他們自己訂立法律,保護自身的利益,商事登記規則便也逐步健全。若欲取得商人資格,除其身份取得商人行為的承認和接納外,還必須把商人名稱、營業牌照、商業經營人及學徒等事項登記于行會成員的清冊中,事實上,這就是早期的商事登記制度。

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從其本質方面考察,早在漢代就存在。漢朝設市令長,主管市場事務,其職責之一就是掌管市籍。在南北朝和清初都有類似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僅僅是有名無實的,與西方商事登記制度的歷史演進具有天壤之別。中國古代的商事登記制度根植于封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基礎之上,顯然不同與西歐商事登記制度。可見古代中西方商事登記法律制度在原動力、社會功能和價值等方面均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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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制度完善論文

一、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的現狀

(一)我國商事登記立法的特點

中古時代,商人組織行會,欲取得商人資格,必須注冊登記在會員名簿上,是謂商事登記法之搖籃。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相關精神的日益滲透,對商事登記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識形態層面的影響是深遠且隱性的;其次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實際上深受行政體制的制約和影響,多數單行法紀實施條例概由國務院所屬部委負責起草。再者,由于商法理論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記制度難以形成一個有機的體系。在學界尚不清楚何為“商”的情況下,苛求立法機關或有關部門制定一套統一、完整、協調,并充滿現念的商事登記制度,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二)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的缺陷與不足

1.我國商事登記立法分散、政出多門,缺乏統一立法的理念和規劃

我國目前并無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有關商事登記制度的規定散見于各匯總法律法規中。林林總總并不意味著完美,缺乏宏觀考慮和整體協調的龐雜體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內容既有交叉重疊,又有相互沖撞的對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點和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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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制度現狀分析論文

一、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的現狀

(一)我國商事登記立法的特點

中古時代,商人組織行會,欲取得商人資格,必須注冊登記在會員名簿上,是謂商事登記法之搖籃。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相關精神的日益滲透,對商事登記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識形態層面的影響是深遠且隱性的;其次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實際上深受行政體制的制約和影響,多數單行法紀實施條例概由國務院所屬部委負責起草。再者,由于商法理論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記制度難以形成一個有機的體系。在學界尚不清楚何為“商”的情況下,苛求立法機關或有關部門制定一套統一、完整、協調,并充滿現念的商事登記制度,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二)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的缺陷與不足

1.我國商事登記立法分散、政出多門,缺乏統一立法的理念和規劃

我國目前并無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有關商事登記制度的規定散見于各匯總法律法規中。林林總總并不意味著完美,缺乏宏觀考慮和整體協調的龐雜體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內容既有交叉重疊,又有相互沖撞的對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點和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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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畢業論文:商事登記制度研究

[摘要]商事登記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商事登記的價值對優化商事登記立法具有重要意義效率和安全

是商事登記的兩大價值效率應服務于安全通過分析我國現行商事登記法律制度中有違效率價值的問題就完善我國商事

登記法律制度實現效率與價值最佳均衡提出幾點立法建議

[關鍵詞]商事登記效率安全準則主義形式審查

[中圖分類號]D923.9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372(2006)01-0092-04

商事登記的價值分析及其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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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中行政權力分析論文

一、商事登記審查制度的變革及其引發的問題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我國商事登記制度進行了重大的改革,在這些改革中,最重要的應該是商事登記審查制度的變化。

按傳統的商法理論和各國商事立法實踐,商事登記審查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實質審查制、形式審查制和折衷審查制。實質審查制是對企業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但要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而且還要對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實質上的審查;形式審查制是對企業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只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對申請文件中所列事項是否真實,登記機關并不作實質上的調查與核實;折衷審查制是對企業登記事項,登記機關有實質審查的職權,但沒有必須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登記不能作為推定已登記事項為真實的基礎,其證據力如何,仍須由法院的裁判來決定。[2]我國商事登記審查制度的變化主要表現在由過去的實質審查制轉變為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折衷審查制。具體主要體現在修改后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2條和第54條:“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同時規定:“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由此可見,對于商事登記申請,登記機關在通常情況下采取形式審查制,只有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核實的時候才進行核實—實質審查。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的頒布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修改是為了配合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的修改,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適應2004年我國對《行政許可法》的修改。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明確將企業登記作為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之一,并首次確立了企業登記的“形式審查”原則,規定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申請人負責,登記機關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核查。2004年開始實行的《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和2006年開始實行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完全吻合。商事登記審查制度由實質審查制轉變為以形式審查為主要方式的審查制度,不僅僅表明登記機關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態度發生了變化,更重要的是反映出行政機關的行政理念發生了變化,反映出國家行政權力在商事登記領域中運用的弱化甚至是退出,應該說這是歷史的進步,是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一種行政理念的變革。

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遠沒有這樣簡單,第一,從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來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企業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性質代表國家行政權力對企業設立的介入,而《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登記形式審查制又代表國家行政權力在這一領域的弱化。這二者之間的矛盾似乎使人很難能夠悟出國家在企業設立問題上的態度和立場,這也許是“隨著過去那種行政控制經濟體制下人為刻意設計和建構出來的資源配置形式和種種具體的制度逐漸地解構或自發地彌散,隨著一些與市場運行相’共生的’經濟秩序的自生自發地生長、發育或者說型構,中國社會內部出現一些制序變遷中某些具體經濟制序和道德規范的失衡、紊亂和無序”的表現,“是中國經濟改革所必須支付的’制序變遷’的成本”。[3]第二,以往的商事登記制度表現出了強烈的行政權力介入色彩,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這種體現強烈行政權力介入色彩的商事登記制度,使商事登記的公信力和登記事項的可信度具有了“毋庸置疑”性,而現行的制度改革表現為行政權力的淡化和退出。但是,當行政權力逐步退出商事登記領域之時,相應的制度安排并沒有作出,使很多問題的解決既無先前的原則可以遵循,又無可行的制度加以保障,如商事登記實行形式審查之后,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如何保證,商事登記是否還具有公信力,公信力的基礎是什么?因信賴商事登記而遭受損失的第三人如何獲得救濟等等,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從理論上加以解決和澄清。

二、商事登記中行政權力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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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改善商事登記規則的兩點建議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國大陸商事登記立法和登記體制的形成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商事登記制度的兩條基本思路:一是制定《商事登記法》,統一商事登記制度;二是廢棄分級登記制,實行以主營業地為標準的登記制。

關鍵字:商事登記,立法研究

商事登記,又稱商業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實體要求,對商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解散的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冊,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依商主體法定原則,不論是公司還是合伙企業或者其它企業組織,都必須依法設立,其主體地位須依登記而確定,其商事能力的取得、變更或終止均以登記為必要。因此,商事登記是商法的重要制度。商事登記制度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

中國大陸商事登記制度是伴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大陸經濟體制改革走的是一條循序漸進的路子,在改革的相當長時期內,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兩種體制的因素經常是相互交錯的,這兩種因素對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都產生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因此,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商事登記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與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完善商事登記制度就是要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斷消除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內容,充實或增加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內容,從而健全和完善商事登記制度。

考察大陸現行商事登記制度,筆者認為它至少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是立法缺乏統一性,有關商事登記的立法比較凌亂;其次是采取分級登記體制,具有濃厚的舊體制色彩。完善商事登記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制定《商事登記法》,統一商事登記制度;廢棄分級登記制,實行以主營業地為標準的登記制。以下分而述之。

一、制定《商事登記法》,統一商事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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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畢業論文:商事登記制度的發展

摘要:由于證券市場在國家經濟生活中地位不斷提升,證券投資成為商事領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商事登記制度中,證券登記制度應是重要的內容之一。隨著證券市場的制度創新,證券登記制度也發展了傳統的商事登記制度。即傳統的商事登記制度專注于商事主體地位的確立,而證券登記制度則注重于商事(證券)主體權利狀態的確認和商事(證券)行為狀態的確認。

關鍵字:證券登記商事登記商事登記法

一、證券登記涵義界定

研究證券登記制度,首先需要對證券登記進行定義。但從目前的研究文獻中,尚未發現對證券登記進行定義的。如果從法律淵源上追溯,我們可以發現《證券法》第146條是關于證券登記的出處。該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于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所謂證券登記,實際是證券交易登記。即證券登記是證券交易結果的確認。

如果單從前述《證券法》的文字表述來進行演繹,上述結論是恰當的。但證券市場飛速發展的實踐,使得上述表述范圍太窄了。證券登記的實踐表明,證券登記并不僅僅限于對證券交易結果的確認:首先,證券登記并不僅僅因為證券交易活動而產生,也可能發生在證券交易活動之外,比如非流通股股權登記、股權質押登記;其次,證券登記也可能表現為對證券交易活動過程中的行為狀態確認,而不僅僅是行為結果的確認,比如收購要約登記。

因此,本文認為,證券登記是證券登記主管機關對證券行為狀態和證券權利狀態進行確認并記載的法律行為。而證券登記制度則是調整證券登記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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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淺析論文

商業登記是指依商法和商事登記管理法規有關商業登記規定,當事人將要進行的應登記商業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合于規定即予以登記注冊,使所申請事項發生一定效力的活動。

一、商業登記的歷史演進

商業登記源于商人習慣法時代,中世紀初商業首先在地中海及北海與波羅地海地區復興,隨后因其強大的傳染性、滲透力波及整個歐洲大陸,商人之間的組合先后在地中海地區及歐洲其他地區出現。為了對組織中的商人進行管理……

二、商業登記制度的性質

商業登記法律制度究竟是公法性質的還是私法性質的呢?很多學者認為商業登記應屬于公法性制度,強調其公的性質,主要有以下理由:

1.商業登記制度有強的公法性,它以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其調整對象,以申請人的角度來看,它的權利義務不以平等當事人為相對人,而是以登記機關通常為國家機關作為相對人的,并認為并非商法公法化中的部分公法化,而是整個商業登記制度的全面公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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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研究論文

商業登記是指依商法和商事登記管理法規有關商業登記規定,當事人將要進行的應登記商業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合于規定即予以登記注冊,使所申請事項發生一定效力的活動。

一、商業登記的歷史演進

商業登記源于商人習慣法時代,中世紀初商業首先在地中海及北海與波羅地海地區復興,隨后因其強大的傳染性、滲透力波及整個歐洲大陸,商人之間的組合先后在地中海地區及歐洲其他地區出現。為了對組織中的商人進行管理……

二、商業登記制度的性質

商業登記法律制度究竟是公法性質的還是私法性質的呢?很多學者認為商業登記應屬于公法性制度,強調其公的性質,主要有以下理由:

1.商業登記制度有強的公法性,它以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其調整對象,以申請人的角度來看,它的權利義務不以平等當事人為相對人,而是以登記機關通常為國家機關作為相對人的,并認為并非商法公法化中的部分公法化,而是整個商業登記制度的全面公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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