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在商事活動的法律適用

時間:2022-07-17 0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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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在商事活動的法律適用

摘要:電子合同作為信息技術發展下的新型商事形式,與傳統的紙質合同相比有其特點。電子合同運用信息技術改變傳統的商事觀念和方式,但也引發了諸多新的法律問題,使得傳統法律規定尤其是合同相關法律規定面臨嚴峻挑戰。本文以電子合同的含義和特征為出發點,對電子合同的效力、分類、證據效力、收發時間的確定及收發地點確認的管轄權等法律問題做初步的研究和探討。

關鍵詞:電子合同;商事活動;法律效力

電子信息化技術迅速發展,預示商事貿易的協作方式也多種多樣。目前多數企業越來越傾向以電子合同的方式開展貿易業務,此方式能夠快速選擇客戶,能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因電子合同涉及信息技術、法律、安全等多個專業領域,準入門檻較高,所以紙質合同仍占主導,但采取電子合同方式開展貿易業務必將是信息技術發展的趨勢。本文關于電子合同在商事活動法律適用產生的一些爭議做以下個人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電子合同或稱電子商務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以及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相關規定,電子合同是指雙方或者多方合同主體,依據電子信息網絡媒介,以電子的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概念上可以推斷,電子合同是以電子信息技術傳遞的方式訂立,是在信息網絡條件下,合同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信息數據、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以明確合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二)電子合同具備的特征。與傳統的紙質合同相比,簽訂的電子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簽訂主體的雙方或多方在信息網絡上運作;表現形式是電子信息,非紙質原件形式;信息記錄均儲存在信息網絡;合同生效方式是電子簽名或電子印章;電子合同的發送最后地可為生效地;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具有易變動和易消失的缺點,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我國電子合同效力的規定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一般情形下的規定,確定了合同的成立時間,即明確了合同當事人之間開始履行各自合同義務的時間,又同時在判斷合同的成立地點、電子合同管轄及電子合同證據收集等問題上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這是商事活動法律事后監督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具有合同主體雙方,難達成一致性。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頒布,《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與文本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確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保障電子交易安全。”電子文件性資料與紙質文件資料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民商事協作方式更加多樣化。

三、電子合同產生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協作形式,是法律問題的挑戰,更是貿易形式是一個挑戰。而作為電子貿易業務合作模式———電子合同的產生,不僅是世界各國合作方式的挑戰,更是各國深入探討法律領域的契機。(一)電子合同法律效力認識。廣義上的“電子合同”形式多樣,但是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卻有待查證。現實中有許多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經過PS后形成的電子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些電子合同有好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必須要具備法律效力,否則企業風險將大大增加。首先,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方式,也應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依據《合同法》第3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鑒于信息網絡的獨特性,在計算機網絡上訂立電子合同,如一方在合同訂立協商過程中,采取強硬手段主張使用管轄權,充當裁判員又做運動員,電子合同因不公正性被認定無效。《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統。”并且,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中強調,通過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確保電子合同的成立、變更、解除程序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因此,電子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紙質合同成立的條件在程序和實體上是一樣的要求。其次,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根據《電子簽名法》第14條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在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后,電子合同才會具備與紙質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的電子合同簽名,需具備《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的條件,方可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二)對電子合同分類。合同的種類是指將各種各樣的合同按照一定的標準或者相同的特點,進行分類區分歸納。依據一般交易習慣,根據合同反映的合同標的物,可以分為服務、買賣、委托、加工承攬等不同的類型。我國《合同法》確定的是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第一,以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的承擔方式,分為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第二,以合同主體是否獲取利益,分為無償合同和有償合同;第三,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否交付標的物,分為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采取某種方式,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等等。依據標準不同,合同分類也不同。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區別在于成立的媒介不同。電子合同基于其自身的獨特性,可分以下幾種類型。1.按合同訂立的方式分類:在信息網絡上,使用的是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的合同和使用電子郵件式訂立的合同。2.按合同標的物屬性分類:主要有軟件委托授權合同、網絡技術服務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3.按電子合同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分類:B-B合同,即企業之間設立、變更、解除權利義務關系的電子合同;B-C合同,即企業與個人設立、變更、解除權利義務關系的電子合同;B-G合同,即企業與政府設立、變更、解除權利義務關系的電子合同。(三)電子合同證據使用效力。由于電子證據所依據的電子信息技術系統容易受到破壞、篡改且不易被發現,電子合同證據本身容易被修改且留痕不易發現,對這種電子合同證據的真實性審查,明顯具有特別的難度。電子合同的證據能否被采納許可,主要標準是看電子合同的證據同待證事實是否有一定的關聯性。首先,電子合同證據在取得的過程中,其產生或取得權益等程序環節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電子合同證據證明力大小,重點是確認電子合同證據在實質上的可靠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在電子合同證據方面,我國對電子證據調取、審查運用等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2005年公安部《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規則》;2005年公安部《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則》;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鑒定程序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勘驗程序規則(試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其他司法解釋中電子合同的相關規定。《規定》第30條規定:“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此《規定》首次就電子合同數據等方面特殊證據種類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等作出系統的規范,電子合同證據有了標準性的依據。(四)電子合同收發時間的確認。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或生效的時間是指電子合同對合同主體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日常交易習慣中,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這一點和紙質合同特征具有相同特性),一般是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認定電子合同的發送和接收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設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以及電子合同的實際發生情況,認定電子合同的發送和接收的時間的交易習慣如下:1.發送時間的確認。在合同主體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合同內容的電子信息進入某個傳送人不可控制的信息系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在多個信息內容發送的情況下,電子信息先后進入多個信息系統,則合同內容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計算機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為準,即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后,其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計算機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2.接收時間的確認。電子合同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計算機網絡技術接收系統,即電子合同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為接收的時間。(五)電子合同管轄權的確認。在電子合同交易過程中,收件人接收電子合同數據電文的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而判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密切涉及合同交易發生糾紛后,是確定何地、何級法院管轄以及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法律對電子合同訂立的邀約或承諾采取的是“到達主義”,依據收到電子數據的地點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充分考慮到合同主體意思自治原則和電子合同獨特性問題。《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保證了收件人與確定的收件地點所在地具有某種合理聯系,是依據電子商事交易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獨特性。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世界信息技術傳送的全網絡化,電子合同將會逐步普遍化,而法律問題也將隨實踐的深入建立健全。電子合同具有優于紙質合同效率、便捷的特點,但是也有不便儲存、易修改的劣勢,因此,規范電子合同設立、變更、解除,需要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才能確保電子合同法律規范具有合理及可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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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平福 單位:河南能源化工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