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14: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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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對人身傷害中的精神損害應否賠償,我國立法一直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民法理論經歷了從否定到肯定的發(fā)展過程。反映了法學對人權關注程度的改變及對生命、健康、身體內在價值的認同。本文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膬群瑯嫵梢蛽p害賠償方式予以探討,對法律法規(guī)當中不甚完善的地方提出幾點看法。
[關鍵詞]: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ㄑ馗?/p>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tǒng)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guī)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此處雖未直接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Q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
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賠償分析論文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ㄑ馗?/p>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tǒng)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guī)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此處雖未直接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Q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將隱私歸入公民名譽權,使得個人隱私被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991年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了受害人的近親屬可得到具有精神補償性質的死亡補償費。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妥善處理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中小學校全日制在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及教育教學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預防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對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及時、公正、合法。
第二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
談論注重學校中的隱性人身傷害
對少年兒童而言,隱性人身傷害發(fā)生在學校、家庭和社會等不同場所。
在校園中,隱性傷害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人為的對身體和精神所造成的傷害,另一種則是由于外在物質設施的不當而引起的身體或精神的傷害。本文中的隱性傷害主要是前者,即校園情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措施的不完善或失當?shù)纫鸬膶W生隱性人身傷害。
這種傷害,由于不太明顯且發(fā)生效應較為遲滯,很容易被人們所忽視。但它往往對少年兒童脆弱的心靈造成無法估量的消極影響,有的甚至用一生的時間都無法彌補。
隱性傷害:孩子心底最深的痛
案例之一
1998年,北京某學生因成績較差無法升學,父母應學校的要求去醫(yī)院為孩子開具了一張“中度智力低下”證明。不料學校很快將此公布開來,老師在課堂多次當眾侮辱學生是“弱智、白癡”,其他學生也常以此來嘲笑、毆打該生,后來該學生被診斷患了精神分裂癥。學生父母向學校提起了賠償訴訟,要求學校為擅自泄露學生的個人隱私、造成其精神障礙一事承擔責任并賠償相應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自助游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分析
摘要:網絡邀約自助游作為近年來興起并日趨流行的一種旅游休閑方式,期間安全事故與人身傷害也較為多發(fā),但因為法律規(guī)制空白,導致爭議頻發(fā),司法救濟效果微弱。亟需完善立法、加強社會管控與社會救助,并配套自助游商業(yè)保險,以防控自助游風險,減輕傷害與降低損失。
關鍵詞:自助游;人身傷害;侵權責任
1案例簡析
甲某在微信群自助游公告,邀約前往尚未對外開放的某地登山旅游,并對旅游線路、時間安排、費用AA制、裝備購置、安全提示及風險自負等事項予以明示,后組團十人出行,乙某作為參與人員之一。后在登山行程中,乙某脫離團隊獨自行進過程中,從山路墜落,因山區(qū)手機信號不好,救助不及時,導致乙某死亡。后乙某親屬提起訴訟,要求甲某及其余八位參與人員共同承擔死亡賠償金等款項總計78萬元,其中甲某作為組織者承擔20%責任,其余同游者各承擔10%責任。甲某抗辯,其僅作為提議者,并非本次自助游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自助游公告中已經對本次旅游線路及安全提示與責任自負等事項。予以明示,乙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參加本次活動,具備識別活動風險的能力,甲某對乙某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與安全管理責任,甲某對乙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余八位參與人員的答辯意見與甲某基本相同。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本案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1)通過網絡平臺邀約開展的戶外自助游活動中,參與人員之間的關系、地位、權利義務與責任;(2)提議者的義務與責任;(3)出現(xiàn)人身傷害時,其他參與人員是否應當承擔傷害賠償責任,以及責任的劃分與比例。
2相關法律規(guī)范梳理與解讀
與本案有關的法律適用,主要包括具有法律適用效力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具有參考價值的司法判例與學術觀點,現(xiàn)匯總解讀如下。2.1基于《合同法》規(guī)定分析自助游的性質與參與人員之間的關系。《合同法》作為調整民事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律,其對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責任做出了周全細致的規(guī)制,并將合同法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則貫穿全文。運用合同法原理及具體規(guī)則,準確把握自助游的性質及參與者人員之間的關系,系破解責任承擔問題的邏輯起點。實務中,對于自助游的性質及參與人員之間的關系的認定,主要包括合同法律關系與非法律關系的社會關系兩種不同觀點。前者認為,自助游的合意形成,具備提議者要約、參與者承諾的合同訂立程序要件,滿足意思自治、意思一致的合同成立要件,并具備共同的合同目的;后者認為,自助游參與人員之間并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屬于非合同法律關系的其他社會關系,宜定性為基于一般信賴關系與共同目的而建立的“情誼關系”或“游玩關系”。本文原則同意后一種觀點,主要認識如下:其一,提議者的倡議并不具備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條件,其提議目的以自愿、自主、自費組團自助游為目的,不是向特定人物特定對象發(fā)出,不包含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更未包括成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其二,提議者的目的,并非是追求法律上的約束,不是創(chuàng)設或變更法律關系,對參與人員的人身、財產關系均不產生影響或束縛。基于前述認識,自助游參與人員之間并不依據合同的相對性互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也不承擔合同法上的責任。其關系調整應當適用道德和倫理規(guī)范,在違背信賴利益導致?lián)p害時,可適用侵權法規(guī)則分擔責任。2.2基于《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界定參與人員責任的歸責原則與責任構成要件。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觀點,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傷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是在傷害事實已經發(fā)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與自己具有特定關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傷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我國《責任侵權法》的歸責體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三元并立的立法體例。具體條文可參見該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第七條“行為人傷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對于該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受害人和行為人對傷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有學者認為該條規(guī)定系“公平責任歸責原則”,另有學者認為僅屬于損失分擔方法,系民法公平原則在侵權法領域的具體運用,并非民事責任分擔原則。通說認為,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行為、傷害、因果關系、過錯四個方面,根據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對過錯的要求不同。本案涉及爭議,現(xiàn)有司法判例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輔之以公平責任的損失分擔方法。對于過錯的認定,主要判斷依據是是否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可直接適用的規(guī)則參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該條規(guī)定,行為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或先前行為等負有對他人的注意義務,因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而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場所責任,指公共場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發(fā)生致他人傷害所承擔的責任。二是組織者責任,指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傷害,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本案爭議即屬于第二種情形。前述規(guī)定的價值在于具體落實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在于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作為生存權利,是一絕對權、對世權,基于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以及從社會價值與道德需要考量,應當?shù)玫剿胁惶囟ㄋ说淖鹬睾捅Wo。對于安全保障義務與責任的分配問題,根據自助游的合法性、非營利性特征,以及參與人員之間的自愿、自主、自助、自費關系,并慮及參與人員自身行為能力及對風險的識別與承擔能力,各參與者均應對自身的安全承擔最高注意義務,除非另有約定或者具有過錯的情形下,參與者(含提議者)不對其他參與人員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與責任。最高法法官在解讀“AA制項下利用網絡平臺發(fā)起的自助游中個參與人的責任與義務只認定”中提出:通過網絡交友平臺相約開展的戶外自助游活動,參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自助、自我管理的關系,形成一個臨時性、松散性的團隊,各行為人之間具有相互照顧和注意義務,但此種義務是有限的,各參與者均應對自身的安全承擔最高注意義務。2.3綜合評判提議者的身份地位,以及注意義務程度與注意義務的范圍。鑒于自助游提議者的特殊身份與地位,對其安全保障義務注意程度及注意義務的范圍,一般認為應當高于其他參加者,應當承擔“善良管理人”而非“一般管理人”的義務與責任。這也是很多糾紛中受害人主張?zhí)嶙h者承擔更多責任的原因。支持意見認為,提議者提出倡議,提供線路、聯(lián)系食宿,其居于組織者和管理者的地位,應當對內部成員承擔更多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注意程度更高,注意內容更廣。但反對意見認為,提議者提出倡議以及后續(xù)服務行為是基于為其他成員提供便利的純義務行為,本身不具有盈利性,也不具有管理性與約束力。本文同意后者意見,不能簡單認定提議者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身份,并據此加重其安全保障義務與責任。但如果提議者與參與者在身份上具有管理、隸屬關系,如教師與學生、上級與下級、配偶或具有監(jiān)護關系等,或參與人員不具備完全民事民事行為能力時,提議者應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與責任。
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賠償分析論文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ㄑ馗?/p>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tǒng)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guī)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此處雖未直接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Q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將隱私歸入公民名譽權,使得個人隱私被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991年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了受害人的近親屬可得到具有精神補償性質的死亡補償費。
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賠償研究論文
[摘要]: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對人身傷害中的精神損害應否賠償,我國立法一直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民法理論經歷了從否定到肯定的發(fā)展過程。反映了法學對人權關注程度的改變及對生命、健康、身體內在價值的認同。本文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膬群瑯嫵梢蛽p害賠償方式予以探討,對法律法規(guī)當中不甚完善的地方提出幾點看法。
[關鍵詞]: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ㄑ馗?/p>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tǒng)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guī)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此處雖未直接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Q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
人身傷害精神賠償責任構成要素研析論文
[摘要]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對人身傷害中的精神損害應否賠償,我國立法一直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民法理論經歷了從否定到肯定的發(fā)展過程。反映了法學對人權關注程度的改變及對生命、健康、身體內在價值的認同。本文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膬群瑯嫵梢蛽p害賠償方式予以探討,對法律法規(guī)當中不甚完善的地方提出幾點看法。
[關鍵詞]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ㄑ馗?/p>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
論文百事通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tǒng)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guī)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傷害事故的發(fā)生,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有義務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傷害事故分類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近年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學校的人身傷害事故時有發(fā)生,要求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受害者家長提出的索賠數(shù)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一方面使中小學生的身體健康權甚至生命權遭受侵害;另一方面,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家長提出的巨額索賠要求,又使學校面臨巨大的壓力。現(xiàn)在的問題是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應承擔多少賠償責任?本文在對學生傷害事故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對不同類型的傷害事故,結合2002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具體分析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
學生傷害事故是指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其中“在校”既是一個空間概念,又是一個時間概念。
從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看,可分為:
1、因學校的教育、教學及生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傷害事故;
2、因學生之間的嬉戲、玩耍造成的傷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