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分析

時間:2022-08-27 03: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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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分析

摘要:網絡邀約自助游作為近年來興起并日趨流行的一種旅游休閑方式,期間安全事故與人身傷害也較為多發,但因為法律規制空白,導致爭議頻發,司法救濟效果微弱。亟需完善立法、加強社會管控與社會救助,并配套自助游商業保險,以防控自助游風險,減輕傷害與降低損失。

關鍵詞:自助游;人身傷害;侵權責任

1案例簡析

甲某在微信群自助游公告,邀約前往尚未對外開放的某地登山旅游,并對旅游線路、時間安排、費用AA制、裝備購置、安全提示及風險自負等事項予以明示,后組團十人出行,乙某作為參與人員之一。后在登山行程中,乙某脫離團隊獨自行進過程中,從山路墜落,因山區手機信號不好,救助不及時,導致乙某死亡。后乙某親屬提起訴訟,要求甲某及其余八位參與人員共同承擔死亡賠償金等款項總計78萬元,其中甲某作為組織者承擔20%責任,其余同游者各承擔10%責任。甲某抗辯,其僅作為提議者,并非本次自助游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自助游公告中已經對本次旅游線路及安全提示與責任自負等事項。予以明示,乙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參加本次活動,具備識別活動風險的能力,甲某對乙某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與安全管理責任,甲某對乙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余八位參與人員的答辯意見與甲某基本相同。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本案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1)通過網絡平臺邀約開展的戶外自助游活動中,參與人員之間的關系、地位、權利義務與責任;(2)提議者的義務與責任;(3)出現人身傷害時,其他參與人員是否應當承擔傷害賠償責任,以及責任的劃分與比例。

2相關法律規范梳理與解讀

與本案有關的法律適用,主要包括具有法律適用效力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具有參考價值的司法判例與學術觀點,現匯總解讀如下。2.1基于《合同法》規定分析自助游的性質與參與人員之間的關系?!逗贤ā纷鳛檎{整民事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律,其對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責任做出了周全細致的規制,并將合同法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則貫穿全文。運用合同法原理及具體規則,準確把握自助游的性質及參與者人員之間的關系,系破解責任承擔問題的邏輯起點。實務中,對于自助游的性質及參與人員之間的關系的認定,主要包括合同法律關系與非法律關系的社會關系兩種不同觀點。前者認為,自助游的合意形成,具備提議者要約、參與者承諾的合同訂立程序要件,滿足意思自治、意思一致的合同成立要件,并具備共同的合同目的;后者認為,自助游參與人員之間并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屬于非合同法律關系的其他社會關系,宜定性為基于一般信賴關系與共同目的而建立的“情誼關系”或“游玩關系”。本文原則同意后一種觀點,主要認識如下:其一,提議者的倡議并不具備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條件,其提議目的以自愿、自主、自費組團自助游為目的,不是向特定人物特定對象發出,不包含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更未包括成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其二,提議者的目的,并非是追求法律上的約束,不是創設或變更法律關系,對參與人員的人身、財產關系均不產生影響或束縛。基于前述認識,自助游參與人員之間并不依據合同的相對性互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也不承擔合同法上的責任。其關系調整應當適用道德和倫理規范,在違背信賴利益導致損害時,可適用侵權法規則分擔責任。2.2基于《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界定參與人員責任的歸責原則與責任構成要件。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觀點,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傷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是在傷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與自己具有特定關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傷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我國《責任侵權法》的歸責體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三元并立的立法體例。具體條文可參見該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奔暗谄邨l“行為人傷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睂τ谠摲ǖ诙臈l規定的“受害人和行為人對傷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庇袑W者認為該條規定系“公平責任歸責原則”,另有學者認為僅屬于損失分擔方法,系民法公平原則在侵權法領域的具體運用,并非民事責任分擔原則。通說認為,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行為、傷害、因果關系、過錯四個方面,根據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對過錯的要求不同。本案涉及爭議,現有司法判例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輔之以公平責任的損失分擔方法。對于過錯的認定,主要判斷依據是是否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芍苯舆m用的規則參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先前行為等負有對他人的注意義務,因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而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場所責任,指公共場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發生致他人傷害所承擔的責任。二是組織者責任,指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傷害,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本案爭議即屬于第二種情形。前述規定的價值在于具體落實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在于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作為生存權利,是一絕對權、對世權,基于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以及從社會價值與道德需要考量,應當得到所有不特定他人的尊重和保護。對于安全保障義務與責任的分配問題,根據自助游的合法性、非營利性特征,以及參與人員之間的自愿、自主、自助、自費關系,并慮及參與人員自身行為能力及對風險的識別與承擔能力,各參與者均應對自身的安全承擔最高注意義務,除非另有約定或者具有過錯的情形下,參與者(含提議者)不對其他參與人員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與責任。最高法法官在解讀“AA制項下利用網絡平臺發起的自助游中個參與人的責任與義務只認定”中提出:通過網絡交友平臺相約開展的戶外自助游活動,參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自助、自我管理的關系,形成一個臨時性、松散性的團隊,各行為人之間具有相互照顧和注意義務,但此種義務是有限的,各參與者均應對自身的安全承擔最高注意義務。2.3綜合評判提議者的身份地位,以及注意義務程度與注意義務的范圍。鑒于自助游提議者的特殊身份與地位,對其安全保障義務注意程度及注意義務的范圍,一般認為應當高于其他參加者,應當承擔“善良管理人”而非“一般管理人”的義務與責任。這也是很多糾紛中受害人主張提議者承擔更多責任的原因。支持意見認為,提議者提出倡議,提供線路、聯系食宿,其居于組織者和管理者的地位,應當對內部成員承擔更多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注意程度更高,注意內容更廣。但反對意見認為,提議者提出倡議以及后續服務行為是基于為其他成員提供便利的純義務行為,本身不具有盈利性,也不具有管理性與約束力。本文同意后者意見,不能簡單認定提議者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身份,并據此加重其安全保障義務與責任。但如果提議者與參與者在身份上具有管理、隸屬關系,如教師與學生、上級與下級、配偶或具有監護關系等,或參與人員不具備完全民事民事行為能力時,提議者應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與責任。

3規避自助游風險的對策建議

本案爭議法院最終認定被告無過錯而判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依據《侵權責任法》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定,判令其余九位參與人員每人支付經濟補償金2500元。根據目前司法裁判邏輯與裁判結果,因自助游并不違法,在無法可依的背景下,司法機關并未過多地干預和影響自助游自身的自主、自愿、風險自濟等屬性,雖多數判例基于公平原則給予了受害人一定經濟補償,但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精神撫慰與司法關懷。因此,事后的司法救濟目前尚顯微弱。自助游的風險防控,尚需參與者自身注意程度的提高,并逐步完善立法與社會治理措施,使得自助游這一深受民眾喜愛的休閑旅游方式能夠充分釋放其積極效應。具體建議包括:(1)完善立法,將自助游納入旅游法規管制體系,或出臺專項規定,避免目前無法可依的治理困境;(2)完善社會管控措施,建立自助游認證、備案體系;(3)完善社會救助措施,尤其是建立完善自助游行程中的登記、跟蹤、詢問制度,在尚未對外開放但具有安全隱患的區域,設置警示標志,或配置巡邏人員,或建立臨時救助站點;(4)配套自助游商業保險制度,有效補償損失、減輕傷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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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麗清.危難救助義務及救助人員權益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陳寧 單位:成都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