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維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7 0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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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維護

債權銀行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摘要】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由于各種因素的疊加,使得債權銀行往往都會作出巨大讓步與犧牲,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重整中,對債權銀行擔保物權行使的限制讓其實現其合法權利顯得捉襟見肘。本文援引《企業破產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實踐,就破產程序中銀行保證金賬戶的性質及處理方式提出建議,使得債權銀行在破產程序中、現行破產法實施大環境下找到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債權銀行;保證金賬戶;擔保物權;抵銷權

近年來,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地深化、發展,破產程序具有促進企業依法再生或有序退出、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獨特功能,是司法為化解產能過剩,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所提供的重要途徑。然而,隨著破產審判理念的轉變(即從重清算價值向重運營價值轉變),銀行債權人等待的“去不良”的春天卻沒有如期而至,反而是在諸多破產重整程序中,為了能夠將程序順利的推進下去,主動或被動地犧牲了相應的權利,甚至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銀行也不得不面對各種限制與桎梏,造成銀行資產大量流失。結合目前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件不難看出,我國《企業破產法》不論是在立法層面或是在實踐層面,都較注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資源整合,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銀行債權面對前述價值取向時都不得不做出讓步。如何在各方壓力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債權銀行應當重視的問題。鑒于此,筆者從實踐出發,就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在債權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的性質及處理等問題進行分析。

一、商業銀行保證金賬戶的性質

商業保證金賬戶通常是由銀行與客戶簽訂相關協議,以客戶的名義在本行開立一個專用賬戶,賬戶性質應注明為保證金專用,該賬戶中的資金為區別于一般結算戶等其他賬戶中的資金,通常是進入銀行的保證金專戶進行核算,且開立后客戶不得隨意支取賬戶中的資金。商業保證金賬戶一般都具有與其相對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合同,即對于保證金的約定通常是從屬于主合同的擔保合同或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將保證金作為一種履約擔保措施。在破產案件中,遇到最多的即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為企業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即商業銀行與企業作為相關主合同的當事人,而保證金賬戶則作為相應主合同的履約保證,該類主合同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合同、信用證合同、貸款類業務合同等。鑒于保證金的繳納在日常交易中十分常見,涉及的各項基礎法律關系繁多,有些甚至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金”卻用了“保證金”的名義,導致對保證金性質的研究也出現了各種聲音。但就破產案件中,銀行保證金賬戶的性質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商業銀行保證金賬戶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至于屬于何種擔保形式,可以大概將不同學者的學說分為以下三類:(一)權利質押說。即以保證金賬戶設定擔保時,雖然貨幣所有權隨著占有而轉移,但存款人仍然通過賬戶這一媒介享有對銀行的債權,而在其上形成的擔保方式應當被理解為權利質押。(二)貨幣(金錢)質押說。即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所采取的觀點,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三)特殊擔保說。即保證金賬戶是一種突破了擔保物權從屬性、突破了物權法定的特殊的擔保形式。通過比較發現,第二種學說更有利于債權銀行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為在破產案件中,商業銀行保證金賬戶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所描述的要件,即屬于金錢質押,而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發生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即債權銀行有權就質押賬戶內的金錢優先受償。

二、債權銀行處理保證金賬戶的障礙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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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工會職工權益維護研究

摘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國有企業的逐步成長,對于工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職工當前利益和長期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是國有企業工會工作的重點。要確保國有企業員工權益不受損失,建立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和諧關系,就需要保證工會正確履行維權職能,以更具有創新性的思路迎接新挑戰。

關鍵詞:國有企業;工會;職工權益;維護

工會指的是工人組成的團體組織,這一團體有共同的利益目標,借助于一個共同的組織來實現這一目標。工會組織最初的職能,是就工人薪酬、工作時間和其他福利問題與工廠廠主進行談判,為工人爭取更多的利益。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之后,工會組織職能也更豐富,除了原本的就工人福利和薪酬問題與工廠廠主進行談判外,還增加了許多新職能,例如將黨的方針政策傳遞給各級工會組織執行,將工人的意愿和對于工廠的建議等反饋給工廠領導,及時了解工人思想,對與工人權益有關的法律和規定等進行研究等。當前經濟新常態背景下,我國國有企業工會組織職能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職工權益的完整性。但是當前工會職能的履行并不到位,工會組織應當是一個具有能動性的、能夠與時俱進的社會主體,因此國有企業工會應當積極與其他社會主體進行溝通,在工作模式和機制構建方面探索新做法。

一、國企工會組織之于職工權益維護的重要意義

(一)工會組織是職工參與國有企業各項事務的重要組織

國有企業的工會組織,代表的是職工的利益,工會組織不僅可參與國有企業管理,更可參與我國法律規定內的其他公共事務,工會組織體現了人民對于國家政治事務的參與。我國國有企業工會組織一般是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參與企業各項事務并體現員工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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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權益維護分析論文

一、對國有企業女職工開展“協商維權”

在國有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女職工的經濟、就業等權益面臨著許多問題。我們以平等協商為抓手,不斷推動規范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內容和形式,完善平等協商機制、履約責任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最大限度地維護好國有企業女職工的各項權益。一是努力實現女職工素質整體的提升。素質的提升是從根本上的維權。我們把“創建學習型組織、爭當知識型職工”活動與女職工素質提升工程結合起來,開辦女職工周末學校109所、舉辦女職工素質教育流動課堂系列活動5000多場,引導女職工根據自身情況,積極參加多種形式的業余學習,建立女職工素質檔案的單位有3400多個,已達標女職工13400多人。不斷提高女職工學習、創新、競爭、創業能力,達到三個促進:促進素質提升機制的完善,促進企業與職工共謀發展,促進企業多元化教育平臺的形成。二是維護好女職工經濟技術創新的權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把女職工崗位練兵、技術比武、名師帶高徒、評選首席工人和技能尖子,看成是適應新形勢,實現對女職工技能維權的有效形式和載體。針對不同行業不同職業女職工群體結構的特點,創新女職工經濟技術活動的內容和形式。市總女職工委連續四年開展了女職工計算機操作員的培訓、鑒定和比賽,共培養2000多名女職工操作能手。臺江福來首飾公司的女職工陳而萍,2004年完成三個項目技術創新,為企業增創效益180萬元。三是維護好女職工的特殊權益。我們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四期”保護、婦科病普查普治、女職工禁忌勞動等特殊保護,作為重點內容納入到集體合同之中,促進企業不斷改善勞動環境、勞動條件,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標準。通過參與企業平等協商,讓女職工該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實。四是維護好女職工的就業權益。我們通過與勞動部門聯合采集和開發崗位,提供再就業政策咨詢,開展技能培訓,舉辦“為了母親的微笑”等多場下崗再就業供需見面會和“姐妹獻愛心”、“金秋送崗進社區”、“送溫暖”等活動,為下崗失業女職工做好“五送五幫”工作:送政策,幫助她們轉換觀念;送資金,幫助她們解決生活困難;送技能,幫助她們提高就業競爭力;送崗位,幫助她們進行崗位對接;送溫暖,幫助她們尋找幫扶對子,落實一對一幫扶對象。三年來,為下崗女職工舉辦計算機操作、物業管理、家政服務、廚師烹飪、插花藝術等各類培訓班210多期,配合有關部門安置下崗女職工19025人。

二、對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開展“強化維權”

非公企業的特點是多、小、散、雜(多,即私營、個體企業多;小,即規模較小,不足百人的企業約占三分之二;散,即分布零散,城鎮、鄉村都有;雜,即產品繁雜且技術含量低,呈勞動密集型狀態)。不少小企業用工制度不規范,女職工“四期”保護不到位,加班加點現象嚴重。維護非公企業女職工平等的勞動權和人身權,貫徹落實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近幾年一直是我們工作的重點。一是積極組織學習、大力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促進女職工學法、懂法、用法、守法,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二是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維權活動。邀請法律專家為女職工舉辦講座和咨詢,到非公企業發放法律法規小冊子,組織5萬名女職工參加《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有獎征答活動,組織10萬多名外來女職工參加法律法規知識普及和競賽。三是啟動非公企業女職工勞動權益和特殊保護熱線電話,及時掌握女職工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對女職工中潛在的矛盾苗頭及時發現、報告、解決。對侵害女職工權益的案件,要求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在48個小時內專報上一級工會女職工委和市總工會女職工委。引導女職工以正常渠道和理性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促進勞資雙方由對抗轉為對話,由對立轉為合作。四是不定期深入非公企業開展調研和檢查。市總女職工委積極配合人大、政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總女職工部等,對非公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保護情況進行調研或檢查,對違法的企業提出限期整改意見,促進女職工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每年我們都召開座談會、研討會或交流會,探討女職工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推動女職工維權工作向縱深發展。三、對外來女職工開展“底線維權”

近年來,大量外來務工女性涌入我市,緩解了我市勞動力的不足。但是,她們大多數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欠缺,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從事的又大多是餐飲、制鞋、箱包和電子等行業的工作,是勞動關系中最為弱勢的群體。我們從服務大局的角度出發,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在竭力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努力促進企業發展。一是落實《最低工資規定》。女職工從事的工種大部分實行計件工資,遇上淡季,往往連底薪都難以保證。為了保障外來女職工的生活,經過各級工會女職工委的共同努力,不少企業改變了這種分配制度。如福雷電子有限公司對實行了10年的純計件工資制度進行了調整,改成底薪加計件工資,深受外來女職工的歡迎。去年,我們與勞動部門聯合開展追討欠薪專項檢查,為1248名外來女職工討回欠薪61.26萬元。二是加強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我們把向女職工和企業廣泛宣傳《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作為建立穩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礎,把依法簽訂、執行勞動合同作為建立穩定協調勞動關系的保證。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解雇她們。女職工與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

關系,這項工作已在我市全面鋪開,成效明顯。三是依法保障外來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市總女職工委經常會同有關部門到外來女職工較集中的企業,開展“情系外來工、法制送春風”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外來女職工法律意識和依法自主維權的能力。同時,深入企業檢查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的落實情況,要求企業履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告知義務,進行崗前安全知識培訓,使她們具備自我防護的意識和技能。如順大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現有外來女職工7600人,公司工會督促行政投入大量資金,加大對有毒有害化學品專項整治,并建立了外來女職工體檢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完善工作和生活設施,使女職工能夠在安全衛生的環境里生活和工作。外來女職工工作積極性空前高漲,為企業帶來了豐厚的回報,企業由此獲得了全國“安康杯”競賽先進企業的光榮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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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權益維護研究論文

在紀念鄭和下西洋600周年之際,回顧我國輝煌的海洋文明歷史,思考當今我國海洋面臨的機遇和挑戰,謀求海洋事業的發展乃至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很有現實意義的。鄭和以其對海洋的畢生感悟,給眷戀黃土地的炎黃子孫留下了這樣的遺囑:“欲國家富強,不可置海洋于不顧。財富取之于海,危險亦來自于海。”我國和世界歷史發展的經驗告訴我們,國家的興衰與海上力量息息相關,海興則國強,海衰則國弱。自鴉片戰爭以后,海上力量的衰敗和海權的淪喪成了我們被動挨打的重要原因。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海洋事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國家海洋權益得到了逐步振興。我國于1996年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后,在爭取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方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被譽為“海洋憲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于1982年12月制訂,1994年11月生效。這部國際海洋法典對各種海域的劃分、國家在各種不同的海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國際海洋法的其他主要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公約》賦予沿海國的權利主要有:(一)建立從領海基線量起12海里領海和24海里毗連區的權利。沿海國對其領海、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陸地領土的主權,除了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之外。在領海以外的毗連區,沿海國有權為防止和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定的行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二)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沿海國可以建立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并享有作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范圍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等事項享有管轄權,并享有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權利。

根據《公約》,所有國家均享有以下主要海洋權利:(一)公海自由。所有國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和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二)開發和利用“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權利。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簡稱“區域”)及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對“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于全人類。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對“區域”內的開發活動進行管理。所有國家均有權參與開發和利用“區域”的資源,但部分所得收益應交由國際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給各個國家。這一制度打破了發達國家對國際海底及其資源的壟斷,使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均可分享“區域”資源開發的收益。(三)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經沿海國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所有國家均有權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尤其是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四)國際海上通道的航行權。所有國家在外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的群島海道分別享有無害通過權和其他航行和飛越的權利。此外,所有國家均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分享外國專屬經濟區內的剩余捕撈量,以及與有關國家平等地進行海洋劃界談判,并將國際海洋爭端訴諸國際司法解決等等的權利。所謂國家海洋權益,主要就是這些海洋權利及有關海洋利益的總稱。它涵蓋了與海洋有關的政治、經濟和安全的權利和利益。

《公約》生效以來,全世界的海洋事業迅猛發展,以爭奪海洋資源和保衛海洋安全為核心的國際海洋權益斗爭日益加劇。各國紛紛制訂、調整海洋法律與政策,并改革海洋管理體制,迎接《公約》帶來的新的機遇和挑戰。例如,近年來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美國相繼制訂新的海洋法律或政策。我們的鄰國日本和韓國也不甘示弱。《公約》生效不久,日本就不失時機地制訂和修改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關于對專屬經濟區漁業進行管轄權法》、《關于養護及管理海洋生物資源法》、《領海及毗連區法》、《關于核廢料污染法》、《水產資源保護法》、《防止海洋污染和損害法》和《海上保安廳法》等。1996年8月,韓國將水產廳、海運港灣廳、海洋警察廳以及科技、環境、建設、交通等十個政府部門中涉及海洋工作的部門合并,成立了海洋水產部,對海洋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并于1999年頒布了《韓國沿岸管理法》等法律,以便應對《公約》生效后的新形勢,加強海洋管理,維護海洋權益。

我國批準《公約》以來,在加強海洋管理和維護海洋權益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的基礎上,在批準《公約》的同一天,我國政府公布了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領海的范圍。近年來,我國頒布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法》、《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修改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漁業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使我國在維護海洋權益方面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化軌道。我國與越南簽訂了北部灣劃界協議,與日本和韓國簽訂了漁業協定。2002年11月我國與東盟國家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我國分別與朝鮮、韓國、日本等鄰國就有關海洋法問題進行了磋商。1991年,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成為第五個在聯合國登記注冊的國際海底先驅投資者,并獲得了7.5萬平方公里的大洋海底多金屬結核礦區。目前我國正在加緊進行外大陸架的探測工作。此外,在一些涉海國際組織及其有關的事務活動中,我國積極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然而,我國在維護海洋權益方面還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除了北部灣以外,我國與海上鄰國的海洋邊界無一劃定,部分島礁被外國非法占領。此外,我國正當的海洋權益還不時受到一些國家,特別是霸權國家和海上強國的侵犯。

按照《公約》的有關規定,我國可以主張面積約為300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約占我國陸地面積的三分之一。但是,一些國家卻不顧《公約》的有關規定,千方百計地與我國爭奪這些海域及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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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土地權益調查匯報

近幾年,隨著我市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婦女被剝奪集體收益和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的問題時有發生,這一現象阻礙了農村婦女的生存和發展,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兩年來,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10件,涉及20余人,從我們收集到的案例來看,主要表現為離婚女、出嫁女、農嫁非、招婿女、性別歧視等幾種。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幾種情況

1、“離婚女”被取消村民待遇。有的婦女離婚后將戶口留在男方村,但村委不承認其是該村村民;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后,將戶口遷回娘家,娘家村卻拒絕恢復其村民待遇;也有的是離婚后前夫再婚,對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承認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如孔目江辦事處楊某2005離婚,沒有再婚,戶口一直男方村委,但村委會認為她已離婚,不屬于該村村民,沒有給她發補償款。城南辦李某2006年結婚,2008離婚,戶口一直在娘家。村里分得土地補償款,村里認為只要結過婚,不管什么原因離婚,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河下村簡某反映其離婚后,戶口在男方村,村委在分配土地補償時認為在前妻和后妻里只能分給一個人補償款,因此她得不到補償。

2、出嫁不出村婦女難享村民待遇。由于經濟條件的原因,一些婦女婚后仍然生活在娘家村,其丈夫、子女戶口也在娘家村,這些村莊一般都會以“女嫁出”的傳統習俗,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費時,她們也得不到補償款。如堆上村王某、孔目江辦事處廖某兩人的丈夫都是外地人,結婚后一直生活在本村,村里分配宅基地時她倆都沒有,原因是她們已結婚,不再是本村村民。

3、“農嫁非”婦女權益受侵害。農村女孩嫁給城鎮男子,但其本人戶口不能遷入城鎮,一直在娘家,但娘家村認為她已經結婚,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相關利益分配。如廣東胡某反映其妻子婚后戶口一直在孔目江辦事處娘家,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時其妻子沒有,理由是她已結婚,不再屬于本村村民。

4、招婿女土地權益被侵害。丈夫到女家落戶的婦女,即屬于倒插門的情況,按國家法律規定男方可以享受村民待遇。但有的地方村集體卻根據“從夫居”的風俗,取消招婿婦女享有與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權益。如袁河辦張某無兄弟,姐妹四個,三個已外嫁,張某丈夫是上門女婿,但村里安排宅基地時她沒有,理由是男方不是本村人。經婦聯組織做工作后,張某已獲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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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思考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職工合法權益除了政治、經濟權益以外,還有學習和發展權。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號角的吹響,對廣大職工的文化技能素質將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因此,在這一過程中,工會應緊緊抓住創建學習型企業的契機,積極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和發展權。

一、現階段職工的學習和發展權狀況

盡管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間不短,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和影響并沒有完全消除,在我行內部,多數員工長期工作在基層,文化水平、專業技術水平相對較低,由于種種原因,在學習和發展上停步不前,成為企業教育環節中“被遺忘的角落”;同時,大批院校畢業的職工,自我學習和發展意識較強,但企業環境所提供的條件不能夠充分滿足他們的要求,他們很少得到外出學習培訓的機會,只能自己參加一些社會上的學習,知識不能夠很快地更新,個人發展也無從談起;一些高、精、尖人才雖有強烈的自我學習和發展權要求,但往往不甘于將自己的理想和青春耗費在不能夠充分展示才能的地方,很容易選擇另謀高就。

二、工會組織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和發展權的必要性

隨著我行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競爭人才就是競爭企業的未來,一個企業職工學習和發展的能力如何,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這個企業的生存發展能力,工會組織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和發展權具有現實意義。

第一,企業迫切需要。企業要適應時代的要求,迎接市場和改革的挑戰,必須加快建設并成為學習創新型的企業。只有不斷創新,才能贏得主動,開辟未來。而企業的個體細胞是職工,只有職工的學習權、發展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證,職工的潛能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展現,企業這個團隊才能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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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報告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發揮審判職能,全力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利用各種形式,大力開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發揮審判優勢,深入農村開展“以城帶鄉幫扶工程”;強化責任意識,做好本院婦聯工作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區人民法院在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中,充分發揮其審判職能,對起訴來院的婦女兒童、侵害婦女合法權益以及未成年人權益等案件,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打擊力度,做到快審快結、為加大維權工作力度,我們還建立了維權示范崗,使涉及婦女兒童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處理,為婦女兒童維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區婦聯牽頭召開了全區婦女兒童維權工作聯席會議,我院和東高皇鄉辛南村簽訂了“以城帶鄉幫扶工程”協議書,發揮審判優勢,深入開展“以城帶鄉幫扶工程”、作為法院婦聯組織首要工作是做好婦女工作,為女干警解決后顧之憂,使女同志真正能夠頂起半邊天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區法院在***區委的領導和***區人大的監督下,在上級法院的具體指導下,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學習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服務婦女兒童,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為主線,以優化維權社會環境為宗旨,發揮審判職能,做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堅強后盾,確保轄區的社會大局持續穩定,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為打造平安鷹城、和諧鷹城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發揮審判職能,全力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區人民法院在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中,充分發揮其審判職能,對起訴來院的婦女兒童、侵害婦女合法權益以及未成年人權益等案件,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打擊力度,做到快審快結。從200*年共審結涉及婦女兒童案件***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婦女兒童維權構筑了堅固的司法防線。

在刑事審判中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加大打擊力度,對拐賣婦女兒童案、強奸案,做到快審快結。如東高皇鄉農民楊中生將一名乞討流浪癡呆女帶回家同居,在該女懷孕后,楊多次找李富山讓李找買主把該女賣掉,后兩人以3000元價格將該女賣到葉縣一農民為妻。楊、李二人無視國法,拐賣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二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又如,被告人封文顯強奸不到15周歲的劉某,并將其當作包袱賣掉,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民事審判中,充分發揮婦女兒童維權合議庭作用,由具有豐富婚姻家庭案件審判經驗的民事法官、婦聯特邀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為婦女兒童提供法律幫助,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引導廣大婦女運用法律武器自主維權。加強婦聯人民陪審員隊伍建設,發揮人民法院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合議庭作用,加強對婦聯特邀人民陪審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庭審案例分析,提高婦聯人民陪審員的庭審水平,將法院的司法優勢與婦聯工作特點有機結合,從而實現了法院與婦聯在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中的優勢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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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學生權益維護協會章程

xx學院

在校大學生權益維護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xx學院在校大學生權益維護協會,簡稱大學生維權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在學院xx指導下,為維護學生權益和維護校內穩定而由在校學生自發組織而成的群眾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一切活動在四項基本原則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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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干部權益維護調研報告

當前,勞動關系矛盾在改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中顯得較為突出,在勞動就業、工資分配、勞動保護、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任務比過去更為緊迫和重要。工會一切工作都離不開工會干部。工會干部特別是企業工會干部在履職中,勢必與企業行政方就各種爭議或矛盾進行交涉、協商。特別對企業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等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現象,工會干部有責任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采取措施予以糾正。這使得企業工會干部處于矛盾焦點,其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

要從根本上解決之,就必須研究產生問題的復雜原因,采取綜合措施。除了完善法律對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的保護條款,加大違法者對工會干部侵權成本之外,一方面要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和維權環境,解決工會主席實質由企業行政掌握用人自主權的問題;另一方面應打破工會對企業行政依附關系,重新構建工會制度,發揮上級工會組織在企業維權中的作用,建立企業工會干部保護機制。

正本清源:誰對工會主席有用人自主權

作為企業工會主席,具有企業職工和企業職工利益代表者和維護者雙重身份。根本上講,職工身份不僅是工會主席身份的基礎,更是生存基礎。為了生存,他得履行作為員工應履行的職責,遵守企業為員工設定的行為規范、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而工會主席身份,又要求他履行相應職責,對企業為員工設定的行為規范及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中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和監督企業改正。

事實上,工會主席在企業的雙重身份,意味著與企業形成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和工會關系。這是兩個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關系。工會主席作為公司員工,他與企業形成的關系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作為工會主席,他與企業所形成的關系是社團法人和企業法人間的工會法律關系。作為公司普通員工,在實際勞動過程中與企業是隸屬關系,是被管理和管理關系。而作為企業工會主席,與企業行政是平等關系,企業對工會主席沒有行政管理權,只有平等協商、簽訂及履行集體合同并接受工會監督義務。工會主席角色決定了他應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責,這較易引起矛盾,企業很可能使用對員工的管理權了結與工會主席的矛盾和由此引發的糾紛。因此,必須對企業行政管理權加以制衡,才能保證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工會法》就是向工會權利即職工集體勞動權利傾斜的法律,起著對企業權力制衡的作用。

《工會法》第九條規定,“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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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干部權益維護調研報告

當前,勞動關系矛盾在改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中顯得較為突出,在勞動就業、工資分配、勞動保護、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任務比過去更為緊迫和重要。工會一切工作都離不開工會干部。工會干部特別是企業工會干部在履職中,勢必與企業行政方就各種爭議或矛盾進行交涉、協商。特別對企業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等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現象,工會干部有責任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采取措施予以糾正。這使得企業工會干部處于矛盾焦點,其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

要從根本上解決之,就必須研究產生問題的復雜原因,采取綜合措施。除了完善法律對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的保護條款,加大違法者對工會干部侵權成本之外,一方面要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和維權環境,解決工會主席實質由企業行政掌握用人自主權的問題;另一方面應打破工會對企業行政依附關系,重新構建工會制度,發揮上級工會組織在企業維權中的作用,建立企業工會干部保護機制。

正本清源:誰對工會主席有用人自主權

作為企業工會主席,具有企業職工和企業職工利益代表者和維護者雙重身份。根本上講,職工身份不僅是工會主席身份的基礎,更是生存基礎。為了生存,他得履行作為員工應履行的職責,遵守企業為員工設定的行為規范、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而工會主席身份,又要求他履行相應職責,對企業為員工設定的行為規范及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中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和監督企業改正。

事實上,工會主席在企業的雙重身份,意味著與企業形成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和工會關系。這是兩個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關系。工會主席作為公司員工,他與企業形成的關系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作為工會主席,他與企業所形成的關系是社團法人和企業法人間的工會法律關系。作為公司普通員工,在實際勞動過程中與企業是隸屬關系,是被管理和管理關系。而作為企業工會主席,與企業行政是平等關系,企業對工會主席沒有行政管理權,只有平等協商、簽訂及履行集體合同并接受工會監督義務。工會主席角色決定了他應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責,這較易引起矛盾,企業很可能使用對員工的管理權了結與工會主席的矛盾和由此引發的糾紛。因此,必須對企業行政管理權加以制衡,才能保證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工會法》就是向工會權利即職工集體勞動權利傾斜的法律,起著對企業權力制衡的作用。

《工會法》第九條規定,“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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