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權益維護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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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權益維護研究論文

在紀念鄭和下西洋600周年之際,回顧我國輝煌的海洋文明歷史,思考當今我國海洋面臨的機遇和挑戰,謀求海洋事業的發展乃至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很有現實意義的。鄭和以其對海洋的畢生感悟,給眷戀黃土地的炎黃子孫留下了這樣的遺囑:“欲國家富強,不可置海洋于不顧。財富取之于海,危險亦來自于海。”我國和世界歷史發展的經驗告訴我們,國家的興衰與海上力量息息相關,海興則國強,海衰則國弱。自鴉片戰爭以后,海上力量的衰敗和海權的淪喪成了我們被動挨打的重要原因。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海洋事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國家海洋權益得到了逐步振興。我國于1996年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后,在爭取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方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被譽為“海洋憲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于1982年12月制訂,1994年11月生效。這部國際海洋法典對各種海域的劃分、國家在各種不同的海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國際海洋法的其他主要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公約》賦予沿海國的權利主要有:(一)建立從領海基線量起12海里領海和24海里毗連區的權利。沿海國對其領海、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陸地領土的主權,除了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之外。在領海以外的毗連區,沿海國有權為防止和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定的行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二)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沿海國可以建立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并享有作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范圍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等事項享有管轄權,并享有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權利。

根據《公約》,所有國家均享有以下主要海洋權利:(一)公海自由。所有國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和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二)開發和利用“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權利。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簡稱“區域”)及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對“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于全人類。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對“區域”內的開發活動進行管理。所有國家均有權參與開發和利用“區域”的資源,但部分所得收益應交由國際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給各個國家。這一制度打破了發達國家對國際海底及其資源的壟斷,使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均可分享“區域”資源開發的收益。(三)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經沿海國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所有國家均有權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尤其是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四)國際海上通道的航行權。所有國家在外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的群島海道分別享有無害通過權和其他航行和飛越的權利。此外,所有國家均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分享外國專屬經濟區內的剩余捕撈量,以及與有關國家平等地進行海洋劃界談判,并將國際海洋爭端訴諸國際司法解決等等的權利。所謂國家海洋權益,主要就是這些海洋權利及有關海洋利益的總稱。它涵蓋了與海洋有關的政治、經濟和安全的權利和利益。

《公約》生效以來,全世界的海洋事業迅猛發展,以爭奪海洋資源和保衛海洋安全為核心的國際海洋權益斗爭日益加劇。各國紛紛制訂、調整海洋法律與政策,并改革海洋管理體制,迎接《公約》帶來的新的機遇和挑戰。例如,近年來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美國相繼制訂新的海洋法律或政策。我們的鄰國日本和韓國也不甘示弱。《公約》生效不久,日本就不失時機地制訂和修改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關于對專屬經濟區漁業進行管轄權法》、《關于養護及管理海洋生物資源法》、《領海及毗連區法》、《關于核廢料污染法》、《水產資源保護法》、《防止海洋污染和損害法》和《海上保安廳法》等。1996年8月,韓國將水產廳、海運港灣廳、海洋警察廳以及科技、環境、建設、交通等十個政府部門中涉及海洋工作的部門合并,成立了海洋水產部,對海洋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并于1999年頒布了《韓國沿岸管理法》等法律,以便應對《公約》生效后的新形勢,加強海洋管理,維護海洋權益。

我國批準《公約》以來,在加強海洋管理和維護海洋權益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的基礎上,在批準《公約》的同一天,我國政府公布了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領海的范圍。近年來,我國頒布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法》、《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修改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漁業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使我國在維護海洋權益方面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化軌道。我國與越南簽訂了北部灣劃界協議,與日本和韓國簽訂了漁業協定。2002年11月我國與東盟國家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我國分別與朝鮮、韓國、日本等鄰國就有關海洋法問題進行了磋商。1991年,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成為第五個在聯合國登記注冊的國際海底先驅投資者,并獲得了7.5萬平方公里的大洋海底多金屬結核礦區。目前我國正在加緊進行外大陸架的探測工作。此外,在一些涉海國際組織及其有關的事務活動中,我國積極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然而,我國在維護海洋權益方面還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除了北部灣以外,我國與海上鄰國的海洋邊界無一劃定,部分島礁被外國非法占領。此外,我國正當的海洋權益還不時受到一些國家,特別是霸權國家和海上強國的侵犯。

按照《公約》的有關規定,我國可以主張面積約為300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約占我國陸地面積的三分之一。但是,一些國家卻不顧《公約》的有關規定,千方百計地與我國爭奪這些海域及其資源。

在黃海,總面積38萬平方公里的海域中應劃歸我國管轄的大約為25萬平方公里。但是,韓國主張用等距離/中間線方法劃分黃海,想以此多占18萬平方公里的海域。

在東海,我國與日本之間的海洋劃界懸而未決,有關的爭議最近因油氣田開發的問題而變得復雜化。我國固有領土釣魚列島被日本長期非法控制。東海大陸架是我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直至沖繩海槽,其中包括釣魚島所處的海床。按照自然延伸原則,該大陸架天然地屬于我國。但是,日本卻單方面主張以中間線方法來與我國對等劃分東海大陸架,妄圖占有原本屬于我國的大陸架。最近,日本在其無理要求我國停止開發春曉油氣田而遭到拒絕后,給其本國的油氣企業發放在東海爭議海域的試開采許可證來以我國對抗。對于中日雙方在東海劃界問題上存在的分歧,我國一貫主張雙方通過外交談判加以妥善解決,并就爭議海域的開發問題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方針。對于我國所采取的克制態度和友好姿態,日本不但置若罔聞,而且不斷地制造事端,使爭端升級。在臺灣東南方向的公海海域,日本不顧《公約》關于“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規定和我國的反對,頑固地堅持“沖之鳥”礁是一個島嶼,主張在其周邊設定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超過200海里的大陸架,企圖占有該礁周圍43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而日本全部陸地領土面積的總和不過37萬平方公里。日本無理指責我國海洋科學考察船在該海域從事海洋科學考察活動為侵犯其管轄海域。此外,我國在東海作業的漁船、海洋科學考察船經常遭到日本海上自衛隊和海保廳艦機的無理騷擾、跟蹤和監視。2001年12月,日本海上保安廳的艦船明目張膽地在我國專屬經濟區內使用武力擊沉一艘不明國籍船舶。

在南海,我國海洋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我國的一些島嶼被外國長期非法侵占,大量的海洋資源被掠奪。我國漁民在南海合法作業而被外國非法干擾,甚至扣押、處罰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國家故意派軍艦到南海海域耀武揚威。

美國出于遏制我國的目的,對我國的海洋權益及國家安全頻繁制造威脅和事端。從北邊的朝鮮半島到南邊的馬六甲海峽,美國四處屯兵,并且與有關國家結成軍事同盟,企圖把我國包圍、封鎖在“第一島鏈”以內。美國長期非法干涉臺灣事務,百般阻撓我們國家統一。美國直接侵犯我國海洋權益,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事例時有發生。比較典型的事例有1993年的“銀河號”和2001年的海南撞機事件。近幾年來,美國軍事測量船頻繁地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從事測量和調查活動,嚴重地威脅我國的國防安全。總之,我國海洋權益受到侵犯和威脅的情況不乏其例,維護海權任重而道遠。

21世紀是海洋世紀。在全球范圍內大規模開發、利用、爭奪海洋資源是這個時代的一個主題。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實施海洋開發”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我國要趕上世界發展的潮流就必須全面實施海洋開發戰略,建設海上強國。要大力發展我國的海洋事業,我們就必須牢固樹立新的海洋國土觀和海洋權益觀,充分利用國際法賦予的權利,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有效地維護國家海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