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1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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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強制性規范分析
【摘要】強制性規范是行政干預的主要體現形式,即公權力干預和管制私權領域,必須進行科學的設置以及謹慎的安排,否則將無法確保社會公平,甚至對私法自治產生不利侵害與影響。目前來看民法強制性規范方面的理論并不成熟,本文先對其內涵和效力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就如何完善民法強制性規范制度,談一下個人的觀點與認識,以供參考。
【關鍵詞】民法;強制性規范;內容;效力;完善措施
作為私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民法講究的是私法自治。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原有的私法自治基本架構發生動搖,一味地推行自治可能會導致部分人或者群體的自由受限。實踐中為私權得以有效的實現,公權力干預民法實施的現象日漸凸顯。基于此,從強制性規范角度著手,劃定公權力界限,對保護公民權利尤為重要。
一、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基本內涵
民法具有私法自治特殊性,基于概念要素來界定強制性規范,有利于深層次理解民法的強制性規范。[1]第一,強制對象。自治規范屬于技術或者裁判法,其主要以法官作為規范對象;管制規范是政策法以及行為法,其以廣大人民群眾作為主要規范對象。基于強制性規范的基本屬性分析,管制規范屬于行為法的范疇,強制性規范對象的范疇不包括法官等人員。第二,雖然強制性規范也是由強制力保證,但是實踐中違反民法領域的強制性規范并不當然無效。民法強制性規范中的“強制”,即當事人有是否適用的選擇權,一旦適用則需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辦事,而且法律后果也應當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后,就行為方式而言,學界在對民法強制性規范論述時明確提出,切忌“意思”排除,無論是事實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均應當依法而定,其中無意思表示之義。雖然準法律行為中有意思表示的內容,但是造成的后果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不能排除法律規定的后果。強制性規范針對的是法律行為。從強制內容層面來看,國際層面上排除變更規范,排除變更規范適用。因國內法律適用多由司法機關實施,而且法律適用是司法機關權力,當事人不能排除,排除變更規范也排除了規范適用性。通過以上分析,對民法強制性規范有了更為全面的認知,即民法強制性規范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無法排除法律適用,否則法律規范就會受阻。
二、民法強制性規范效力
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探討
清末修律運動開啟了近代我國法律變遷的歷史,此后百余年間我國法律制度與思想體系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變革,并由此引發政治經濟與人民生活方式的急劇改變,開啟了綜合國力快速發展的民族新征程。值此之際,契約法作為民法體系的關鍵內容得以充實與發展,對社會經濟的公正發展與穩定運行具有深遠影響。梳理評價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的成效與影響,能進一步明晰法律規范與經濟社會之間的作用機制,為全球化時代下的國民經濟健康長遠發展提供正確指引。由范一丁編著、法律出版社于2019年9月出版的《近代契約法史稿》一書,系統梳理近代民事案件中的契約適用與法律規制情形,并剖析研討該歷史時期的契約法改革成效,完善學界對契約法本質屬性與適用方略的認識。《近代契約法史稿》包括三章內容,全書依照歷史發展的時間順序對契約法變遷內容與成果進行全方位論述。第一章以我國清末民初時期近代契約法體系為核心,闡述其初創時期的法律制度及蘊含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系統論述《大清民律草案》《上海商事慣例》與《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三項代表性法案中的契約法律思想。第二章將歷史年輪推向民國初期,詳細講解《中華民國民律草案》中契約的概念、原則、類別、訂立基礎、成立要件與擔保制度,并簡單介紹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的補充規則與適用原則。第三章則論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契約法律內容,深入介紹該歷史時期民法中的契約法學理論與法制規范,并統計剖析該政權統治下二十一年內的司法實踐,獲得相關法律適用的方法與限度。契約法意為規范調整民事主體雙方對某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擔保與消滅的意愿的法律,可為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交易行為提供指引。近代契約法受自由資本主義崛起的強烈影響,在充分吸納過去古典自然法學派法理學思想的基礎上,全面引入實證法學派的理論體系,打破了契約訂立過程中的傳統束縛,強調個人意志在法律關系中的基礎性與決定性作用,具有鮮明的自由主義色彩,同時影響了世界各國法理思想的轉變。作為我國傳統中華法系與現代社會主義法系交替變革的關鍵階段,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極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社會經濟與綜合國力的發展進步,本文從積極與消極兩個層面對其進行綜合評價。
立足于積極視角,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轉變了古代契約法在契約訂立與規制調解過程中的滯后理念,解決了社會發展與其運行規范不相適配的難題,以更先進的法哲學思想開啟了中國近代法律體系與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之路,為制度變遷與歷史演進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與組織基礎。其一,經近代西方先進法學思想理念的傳入與國家法律制度的整體變革,傳統社會的重刑輕民思想發生了深刻轉變。人們逐漸改變自給自足的生產生活方式,以更活躍的姿態投入到社會生產與交易活動中,刺激了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并為社會層面群眾法律意識的確立提供了制度基礎,有助于促進民商事主體對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堅定追求與規范行使,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群眾自由平等觀念的崛起。其二,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改變了我國傳統訴訟觀念中固有的“無訟”理念,將以人倫道德為主導的社會運行規則與個體行為規范轉化為以公權力強制性保障為主導的整體運行模式,即以“法治”代替“人治”,解決了傳統糾紛處理過程中,個人主觀意志過強而產生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促使群眾更加積極地維護自身合法權利,開啟現代化文明社會的先河。其三,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了助力,我國古代契約法多以鄉規民約與地方習俗作為解決契約糾紛的參照,商品經濟的日益活躍進一步深化了對科學完備民商事法律規范體系的緊迫需求,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則為社會經濟發展變革提供了配套的治理模式,開創了新的規范格局。
著眼于消極層面,強制性變遷本身固有的激進屬性與其公權力架構下的強組織性都對社會經濟運行機制的完善發展具有一定限制,其未經長期的利益博弈與反復驗證而直接運行,容易產生決策者在制度推廣之余為自身牟利的不良情形,同時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革對領導層的綜合素質具有極高的要求,社會發展進程倚仗其對社會群體與產業運行的認知能力與決策水平。其一,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決定了制度本身確定性、剛性與普適性的特點,難以滿足不同地域、人文環境中自由貿易活動的多元需求,對自身實施成效產生消極影響。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程,契約法強制性變遷推行工作需盡可能消除制度推行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因素,避免該過程中因多元主體參與為達成意見統一而造成人力、物力與時間的浪費。在此基礎上,以高效推行為目標的強制性變遷工作模式,進一步深化了行政與司法對群眾經濟生活的強制性干預,契約訂立與糾紛解決過程中,民事主體的自由意志遭到限制,一定程度上與契約本意相背離。其二,過于迅猛的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模式激化了固有利益集團與統治階級之間的爭端,不利于國民社會穩定發展與人民群眾意識構建。自契約法強制性變遷以來,政府中的官僚集團施展自身職權力量以壓縮制度推行過程中的各項成本,從經濟學視角出發,官僚集團整體及其中每一個體必然會謀求自身利益的鞏固與擴大,而統治階級與官僚集團利益追求的分歧無法避免,故從屬于民商事領域的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時刻承載著統治階級與官僚集團的政治與利益博弈,統治者以社會經濟發展為宗旨的契約法律制度變遷在推行過程中存在較高的偏離風險,群眾利益與國家利益極有可能大規模轉向官僚集團或契約關系中強勢一方的利益。其三,在多種制度變遷形式中,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較強的滯后特征。契約法律制度作為調整國民生產生活的基礎性法律,時時刻刻在規范著人民群眾的經濟生活。不同于誘致性變遷以政府與決策者治理能力為主導的高標準要求,在以強制性變遷為主要方式的契約法律制度變革體制中,其需歷經權利的重新認定劃分、統治階級與利益集團的力量博弈、推行工作中阻礙因素的解除等一系列復雜過程,加之統治階級自身認知社會與掌握宏觀社會經濟運行邏輯的局限性,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與社會經濟運行的現實需求存在顯著差距。其四,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依托統治階級的權威性與社會成員的依賴性得以實現,該特點也正是錯誤修正與路徑調整的最大阻礙。近代契約法在強制性變遷過程中,通過持續的制度鞏固與理論宣傳為自身工作的合理性增加砝碼,為確保自身權威而在后續治理過程中始終堅持變遷后制度,使契約法難以隨現實的民商事經濟活動進行適度調整,最終在不可避免的歷史洪流中以更加慘烈的代價完成下一次制度變革。基于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對國民意識形態變革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綜合影響,當代國家政府在決策過程中應積極轉變治理觀念,以更加科學的引領,采取應對措施促使法治變遷與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以更加優良的治理格局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首先,國家權力機關推進民商事法律,特別是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契約法變遷過程中,應充分借鑒廣大人民群眾的思想與力量,提升法律強制性變遷與社會發展的匹配程度。契約法治變遷的宗旨是調整社會經濟活動中各民事主體的利益關系,使其合法權利得到公平對待。在此基礎上,國家權力機關應盡可能采用民主方式推進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充分掌握群眾對制度規范的需求,進一步深化發揚其中的有利因素并直擊弊病,積極采納專家學者的建議,將群眾的切實期盼轉化為合理的制度構建,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契約法治體系的高質量變遷。其次,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在契約法時代性變革的推進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法律制度的指引與規范作用,盡可能杜絕強制性變遷過程中“人治”作用與法律運行邏輯產生偏差。契約法強制性變遷工作過程中個體主觀意志的參與已成為難以避免的現實因素,故強化法律監督應作為制度剛性變革過程中的重點內容。
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應著力強化契約法律制度的規范作用,為民商事主體與權力機關提供行為指引,避免因利益主張與劃分的差異而造成惡性后果。同時,相關工作人員也應將強制力量的作用限制在范疇與程度內,促使不同法律主體更加高效快捷地達成一致意見,從而提升制度變遷的速度與成效,以法律制度的適當性提升社會經濟發展質量。最后,社會群眾對新制度的認可有助于推動法律制度的施行普及與發展完善,政府部門應著眼于契約法強制性變遷的最終目標,以群眾意識形態的高效指引構建提升制度變遷效益。在此過程中,有效的宣傳引導既能消除契約法律關系主體的抗拒心態,深化各方主體內在約束力的構建,也能有效緩解制度推行過程中的潛在利益沖突,為契約法強制性變遷過程中的社會經濟穩定有序發展提供保障。因此,政府宣傳部門應切實領悟契約法律新體系的優勢與長處,向人民群眾全面展現其中的運行機制與作用邏輯,在社會層面上,形成法治革新利國利民的整體認知,緩解基層群眾與各利益主體的抵觸情緒,為更高效生產生活形態的確立與鞏固奠定思想基礎。
作者:李偉 李曉薇 單位:云南大學歷史與檔案學院 楚雄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
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解讀
摘要本文通過對公司法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的必要性進行分析,結合當前市場經濟特性,提出應當以任意性規范為主,以強制性規范為輔助,兩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公司法強制性規范任意性規范
一、公司法規范概述
公司法規范根據可否依當事人的意思適用為標準,可以將規范分為任意性規范和強行性規范。該分類以主體是否可以通過自由的意思排除法律規范的適用為標準,如果可以通過主體的意思或相互之間的協商而排除其適用,則該規范為任意性規范;反之則為強制性規范。兩者在公司法中都必不可少,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任意性規范的功能在于在自由的市場經濟中為公司當事方提供交易的模式和選擇,當事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選擇,盡量減少交易成本。強行性規范的功能在于確定法律的架構,克服公司自治的局限性,校正公司自治的失靈;確保公司管理者站在股東的角度上行事并保護特殊弱勢群體的利益以防止多數人暴政問題。
將法律規范分為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的分類方法在傳統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任意規定與強行規定之區別在‘當事人’是否得依其意思或依其與相對人之合意拒絕系爭規定之適用或修正其規定之內容。若然,則它便是任意規定;否則,便是強行規定”。
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中,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任意性規范的擴展和強制性規范的減少,但是僅存的強制性規范仍然有其必要性,并且是規范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規范。而目前對于公司法規范的爭議主要源于對《公司法》本質的分歧,關于公司法本質問題的探討,實質就是關于公司法本質是任意性或強制性的探討。豎對于這個爭論,主要有兩個觀點:一種是《公司法》合同理論,持該論者主張公司法原則上應該是授權性的,各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排除《公司法》的具體規定。另一種則是《公司法》合同理論的反對者,他們認為把分散的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的關系或者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關系稱為“合同”殊為不當,他們認為《公司法》本質上應當是強制性的,因為如果把公司法看成是授權性的,各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適用的或退出公司法的某項規定,則公司自治出現失靈,將無法實現公司各方當事人的公平和有益的結果。
我國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研究
摘要:民法雖為自治法,但也存在一定的強制性規范。我國現行民法中的強制性立法規范依然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如條文冗雜、強制程度較高以及部分規范詞不當等。只有對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進行科學合理配置,才能使民法真正適用于民眾。本文主要分析我國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的現狀和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實質性的建議,希望有助于提升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的質量。
關鍵詞: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
強制性規范要求行為人應該收其約束,不得自行調整,民法中的強制性規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體現的是法律意義。法律具有規范性和體系性,盡管民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強制性規范的內容和數量相對較少,但民法構筑卻不是肆意的。只有在國家的合理干預和調度下,從規范的層面出發,民法規范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才能得以實現,真正實現民法的價值和功用。
一、我國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問題
目前我國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存在著原則性和規則性強制規范立法的缺陷。原則性強制規范立法,也就是諸如“基本原則”之類。原則性強制規范只能在民法的部分內容中使用,先前制定的一系列原則規范會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被人券、理論上的爭議而否定。另外,民法關于相關的原則表述不一,有的原則性總是被反復提及,這在法律文案中,是不合理也是不規范的。民法的規則性強制規范立法缺陷也存在著規范行為過于泛濫、規范行為太過苛刻和強制性不合理等問題。另外,在我國民法的強制性規范中,還存在強制性規范詞使用不恰當,不統一和不協調的問題。我國在進行立法的過程中,“不得”、“必須”、“禁止”、“應當”等等是常用的規范詞,明確了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內涵,在使用中要根據國家政策法規進行規范使用,保證立法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二、我國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問題的原因
強制性建設制度進行約束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誠信的經濟學含義;誠信缺失的經濟學分析;誠信構建的理性思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誠信缺失不僅僅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害,還將對整個社會體系造成深遠影響、誠信即誠實守信,是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基礎性道德規范、“經濟人”假設包含的基本含義、市場主體是否堅守誠信取決于守信的機會成本與不守信的機會成本的比較、在市場主體的交易中,不同情況決定了其機會成本的大小、建立以強制性建設為主的誠信制度、誠信制度的核心是加大不誠信的機會成本、誠信制度的主要內容是誠信體系的建設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當今整個世界經濟已經進入“信用經濟時代”,建設一個完善的誠信體系是全社會的共同目標。然而與這個目標背道而馳的是現在的社會誠信度普遍偏低,這一被大家普遍認同的商業社會的基本原則卻得不到普遍的遵守,誠信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呢?誠信又如何構建呢?本文試圖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探討。
[論文關鍵詞]誠信缺失構建經濟學
據《京華時報》報道:近年來,合同交易只占經濟交易量的30%,合同履行率只有50%左右。中國每年因不誠信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近5855億元。由于市場交易主體的不誠信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妨礙我國經濟國際化的競爭,影響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應。誠信缺失不僅僅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害,還將對整個社會體系造成深遠影響。加強誠信建設已經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一、誠信的經濟學含義
誠信即誠實守信,是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基礎性道德規范。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誠信已被人們公認為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原則之一,更多地應用于職業道德的規范和行業內外競爭的秩序化。誠信不僅屬于道德和法律的范疇,也屬于經濟范疇。現代意義的誠信是在中國傳統信義原則的基礎上并借鑒西方管理制度的一些經驗形成的全新的理念,其出發點和目的是保證社會活動的順暢進行,各方在誠信原則的協調下都能獲得自己的利益,從而達到一種“雙贏”或“多贏”的態勢。世界經濟學制度主義的創始人凡勃倫認為,誠信作為一種“人類制度”在市場經濟的現實條件下,它遵循投資、收益、支出、回報等經濟學的規律,可以用貨幣曲線來描繪。“誠信”的觀念原本就是在人們追求利益的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通常情況下,誠信是要付出“成本”才能得到的,有了初級的誠信后還要付出維護誠信的成本和擴大誠信的投資,才能獲得回報和源源不斷的收益。誠信的投資與收益關系為正比關系,投資越大收益越高。但是這種比例關系還要考慮客觀條件的因素,比如社會信用環境等。
全市強制性產品認證大會講話稿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對外貿易的迅猛增長,為加快我國認證體制改革,建立適應現代市場經濟和國際慣例的認證體制,促進我國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的發展,國家決定自年月1日起,對涉及廣大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動植物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及國家安全的產品實施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貫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交給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舉措,是關系到廣大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我國質量監督及質量認證工作。年月,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的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工作。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決定在國家質檢總局下設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授權,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年初,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為我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要求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逐步轉變對認證認可工作的管理方式,由把認證認可工作作為直接的行政管理手段轉為充分利用認證認可工作的成果,實現政府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管理,充分發揮各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共同推動我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發展。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大、新一屆全國人大會議的重要精神,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積極推進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不斷深入發展,在全市范圍內掀起一個貫徹落實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新高潮。今天,我們召開這次電視電話會議,就是要對我市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各項工作做進一步動員和部署。下面,我強調兩點意見:
一、從講政治的高度,將貫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作為當前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抓好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國認證認可工作會議提出的要求,把貫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與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機結合起來,深刻領會貫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在促進國家經濟建設、擴大產品出口、推動社會發展等方面所具有的極其重要的作用。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營造全社會齊心協力、共同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實施的良好氛圍。
第一,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我國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建立起來的一種全新的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是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出的一個鄭重承諾。實施這項制度是我國兌現入世承諾的重要標志,也充分表明我國政府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在享受應有的權力的同時,履行相應義務的決心和態度。
水利行業強制性標準與建議
摘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部委也開始積極探索標準化改革途徑,印發標準化改革指導意見、構建強制性標準體系,開展強制性標準研編和編制。文章系統分析了強制性條文實施上存在的問題,明確了水利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涵義,以全文強制性標準《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技術規范》為例,探討了強制性標準的編制原則,提出了編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水利;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標準;監管;建議
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將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強化強制性標準管理作為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的重要舉措,標準化工作迎來了改革發展的新時期。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標準化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意見》(建標[2016]166號),提出要加快制定全文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今后全文強制性標準將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1]水利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已經實施了20多年,極大地保障了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當前,我國發展已進入新階段,安全發展要貫穿國家發展各領域和全過程。新階段的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安全發展對水利行業標準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更好支撐高質量水利工程建設。
1強制性條文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實施背景
2000年,國務院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提出了具體要求。強制性標準是必須執行的,一旦違反規定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該條例打破了傳統的單純依靠行政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的做法,建立了新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是一種行政法規與技術法規相結合的創新模式。[2]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部了2000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強制性條文的也是我國政府加入WTO后,努力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現。
淺析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差異
一、兩岸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介紹
1.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大陸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由CNCA指定,目前全國有13家,分別為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中心、中國農機產品質量認證中心、中國建筑材料檢驗認證中心、北京中化聯合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中汽認證中心、北京賽西認證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國建聯信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方圓標志認證集團、北京中輕聯認證中心、中國信息安全認證中心、廣東質檢中誠認證有限公司。每個認證機構能夠實施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都有不同,要根據具體的產品來確定該向哪個認證機構申請。臺灣地區的驗證登陸機關(構)由BSMI指定,目前有7家具有發證權,分別為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財團法人臺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國立成功大學、財團法人臺灣建筑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緊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2.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范圍大陸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從最初的類132種產品發展到了現在的22大類157種產品,覆蓋了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電工、電子、電信、農機、機動車、建材、安防消防、醫療器械、輕工、化工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的10個行業。臺灣地區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主要有四大類,分別為電機類、電子類、機械類、化工類。
3.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標識大陸的認證標志的名稱:“中國強制性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稱為“3C”標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CCC標志。臺灣地區的強制性認證標志如圖2所示。
4.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性大陸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格式內容是由CNCA統一規定,并由認證機構發放。證書有效期為5年。臺灣地區的強制性產品證書格式內容是由BSMI統一規定,由驗證機關(構)發放。證書有效期為3年。
二、兩岸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比較分析
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督檢查工作總結
按照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2020年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督檢查的通知》文件要求,精心部署,庚即組織執法人員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現將有關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如下:
一、開展轄區內低速電動車摸排檢查
通過對轄區銷售低速電動車情況摸排檢查,縣從事低速電動車銷售的市場主體共計11戶,其中城區5戶,鄉(鎮)6戶。本次摸排檢查共出動執法人員10人次,檢查轄區內電動車經營戶11家,對個別經營戶銷售現場無法提供電動車3c印證材料的,執法人員要求經營單位及時和上級經銷商聯系限期補齊3c認證相關資料,若無3c認證相關資料的,責令經營者進行退換貨或下架處理。
二、聯合行動,開展消防產品質量專項檢查
為進一步加強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和整頓消防產品市場秩序,2020年11月30日,縣市場監管局聯合縣消防隊開展了消防產品質量專項檢查行動。本次檢查共出動執法人員3人次,車輛1臺次,檢查消防器材銷售單位4戶(其中3戶關門未營業),老舊小區1戶,易燃易爆場所2家,酒店1家。經現場檢查,強制性認證中的滅火器產品(5個批次)、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1個批次),均取得“3c”強制性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與官網認證證書的內容一致;非強制性認證產品中的消防水帶(4個批次)、消防水槍(1個批次),產品標識標簽完整。但也發現部分使用環節的產品因購買年限較久,合格證丟失或信息不完整。
三、強化流通領域強制性認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產品強制性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二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