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研究

時間:2022-06-12 08: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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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研究

摘要:民法雖為自治法,但也存在一定的強制性規范。我國現行民法中的強制性立法規范依然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如條文冗雜、強制程度較高以及部分規范詞不當等。只有對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進行科學合理配置,才能使民法真正適用于民眾。本文主要分析我國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的現狀和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實質性的建議,希望有助于提升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的質量。

關鍵詞: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

強制性規范要求行為人應該收其約束,不得自行調整,民法中的強制性規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體現的是法律意義。法律具有規范性和體系性,盡管民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強制性規范的內容和數量相對較少,但民法構筑卻不是肆意的。只有在國家的合理干預和調度下,從規范的層面出發,民法規范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才能得以實現,真正實現民法的價值和功用。

一、我國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問題

目前我國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存在著原則性和規則性強制規范立法的缺陷。原則性強制規范立法,也就是諸如“基本原則”之類。原則性強制規范只能在民法的部分內容中使用,先前制定的一系列原則規范會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被人券、理論上的爭議而否定。另外,民法關于相關的原則表述不一,有的原則性總是被反復提及,這在法律文案中,是不合理也是不規范的。民法的規則性強制規范立法缺陷也存在著規范行為過于泛濫、規范行為太過苛刻和強制性不合理等問題。另外,在我國民法的強制性規范中,還存在強制性規范詞使用不恰當,不統一和不協調的問題。我國在進行立法的過程中,“不得”、“必須”、“禁止”、“應當”等等是常用的規范詞,明確了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內涵,在使用中要根據國家政策法規進行規范使用,保證立法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二、我國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問題的原因

(一)缺乏民眾基礎

民法關注的是國計民生,所以只有得到民眾的支持,才能得以真正實行。在民法的立法規則中,為確保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必須重視人民群眾的利益。改革開放后,國家實行的是市場經濟,國家對社會的干預逐漸減少。近些年來一些非政府組織也逐漸發展壯大,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受到多種法律的限制,力量和規模還相對薄弱,缺乏自我調節和組織能力。從根本上講,政府依然處于社會的主導地位,對市場和資源的配置起決定作用。因此,市場和社會沒有充分的自主權這種強國家、弱社會的形勢特點,在民法上有突出的表現。政府在眾多大事上進行干預,法律保護水平低下,造成民法強制性規范配置較多就是其中的問題之一。

(二)民法立法理念偏頗

民法自建立之日起,就是我國用來管理和控制社會的,存在著諸多強制性的規范,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場改革的背景下,作為權利保護的工具,民法才逐步得到認可,并逐步完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民法越來越多的體現的是國家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國的集體主義道路要求個人要依附于集體,民法必然體現的是集體主義的意志。這從本質上來說與我國的“以人為本”相互矛盾,因而民法的立法理念有一定的偏頗存在。

(三)立法技術落后

民法的立法方式相對落后,缺乏一定的科學性和有效的理論指導。社會不斷前進,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也需要民法的強制性的規范立法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走上一個新的層次。但是目前我國的民法強制性立法規范仍然問題重重,存在多方面不足。

三、如何做好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工作

為了保證我國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的科學性,要基于我國的發展現狀和時代要求,以更新立法理念為基礎,改進和完善立法規范。具體建議如下:

(一)堅持以個人利益為基礎

民法應以個人的權益為上,實現個體之間的自由與平等。要做好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必須在立法層面進行利益權衡,保護當事人的自由、自愿處置社會關系和表達思想等。但是前提是不能超越社會的邊界,個人的利益不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違背社會基本倫理道德。否則,將會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二)以市場調節為主,政府干預為輔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主體,決定著資源配置。市場可能難免會有失靈的時候,這時需要政府可以適當進行指揮和干預,但不能時時強制進行市場介入。政府職能作為市場調節的補充,只有在效果大于成本的前提下,政府干預才最合理。

(三)堅持效率為先,倫理為首

效率優先,實現市場主體的利益最大化,是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但絕不能片面最求利益,損害他人和公眾的利益。在婚姻家庭中,也要依據道德倫理,注重夫妻雙方關系的平等和忠誠。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一般要相互依賴,保證得到給養。

(四)立法規范要明確可操作

中國的漢字符號大多具有多義性,因此一些法律規范連帶著也會出現模糊和歧義。對此法律規范要保證含義明確,最好不出現較為抽象的詞句。要用用易懂的文字對法律進行明確表述,也可以適當舉出相關例子,使人明白易懂。

四、結語

綜上,我國民法的強制性立法規范仍然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其原因在于缺乏民眾基礎、立法理念相對偏頗和立法技術落后等。只有從實際出發,科學配置民法的強制性規范,才能使我國的民法典更具科學合理性和實用性,滿足時代要求,真正做到以人為本,為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做出保障。

作者:徐言 單位:河南智言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張強.商法強制性規范研究[D].復旦大學,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