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0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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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研究論文
一、論題的提出
有關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是各國稅法至為重要的內容,由此使稅法權利與稅法義務具有了稅法學基本范疇的地位。[1]盡管對于稅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以及究竟應強調權利本位還是應強調義務本位等問題,學界尚眾說不一,但稅法義務始終是人們關注的重要問題。
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稅法更加側重于對稅法義務,特別是納稅主體的稅法義務作出規定。在征稅機關的稅收征管實踐中,也非常強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履行。但從法治原則的要求來看,各類主體的稅法義務的履行仍存在著許多問題,無論是在稅法理論還是在稅法實踐方面,都有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由于權利與義務存在著一定的對應性,因而如同稅法權利的多樣性一樣,稅法義務也并非單一的。不僅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稅法義務不同,而且稅收實體法上的義務與稅收程序法上的義務也不同。限于篇幅和基于對問題內在價值的考慮,本文僅選擇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它在納稅主體的實體法義務中最為重要)有關的問題進行探討,而對于納稅主體的程序法義務(如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對于納稅主體以外的義務人一一即在稅法上并不負有直接的納稅義務的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的稅法義務,以及對征稅機關的稅法義務,則基本不予關注,以求使論題的探討相對更為集中。
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是其諸多義務的核心;稅收征納活動主要是圍繞納稅義務的履行而展開的。納稅義務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關系到相關主體的基本權利,因而具有憲法上的意義。例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足見對納稅義務這一基本義務的重視。事實上,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對納稅義務的規定都是較為明確的,這足以說明納稅義務對于國家與國民之重要。盡管如此,由于我國稅法理論發展的非均衡和晚近,有關納稅義務的一些重要問題的探討還相當薄弱,比如,納稅義務有何種性質?它在具備什么條件時才成立?它有哪些種類?其繼承和終止原因有哪些等等。明確這些相互關聯的問題,如同界定產權一樣,對于從另一個方面確保征納雙方的權利,依法有效地進行稅收征管,乃至促進稅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這是本文選擇上述具體問題進行以下探討的重要原因。
二、納稅義務的性質
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一、教學設計
(一)、教材分析
《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是初二《思想政治》下冊,第二課《公民在經濟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中的第四框題。公民要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教材主要介紹了稅收的概念及特征,闡明了稅收的重要性,指出納稅是光榮的,偷稅、欠稅、騙稅的行為是可恥的、是違法行為。同時還闡述了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這點是修訂后新增的。
(二)、教學理念
依據《基礎教育課程綱要(試行)》強調:“教學是教與學的交往、互動,師生雙方相互交流、相互溝通、相互啟發、相互補充,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與學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經驗和知識,交流彼此的情感、體驗與觀念,豐富教學內容,求得新的發現,從而達到共識、共進,實現教學相長和共同發展”的要求,在《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教學設計中,要貫徹的指導思想是,學生在學科領域或現實生活的情景中,通過發現問題、調查研究、動手操作、表達與交流等探究性活動。
(三)、教學策略
憲法文本中納稅義務條款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中的稅是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憲法中的納稅義務是普通法律中稅的設定的根據。國家對公民征稅的本質是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判斷這種限制的合憲性的關鍵因素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既決定于憲法價值的認定,也需要通過民主立法予以法律化、具體化。因此,要通過提高立法層級、擴大立法參與及完善法規的備案審查,確保涉稅法律的合憲性。
[關鍵詞]納稅義務權利限制立法參與
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如何理解該規定的涵義,對于正確認識納稅義務的本質、保障公民作為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以及對課以公民納稅義務的合憲性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本文試圖通過對憲法中納稅義務條款的文本分析,對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作初步的理解,期望有更多學者從憲法學角度深入研究納稅義務。
一、中國憲法文本中納稅義務條款的涵義解讀
(一)憲法中的稅是普通法律中的稅的正當性的判斷標準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公共職能而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法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活動或手段。”[1]而從實在法意義上看,憲法中的稅與普通法律中的稅有著不同的內涵。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通過考察德國《租稅通則》中關于的稅的定義[①]及德國憲法法院相關判例,特別是針對學者中有關憲法中“稅”的涵義與普通法律中“稅”的涵義關系的“同一說”和“非同一說”的分析,對德國基本法中的稅的涵義作了歸納,認為憲法中的稅與普通法律中的稅的功能有所不同,其涵義也不一樣。對于憲法中“稅”的涵義,可以借助普通法律中的稅的定義,通過憲法解釋途徑,在憲法整體秩序中尋求[2].憲法是根本法、價值法,因此,憲法文本中的稅與普通法律中的稅有所不同。憲法中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是,公民并不因此條款而直接承擔納稅義務,還必須通過普通法律加以具體化。從內在規定性來說,憲法中的稅是判斷普通法律中的稅的正當性的判斷標準。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懷集一中曾曉尤
教學目標:
知識目標:要求學生識記納稅人的含義,我國的主要稅種及其納稅人
理解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一些主動納稅和偷稅的事例,說明公民樹立納稅人意
識的必要性。
我國納稅人權利義務觀論文
在我國,公民對稅收根據的認識是建立在傳統的“國家分配論”基礎之上的。“所謂賦稅就是政府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的東西”,以此為理論依據的稅收被定義為“國家以其政治權力為依托而進行的無償性分配”。在此理論指導下,區別稅與非稅標志的稅收“三性”(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被過分強調,成為割裂政府與公民之間權利義務平等對應關系的利器。國家成為只享有征稅權力而無須承擔任何代價或回報的權力主體,公民成為擔負納稅義務而無權索取任何回報的義務主體。盡管現實生活中政府實際在積極履行其社會職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但稅收理論上的誤導,直接影響了納稅人行使權利的積極意識和政府課稅中對納稅人權利的應有尊重。更為有害的是,這直接導致脫離權利的“應盡義務論”在我國稅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盛行。
從立法上看,現行憲法僅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卻缺乏“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相應條款。這也成為不少理論界同仁將納稅人直接稱呼為“納稅義務人”的依據。我國稅法中對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雖有許多規定,但對納稅人的權利以及稅務機關如何為納稅人服務卻規定得不夠充分,稅務機關行使職權在執法程序上也不夠完備、規范,致使一些稅務人員隨意執法、濫用職權、隨意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散見于《稅收征管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規中,一般納稅人難以真正把握,自我保護意識較弱。再加之我國的稅收宣傳一向以應盡義務論為主調,著重宣傳公民應如何納稅、納好稅、不納稅應承擔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對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卻強調得不夠。這一方面造成我國納稅人行使權利的集體無意識狀態,另一方面也使得稅收執法部門因缺少權利人的監督而弱化依法行政,反過來則進一步加深了納稅人權利地位的失落。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公共財政格局已初步建立,與之極不相稱的卻是納稅人權利暗弱和意識不明的現狀,這極大地阻礙了依法治稅方略的推進。在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邊界日益明晰、利益驅動機制日趨強化的今天,只講義務而不講權利的義務論已得不到認同。稅收作為“維系一個民族命運的大血脈”(馬克思語),沒有納稅人真切的認同和參與,是難以暢行的。因此,彰顯納稅人權利、重塑納稅人意識都應成為當前依法治稅的一個重大課題。我們似乎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
一是更新稅收理論。在對稅收根據的認識上,我們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換論”的合理內容,以“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費用,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的觀點更新傳統的稅收理論。承認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就是一種利益的“等價”交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并不是無償的,政府是在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前提下才取得稅收的,以培養納稅人的權利主體意識。
二是完善納稅人權利立法。首先在憲法中應補充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原則規定,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獲得直接的憲法依據;其次,加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稅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則,同時規定納稅人所應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權利。最近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這方面有了很大改進,今后應繼續改進和完善。
三是改進稅收宣傳。首先要改進宣傳內容,既要宣傳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要宣傳納稅人在盡義務的同時享有的種種權利和利益;既要宣傳稅收法律法規,也要宣傳稅收的本質和原理,使納稅人明白稅收不僅是國家的稅收,更是全體公民自己的稅收,從根本而言,納稅人是在為自己納稅。其次,要改進宣傳方式,將新《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納稅人的權利匯集成冊,以手冊、指南的形式免費散發給納稅人。國家在適當的時候,也應制定我國的《納稅人權利宣言》,使之婦孺皆知。健全稅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種類型的咨詢服務。需要強調的是,新時期的稅收宣傳應與稅收文化相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必將派生出一種全新的稅收文化氛圍,它和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有一個由碰撞到融合的過程,稅收必須去直面這種文化交鋒,從中尋找新的文化基點,借助文化傳播的連續性和持久性,培養納稅人更為牢固也更為健全的稅收權利意識和稅收道德意識。
納稅人憲法義務的整體性詮釋
摘要:納稅人的憲法義務是納稅人享受納稅權利后應該支付的代價,作為組成國家的基本個體,納稅人的身份是重要的,但對履行納稅義務是整體的,不能分割或者選擇履行。憲法上沒有規定其他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可以認為是憲法規范的缺失,今后,憲法及憲洪J生規范可以做出相應的完善規定,而不能認為對其他納稅主體征稅是違憲。除公民外的其他納稅主體實際上也享受到一個國家的憲法確認的各種民主權利,他的各種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就是正在享受憲法確認的民主權利。其他社會組織是非生命存在的個體,不享有公民個人應該享有的選舉權。
關鍵詞:納稅人憲法義務整體履行
納稅人憲法權利主要指納稅人民主立法權、稅賦使用控制權、法律適用監督權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把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考量,論述二者之間的關系12]。一個國家中交納稅賦的除了公民外,還包括在本國居住、工作的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統稱為自然人。在一個國家中承擔稅賦的主要是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國承擔稅賦的還包括非法人的單位),一個國家中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自然人四種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區別和交叉的地方,在論述納稅人憲法權利或者憲法義務時,首先把這四個概念作一個簡單的辨析。從數量上看,承擔納稅的主體是國家的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數量很少,在論述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時候,可以忽略后兩種人,但還是要清楚,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自然人四種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有區別的,不是完全等同的,這兒只論述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不是說他們是完全等同的,只是為論述的方便而暫時不分別論述他們的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與權利對應的是義務,與公民憲法權利對應的是公民的憲法義務。公民的憲法義務是一個整體,不可以分割履行。一個人在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時,其履行的納稅義務與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該有聯系。對公民個人而言,在區分他是否充分享有被選舉權一類政治權利時,區分的標準是他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則享有被選舉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還是一個納稅人,如果是合法的納稅人,則享有完全平等的被選舉權;如果不是,則實現被選舉權的過程中會遇到障礙,盡管他享有完全的被選舉權;如果一個公民因為納稅不實,會受到行政法、乃至刑法的處罰;顯然,不遵守共同體的規則,在享有某種權利時有障礙,有了實現某種可能的一種資格,享有某種權利是實現某種權利的資格,卻不是實現這種權利的充分條件。一個人享有權利并不表明他必須完全實現這種權利。
公民的劃分是以國籍為標準的翻。公民對國家(共同體)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納稅人義務,該義務歷史上曾經以勞動形式、實物形式體現,現在卻主要用貨幣體現,間接承擔其他義務。公民個人或者說納稅人對履行納稅義務和享有納稅權利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例如,一個目不識丁的老實農民,可不可以放棄享有出版作品的權利,同時,交納的稅比法律規定的少一點。事實上,很多人一輩子也不寫作,不發表作品,完全可以(事實上也已經)放棄出版作品的憲法確認的權利。他可以少交納稅嗎?筆者認為,不可以。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并且,即使是根據權利義務對等性原理也不能只選擇享有憲法權利和協商履行憲法義務。對憲法條款,是公民應該履行義務的基本條款,相當于格式條款,公民(納稅人)是全盤接受和履行的,不得更改和部分認可;他應該是要么全部認可,要么是全部不認可,一個人主動放棄一個國家的國籍,可以視為他對那個國家憲法確認的全部憲法權利的放棄。對所有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都一樣,相關主體都應該作出認可或不認可的決定,不再有協商余地。因為,制定法律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協商的過程,他是相關主體讓渡出部分基本權利(立法權)或者理解為委托制定法律的權利。立法本身是協商,法律生效后,相關主體則就只能自覺守法了。制定憲法和法律的過程就是公民與國家對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相互協商妥協的過程,憲法和法律制定出來后,就應該嚴格遵守,不得任意更改,所以,就沒有再協商的余地了。
中國憲法中只有關于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而沒有關于法人等其他組織納稅義務的規定,導致的問題是:如果認為在憲法上關于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對應的是憲法上確認的公民民主權利,那么憲法上沒有規定的納稅主體(外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是否有對應的民主權利,這些事實上的納稅主體納稅的憲法依據是什么?他們不享有等同于公民的已經有的民主權利,他們是否可以不納稅?筆者的認識是,憲法上沒有規定其他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可以認為是憲法規范的缺失,今后,憲法及憲法性規范可以做出相應的完善規定,而不能認為對其他納稅主體征稅是違憲。除公民外的其他納稅主體實際上也享受到一個國家的憲法確認的各種民主權利,他的各種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就是正在享受憲法確認的民主權利。其他社會組織是非生命存在的個體,不享有公民個人應該享有的選舉權等,但是他享有憲法確認其他民主權利,享有相應的“擬制”的民主權利。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權利和義務觀,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對等的,理論上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對等的,但實際生活中,規則不可能絕對細致化,有多享權利,少履行義務,或者多履行義務,少享權利的情況,至少現在還無法做到權利和義務完全對等。根據天賦人權觀:人的一些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是天然的,作為人就應該有的,這種天賦的權利,其對應的義務是什么呢?還有對應的天賦義務,例如:對弱者的救助,是出于道德上的可憐、同情、憐憫,也是由于法律上的義務;行政救助者是出于法律上的義務,但是,作為個人如果要幫助弱者,則應該出于道德,法律不能強迫個人扶助弱者。籠統地講,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發展權、健康權等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如果有人蓄意破壞,由公權力來保護,公權力又由個人來支持;因此,天賦人權觀無法解決基本的權利義務對等性問題,無法解釋基本權利和義務到底由誰來保護、支持的問題。
征稅權利調研報告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形成的征納關系,是我國當前社會最重要的雙邊關系之一,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而能否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不僅涉及征納雙方,而且涉及到社會各界,涉及到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等方面,既取決于納稅人履行義務的狀況、依法誠信納稅的程度,更需要稅務機關積極履行法律義務、依法行使而不濫用法律權利。本文就稅務機關在既定的稅收制度下,運用權利與義務理論,借鑒帕累托改進,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作些探討。
一、稅收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分析
稅收征納關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設定了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有:稅務知情權、要求保密權、申請減免稅權、申請退稅權、陳述申辯權、稅收救濟權、控告檢舉權、請求回避權、取得完稅憑證權、拒絕檢查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等;納稅人的義務主要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設置賬簿、正確核算并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按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自覺接受稅務檢查等。稅務機關的權利主要有:稅收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處罰權等;稅務機關的義務主要有:依法征稅、依法減免稅、納稅服務、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等。
(二)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相互間的影響分析
納稅人權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目前我國一般重納稅人義務,相對忽視對納稅人權利的宣傳、確定和保護。納稅人不清楚享有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是其基本權利,這影響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的形成;在征納的具體過程中,缺乏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一些稅務人員尚未建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的意識,導致侵犯納稅人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征納關系不協調。為此,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加強對納稅人權利的確定、宣傳、保護。
什么是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有哪些權利?從廣義上講,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在承擔納稅義務的同時,還共同享受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這是與其納稅義務相對應的基本權利;從狹義上講,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在奉行稅法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即在征納過程中稅務機關給具體納稅人的各種權益。在我國,隨著稅法宣傳的不斷開展,人們的法制觀念有了加強,表現在依法納稅、自覺納稅的意識日益深入人心。但是,在納稅人權利問題上還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稅法宣傳著力不夠,納稅人對自己應享有的權利知之甚少;稅收立法、執法機關在這方面則存在制度不夠健全、認識模糊等問題,缺少對納稅人權利的應有尊重和保護。為進一步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協調征納關系、確保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對納稅人權利予以尊重和保護,真正做到權利義務相統一。在這方面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學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做法。
一、納稅人基本權利宣傳的比較
我國在稅法宣傳時,常常只籠統地講"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沒有具體數據讓納稅人清楚他在承擔納稅義務的同時,享受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這就是與其納稅義務相對應的權利。這種宣傳,很難使納稅人在短期內形成自覺的依法納稅觀。目前,我國還存在對納稅人義務強調過多、對其權利宣傳過少的問題,著重于稅收強制性、無償性的宣傳。在這種宣傳下,納稅人即使能依法納稅,也是被動的、不自覺的、迫于稅法威懾的納稅。一旦稅法有漏洞,或者稅收征管不力,即會造成納稅人的避稅和偷漏稅。總之,由于我國對納稅人權利的全面、具體宣傳不夠,使納稅人沒有充分認識到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即沒有理解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是政府的義務,享用這些公共產品和服務是納稅人的權利,因此造成很多弊端和不良現象。一方面納稅人自覺納稅觀尚未普遍形成,依法納稅觀念淡薄,偷逃稅款現象嚴重;另一方面,政府工作透明度不高,影響公民對政府行為的信任度和有效監督,造成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財政支出浪費,使用于公共產品的資源配置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納稅人自覺奉行稅法的比例都較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觀念是其奉行稅法、自覺納稅的關鍵。而納稅人自覺納稅觀不是朝夕可成的,它有賴于日常的各種稅收宣傳和教育。發達國家和地區非常注意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宣傳,稅收宣傳時以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政府的義務為主,通過政府積極的、堅持不懈的宣傳,在公民中已樹立了"我是納稅人,我有權享有政府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我有權知曉政府財政支出的用途"的權利觀,也形成了"我享有了政府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我必須依法納稅,為國家稅收作貢獻"的義務觀。
以美國為例,美國稅務機關每年有一百多種稅收宣傳手冊免費發放給納稅人,在最主要的幾種手冊中,都附有美國前一財政年度的聯邦收入和支出的詳細說明。在聯邦收入部分,列舉出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障稅、消費稅、遺產稅、贈與稅的具體數額及其占聯邦總收入的比重。在聯邦支出部分,則分類詳細介紹其用途,并列舉出前一財政年度各項支出的數額及其占總支出的比重,這些支出共可分六大類,即社會保障、醫療保險、退休金支出;國際外交事務支出;國債利息支出;物理、人類和公共事業發展支出;社會發展支出;執法和政府行政支出1。每一個納稅人在獲得納稅申報表和填寫指南的同時,都可以掌握政府上一年度收支的詳情,將納稅人權利、義務的宣傳落實到具體數據上,使納稅人充分意識到自己從政府享受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認識到自己作為納稅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進而增加自己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意識。
納稅人返還請求權透析
納稅人權利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由法律、法規確認、保障的權利和利益,當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納稅人所應獲得的救助與補償權利。納稅人的權利是基于納稅人是國家的主人,因而有權在整個稅收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納稅人與征稅主體是稅收法律關系中兩個重要的主體,他們在稅收法律關系中都享有權利(權力),并各自承擔相應義務。在我國稅收立法中對納稅人的義務和征稅主體的權力規定得較為充分,在稅法學界對其研究也較為深入,而對納稅人權利的規定在立法中則較少,在法學研究中只是在近幾年才興起的。但是,從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來看,二者相互依存、互為條件。只有切實保障納稅人的權利,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這是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的必然要求。近幾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納稅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納稅人的返還請求權就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本文將從納稅人返還請求權的概念及性質、法理分析及產生原因、權利的行使等幾個方面,來闡述納稅人的返還請求權。
一、納稅人返還請求權的概念及性質
1納稅人返還請求權的概念。所謂納稅人的返還請求權或稱納稅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納稅人的還付請求權,雖然名稱不同,但其權利的實質是相同的,都是指納稅人沒有法律原因而履行了繳納稅款的義務,或者納稅人繳納稅款時尚有法律原因存在,但在繳納后該法律原因消滅,納稅人享有的可以請求將已繳稅款予以返還的權利。對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依法及時返還,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對于納稅人的返還請求權,許多國家(地區)的稅收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例如:日本《國稅通則法》規定:“國稅局長、稅務署長以及海關關長,在有還付金及與國稅有關的超納或誤納金時,應不得遲延,給以資金還付。”另外,《地方稅法》也規定:“地方政府的負責人,在有屬地方政府內的超納或誤納金的征收時,應不得遲延予以還付。”《德國租稅通則》規定:“無法律原因而繳納或返還租稅、租稅退給、擔保責任金額或租稅附帶給付時,為其計算而為給付之人,得向受領給付之人請求退還所繳納或返還之金額。繳納或返還之法律原因嗣后不存在者,亦同。”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于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納稅人返還請求權的性質。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權力,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權。納稅人的返還請求權,實際上是前一種權力的反轉,它們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產生的兩種權力(權利)人不同的請求權。因此,就納稅人返還請求權的性質而言,應該同為公法性質的返還請求權。一項法律關系究竟為公法性質或者為私法性質,應該依照其所適用的法律認定。適用公法之法律關系,為公法法律關系;適用私法之法律關系,則為私法法律關系。稅務機關基于其特殊的地位,對于沒有納稅義務的人,可以以行政行為促使其履行納稅義務,甚至可以強制其繳納稅款。由于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處于非平等地位,所以,稅務機關行使的是公法上的請求權。因此,作為稅務機關公法上的請求權的反轉,即納稅人的返還請求權,由于二者適用的法律性質相同,應同樣屬于公法性質。
二、納稅人返還請求權的法理分析及產生原因
1納稅人退稅請求權的法理分析。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著“租稅權力關系說”和“租稅債務關系說”之爭。“租稅權力關系說”認為在租稅法律關系中,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在租稅實體法關系或租稅程序法關系中,以全權人地位兼有自力執行特權,因此,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在租稅法律關系中具有絕對的優越性地位;“租稅債務關系說”把稅收法律關系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國家和納稅人的關系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對應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系。
納稅人權利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一章特別增加了第八條,將納稅人權利寫入新《征管法》,這標志著國家對納稅人權利的重視。本文分別從納稅人權利的理論依據、內容,我國納稅人權利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等方面進行闡述:從憲法上審視,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權與委托,權力的行使應服從人民的利益與福祉;同時,納稅人與征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處于平等地位;強調從立法、民主監督和有效的權利救濟方式等方面,對納稅人權利進行充分保護。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身份的重要體現,反映了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與承諾——依法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正確處理好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尊重納稅人權利,達到權利義務的和諧統一,使納稅人可依法行使的權利和應享受的利益得到保障,無疑有利于強化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和納稅觀念。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與人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和諧的征納關系將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有科學界定、充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才能真正維護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有效實現國家稅收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促進經濟快速、穩定、健康發展。
[關鍵詞]納稅人權利保護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此次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最顯著的一個特點就是:增加了有關納稅人權利內容,從而使得納稅人權利受到關注。
新征管法增加的第八條明確寫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一、納稅人權利的理論依據
(一)納稅人權利的憲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