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3: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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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選民意識
──兼論“選民罷免人大代表事件”的積極意義
深圳南山區麻嶺社區居委會選區33名選民,最近聯名要求罷免該選區新當選的人大代表、麻嶺社區居委會主任陳慧斌。這一鮮見的選民主動提出的“罷免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它如同大海里的一滴水,映射出隨著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進程,公民的民主權利意識正在逐步增強,同時推動我們去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從而充分保障他們權利的行使,其意義超出了事件本身。從這件事情上,我們還可以看到一個值得欣喜的社會現象,即:選民意識的覺醒。
由這起選民罷免人大代表事件,自然就引出我們對什么是選民意識、研究提高選民意識的意義何在、如何提高選民意識等等一系列相關問題的思考。本文在探討選民意識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應當搞清選民的含義。《現代漢語詞典》對選民的解釋為:有選舉權的公民。筆者認為這一解釋不夠完整、準確。完整的解釋應當是:所謂選民是指在我國,具有我國國籍的年滿18歲的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成為選民。據此,筆者認為所謂選民意識,就是指選民對法律賦予其權利的能動反映及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主觀能動性。它包括了選民對法定權力、義務的認識、遵守和履行。基于此,筆者認為,選民意識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選民意識是一種主人翁責任意識。憲法規定,我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只有具備法定資格的公民(選民)才具有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權力的政治條件。換言之,不具備選民資格,就沒有資格享有法定的政治權利,就不具備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最基本的政治條件,也就無權行使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內的一切政治權力。選民在享有法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的同時,也必須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每一位選民要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力,首先應當具有高度的主人翁意識和政治責任感。只有具備高度的主人翁意識和政治責任感,才能具有強烈的選民意識,才能倍加珍惜和認真、主動、自覺地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力,從而更好地享有法定的權利。而高度的主人翁意識和政治責任感,源于選民對法定權利的感知和深刻認識。正是這種可貴的主人翁意識才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原動力。
二、選民意識是一種現代民主意識。選舉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選民意識實際上是民主意識的重要體現,它是伴隨著選舉制度和選舉實踐產生的,并隨著選舉制度和選舉實踐的完善而日益得到增強。
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盡管在封建社會里就萌發了“民本思想”,但是封建專制思想始終占據統治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老百姓只能仗仰著“青天老爺”為民作主也就不足為奇了。與封建專制制度相對立的現代民主制度,其核心是以民為本,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并由人民來實現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這不能不說是人類社會的一大文明進步。雖然選舉制度引入我國已有近百年的歷史,但真正建立起選舉制度并實行由人民選舉出自己的代表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是從社會主義制度建立以后開始的。其間,由于封建社會的“牧民”思想根深蒂固,我們黨對社會主義民主的認識不夠深刻,法制建設不夠完善,加上受“左”的思想嚴重干擾和影響,一段時期,人們的民主意識還比較差,選舉制度一度遭到破壞,選舉實踐一度出現挫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在深刻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恢復了民主選舉制度,并完善了相關的選舉法律法規,從而使我國的民主選舉活動蓬蓬勃勃地開展起來,也使民主選舉制度煥發出蓬勃生機。但是應當看到,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歷史任務,目前還有相當一部分群眾思想中的現代民主意識還十分淡薄,一部分選民對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不夠珍惜,對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比較冷漠,參與選舉的熱情不夠高。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思想上和工作中還自覺不自覺地存在著“替民作主”的想法,把自己定位于“救世主”的角色。這些正是目前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大思想障礙。
政協民意工作意見
準確、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為推動社情民意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形成上下聯動、左右互動、信息互通的社情民意工作網絡,開創社情民意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反映社情民意工作重要意義
1、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人民政協履行職能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社情民意,反映改革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反映群眾的呼聲、愿望和要求,解決好人民群眾最為關注的現實問題,從而體現出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
2、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重要途徑。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社會階層不斷分化,利益格局不斷調整,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逐漸增多,社會進入了“矛盾凸現期”。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人民政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肩負著重要歷史使命。政協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做得好,就能夠把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有識之士的真知灼見,不同階層群眾的利益訴求,如實準確地反映給黨委、政府,從而有利于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和諧穩定的政治局面。
3、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協履行職能一項經常性工作。人民政協履行職能與反映社情民意密切相關,社情民意是開展協商討論的基礎,是民主監督的基本素材,是參政議政的重要內容。與政協提案、建議案、調研視察報告相比,社情民意有著更直接、快捷、靈活的優勢。各級政協、政協各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必須把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使之貫穿于政協工作的全過程。
二、健全反映社情民意隊伍網絡
農村政情民意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農村基層工作新機制的實施意見》精神,根據巢組字[2006]45號文件要求,決定在白湖鎮、萬山鎮以及白湖鎮裴崗社區、泉水村、萬山鎮萬金山社區、永橋村先行開展農村政情民意互動機制試點工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最終建立切合我縣實際的農村政情民意互動機制。現就開展農村政情民意互動機制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堅持社會主義新農村這個主題,以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基層政情及時地向群眾公布,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不斷釋疑解惑,溝通情況,改進工作,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迫切、最現實的問題,促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管理民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社會進步。
二、主要形式和互動內容
政情民意互動以鎮、村定期召開會議為主要形式,同時通過黨務和政(村)務公開欄、舉行聽政會和干部進村入戶等形式開展互動活動,活動要力求生動活潑,注重實效。鎮、村一般每季度首月召開一次會議,遇到重要事項可隨時召開。具體參會對象包括鎮、村干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和黨員代表、各類協會負責人、企業負責人、能人大戶等,其中村民要占50%以上。要鼓勵和引導參會人員在會前廣泛開展社情民意調查,努力提高互動實效。
開展鎮政情民意互動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宣傳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下達的工作任務、要求;本級黨委、政府工作目標任務以及工作完成情況;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上級下撥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債權債務;集體企業及其他集體資產處置;工程項目招投標及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征用土地及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使用情況;宅基地計劃安排及審批使用情況;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優待撫恤情況;農業生產排灌水電費情況;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情況;黨員干部勤政廉政情況等。
生態扶貧移民意見
為貫徹落實我縣“十二五”規劃關于實施生態扶貧移民工程的要求,現就我縣生態扶貧移民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根本上幫助山區農民脫貧致富,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保護山區生態環境,促進邊遠山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生態扶貧移民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部門聯動、鄉鎮為主、群眾自愿、政策幫扶。通過政府引導和政策幫扶,充分調動農戶搬遷的積極性,妥善處理好安置地遷入群眾與當地居民的關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戶的意愿,不搞行政命令。
生態扶貧移民搬遷的基本原則是:自愿搬遷,科學安置,整合資源,有序推進。對需要實施生態扶貧移民的地方,堅持以自然村或聚居點為單位,引導整體搬遷,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安置方式采用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有條件的鄉鎮規劃建設移民新村或移民公寓,實施集中安置;鼓勵有條件的山區農民自行購房或投靠親友,向城鎮轉移;“三無人員”可由鄉鎮安排到敬老院。
政協民意反映工作思考
所謂社情民意,就是指社會生活的基本情況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愿望。自1994年政協章程修正案把參政議政列為政協的一項主要職能以來,反映社情民意和專題調研被作為參政議政的兩項主要工作來加強。黨的十六大報告更是把“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制”載入黨的政治文件。抓好政協信息工作,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協義不容辭、責無旁貸的責任。
一、提高認識,把反映社情民意擺上重要議事日程
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協實踐“三個代表”思想的重要形式,關系到履行職能的方向性問題。反映社情民意包括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要真正做到群眾的呼聲先于一切,群眾的疾苦急于一切,群眾的利益高于一切,就必須體察民情,善解民意,樂解民憂。政協工作必須深入了解群眾贊成什么、反對什么、群眾想些什么、希望什么,正確反映各界群眾的愿望、要求和呼聲,把最廣大群眾的利益實現好、維護好、代表好,從而減少阻力、增加助力、形成合力,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政治環境。反映社情民意是廣泛聯系群眾的重要渠道,關系到政協工作“兩大主題”的有效發揮。促進團結與民主是人民政協工作的主題,團結和民主的基礎是民心、民意,只有真正了解民情、尊重民意、順乎民心,才能實現團結和民主,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提供更深厚的社會基礎,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提供更廣泛的政治動力。反映社情民意是集中群眾智慧的重要手段,關系到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政協聯系著社會各個階層,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團體、各界別人士聯系著各自的群眾,他們站在不同的角度想問題、提意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們要充分運用反映社情民意這種形式,準確地反映社會現實,從中了解到其他渠道不易掌握的信息和情況,聽到不易反映上來的呼聲和意愿,獲得難以得到的建議和批評,為實現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提供參考。反映社情民意是發揮政協優勢的重要途徑,關系到政協工作的開拓創新。政協代表性強、人才薈萃,反映的社情民意層次較高、針對性較強;政協聯系面廣、位置超脫,較少受到部門或地方利益的局限,能夠比較客觀真實地反映各種情況和問題,所提意見建議更加接近實際;政協渠道暢通、上通下達,能夠將來自各方面的意見直接反映到決策層,實現基層同高層決策部門的互相溝通。把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做實做好、做出成效,政協的優勢就能得到發揮,政協的工作就會活躍深入、增添活力。
二、拓寬渠道,不斷擴大信息來源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信息來源,要做好信息工作就無從談起。因此,多層次、多渠道地收集社情民意,擴大信息來源,不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重要。
1、充分發揮委員在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工作中的主體作用。我們從二屆市政協開始,要求每位政協委員每年至少提供一條社情民意信息,提出一條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并把反映社情民意的情況作為評選優秀政協委員的一個重要依據。每年全會前印發“社情民意用箋”給每位委員,及時收集和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愿望和要求。同時,市政協領導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走訪約談委員,直接聽取委員的意見和建議,收集委員對社情民意的反映。這樣,既擴大了信息來源,又豐富了反映社情民意的內容。
政協反映社情民意制度
第一條為發揮人民政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的協調發展服務。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應抓住重點,體現特色,真實準確,講求時效。
第三條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協各參加單位、各個界別、各專門委員會、政協委員、各派和工商聯成員及無黨派人士,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通過政協安徽省委員會辦公廳內部刊物,向全國政協、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直單位、省轄市黨政機關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政協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重點聯系本界別群眾,深入了解民情,充分體察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積極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干部過民意失真問題初探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選用干部的條件、應遵循的原則和必須堅持的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把民主推薦列為首要的、必須的程序,是確保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公正性和準確度的重要保證。《條例》頒發以來,*縣委高度重視,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無論是大范圍的調整提任,還是個別單位的職位補缺,都始終把民主推薦作為一項基礎性、常規性的程序來抓,嚴格堅持,雷打不動,充分體現了群眾公認的原則,有效地克服了“少數人選人”和“在少數人中選人”所產生的種種弊端,使一大批群眾擁護和信賴、德才兼備的優秀干部走上了各級領導崗位,逐步形成了一個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選人用人新機制。
然而,由于工作過程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樣性,民主推薦這一重要環節從實際運行和具體結果看,仍有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這種不盡人意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有時民主推薦中出現民意失真的現象。這種現象雖不普遍,但危害極大。它不僅僅是影響少數干部的準確提拔和使用,更重要的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和障礙,影響到我們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形象。
一、民意失真的表現形式
這里所說的民意失真,從民主推薦過程來講,是指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推薦人對被推薦人做出的一種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價和判斷;從民主推薦結果來講,是指推薦票反映的結果與實際情況有一定的差距。從大量案例和調查情況看,選任領導干部民主推薦工作中的民意失真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表現之一:被推薦人的綜合素質與崗位要求的任職條件相差較大。從調查結果看,大部分人認為這是民意失真的一種普遍表現形式。民主推薦的目的就在于擴大干部群眾對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擇權,體現人民群眾選擇“人民公仆”、“人民公仆”向人民負責的社會主義原則。然而,在推薦工作中,有時卻恰好違背了這一原則。一些工作能力強、素質好、作風務實、敢抓敢管、敢于碰硬、政績突出的干部,在民主推薦中得票較少;而一些作風飄浮、能力一般、政績平平,不思工作、日常生活中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的干部,在推薦中的得票率卻很高。這樣的結果反映了民意的扭曲,背離了民主推薦的宗旨。
表現之二:被推薦者雖綜合素質較強,但不具備崗位所要求的業務素質和專業特長。有些職位不但要求人的綜合素質強,同時還要求被推薦者具備相應的特殊技能和專長。而在推薦工作中,本來缺額單位就有與所缺崗位要求條件十分吻合的人選,但這些人選的得票率卻上不去,推薦得票率高的卻不是最佳人選。
村情民意會制調研參考
必須從村級抓起,啟示之四:新形勢下抓好干部作風建設工作。向上延伸,上下結合,整體推進。村情民意懇談會”上,群眾反映的許多問題,表現在下面,根源在上面,單靠鄉村抓整改,有些問題難以得到根本解決。鄉村干部作風不扎實,固然與其自身存在問題有關,但也與上級部門作風浮躁,將部門的工作任務轉嫁到鄉村頭上有關,致使基層感到中心任務多,疲于應付,只對上負責,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如何發展農村經濟,如何為群眾辦實事,如何帶領群眾致富。因此,抓好鄉村干部作風建設的基礎上,要向上延伸,實行市、縣、鄉、村四級聯動,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給基層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縣縣委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年月份以來。按照市委加強鄉鎮領導干部作風建設要求,認真研究新形勢下黨的群眾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特點,大膽創新、積極探索加強黨群干群聯系、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新途徑,農村實行了以“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富”為主要內容的村情民意懇談會”制度,架起了黨和政府與群眾之間溝通的橋梁,既轉變了鄉村干部作風,又宣傳和教育了群眾,對做好農村工作、維護農村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基本動因
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沒有農村的全面小康,黨的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建設小康社會。就沒有全社會的小康。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社會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步顯現出來,穩定和發展成為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兩大主題。以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了群眾利益無小事,要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親民”思想,要求廣大黨員干部要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善謀富民之策,多辦利民之事。這就為我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協調和處理好農村穩定和發展問題指明了方面。廣大鄉村干部處在農村工作的第一線,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帶領廣大農民群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骨干力量,黨聯系農民群眾的紐帶和橋梁。新形勢下農村基層黨組織如何構建起與廣大農民群眾之間機動有效的溝通交流機制,與群眾保持密切而廣泛的聯系,保持黨的凝聚力、親和力,保持農村的穩定和發展,更好地團結和帶領廣大農民群眾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擺在各級黨組織面前亟待破解的新課題。
縣通過開展農村黨建“三級聯創”活動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集中學習教育活動,近年來。逐步建立健全了鄉村干部“學習培訓日”黨員活動日、民主評議干部等制度,有效地提高鄉村干部的素質,促進了鄉村干部作風轉變,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隨著農村村民自治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和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是鄉村干部素質作風與農村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相適應。部分鄉村干部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缺乏深入地學習,理解不透徹,宣傳不到位,落實有偏差,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甚至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有的干部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主觀主義嚴重,宗旨觀念淡薄,高高在上,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求實效;有的干部對群眾想什么、盼什么、要求做什么,解不深、把握不準,對農民群眾的疾苦缺乏同情心,眼睛向上,心思向上。這不僅嚴重影響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影響了黨的形象和威信,而且影響了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黨群干群感情紐帶弱化與農民群眾渴求暢通民意反映渠道存在著矛盾。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農民在經濟利益上對基層組織的依附關系不復存在組織領導上的依賴關系變得松散,思想感情上依戀關系變得疏遠,有吃有喝不找你同時,農民群眾又需要基層組織能夠建立起一種黨群干群關系溝通渠道,有苦有處訴,有冤有處提,有事有處找,有怨有事要找你群眾主人翁意識的淡化與基層組織執政手段的弱化使黨群干群隔閡加深,雙方缺乏基本的信任感,黨群干群矛盾比較突出。一些群眾對鄉村干部有看法,氣忿地說干部“不像話”一些干部則對群眾不服從管理有情緒,委屈地說群眾“不聽話”三是農民群眾民主參與意識的增強與鄉村基層干部的傳統領導方式產生碰撞。隨著我國民主法治進程的推進,廣大群眾理性思維活躍,平等意識、自主意識、參與意識和法治意識迅速提升,不僅要求維護自身的利益,而且要求更多地參與村里重大事務的決策。但是由于當前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方式、工作機制還不盡完善,民主化建設力度不大,使一些地方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民主監督乏力,部分基層干部習慣于搞行政命令,搞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造成了農村干部和農民群眾之間矛盾沖突,引發農村社會不穩定因素。特別是今年6月份省委書記同志在縣鄉村調研時發現一些問題之后,縣縣委進行了深刻反思,認識到七里堡村存在問題,不僅僅是這一個村的問題,帶有普遍性,也有復雜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基層干部在工作中存在工作作風不深入、對群眾關心不夠等問題,也反映了存在著發現問題渠道不夠通暢、解決問題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
必須解放思想,縣縣委認識到要想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創新工作,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變化,積極探索一種在基層發現問題、掌握問題、解決問題的機制,超前化解和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基于上述考慮,縣委經過充分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以往黨建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縣推行“村情民意懇談會”制度,每月定期由鄉鎮領導干部分村輪流、一般干部到聯系村,組織部分黨員、村民代表、普通群眾召開村情民意懇談會”與群眾面對面拉家常,交真心、聽真話、知真情、解難事,架起黨和政府與群眾溝通的橋梁,知民情中改進作風,辦實事中改善關系,幫民富中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步伐。
民意環節選拔領導思考
“自己實實在在走了一趟民主程序,大家對競選的結果也非常服氣。”王漢春談及他通過民意調查等環節當選為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時依然難掩興奮之情。
原為發改委投資處處長的王漢春,最近在競選發改委副主任崗位中,通過共計90人參加的民意投票和民意調查兩個環節,在30余名競爭者中脫穎而出,最終經過綜合考察,就任這一崗位。省發改委是中國省級政府的一個重要部門。
“干部在民意的關注下走向領導崗位,這樣有利于干群關系的和諧,也是對自己的一個挑戰,勝敗都令人服氣。這樣也能扭轉用人上的不好風氣。”44歲的王漢春說。
自2002年中共十六大以來,中國干部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活躍期,地方基層黨委通過制度建設愿意把更多的選人權交給群眾,逐步改變過去“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做法,開始實行“多數人在多數人中選人”。
分析人士認為,黨決定用人的標準和程序,把選擇權、選舉權更多地交給公眾,這“大大拓寬了中共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視野”,也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失察。
參與王漢春民意投票和民意調查的代表來自省發改委,廳、局機關以及13個省轄市的發改委部門。問卷調查內容包括候選人在服務中有無徇私舞弊、態度差、作風差等問題。
司法與民意互動關聯思索
司法與民意的關系已經成為社會中一個敏感而又重要的問題,司法背離民意與常理,更是成為我國法治建設領域的一大難題,南京的彭宇案、許霆案以及張學英案等雖過去多年,仍會經常被提及,構建和諧的司法與民意關系是司法實踐亟待解決的命題,本文就此展開探討。
一、司法要理性的吸納民意,民眾要主動的學習法律,建立對司法的信任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難辦案件,在案件審理裁判過程中發生法律與民意激烈沖突,甚至出現司法違背民意的道義相悖現象。如何處理二者間的沖突,甚至解除司法審判中的道義相悖現象,是審理此類難辦案件的關鍵。錢廣榮教授認為,邏輯悖論有三個構成要素,即“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嚴密無誤的邏輯推導”、“可以建立矛盾等價式”,而其中最重要的一個要素是“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因為它是“嚴密無誤的邏輯推導”“、可以建立矛盾等價式”的邏輯前提。[1]發生司法違背民意的道義相悖現象往往是因為國家法律與社會民意各自“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之間的沖突引起的。因此,法律與民意各自不同的“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是引起司法與民意沖突的根本原因。調整法律和民意“公認正確的知識背景”,縮小兩者之間不應有的差距,是排解司法與民意沖突,破解司法違背民意的道義相悖現象的基本理路。
(一)司法要理性的吸納民意
中國傳統法官認為,法律與民眾追求的公平正義應當是同構的。正所謂“法不外乎人情”,這句古語的意思是在司法審判中應該兼顧法律與人情,做到法情兩全。古語“人情所惡,國法難容”說的也就是人情在判斷分析是非對錯上比法律具有直接性、權威性,甚至在中國人的傳統意識中,法律的是非善惡是以人情的好惡作為評判標準的。(在這里,人情實際上是民意的同義語。)而且,傳統法官在對事實判斷分析時,往往堅持以代表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民意作為標準,并更多的從道德層面對案件作出裁判。因此在中國古代,民意與法律一樣被當做一種正當性資源堂而皇之地進入司法審判,甚至作為判決的理由。由于當時民眾的法律知識極度缺乏,他們對司法判決的期待與評價主要是從倫理道德而非法律規范角度。在這樣的司法環境里,法官要讓自己作出的判決得到社會認可和接受,就必須保持與民眾角色期待相一致的角色定位。因此,他們在司法活動中更習慣于運用政治的思維,即更多得從大眾的視角,運用大眾的是非價值觀念和道德規范來裁判案件,努力做到讓裁判結果符合廣大民眾的意愿。當然,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司法制度與司法環境都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法律與道德、民意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方式也不同,而且在司法審判中,大多數案件也不會發生民意與司法相悖的情形,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代表大多數人意志的民意的體現,法官在遇到一般案件時,是不需要考慮民意的,而只需充當法律的自動售貨機即可。但是,在遇到法律與民意相悖的難辦案件時,傳統法官審理案件的思路依然有可借鑒之處。那么,在目前司法制度下,法官如何理性吸納民意呢?美國1889年的帕爾莫案以及四川瀘州的張學英繼承案很具有借鑒意義,在帕爾莫案中,祖父立下遺囑指定帕爾莫為其遺產的繼承人,但在看到祖父再婚后與妻子感情甚好,帕爾莫恐其祖父撤銷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于是將其祖父毒死,以便及早獲得這筆遺產。根據紐約州有關遺囑方面的法律規定,該遺囑是有效的,但是法官如果按照遺囑裁判的話顯然不合情理,于是法官依據普通法中的一項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他的不當行為中獲利”,裁決帕爾莫無權繼承其祖父遺產。在張學英案中,主審法官也是考慮到民意,考慮到傳統倫理道德,依據具有很強道義色彩的“公序良俗”這一民法基本原則而非更應該適用的繼承法規定,智慧的剝奪了二奶張學英的繼承權。
這說明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一味的按照剛性的法律規范從事審判是不行的,法官的“合理化法律分析”一定要滲透著社會倫理、道德規范的影響。另外,由于社會關系的紛繁復雜,而立法本身又具有模糊性、滯后性、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在司法實踐中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時,民意便成了法官司法的重要依據,其判決不得與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和道德觀相背離。社會生活中與此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依據民意進行判決也是一種較為合理的選擇。再一方面,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則進行判決會出現明顯不公,甚至是司法違背民意的道義相悖現象時,司法者可以依照那些與社會道德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以及道德習慣等予以審判。在云南昆明就發生這樣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輛中巴車和一輛微型車相撞后,中巴車上的幾名旅客趕緊下車救人,但不幸的是,隨后疾馳而來的一輛捷達轎車將救助人員撞成二死六傷。交警部門最終對該案的事故認定是:捷達車司機酒后駕車負主要責任,微型車司機進入高速公路未配備警告標志負次要責任,死者不承擔責任。責任方對該事故認定結果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死者違反了《高速公路管理辦法》中有關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規定,是否應該承擔事故責任,最終法院從道德民意角度出發,認為死者在高速公路上救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應負事故責任。法院的判決獲得了學者和民眾的認可,學者們也都認為立法的本意、法律的精神應該符合普通民眾的道德觀念,符合基本的社會道義。當然民意具有非理性、易變性、易受引導等特點,因此民意不一定總是正確的。在馬克斯?韋伯看來,依據民意裁判案件的中國古代司法是不理性的。的確,民意有時會被異化成“多數人的暴政”,在佘祥林殺妻冤案中,200人聯名上書要求嚴懲“殺人兇手”,迫于民意的壓力,法院最終對證據不足的“殺人兇手”佘祥林定罪量刑了,民意對冤案的結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如何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民意正確與否,是司法理性吸納民意的前提。這就需要各級法院法官恪守公平正義的職業道德,充分運用自身智慧,在倫理學界和法學界討論中形成共識和相關思路基礎上,吸納那些凝聚了足夠社會共識和學術共識的民意,并通過必要的司法程序加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