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選民意識

時間:2022-05-07 0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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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選民意識

──兼論“選民罷免人大代表事件”的積極意義

深圳南山區麻嶺社區居委會選區33名選民,最近聯名要求罷免該選區新當選的人大代表、麻嶺社區居委會主任陳慧斌。這一鮮見的選民主動提出的“罷免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它如同大海里的一滴水,映射出隨著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進程,公民的民主權利意識正在逐步增強,同時推動我們去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從而充分保障他們權利的行使,其意義超出了事件本身。從這件事情上,我們還可以看到一個值得欣喜的社會現象,即:選民意識的覺醒。

由這起選民罷免人大代表事件,自然就引出我們對什么是選民意識、研究提高選民意識的意義何在、如何提高選民意識等等一系列相關問題的思考。本文在探討選民意識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應當搞清選民的含義。《現代漢語詞典》對選民的解釋為:有選舉權的公民。筆者認為這一解釋不夠完整、準確。完整的解釋應當是:所謂選民是指在我國,具有我國國籍的年滿18歲的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成為選民。據此,筆者認為所謂選民意識,就是指選民對法律賦予其權利的能動反映及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主觀能動性。它包括了選民對法定權力、義務的認識、遵守和履行。基于此,筆者認為,選民意識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選民意識是一種主人翁責任意識。憲法規定,我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只有具備法定資格的公民(選民)才具有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權力的政治條件。換言之,不具備選民資格,就沒有資格享有法定的政治權利,就不具備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最基本的政治條件,也就無權行使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內的一切政治權力。選民在享有法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的同時,也必須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每一位選民要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力,首先應當具有高度的主人翁意識和政治責任感。只有具備高度的主人翁意識和政治責任感,才能具有強烈的選民意識,才能倍加珍惜和認真、主動、自覺地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力,從而更好地享有法定的權利。而高度的主人翁意識和政治責任感,源于選民對法定權利的感知和深刻認識。正是這種可貴的主人翁意識才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原動力。

二、選民意識是一種現代民主意識。選舉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選民意識實際上是民主意識的重要體現,它是伴隨著選舉制度和選舉實踐產生的,并隨著選舉制度和選舉實踐的完善而日益得到增強。

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盡管在封建社會里就萌發了“民本思想”,但是封建專制思想始終占據統治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老百姓只能仗仰著“青天老爺”為民作主也就不足為奇了。與封建專制制度相對立的現代民主制度,其核心是以民為本,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并由人民來實現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這不能不說是人類社會的一大文明進步。雖然選舉制度引入我國已有近百年的歷史,但真正建立起選舉制度并實行由人民選舉出自己的代表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是從社會主義制度建立以后開始的。其間,由于封建社會的“牧民”思想根深蒂固,我們黨對社會主義民主的認識不夠深刻,法制建設不夠完善,加上受“左”的思想嚴重干擾和影響,一段時期,人們的民主意識還比較差,選舉制度一度遭到破壞,選舉實踐一度出現挫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在深刻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恢復了民主選舉制度,并完善了相關的選舉法律法規,從而使我國的民主選舉活動蓬蓬勃勃地開展起來,也使民主選舉制度煥發出蓬勃生機。但是應當看到,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歷史任務,目前還有相當一部分群眾思想中的現代民主意識還十分淡薄,一部分選民對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不夠珍惜,對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比較冷漠,參與選舉的熱情不夠高。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思想上和工作中還自覺不自覺地存在著“替民作主”的想法,把自己定位于“救世主”的角色。這些正是目前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大思想障礙。

三、選民意識是一種監督制約意識。選民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力,理所當然地應對選舉出來的代言人進行監督,以促使他們更好地履行職責。《選舉法》第九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就為選民對各級人大代表實施監督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同時《選舉法》的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和四十七條還分別規定了監督的相應程序。應當說選民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是有法律依據的。而目前選民對各級人大代表的監督不力,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監督意識的缺失是其主要原因。

研究選民意識這一問題,有助于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主人翁責任感,調動廣大選民有序地參與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助于不斷提高廣大選民參政議政的能力,推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有助于進一步促進各級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從而更好地推動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全面實現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因此,筆者認為,要增強選民意識,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繼續加以努力。

一要加強民主政治的宣傳教育,大力提高全民的經濟文化和法律知識水平。民主的產生和發展,是與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緊密相連的。換言之,民主的發展是以一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為基礎的,并隨著一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而發展。超越特定社會條件的民主是不存在的。選民意識的強弱依賴于民主發展的程度。一個社會民主化程度越高,選民意識就越強。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如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省的經濟發展比較快,人民群眾的觀念更新也比較快。與此同時,人大工作創新出許多新鮮經驗和做法,出現了令人欣喜的“廣東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實踐證明,要強化選民意識,首要的任務還是要把發展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事業放在重要位置,要把提高全民的民主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這是根本,是基礎。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隨著民主政治的開展,民主教育比任何時候還要迫切,無論在黨內或在群眾中,過去這點都是極其不夠的。”鄧小平同志的這一論述,今天看來,仍具有深刻的現實指導意義。因此,我們在下大力氣發展經濟、文化的同時,要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普及法律知識,使人民當家作主的現代民主政治意識進一步深入人心。只有這樣,提高選民意識才有廣泛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二要完善民主選舉制度,讓廣大選民從民主選舉的生動實踐中不斷強化選民意識。筆者認為,當前選民意識不強的重要原因是與我國的選舉制度還還夠完善有著一定的關系。由于目前選舉制度上的缺陷,導致了選舉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領導定調子,選民畫圈子”的不正常現象,甚至極少數地區還出現了一些違法選舉的問題。正是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使得少數人大代表不能正確處理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的關系,不能忠實地代表人民的意志,關心群眾的疾苦,為人民群眾仗義執言;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地區的選民對待選舉工作有應付了事的想法,甚至還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厭煩情緒。加之目前我國縣以上(不含縣級)的人大代表是間接選舉,選民與被選舉對象之間互不了解,選舉的透明度不夠高,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選民行使民主權利的積極性。因此,要提高選民的意識,應當從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入手,使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真正體現選民的意志和愿望,使廣大選民真切地感受到自己說話是管用的,每個選民的一票確實是神圣的。

三要構建代表聯系選民的機制和代表工作公示制,為選民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各級人大代表是選民經過法定程序選舉出來的,因此,對代表履行職責的情況應有充分的知情權。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完善,各級人大代表的職能作用越來越得到充分的發揮,各級人大代表與選民和選舉單位的聯系也日益密切。在一些地方,人民群眾有困難需要解決就向人大代表反映,有什么冤屈就向人大代表訴說已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但令人遺憾的是,這還沒有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從實際情況來看,由于諸多原因,人大代表與選民的聯系渠道還是不十分暢通。許多選民對自己選舉的代表在干什么?關心什么問題?人大代表究竟有什么作用等等問題,知之甚少。在一些地方,盡管建立了代表聯系選民的一些制度,但由于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檢查機制,僅僅流于形式。代表聯系選民尚未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少數代表對選民反映的問題關心重視不夠,有時還出現能推則推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群眾的不滿。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求各級人大必須研究構建代表聯系選民的機制和代表工作公示制度,使代表工作經常地處于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和支持之中。同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樹立起自覺地接受選民和選舉單位監督的意識,做到經常深入選民和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和建議,以促使自己更好地改進工作、履行職責,更好地為選民和選舉單位服務。

四要繼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為選民履行職責提供比較完備的法制保障。現行的憲法、組織法和選舉法對選民和代表的關系,有了比較原則的規定,這為選民監督各級人大代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礎。但是,由于有關法律在監督的具體程序、監督的內容、問題的處置等方面沒有系統明確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目前選民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基本停留在有關法律的條文上面,實際生活中難以實施。因此,要強化選民的監督意識,真正發揮選民對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監督作用,當務之急,就是要研究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即使目前完善有關法律條文還不具備條件,也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試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取得經驗后再上升為法律,為促進公民更有序地參與民主政治建設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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