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影響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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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秩序對立法產生影響論文
立法是制度變遷的重要方式。根據制度經濟學的理解,制度變遷要受到既有制度環境的約束,尤其是作為基礎規則的憲法秩序的約束。從法理學上理解,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基本根據。任何立法都是在憲法確定的框架中得以存在。本文借鑒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憲法環境約束,從而為我國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
1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基礎環境的憲法秩序
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變遷是特定制度環境下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受既有的制度環境的約束,對制度變遷方式、途徑的選擇不能不考慮到現存制度提供的基礎規則。立法是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它與其他制度規則相比帶有更強的制度剛性,立法需求的產生、立法的供給方式、立法的實施機制與效果等都與既存的基礎規則有密切聯系,在一定程度上,既存的制度環境決定了立法的需求、立法的供給以及立法的實施。
什么是制度環境?諾思認為,“制度環境是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政法、社會法律的基礎性規則。”[1]當然這個概念是從經濟行為的制度環境角度來界定的。諾思將制度理解為基本上由兩種規則構成的,其中非正式規則是指在人類歷史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并得到社會公認的價值觀、道德規范和意識形態,它廣泛地存在于社會的各個層面;而正式規則則是由公共權威機構制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政治規則與經濟契約,它體現著一個社會的制度化水準。因此根據諾思的界定,制度環境可以理解為現行的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構成的規則總和。另一個經濟學家D·菲尼則將正式規則又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制度是憲法秩序,即政權的基本規則,它規定了確立集體選擇的條件的基本規則;第二類制度指的是制度安排,它包括法律、規章、社團和合同[2]。菲尼這種觀點有一定的意義,憲法規則同普通的法律規則、政策等比較有較大的不同,有必要將憲法規則從正式規則中分離出來。從這個角度分析,制度環境則包括憲法規則、正式規則(主要以既存法律制度與政策為主)與非正式規則(風俗習慣、慣例等)構成的規則基礎。
憲法秩序是根本性的制度環境。憲法是組織社會生活并規定國家性質和形式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套政治、經濟、社會、法律的基本規則,是制定規則的規則?!皯椃ㄖ刃蚓褪堑谝活愔贫?;它規定確立集體選擇的條件的基本原則;這些是制定規則的規則。”[2]憲法以類似于權利初始界定的方式,確立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法律的基本結構,是國家制定和實施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礎,是法律秩序產生的前提。任何立法都必須在憲法所確定的結構提供的可能性范圍內進行選擇。
立法是制度創新、制度供給的活動。但制度創新與制度供給受到憲法秩序四個方面的影響:a.憲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的調查與社會實踐,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壓制作用。b.憲法秩序可能直接影響進入政治體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礎的難易程度。c.憲法秩序影響以公共權力運用的方式,因而影響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經濟的扭曲的類型。如果這些扭曲很大,則市場會顯示出引入的制度變化會發生方向性錯誤。d.一種穩定而有活力的憲法秩序會給政府經濟引入一種文明秩序的意識——一種關于解決沖突的基本價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這種意識會大大降低創新的成本或風險[2]。
淺談民商法價值取向立法的影響
摘要:在推動法治國家建設的過程之中,我國的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法律基礎的穩定性也不斷增強。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之下,學術界和理論界將理論分析與實踐研究相結合,開始立足于國家法治建設的實際情況進行探究,以期為推動我國立法質量和法律水平的提升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商法在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備受關注,民商法中所包含的內容和形式非常復雜,在對其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必須要了解具體的價值取向。對此本文以民商法為分析對象,了解這一法律中的價值取向異同,以此對我國民商法的優化以及法律機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鑒。
關鍵詞:民商法;價值取向;立法影響
一、引言
價值取向主要是指,個人在面對社會環境沖突和各種矛盾關系的過程之中所采取的行為態度和價值立場。因此價值取向對個人的社會實踐和社會化有著關鍵的作用和價值,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對價值取向進行分析,那么主要以立法價值為主體,對于立法價值來說,在實踐應用的過程之中涉及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時國家需要嚴格按照律法的具體要求,分析前期的立法目標以及后期的社會效果,保障立法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更好的完成不同的立法期望。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規以及落實后期的法律執行過程時追求不同的價值目標,當各種價值目標產生矛盾時,必須要以最高價值取向作為實質的選擇標準,保障價值取向的正確性和合理性。其中法律目標是價值取向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決定因素,只有結合法律目標的具體條件和相關對策,才能夠體現價值取向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分析
(一)民法與商法的內在聯系與差異性。民法與商法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屬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如果站在法律精神上對兩者進行分析那么不難發現,民法和商法的法律根源性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內容和價值追求以及調整對象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在對兩者的內在邏輯聯系進行分析時可以看出,民法和商法主要以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為核心,結合具體法律范圍的相關范疇實現緊密的配合,共同構成完善的司法體系。另外在法律力度上,民法和商法對現有的市場主體進行有效的保護,維護社會個體的自由,積極的提供不同的法律指導和法律保障,保障基本價值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對于商事主體來說,在產生商行為時可以嚴格按照民法主體制度的具體要求和相關規定,和實踐過程中的操作原則進行相應的優化升級,商事主體的行為只能夠以民法主體制度規范為核心。商法并沒有結合物權債權的相關內容提出明確的界定,在對物權和債權進行規定和研究時也可以直接在商法上進行使用,民法可以積極的借鑒商法的具體內容和形式構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相比之下,商法則立足于民法之中的具體原則和相關的操作規范實現法律法規的完善化和實踐化,體現法律的指導作用和價值。由此可以看出商法民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趨勢非常的明顯,兩者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建設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遇和借鑒。除了存在許多的相同之處外,民法和商法也有根本性的差異。首先兩者的立法價值取向有所區別,民法主要以公平優先為依據和前提,積極的兼顧其他方面的利益和效益,商法則嚴格按照盈利的具體性質不斷提高效率和質量,保障速度和效率的提升,更好的體現效率優先的原則和作用價值。其次,兩者的調整對象也有區別,商法主要以不同商事活動中所參與的各類主體為依據,了解其中的財產關系,更好的突破傳統法律管理模式所存在的不足。民法所涉及的調整對象比較廣,涉及不同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大部分主要以民事關系為主體,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手段協調多方的利益和關系,為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更多的指導。所以,兩者在協調不同關系所采取的調整方法有所區別,商法嚴格按照嚴格主義和強制主義的具體內容,采取針對性的行銷策略,主動體現不同的主體價值和要求。民法則能夠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價值,在等價有償和平等自愿的前提之上采取恰當的策略和手段[1]。對于市場經濟的主力來說,所涉及的內容和形式比較復雜,這也就決定了商法只能夠采取嚴格主義的策略規范不同的內容。如果以主體范圍對民法和商法進行分析,那么兩者的差異也比較明顯,民法所涉及的主題范圍比較廣,不管是人身關系,組織財產關系還是法人公民關系都可以立足于民法的具體條件進行相應的調整,相比之下商法的限制因素比較復雜,這一法律只能夠以從事商務活動的主體為原則,因此存在許多的局限性。最后,民法和商法的責任制度存在差異,民法直接以過錯原則為切入點,了解不同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方法,商法則直接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積極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還涉及許多的刑事責任和不同的行政責任,因此必須要結合問題進行深入的解讀和分析。(二)民法立法價值取向分析。在對民法進行深入分析和解讀的過程中不難發現,公平優先是民法的重要價值體現和意義所在,在構建法治國家的過程之中,我國嚴格按照價值正義來落實法律法規的管理實踐工作,所有的法律都必須要注重利益的協調和矛盾的平衡,在道德規范的引導之下更好的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作為一種社會理想,民法主要以維護社會公眾的內心觀念和意義為前提,更好的體現公眾的潛在意識,在對民法中所涉及的經濟利益和公認的價值觀進行分析和研究時,民法必須要以合理公正公平的角度進行不斷的確認,更好的體現義務與權利之間的相關性,促進利益的合理分擔。如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夠接受最終的結果,那么就能夠更好的體現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平性原則。對于民法來說,在立法實踐的過程之中必須要結合目前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為執法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導,保障每一個行為人都能夠學會調整個人的言行舉止,真正的尊重法律并主動的尋求法律的幫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商法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比較強,具體包括等價有償地位平等,私權神圣和公正合理等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與不同主體的判斷和主觀感受相比,公平原則存在許多的一致性,主觀公平會受到個體感知差異的影響,但是這一點并不能夠直接否認最終價值的客觀性和公平性,相比之下民法則十分關注社會公平,了解相互公平和個體公平之間的差異和內在邏輯聯系,通過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分析和研究來更好的體現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2]。對于民法公平優先原則來說所涉及的內容和形式比較復雜,在對該原則的產生原因和基礎進行分析和研究時不難發現,公平是民法的核心和最高的價值取向,這一點與復雜的社會經濟狀況存在緊密的聯系。其中商品經濟與民法的內在邏輯關系比較緊密,與商品經濟相關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必須要立足于目前經濟建設的現實條件,不斷的協調各方的利益和關系有利于促進基本法律的大力落實。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經濟是最為重要的經濟基礎。作為一種比較典型的司法,民法側重于保護個人的私人權力,嚴格按照主體人個人的意志充分的落實不同的法律管理機制,保障個人財產的神圣性和穩定性。因此學術界在對民法教學分析時直接將其作為人們的基本權利保障法,對社會大眾的權利和意義都有著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適用性比較廣泛[3]。其次,民事活動的社會趨同性比較明顯,存在一定的倫理性和高度概括性,這一點也能夠更好的體現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積極的提供穩定的價值判斷取向,維護該法律的倫理性要求,促進公平優先原則的大力落實。
德法立法保護對我國的影響
本文作者:樊帥李克艷工作單位:曲靖師范學院
法國模式
法國作為具有國家主義色彩的傳統國家,亦有法典編纂的習慣。在弱勢群體的保護立法方面,較之德國更具有法典化的形式,但是由于法國是典型的福利型國家,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社會救助相比社會保險的覆蓋面要小得多,原因在于社會保險已經成為法國社會的主要福利。[6]在立法保護方面同樣分為憲法保護、一般法保護、社會法保護、專門法保護四個層次。與德國不同之處在于社會保護方面,法國通過法典化形式制定了《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典》,為弱勢群體提供了系統化保護。在憲法保護層次,1958年《憲法》序言中援引《人權宣言》關于基本人權的相關規定。在一般法層次,主要由《法國民法典》予以保護,該法也規定了婦女、未成年人、雇工等特殊人群的基本權利(可參見《法國民法典》第88條,第1384條,第1780條)。在專門法層次,法國制定了《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典》,社會保障法以行業為標準對社會保險進行劃分并明確規定了對“特殊待遇”享有人的保護。①由于法國社會保障的水平較高,幾乎超越法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出現各種弊端,②被許多學者詬病。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出詳細規定,并對勞動者進行保護。在專門法保護方面主要對特殊主體進行立法保護,涉及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和農民等。除了以上法律外,在社會救濟方面,③對弱勢群體進行特殊保護。
德法兩國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得失
弱勢群體保護的立法借鑒,應當對他國經驗進行比較分析,以批判的視角分析利弊,并結合本土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在此基礎上完善我國弱勢群體的立法保護。(一)德法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成功經驗第一,社會保障立法完備,法典化程度較高,法律之間的協調性較強。德法作為高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體制是較為完善的,德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個以立法的形式確認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7]通過經驗積累構建了一套合理完善的社保體系。法國在弱勢群體保護方面與德國有許多相同之處,同樣也是以法典化的手段對社會保障制度予以確認,但以行業為基礎的保障體制呈現出高度“碎片化”的特征,這是立法之初始料未及的,[8]盡管如此,法國的社會保障法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專門法保護方面,法國的立法是積極的,并且還建立了一系列社會機構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第二,立法層次清晰、形成多元化立法保護體系、實行憲法監督。德法兩國通過立法形成了憲法、一般法、社會法與專門法的保護層次,為弱勢群體提供了完備的保護體系。德國通過社會法系統化,將保障支出分為保險型、賠償型、福利型與救助型四個方面。[9]前三類對弱勢群體而言屬于一般性保護,而救助型則屬于針對弱勢群體的專門立法。德國通過的《社會救助法案》確定了對弱勢群體保護的“需要原則”(即滿足失業貧困人群的生活保障需要和生命尊嚴需要),以最低收入作為救助標準,[10]救助面涉及失業者、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由于德國法律歷來秉持嚴謹性、邏輯性的特征,其立法的精細化程度可見一斑。法國立法體系與德國略有不同,其社會保障制度較為復雜,由《社會保障法》規定,以四個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國民,總制度覆蓋私營工商業部門的薪金雇員與法國電氣燃氣公司職工,農業制度涉及農業雇員及其家人、非領薪者和農業人員,專門制度涉及公務員、礦工、飛行員、法蘭西鐵路公司等。[11]在社會救濟方面以特殊人群為主,涉及兒童救濟、老年人救濟。第三,社會福利覆蓋面廣、救助機構專業化。德法兩國的社會福利幾乎覆蓋所有公民,這是兩國社會保障立法的有效結果。高覆蓋率并不是短期能達到的,這與GDP成正比關系,并且還與該國的福利政策密切相關。德法兩國的福利支出在本國GDP中所占比重都較高。在救助機構方面,德法兩國都設立了專門機構進行保護,專門機構主要包括國家機構與民間機構兩種。在德國,司法保護方面確立了司法機關的專屬管轄制度,例如勞動法院專門管轄勞動爭議案件,此外還設立了專門的社會法院對社會保障糾紛進行專門管轄。[12]在法國同樣也有類似的機構,在社會救助方面有社會急救中心、aimayousi等。(二)德法兩國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不足第一,社會保障體制超越本國經濟承受能力,造成嚴重財政負擔。德法兩國社會保障支付幾乎占GDP總額的三成左右,由于高福利必須要有高財政支出為前提,高財政支出又以GDP作為基礎,所以一個國家的高福利須依靠該國強大的經濟實力,以達到內需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但由于近年來歐洲國家的高失業率(或低就業率)和社會老齡化的影響,經濟形勢一直疲軟,這為高福利的實現帶來了極大挑戰。以法國社會保險的“轉移支付”為例,法國的勞動力成本比經合組織(OECD)的平均成本高出7至8個百分點,且同期相比也呈現增長趨勢[13],而另一方方面,社會保險總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近80%來源于雇主與雇員繳納的社保費,[14],由于專門制度的需要使政府不得不將總制度中的社保基金“轉移支付”給專門制度,然而一旦總制度中的社?;鸪霈F“赤字”必然加重政府投入與稅收,一方面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普通勞動者的負擔,由此必然給弱勢群體的保護造成制度性阻礙。第二,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失衡,激化社會矛盾。德法兩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補助、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四個方面。由于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層次性,即首先參加社會保險,其次才是社會補助,最后才是社會救濟,前兩者屬于一般性保障,后者則屬于特殊保障,處于“補充”角色。由于特殊群體屬于社會少數,故相應的立法較之社會保險就顯得薄弱。
對我國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啟示
法家法治思想對學前教育立法的影響
摘要:法家法治思想主張務實功利、普施明法、法不阿貴、法與時宜等思想理念,對學前教育立法啟示在于應充分認識學前教育立法的地位目的和作用、積極推進立法的明確性和可行性、貫徹落實立法的公平公正公開性、有效維護立法的統一穩定性和適時變動性。
關鍵詞:法家;法治思想;學前教育;立法
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中對法律最重視的一家,作為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術流派,其形成了以法治國為核心的完整法治思想體系。法家思想對于我國政治和文化以及道德方面的影響雖不及儒家思想深遠,但法家思想對以法治國的獨特見解,對我國當前學前教育立法仍具有寶貴的借鑒意義。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意蘊
法家法治思想來源于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深刻理解,根源于其對于社會變遷和國家治理的獨到認識和感悟。法家先賢管仲最早提出“以法治國”理念,即“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管子•明法》)其后繼者也主張“事斷于法”(《慎子》)“緣法而治”(《商君書》)“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韓非子•有度》)等與“以法治國”相似的說法。法治的思想理念貫穿于法家思想的發展全程。(一)法治意味著務實功利。法家主張法律的作用應當是崇尚實用功利,一切從實際出發,強調“法者,事最宜者也?!狈艺J為法令具有功利目的,能夠給君主和國家帶來長久實利,是治國理政的客觀尺度和最佳方案[1]。以法治國,暫時痛苦卻長久受益;以仁治國,暫時享樂卻后患無窮。國君正是權衡利弊,從長遠考慮,才選擇以法治國。(二)法治意味著普施明法。1.厚賞重罰。法家主張法律作為國民行為的衡量標準,本質上是“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管子•七法》)商鞅提出“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商君書•修權》)法律是要求國民普遍遵守的,用以規范和衡量國民行為的客觀公正的準則。在充分論證法律本質的基礎上,法家強調制訂法律應當貫徹厚賞重罰的思想理念,作為法律主要內容的厚賞與重罰,二者有效結合可以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更好地實現法律的目的和效用。韓非強調厚賞“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而重罰是“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韓非子•六反》)2.易知易行。法家主張立法應是“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后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商君書•定分》)法律內容作為臣民的行為規范,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只有通俗易懂、明白易知,才能使百姓容易了解法律的真實要求。3.明確具體。法家強調立法內容應明確具體和清晰無誤?!胺ǚ置鲃t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韓非子•守道》)明確具體是成文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條文清晰無誤地規范行為,臣民不至于產生歧義和誤解,才不會恃強凌弱,以眾欺寡。臣民能夠依法明確各自權責和義務,官員就不敢徇私枉法恣意妄為,百姓也不敢偷奸耍滑觸犯法律。4.法一而固。法家強調法律內容一旦制定公布就必須在一定時期內保持整體統一和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頻繁變動。管仲強調:“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錯又移之,如是,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故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力必竭?!?《管子•法法》)故而“法莫如一而固”。因此,堅持賞罰如一,就能取信于民[2]。5.法布于眾。法家認為法律是國君治國理政的有效工具,是百姓趨利避害的行為指引,應當將法律內容公之于眾,令全境百姓提前知曉,而后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自省自警自律自戒。正如韓非所言:“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這既可以使“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商君書•定分》),也可以讓“人臣循令而從事,案法而治官?!?《韓非子•孤憤》)(三)法治意味著法不阿貴法家認為法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國君管理范圍內的一切人、一切事都應依法而為,除國君外不允許有法外施恩的情況存在,法大于人(國君除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大限度地強調法律公平公正,維護法律權威。管仲強調“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管子•任法》),商鞅提出“刑無等級”(《商君書•賞刑》),韓非指出“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法家強調法律對待百姓與權貴必須一視同仁,有功則賞,有過則罰,不允許以功抵過,以權壓法,以期鼓勵國民“耕戰”“告奸”。(四)法治意味著法與時宜法家認為歷史是不斷發展進步的,國家的客觀現實情況發生變化,法律的制定也應根據國家現狀調整和變革,即要“法與時轉,治與時宜?!狈刹荒芤怀刹蛔儯蜓嘏f,而應與時俱進,適時變更。正如管仲所言:“法者,不可恒也。”(《管子•任法》)商鞅所言:“圣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于時而行之,則不干。”(《商君書•壹言》)
二、對我國學前教育立法的啟示
探究公共政策對地方立法的影響
一、問題整理與分析
一是對公共政策能動吸收意識的欠缺。有的地方立法機關認為立法和公共政策分屬不同的工作場域,后者主要為黨政機關的工作范疇,與立法無涉,不愿對其吸收;有的則對公共政策發展的現狀和規律及其與立法的關系等研究不夠,疏于對其進行主動吸收。二是對公共政策中顯性或者隱性的“部門利益”破除不力。部分公共政策中存在“部門利益”,既有直接利益——規定了不當甚至不合法的行政權力,如無法定依據創設行政收費等,也有間接利益——體現為重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輕行政監管,或者重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輕行政指導、行政服務。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因未建立規范化的立法吸收機制,致使政府層面的意見征求和利益表達相對充分,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主體層面的利益表達和意見征集不夠充分,對公共政策中隱藏的“部門利益”破除不力,從而與法治的內在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對公共政策和地方立法兩種范式的轉換機制缺乏把握。表現為對兩種范式的性質、特征、功能和轉換的具體機制,缺乏研究和把握,致使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難于吸收或者吸收不充分。
二、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機制建構
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十分必要,但在吸收的過程中又存在諸多問題,亟需建構以下四個方面的吸收機制予以保障。
(一)能動吸收機制
樹立能動吸收的理念。基于建設法治國家的時代驅動,地方立法應當堅持把公共政策作為重要的立法資源予以開拓和吸收,使制定的法規成為行政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各類利益主體的權威的行動指南。如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后,應進行工傷等級鑒定,但因對“傷情穩定”理解不一,致使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醫院三方有時發生糾紛。廣東省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2006年)的通知》(粵勞社[2006]155號)等公共政策的實踐,于2011年制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時,將“醫療終結鑒定標準”這一行政制度吸收為有關具體法律制度,實現了對上述三方的定分止爭。建立反應—推動的聯動裝置。“相對于社會變遷而言,法既是反應裝置又是推動裝置;在這兩種功能中,盡管法對社會的被動反應得到了更普遍的認知,但法對社會的積極推動作用正在逐步加強?!钡胤搅⒎☉斶m時發揮規范、確認等順應作用,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穩定、成熟的公共政策及其執行中的有益經驗予以固化,并在順應基礎上增強法律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和前瞻性,彌補成文法滯后性的不足,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立法工作應當通過調整社會關系、規范人們行為、設定價值目標去引領實踐、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币虼?,地方立法對公共政策的吸收,應當建立基于反應功能的反應—推動的聯動裝置。
美國貿易立法對中美貿易的影響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回顧和分析美國貿易立法的發展,揭示出其貿易政策發展的演變和實質,從而幫助我們正確地認識美國貿易法的新變化,并找出解決中美貿易中存在的磨擦和爭端的辦法,以促進我國對外經貿關系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美國貿易立法中美貿易
一、美國貿易立法的回顧
1、二戰以前美國的貿易政策和立法
美國貿易政策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貿易政策的法制化和程序化,這體現在美國國內眾多的貿易立法及其發展演變上。美國早期的貿易立法基本上是圍繞著關稅政策來制定的。本世紀30年代對于世界經濟和美國經濟來說是一個災難性的年代,遍及世界各國的經濟大蕭條和貿易戰成為那個時代的特征。1930年的《斯穆特——霍利法》制定了美國歷史上最高的一般關稅水平,標志著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最高點。1934年美國出臺了《對等貿易協議法》,它成為美國貿易政策史上的轉折點。該法案旨在降低關稅稅率以及通過雙邊談判和協定來降低對美國產品的歧視,以此擴大美國產品的海外市場,通過出口的增加帶動美國經濟走出蕭條。該法案標志著通過協議進行關稅減讓的時代的開始。這種通過雙邊談判和簽署貿易協定來解決貿易爭端和推進貿易自由化的作法在1946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簽署之后擴展為多邊主義。除了規定有關關稅減讓談判的事宜,美國的貿易立法還有另外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減少貿易自由化對國內工業的嚴重沖擊和負面影響,依法對因進口而造成的損害提供某種形式的幫助。美國根據國際國內經貿形勢的不斷變化而不斷修改和補充其貿易法規。
2、二戰以來美國的貿易立法
WTO電信服務貿易規則對中國立法影響
電信業目前是我國增長最快的產業之一,也是我國政府依照入世承諾對外商開放的主要領域之一,作為擁有世界第四大電信市場和最多人口的中國,必將成為外商激烈爭奪的目標。隨著中國電信市場的逐步開放,外國公司將憑借資金、技術實力、管理及市場經驗展開激烈角逐,對于整體實力弱于外國電信大公司的我國電信服務企業而言,面臨的巨大的競爭壓力是不言而喻的。依照我國在入世議定書中對開放電信服務市場的承諾,我國自2006年12月11日(即入世五周年)起對外資進入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領域取消地域限制,加上之前已經部分開放的增值電信和基礎電信尋呼領域,我國電信服務領域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如此巨大的壓力面前,我國電信服務企業應如何應對,我國電信服務貿易立法應如何與WTO電信服務貿易規則相適應,如果面臨涉及WTO電信服務貿易的起訴或糾紛,這所有的一系列問題都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美國訴墨西哥影響電信服務貿易措施爭端案(以下簡稱“美墨電信服務貿易爭端案”)是電信服務貿易領域第一個由WTO專家組作出裁決報告的案例,在此之前,無論在GATT還是WTO體制內,在服務貿易領域沒有任何爭端解決的成例可循。通過對本案專家組報告的分析及其對有關文件的解讀,它對我們了解WTO電信服務貿易規則具有重大的參考意義,有助于我國更好地運用GATS的相關規則應對因電信服務市場開放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一、美墨電信服務貿易爭端案概況
(一)基本案情和背景
1997年之前,墨西哥的國內長途和國際電信服務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壟斷;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權多個電信運營商可以提供國際電信服務,但根據墨西哥國內法,在國際電信市場上對外呼叫業務最多的運營商有權利與境外運營商談判線路對接條件,而Telmex公司作為墨西哥對外呼叫業務最多的運營商,自然就享有了該項談判權利,事實上就擁有了排除外部競爭者的權力,從而引發了希望大舉進入墨西哥市場的美國電信業巨頭的不滿。2000年8月17日,美國以墨西哥的基礎電信規則和增值電信規則違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諾為由,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請求,之后,美墨雙方進行了兩次磋商,但未能達成共識。2002年4月17日,根據DSU第6款,成立了專家組,因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就專家組的組成達成一致,2002年8月26日,WTO總干事最終任命了以Ernst-UlrichPetersman為首的三人專家組。另有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歐共體、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國提交了他們的書面意見。[1]專家組分別于2003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日提交了中期報告和最終報告,2004年6月1日,經過再次磋商,墨西哥放棄了上訴,正式接受了專家組的最終報告,并最終就此電信服務爭端與美國達成協議。協議中,墨西哥同意廢除本國法律中引起爭議的條款,并同意在2005年引進用于轉售的國際電信服務;美國同意墨西哥繼續對國際簡式電信服務①進行嚴格限制以組織非授權的電信傳輸。[2]
(二)爭議焦點
⒈墨西哥是否根據《參考文件》第2條保證其主要電信運營商提供電信服務的條件和費率“基于成本”且“合理”,這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參考文件》第2條是關于電信服務運營商線路對接的規定,美國認為Telmex公司是主要供應商(mainsupplier),其沒有按照基于成本的費率及合理的條款向美國服務商提供對接。專家組審查了墨西哥《長途電信規則》(ILD規則),發現該規則授予前六個月的長途呼出服務中占市場份額最大的一家特許運營商談判制定結算費率的排他特權,經審查,專家組認為Telmex公司符合參考文件中對于主要供應商界定的“有能力實質性干預參與市場的條件”,構成終端服務市場的主要供應商。墨西哥在《參考文件》中承諾對接費率應當“基于成本”且“合理”,這是墨西哥在參考文件中的重要承諾,美國認為墨西哥未能根據承諾保證Telmex公司按照基于成本的合理費率為美國電信服務商提供對接服務。因為,⑴針對同樣的網絡設備,對美國供應商的對接收費比對國內的平均高出75%;⑵通向墨西哥的各種國際線路的灰色市場費率遠低于Telmex公司的收費;⑶許多國家與其他競爭性長途運營商之間的終端服務費率批發價遠低于Telmex公司的收費;⑷根據ILDRules對墨西哥運營商涉及“成比例回報”的財務安排,Telmex公司的費率高于成本。而墨西哥認為,只有服務供應商在另一成員境內自己完成終端傳輸時才算跨境傳輸,本案中美國運營商只是在邊境將初始端服務傳輸給墨西哥運營商進行終端服務,不構成GATS中定義的“跨境支付”。專家組經分析否認了墨西哥的觀點,確認本案中美國電信運營商提供的服務構成“跨境交付”,屬于GATS所管轄的范圍。專家組支持了美國所提出的第一、二、四項觀點,認定Telmex公司提供的對接費率非“基于成本”也不“合理”。
淺談電子信息對抗旱立法的影響
1通過電子信息技術完善我國的抗旱立法
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確立生態文明建設是解決旱災的根本手段之一。與其說旱災的發生是天災不如從更嚴格的角度說是一場人禍,這其中包括人們濫砍濫伐、圍湖造田、污染水資源等等。所以要解決旱災造成的損失不能僅僅解決表面的問題,更重要的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根本抗旱。而生態文明建設在黨的十八大上被賦予了不同以往的地位,這就要求我們把經濟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有機統一起來,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經濟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加快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宣傳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全社會廣泛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引導人們樹立生態文明理念;把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作為政治建設的重要著力點,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保證;把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方面,切實加強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環境健康問題。鑒于此,在抗旱立法上我們堅持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不同于以往的重要地位,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的手段,運用無線通信和有線通信技術,衛星通信、光纖通信和計算機網絡通信技術用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理念充實我們抗旱立法的理念。通過電子信息技術樹立憲法和法律至上、全民參與、以人為本的理念,讓群眾積極參與到抗旱的各方面。首先逐漸將抗旱工作形成以法律為主要的積極指導手段的局面。其次以政府為主導的原則,固然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近幾年旱災造成的嚴重經濟損失告訴我們,僅僅依靠政府的努力來實現抗旱的全面成效很困難。所以我們應當轉變思路在政府的組織下發動群眾參與,讓抗旱法制走到群眾中去。同時為抗旱群眾切實的落實政策保障和鼓勵。這也是避免近幾年媒體常說的“抗旱不值論”,即很多農民所反映的抗旱預期收益彌補不了抗旱的成本。讓我們群眾在承擔國家糧食安全的的社會責任的同時,更多的享受抗旱帶來的積極利益。對抗旱災的發生中去。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這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方針,這就是要求將就是要在資源開發和利用中,把節約資源放在首位;在環保工作中,把預防為主、源頭治理放在首位。法律的制定不僅僅要只是著眼于“治”,更重要的是“防”,做好了“防”的工作不僅能使應對災害的資金投入達到最小,而且對人民群眾各方面的損害也將是最小“。防”與“治”是對旱災發生兩個不同階段的應對措施。有學者指出要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完善的應用的抗旱中去。
2加快抗旱立法步伐,通過電子信息技術建立抗旱法律體系
2.1對于從宏觀上建立健全抗旱法律體系,筆者認為比較有
借鑒意義的是防洪法律體系在防洪方面,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外,1991年國務院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7年全國人大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此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其它部委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各個省份基本上都制訂了自己的地方性水法規、政府規章和省級規范性文件,一些城市也結合自己的情況出臺了類似的法規和文件以及詳細的管理規定。這些規定中都有想當一部分使用電子信息技術如何應對洪災的內容。由于抗旱法律體系和防洪法律體系同屬于水法律體系,同時二者都是應對比較極端的自然災害,所以筆者認為抗旱的法律體系可以參照防洪法律體系的內容對抗旱法律結合抗旱法律體系自身的特點進行完善,在適當的地方加入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更好的解決旱災問題。
2.2從具體的與抗旱相配套的不同的法律建設的角度講,主要有
全球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與立法影響
一、我國經濟法律關系在國際金融危機時期出現變化
在美國,房地產金融機構違規放貸,還貸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和不想還貸,后導致次級抵押貸款機構破產,緊接著投資基金被迫關閉、股市劇烈震蕩,最終引起的金融風暴。金融風暴蔓延全球,演變成全球性金融危機。這個過程發展之快,數量之大,影響之巨,可以說是人們始料不及的。大體上說,可以劃成三個階段:一是債務危機,借了住房貸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引起的問題。二是流動性的危機。這些金融機構由于債務危機導致的一些有關金融機構不能夠及時有一個足夠的流動性對付債權人變現的要求。三是信用危機。就是說,人們對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金融活動產生懷疑,造成這樣的危機。然而,這次國際金融危機激發了世界經濟長期積累的“癥狀”一一惡化,例如,增加了國際資本流動和匯率變化的不確定性;降低了短期通貨膨脹壓力;加劇了全球貿易保護主義勢力;加大了發達國家通貨緊縮風險。這次國際金融危機暴露了一個本質性的問題———新自由主義市場經濟過度放縱的模式有礙于經濟的長期健康發展,也佐證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無法擺脫生產的社會化和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和商品供給過剩與購買力缺乏之間的矛盾。仔細察看危機爆發每個細節,我們易于發現資本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深處就已經潛藏著暴發這類危機的基因,簡單地說,金融危機出現是資本的本性所決定的,資本本身的貪婪自然地引導出寬松的貨幣政策,長周期的金融管制以及法律漏洞。這些問題也將勢必引發美國房地產市場的資金鏈條斷裂和以美元為國際貨幣全球資金安全性下降。無疑,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受到這次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但是也給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帶來必要的和嚴峻的警示———我國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因此,加強我國立法薄弱環節的建設緊迫而必要。例如,金融經濟領域的立法無論在宏觀和微觀層面都顯得強度和力度不夠。倘若金融經濟領域的法律健全就能有效地防控金融經濟風險,減輕國際金融危機的毒害。因此,如何通過科學地立法達到有效地防控金融經濟危機的毒害,是一項急需而必要的戰略性課題。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發展和金融立法的警示
1.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警示
金融危機有助于我國認清國際金融規則,提高我國在國際經濟金融領域的權重,也有助于人民幣區域化和國際化。下面從三個方面作相關論述:
①促進完善的金融體系建設。在美國,所謂的金融危機是指以銀行、保險公司、中投公司為主要代表的金融企業出現嚴重的資金問題,例如,籌措資金困難、不良貸款增加、資金流動性差等等。這危機也延伸到我國銀行業,因為我國銀行業握有美國的按揭證券化產品,而且這些產品種類齊全和數額巨大。由是觀之,我國有必要高度重視宏觀經濟政策的風險,積極與國際銀行業保持聯系,對其相關制度的修訂要表達自己的意見。其實,這樣還有助于消化我國銀行業發展不失衡現象,提振銀行業。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無論在制度還是執行力度方面都有必要進行具體的強化和提高,以求防止非法牟利。由于當前我國經濟開放度不高,所以對西方世界的經濟金融“病毒”略存抵抗力。但是,我國改革開放繼續深化,尋求完善健全的金融制度和監管勢必長期存在,而且是我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問題。
新生態倫理觀對環境立法的影響論文
摘要:倫理道德與法律是相輔相成的。如今傳統生態倫理觀正逐漸衍變為可持續發展的新生態倫理觀,它成為一種新的觀察視角和理論指導,對環境立法產生重大影響。
關鍵詞:生態倫理觀環境法可持續發展
人與自然關系的倫理價值觀念主要有人類中心主義、生態中心主義和可持續發展三種,呈現一種嬗變的過程。倫理觀為環境立法提供倫理基礎;環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也應當體現某種倫理觀。
一、以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為基礎的環境立法
人類中心主義強調人對自然的統治地位,是生物圈的中心,主張以人類的價值尺度來解釋和處理整個世界。這種倫理觀認為只有人作為理性的存在物而具有內在的價值,其他存在物僅具有工具價值,它們存在于人類倫理關懷和道德共同體的范圍外。在這種倫理價值的支配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也僅側重于人的權利。對于環境法的目的通常存在“一元”論和“二元”論。目的“一元”論即環境法的目的以保護人體健康為其唯一宗旨;目的“二元”論即認為環境法的目的應該是雙重的,其一是保障人體健康;其二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的一元論’的環境法立法是一種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的產物?!逼鋵嵸|是一切以人為中心,一切從人的利益出發、為人的利益服務。這種觀點實際上是不完善的,生命和自然界既有價值,也有利益,它們按照自然生態規律生存和發展,非人生命體和自然界都是可以獲得道德待遇和道德權利的,應該把人道主義的關懷對象擴大到對非人生命體和自然界?!澳康亩摗卑呀洕l展與環境保護共同作為環境法的立法目的,那么是否存在誰優先的問題,如果以經濟發展優先,那么環境將得不到保護,如果以保護環境優先,又何必多此一舉,在環境保護之后加上經濟發展的目的。從本質上看,“目的二元論”的環境立法體現的也仍然是人類中心主義。人類中心主義的共同錯誤在于割裂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在環境立法上表現為對環境權與健康權保障不充分。在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追求生活質量和美好環境,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基礎的環境立法目的已經不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
二、以生態中心主義倫理觀為基礎的環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