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思想對學前教育立法的影響
時間:2022-12-23 1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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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家法治思想主張務實功利、普施明法、法不阿貴、法與時宜等思想理念,對學前教育立法啟示在于應充分認識學前教育立法的地位目的和作用、積極推進立法的明確性和可行性、貫徹落實立法的公平公正公開性、有效維護立法的統一穩定性和適時變動性。
關鍵詞:法家;法治思想;學前教育;立法
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中對法律最重視的一家,作為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術流派,其形成了以法治國為核心的完整法治思想體系。法家思想對于我國政治和文化以及道德方面的影響雖不及儒家思想深遠,但法家思想對以法治國的獨特見解,對我國當前學前教育立法仍具有寶貴的借鑒意義。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意蘊
法家法治思想來源于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深刻理解,根源于其對于社會變遷和國家治理的獨到認識和感悟。法家先賢管仲最早提出“以法治國”理念,即“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管子•明法》)其后繼者也主張“事斷于法”(《慎子》)“緣法而治”(《商君書》)“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韓非子•有度》)等與“以法治國”相似的說法。法治的思想理念貫穿于法家思想的發展全程。(一)法治意味著務實功利。法家主張法律的作用應當是崇尚實用功利,一切從實際出發,強調“法者,事最宜者也。”法家認為法令具有功利目的,能夠給君主和國家帶來長久實利,是治國理政的客觀尺度和最佳方案[1]。以法治國,暫時痛苦卻長久受益;以仁治國,暫時享樂卻后患無窮。國君正是權衡利弊,從長遠考慮,才選擇以法治國。(二)法治意味著普施明法。1.厚賞重罰。法家主張法律作為國民行為的衡量標準,本質上是“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管子•七法》)商鞅提出“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商君書•修權》)法律是要求國民普遍遵守的,用以規范和衡量國民行為的客觀公正的準則。在充分論證法律本質的基礎上,法家強調制訂法律應當貫徹厚賞重罰的思想理念,作為法律主要內容的厚賞與重罰,二者有效結合可以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更好地實現法律的目的和效用。韓非強調厚賞“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而重罰是“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韓非子•六反》)2.易知易行。法家主張立法應是“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后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商君書•定分》)法律內容作為臣民的行為規范,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只有通俗易懂、明白易知,才能使百姓容易了解法律的真實要求。3.明確具體。法家強調立法內容應明確具體和清晰無誤。“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韓非子•守道》)明確具體是成文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條文清晰無誤地規范行為,臣民不至于產生歧義和誤解,才不會恃強凌弱,以眾欺寡。臣民能夠依法明確各自權責和義務,官員就不敢徇私枉法恣意妄為,百姓也不敢偷奸耍滑觸犯法律。4.法一而固。法家強調法律內容一旦制定公布就必須在一定時期內保持整體統一和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頻繁變動。管仲強調:“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錯又移之,如是,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故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力必竭。”(《管子•法法》)故而“法莫如一而固”。因此,堅持賞罰如一,就能取信于民[2]。5.法布于眾。法家認為法律是國君治國理政的有效工具,是百姓趨利避害的行為指引,應當將法律內容公之于眾,令全境百姓提前知曉,而后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自省自警自律自戒。正如韓非所言:“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這既可以使“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商君書•定分》),也可以讓“人臣循令而從事,案法而治官。”(《韓非子•孤憤》)(三)法治意味著法不阿貴法家認為法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國君管理范圍內的一切人、一切事都應依法而為,除國君外不允許有法外施恩的情況存在,法大于人(國君除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大限度地強調法律公平公正,維護法律權威。管仲強調“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管子•任法》),商鞅提出“刑無等級”(《商君書•賞刑》),韓非指出“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法家強調法律對待百姓與權貴必須一視同仁,有功則賞,有過則罰,不允許以功抵過,以權壓法,以期鼓勵國民“耕戰”“告奸”。(四)法治意味著法與時宜法家認為歷史是不斷發展進步的,國家的客觀現實情況發生變化,法律的制定也應根據國家現狀調整和變革,即要“法與時轉,治與時宜。”法律不能一成不變,因循守舊,而應與時俱進,適時變更。正如管仲所言:“法者,不可恒也。”(《管子•任法》)商鞅所言:“圣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于時而行之,則不干。”(《商君書•壹言》)
二、對我國學前教育立法的啟示
(一)充分認識學前教育立法的地位目的和作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學前教育立法由全國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能夠明確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有效提升學前教育立法在整個教育法律體系中的層次和影響,促使形成結構合理、整體完備、層次較高的學前教育法律體系。就學前教育立法目的而言,立法是為廣大兒童充分享有受教育權提供法律保障,是為更好地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提供制度支撐,是為減輕廣大家長負擔、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法律依據[3]。法家強調法治的功利色彩,注重實用高效,主張從實際出發,立法應綜合考慮和平衡各方利益,兼顧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要制定有用之法[4]。法家認為,實施法治可以實現定紛止爭、明辨是非和富國強兵的效用。具體到當前學前教育立法也應關注學前教育發展現狀,探究當前學前教育發展存在的難題和桎梏,深刻分析其成因和緣由,有效回應現實并提出合理規制之法;立法者應充分認識到學前教育立法對確保優質普惠學前教育、維護社會公平公正、提升國民整體素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積極推進學前教育立法的明確性和可行性。法家一貫主張法律內容應明確具體、清晰無誤地規定國民的權責和義務,使官吏和百姓都能了解法律條文的真實涵義,這對于避免歧義模糊、厘清規范邊界、推進法律實施、維護法律權威具有重大意義[5]。為充分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學前教育立法領域應清晰規定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如政府在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方面規范、引導、督查、管理、投入等職責,幼教機構在準入門檻、辦學性質、規模、管理及收費等方面的權責,幼兒教師在身份地位、福利待遇、教育保育等方面的權責,家長在創造良好生活氛圍、關心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等方面的權責,社會機構在兒童幫扶關愛方面的權責等。厘清權責是與完善合理的賞罰激勵機制緊密關聯的。建立在權責明確基礎上的獎懲制度能夠促進相關法律主體認真履行法定職責,采取積極措施保障廣大學齡前兒童的受教育權,從而促使學前教育立法意圖和內容真正落到實處。法家認為法律作為國民的行為準則和行動指引,其內容應當考慮國民的承受能力,易于實行。如果法律規定的標準過高,一般國民即便盡心盡力仍然很難達到要求,反而還要面臨法律嚴厲制裁的風險,這就會給法律實施帶來無法避免的困難和阻礙。正如韓非所言:“人主立難為而罪不及,則私怨生。”學前教育立法毫無疑問要充分考慮到立法內容的可行性,寬嚴適度才能為人接受和遵守。這就需要立法者妥善協調和處理學前教育發展中各方利益關系,如政府與幼教機構的關系、幼教機構與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關系、幼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幼兒及其家長的關系、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等。在權利與義務的分配上設置合理的界限,確保各方權責處于相對均衡狀態;學前教育立法內容的可行性需要考慮經濟與效率成本,應從健全的體制機制、有效的監督管理、合理的資源投入等方面推進法律的有效實施;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可行性內容應能切實解決學前教育發展中諸多難題和阻礙,應能得到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真心支持和擁護。(三)貫徹落實學前教育立法的公平公正公開性。法家提倡“不避親貴,法行所愛”,雖沒有把國君包含在適用對象里,但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無私、法不阿貴的法治理念,至今仍是難能可貴的。法律是治國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6],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貫徹學前教育立法全程,方能切實保障兒童利益最大化,有效促使良法善治的實現。這就要求只要是我國公民,無論兒童的性別、年齡、種族、家庭收入、社會地位、文化背景等情況差異,都應平等享有受教育權。首先,依法保障兒童受教育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政府應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加強管理,不斷為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支持,重點關注經濟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的受教育情況,為使他們真正享有與發達地區和富裕家庭兒童同等的學前教育資源,大力發展布局合理、收費公平、辦園規范的公益性幼兒園,逐步普及免費學前教育[7]。其次,明確民辦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享有同等的經濟、法律和社會地位。政府在保障公辦幼兒園資源投入的同時,也應為民辦幼兒園提供土地、房屋、稅費、水電氣等優惠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減免租金、提供師資培訓等方式,積極扶持社會力量有序發展普惠型民辦幼兒教育[8]。再次,明確民辦幼兒教師和非在編教師與公辦幼兒教師和在編教師具有平等的社會地位、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和職業晉升渠道[9]。最后,明確幼教機構準入標準、幼兒教師準入門檻,健全學前教育財政投入體制,理順學前教育管理督導機制[10],營造公平競爭、公正管理、有序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法家強調法律“設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成文法制定后應公之于眾。及至現代社會,事后公布成文法顯然不能滿足公眾享有的立法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這就啟示,學前教育立法應面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及其起草背景,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網絡、微博、微信等多種渠道以及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等不同形式,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引導各界充分認識和理解學前教育法律草案,確保立法充分體現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強法律實施的社會基礎;有效收集整理各方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分析、甄別吸收采納,并以適當形式適時向社會公開,更好地激發公眾參與熱情;及時公開立法的進程、內容、議題、重難點、分歧點等情況,方便民眾跟進和關注立法現實情況,增強法律認同感和法律親密感,增強群眾的主人翁意識[11]。(四)有效維護學前教育立法的統一穩定性和適時變動性。法家先賢清醒認識到法律制訂中“法一而固”的重要作用,也敏銳察覺到“時移而治不易者亂”的不良影響。學前教育立法也應堅持統一穩定性和適時變動性的有機結合,立法的統一穩定使得學前教育法律體系既整體協調又便于實施,立法的適時變動使得制定的法律適應不斷變化的學前教育發展客觀現實,二者都是從法律務實功利的視角出發而闡述的。立法穩定與變動看似矛盾,實質上宗旨是相同的,無論缺少哪一方面,都會陷入片面的思維誤區。只有辯證地協調好二者關系,才能保證法律既不一成不變,又不頻繁變動,真正發揮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效用。具體而言,一方面,學前教育立法的原則精神、整體邏輯結構、形式與內容、內部構成要素、法律條文之間等要保持“一而固”,應與《憲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及相關法律解釋保持整體協調統一。另一方面,根據基本國情,也應“事異備變”,尊重學前教育立法的特點規律和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趨勢,讓現行法律因時而變,既避免法律滯后于現實的情況出現,又能滿足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當前需要,滿足學前教育發展總體目標。
總之,為廣大兒童的快樂成長和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我們需要從眾多思想流派中汲取養分推動學前教育立法建設。法家以法治國思想服務于實現富國強兵、維護君主專制統治這一根本目的,法家崇尚的法治也并非現代意義上真正的法治,其堅持君主本位、迷信法律萬能、漠視人民權益等弊端值得反思和警醒;而不能否定的是,法家法治思想提倡的諸如法布于眾、法與時宜、法一而固、法不阿貴等價值理念,也給予當前學前教育立法以理性指引和豐富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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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裴培 單位:亳州學院教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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