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見危不救入刑及立法建議
時間:2022-03-10 1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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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維護海上人命安全,規制船員見危不救的行為,依法履行船員人命救助義務,根據船員見危不救的行政處罰案例,對船員見危不救是否應該入刑進行分析,認為船員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并給出增設船員見危不救罪、設置適當的刑罰等立法建議。船員見危不救入刑可打擊船員見危不救的違法行為,維護海上人員的生命安全,確保了航運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船員;見危不救;救助義務;入刑
1船員見危不救入刑的實踐背景
在海上,救助人命是法律對船員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也是作為一名船員的道德底線。但是,在航海實踐中,個別船員見危不救甚至見死不救的情形也時有發生。例如,2021年6月28日,一艘拖船在廣西北海海域因海上風浪翻沉,船員落水請求救助。廣西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接警后迅速通過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聯系離事故現場僅有3nmile的“金X油2”輪,向其通告了落水人員的相關信息,要求其予以救助。但是,“金X油2”輪值班駕駛員無視搜救中心的指令,執意保速保向,駛向自己的原定目的地,拒不履行海上救助人命的義務。搜救中心只好向離事故地點8nmile外的“鑫田13”輪發出搜救指令,并最終將落水人員成功救起。事后,北海海事局依法對“金X油2”輪進行調查。經調查,該船值班駕駛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下簡稱《船員條例》)相關規定,不僅拒不執行搜救任務,而且還未如實將搜救信息及時向船長匯報,導致船舶未遵循搜救中心的指揮參與搜救行動。北海海事局依法對該值班駕駛員處以罰款并實施船員違法記8分的處罰。此案是廣西首例船員因不履行救助義務被行政處罰的案件。上述案件是行政機關主動出擊,保護人命安全和維護法律權威的有力行動;但是,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即船員見危不救行為是否得到應有的法律規制,值得深入研究。根據《船員條例》第57條,船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本案涉事船員行為屬于船員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或者肇事逃逸的情形,因此涉事船員最多罰款1萬元。救助人命需要改變船舶原來的航線,增加額外的成本,這是船員不愿意救助人命的原因之一。根據我國《海商法》,對于救助人命的救助人員,不得向獲救人員請求酬金,僅可在獲救的船舶等財產中獲得合理的份額。綜合考量,個別船員寧愿選擇被處罰,也不履行救助義務。可見,普通的行政處罰已不足以震懾違法船員,現有的行政法律已經不能有效地規制船員見危不救的行為,因此,需要引入更加嚴厲的法律條款來規制船員見危不救行為,即將船員見危不救行為入刑。
2船員見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
對于船員見危不救是否應該入刑,主要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學說。
2.1“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船員見危不救不應該入刑。主要理由是:(1)船員見危不救行為產生的后果通常沒有達到刑法所要求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種結果的發生不是船員直接的惡意造成的,對沒有表現出足夠善意的人采用刑罰,違背了刑法謙抑性原則。(2)船員職業的特殊性。與陸地職業不同,船員職業有其特殊的環境與特點。自全球經濟危機以來,全球貿易不景氣,一線航運人才持續流失,船員隊伍的數量逐年減少。貿然對船員增加新的刑事責任,會使本就不景氣的航運業雪上加霜。同時,船員在船從事高風險、高體力勞動,其身體和心理都極度疲憊,對一些事物的感知能力都有所下降;因此,應降低對他們的期待,嚴苛的刑罰不僅會增加他們的負擔,也會降低船員職業的吸引力。
2.2“肯定說”
筆者認為,持“否定說”觀點的學者沒有全面考慮到整個航運的發展和海上見危不救的特殊性。筆者持“肯定說”觀點,認為船員見危不救應該入刑,主要理由是:(1)船員見危不救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從船員層面看,船員見危不救侵害的權益是被救助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如果生命權受到侵害,將會造成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通過刑法對見危不救行為予以規制,預防此種侵權事件的發生。從航運業層面看,船員見危不救破壞的是航運業健康發展的秩序。人命救助是航運業自古以來形成的習慣,是航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如果船員見危不救,就意味著航海變成了“單打獨斗”,航運業賴以生存的互助精神崩塌,渺小的人類是無法與喜怒無常的大海作斗爭的。動搖一個行業發展基石的行為,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是需要刑法來規制的。(2)船員見危不救是典型的不作為犯罪。船員見危不救是典型的不作為,需要對作為的來源進行說明。作為義務來源有形式作為義務來源和實質作為義務來源,形式作為中的“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是主要來源之一,即船員是經過專業培訓上崗的專業人員,在工作中需要履行特殊的義務。《船員條例》明確規定,船員有救助人命的義務。這是船員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滿足了形式作為的要求,也是對船員是否犯罪的初步判斷。從實質作為義務來源分析,從刑法保護的法益的角度出發,船員見危不救行為發生在海上這種救援相對陸地要滯后的環境中,被救助人員對船員的救助行為具有依賴性(由于海上環境的特殊性,船員如果不救助,被救助人員的生還可能性極低),社會對船員的救助也具有期待性。[1]因此,船員都有救助人命的實質義務,見危不救屬于典型的不作為,應該接受刑法的規制。(3)船員見危不救入刑是國際刑法立法趨勢。船員在海上救助人命是各國涉海法律、國際公約以及行業習慣共同承認的基本義務。許多國家早在本國的刑法或者附屬刑法條款中作出了船員見危不救的規定。《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70條規定:“船長對海上或其他水路上的遇險者不提供救助,如果能夠提供這種救助并對自己的船舶、船員和乘客沒有嚴重危險的,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200~500倍或被判刑人2~5個月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處2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并處或不并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日本《船員法》第14條規定:“船長在知悉他船或飛機遇難時,必須用盡一切手段救助人命,但在自己指揮的船舶遇有緊急危險或在命令規定的情況下,不在此限。”該條是對船長救助義務的規定,船長違反此義務時,該法第125條則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元以下的罰金。”我國《海商法》《船員條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也規定了船員有救助人命的義務。雖然這些法律多是民商事、行政性的法律,但事實上為增設船員見危不救入刑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3船員見危不救入刑的立法建議
3.1增設船員見危不救罪
俄羅斯將船員見危不救犯罪規定在刑法典中,有的國家是將這項罪名采用附屬刑法條款的方式規定在本國的涉海法律中。從我國立法軌跡來看,我國采用的是刑法單軌制的模式,因此可以將船員見危不救罪規定在刑法分則中。更進一步看,雖然船員見危不救罪侵害了公民生命健康權利和破壞了航運業的發展秩序,但前者的表現比后者更加明顯,因而將船員見危不救罪歸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更加合適。
3.2設置適當的刑罰
設立船員見危不救罪的目的是通過刑法來保護海上生命安全和維護航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還應建立配套的、合適的刑罰措施予以保障。(1)設置有期徒刑和拘役。雖然船員見危不救行為構成了對海上人命安全的侵害,具有社會危害性,但與故意殺人行為等相比,其危害性較小。根據刑罰與罪行相一致的原則,針對船員見危不救這一違法行為不應施加過重的刑罰,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為妥當。(2)提高罰金數額并設置從業禁止。船員見危不救的主要原因是其認為受到的經濟處罰小于救助經濟損失,因此可以通過提高罰金的數額和設置從業禁止的方式來倒逼船員履行人命救助的義務。
4結語
船員見危不救不僅侵害海上生命安全,而且破壞了航運業健康發展的秩序。雖然行政法律規定了船員救助人命的義務和違反義務的處罰,但由于處罰過輕,不能夠完全保障救助人命義務的履行。將船員見危不救罪入刑,一方面可以通過刑法提前預防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懲治見危不救的不作為;另一方面,引入更嚴厲的刑罰措施,可以震懾違法船員,從而維護海上生命安全,促進航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蘇彩霞,肖晶.作為義務的實質來源:規范支配論之確立與展開[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4):94-108.
作者:張磐 單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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