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預防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7 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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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預防

預防醫療糾紛及處理提議

《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9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0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快建立我縣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置機制,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總體目標

以《辦法》為法律依據,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規定,加快組建相關調處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明確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相關流程及制度,全面建立我縣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置機制,力爭做到及時、有效、公平、公正地處置各類醫療糾紛,防止國有資產任意流失,最大程度緩解緊張的醫患關系,構建和諧社會。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組織機構

建立以人民調解為主要形式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置機制工作,是一項在各級政府領導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系統工作。要根據《辦法》要求,積極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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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預防分析論文

一、醫患糾紛的發生原因:

(1)、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事故的發生、處理方面的起到一定的負面作用

在追求物質利益的思想主導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無利不作為,有利亂作為,無利嚴管理、亂管理,有利輕管理、不管理。從體制上、制度上造成醫療服務市場的混亂和無序,按照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12條、39條、42條、43條、46條、55條、56條、58條規定,醫療事故發生后縣級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進行調處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并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與必要的行政、紀律處分,57條對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工作人員在鑒定過程中違規行為也作出明確規定。可事實上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中要么是機械的執行法律條文,要么是在執法過程中明顯偏袒醫方,不能秉公執法、公正處理,處理結果以法律規定相差甚遠,更不用說醫療事故發生后患者要求賠償的心理期望值。河南登封縣開胸驗肺事件的發生,給人們心目中造成揮之不去的傷痛。因此,醫患糾紛在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時不能得到及時的化解,案例大量存在……

(2)、市場經濟的確立使人們的人生價值取向偏重經濟利益,輕視人際倫理,風俗良俗等方面的追求。

人生價值的體現,表現在社會上的各個領域和不同的行業。一般說來,只要對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社會和諧有利的,都會得到社會的認可和贊譽。古代的諸子百家思想影響了一代又一代中國人,現在他們的思想在世界上仍然比較出名。年輕的戰士雷鋒,走過自己短短的26年人生之路,卻能夠名垂青史,更使憑他那熠熠發光的助人為樂的精神而著稱于世,并不斷被世人所推廣。回顧新中國的建國史,無數革命先烈在極其艱苦的條件下不計個人得失犧牲自己鬧革命,那時我方的條件無論是物資供應、還是軍事裝備都遠不如敵對一方,可他們克服重重困難取得一個又一個的勝利,究其原因主要是他們有一個崇高的理想。他們之所以在人類歷史上留下濃厚重彩的一筆,不是他們這些人有多少物質財富,而是他們給后人留下豐富的精神財富。那時人們是吃苦在前享樂在后,時時講團結處處比奉獻,雖然處在經濟落后物質貧乏的年代,但人們毫無怨言。市場經濟雖然主要是以物質的使用價值為考量對象,在物欲橫流到處都充滿著各種誘惑的今天,由于長期以來輕視精神方面的教育,使現在人的世界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也許是經濟轉型期的必然,人們的世界觀發生裂變時不可缺少的過渡階段吧。在這種社會的大背景下,醫院及醫院的醫護人員醫德遠不如從前,他們的一切診療行為都圍繞經濟利益轉,置《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明文規定于不顧,做出一些侵害患者身體健康的行為,這才是醫患糾紛發生的根本原因,醫患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考慮各自的利益,在得理不讓人,無理也要搶占三分的情形下,雙方矛盾必定尖銳無疑。

(3)、醫院在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時,為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草菅人命,是醫患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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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和調處醫患糾紛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則

(一)屬地管理。按照行政區劃,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由鄉綜治委組織實施。

(二)部門聯動。根據部門職能,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處理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相關部門協作配合。

(三)預防為主。把工作重點放在預防上,最大限度減少醫患糾紛,最大限度防止醫患糾紛激化。

(四)教育疏導。處理醫患糾紛過程中,堅持教育疏導為主,引導醫患雙方通過正當渠道和合法途徑解決問題。

(五)重在調處。堅持實事求是,查清事實,準確定性,針對性提出解決對策,明確調處責任,及時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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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糾紛預防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積極有效預防和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糾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化解勞動糾紛于基層和萌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需要,特制定勞動糾紛預防體系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依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勞動糾紛預防體系,創新勞動維權機制,全面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打造勞動糾紛預防體系,達到普法宣傳社會化、案件預防網絡化、案件處理規范化、延伸服務人性化、獎懲結合制衡化,為建設首善之區構筑和諧用工環境打牢堅實的基礎。

三、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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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近年來,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人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醫療方面的糾紛也呈現出逐年增多的上升趨勢,因此,如何不斷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防范或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已成為各個醫療機構不容回避的亟待解決問題[1]。為了更好的解決這一難題,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從2006年開始,率先創造性的提出并執行了律師見證制度,即在醫院醫療管理者的組織下,由律師、醫生、患者或者其家屬共同對難度大、風險高、費用多的手術進行講解、溝通并記錄簽字的過程。5年多以來,律師見證的病例數高達1315例,無一起醫療糾紛發生,取得了良好的實效。本文通過對2006至2010年律師見證病例的分析,能夠相對客觀地從多個角度反映出參與見證病例的特點,這對于指導醫療機構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防范醫療糾紛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1資料與方法

1.1資料本研究收集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所有參與律師見證的病例的資料,共1315份,提取其信息進行加工、整理。

1.2統計學方法數據采用Epidata和Excel2003軟件建立數據庫、輸入,數據分析用SPSS15.0等軟件,進行統計分析。P<0.05為差別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與分析

2.1基本情況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共完成律師見證病例1315例,其中2006年135例(10.27%),2007年164例(11.47%),2008年253例(19.24%),2009年368例(27.98%),2010年395例(30.04%)。可見2006年至2010年參與律師見證病例數呈逐年增加的上升趨勢,其中2007年增幅較小,2008年、2009年增幅較大,2010年增幅放緩。出現增幅變化的主要原因是2006年律師見證制度剛剛實施,其意義和效果還不被大多手術科室認同,加之對此的宣傳力度不夠,所以2007年增幅少;而隨著律師見證制度的進行,各個臨床科室對見證病例意義的認識逐漸提高,所以2007年至2009年見證病例增長幅度加大;2010年由于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外科樓新建,對住院患者量有一定影響,所以增幅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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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產科護理糾紛緣由以及預防舉措

產科是我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一個風險極高,工作性質特殊的科室。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提高、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產婦及家屬對產科醫護人員的服務水平、技術水平、就醫環境條件都有較高的期望,一旦不能滿足就會引起不滿,從而對醫療糾紛埋下隱患。另外產科就診的人群基本都是健康者、不同于一般的患者,妊娠與分娩都屬生理過程、所以稍有意外往往認為不是疾病所致,而是醫護人員技術水平的失誤造成,從而容易引起糾紛。因此,分析產生糾紛的原因,適當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發生或減少發生護理糾紛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1產生糾紛的原因

1.1護理人員的問題

1.1.1護理質量的問題產科工作繁瑣、周轉率極高、產婦與新生兒均需觀察與護理,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病人來住院的時間、人數、病情都難以預料,這給工作人員產生一定的壓力,特別是晚夜班的護理人員一人當班時更為緊張。

1.1.2未能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如三查八對制度及無菌操作制度。未能及時監測生命體征的變化,不能及時發現產婦及新生兒的異常情況。

1.1.3專業知識缺乏及實際操作能力差如產婦及家屬提問不能正確作出回答及解釋,靜脈穿刺操作不能一次成功。判斷能力差、有異常情況不能及時發現并報告醫生,如遇急、危重患者不能很好地配合醫生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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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

近幾年來,我縣在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下,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協助基層政府調處了百余件“三大”糾紛,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制止了數十起群體性上訪和群體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數十起民轉刑案件,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充分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鞏固和發展人民調解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勢在必行。

一、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謂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勸導,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在黨的領導下,經歷了建設和改革各個時期的實踐不斷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化解民間糾紛重要法律制度。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近百萬個人民調解組織,數百萬人民調解員每年調解的民間糾紛都達幾百萬件,有的年份達千萬件。就我縣來說,2001年至2003年間,每年調解的民間糾紛均在1000件左右。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在進行調解工作過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間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發生,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形成良好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貢獻。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說:“人民調解已經成為我國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司法部部長張福森等領導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工作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我縣目前有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5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43個,廠礦企業調解委員會5個,人民調解員2916人。充分調動這支隊伍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在農村的工作優勢,對于及時有效地化解新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建立長期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維護我縣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主要任務就是調解民間糾紛,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當前民間糾紛表現出許多新的特點,原有的人民調解工作范圍、組織形式、隊伍素質等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工作必須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總結幾十年來的成功經驗,借鑒其他地區的先進經驗、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機制,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人民調解工作要擴大工作領域,完善組織網絡、提高隊伍素質,規范工作程序,增強法律效力。同時要將人民調解工作與基層民間政治建設相結合,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與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我縣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三、鞏固、健全、完善和發展人民調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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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1.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深化平安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深層次矛盾糾紛觸點增多、燃點降低,且帶有明顯的行業性專業性特點,往往涉及利益群體復雜、激化升級誘因較多、社會關注度較高,一旦不能及時化解,極易演變為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有助于從源頭上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對于深化平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2.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創新社會管理、促進行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是指各行業專業領域及相關部門為化解發生在本行業、本領域的矛盾糾紛,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規定,在本行業專業領域建立的一種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機制和方式方法。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有助于進一步健全社會管理網絡,增強各行業及相關部門的社會管理能力,推動行業專業領域矛盾問題的依法妥善解決,為行業自身健康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3.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做好群眾工作、依法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舉措。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就是要充分發揮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在各行業專業領域直接面對人民群眾的優勢,通過宣傳教育、組織引導、聯系服務群眾,準確把握群眾意愿,暢通群眾利益訴求,切實解決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不斷開創群眾工作新局面。

二、準確把握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4.基本原則。(1)依法原則。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處理矛盾糾紛,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2)中立原則。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作為第三方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調解組織應積極吸納離退休法律工作者和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職調解員隊伍。調解工作中既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各方當事人相互理解、互諒互讓。(3)公開原則。調解組織的成員、職責、調解程序要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行業及法律專家庫人員應方便當事人查詢,調解過程和結果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行業主管部門要著眼于推動行業自身發展,切實負起責任,積極為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的設立、運轉及工作保障等提供支持,為充分發揮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作用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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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護理記錄預防護理糾紛

護理記錄是病人在醫院治療過程中,護士對病人病情觀察、治療、護理的真實記錄,它是病案的重要內容,也是醫院醫療、護理、教學、科研的重要文件,能為醫院的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護理記錄為客觀記錄,是可以被病人及家屬復印保存的,護理記錄和其他病歷一樣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筆者認為,為了防范醫療糾紛,加強病案管理,維護醫院、醫護人員、病人的合法權益,應加強護理記錄的書寫管理。

護理記錄之常見問題

護理級別與病情不相符

按照常規,醫生會根據住院病人的病情決定護理等級,下達醫囑。護理級別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護理,護理人員根據病情做出標識,并實施相應護理。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病人病情好轉,醫生未能及時更改醫囑,很可能由此埋下醫療糾紛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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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出口保理商預防貿易糾紛風險難題

一、案情簡介

我國出口商E以D/A方式出口服裝給澳大利亞進口商AI,并委托中國銀行(出口保理商)CB敘做出口保理業務,雙方簽署了兩份議.即出口保理業務協議和保理融資扣款授權書、E將一份金額20萬澳元的發票交給了CB,獲得融資14萬澳元,同時CB將該發票轉讓給了進口保理商AF,貨抵目的港后一個月,CB收到AF的貿易糾紛通知書和法定檢驗部門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書,AI稱因服裝中的耦氮成份超標,AI要求退貨并獲得賠償,此時CB應如何應對此種情況?

二、案情分析

根據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所頒布的《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提出抗辯、反索或抵消(糾紛)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發生糾紛的應收賬款所涉及發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內收到糾紛通知,進口保理商不應被要求對債務人由于這種糾紛拒付的金額進行付款。”但是此條款的規定存在著很多漏洞,比如沒有具體規定進口商提起貿易糾紛所需要的合理原因,這是否意味著不管提起貿易糾紛是否有真憑實據,只要進口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貨物質量不合格或者懷疑貨物質量有問題而拒不付款,就可以暫時免除進口保理商的付款責任?此外,該條款也未明確規定當進口商認為貨物質量存在問題時,是否需要提供經有關權威機構檢驗的證明文件以及在進口保理商就貿易糾紛向出口保理商發出正式通知時,是否應同時提供由進口商親自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糾紛聲明書。《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的其他條款也沒有對此給予補充說明。但是我們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這個案件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如果進口保理商認為保理合同項下存在貿易糾紛,就應當在向出口保理商簽發貿易糾紛通知時,同時提供由進口商親自簽發的正式聲明存在貿易糾紛的書面文件以及經過權威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質量存在問題的證明文件。

在本案中,貨到目的港后,澳大利亞進口商AI聲稱服裝質量有問題,因此拒絕付款,要求退貨并獲得賠償,進口保理商AF向出口保理商CB出具了貿易糾紛通知書和法定檢驗部門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書,即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證明貨物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且出口保理商CB也在應收賬款所涉及發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內收到了此通知,因此進口保理商AF可以免除付款責任。此時,風險轉移到了出口保理商CB上,因為他之前給予出口商E的14萬澳元的貿易融資可能將無法收回。本案中,出口商E與出口保理商CB簽訂了保理業務協議和保理融資和扣款授權書,因此CB的正確做法是根據保理業務協議和保理融資和扣款授權書的相關規定從出口商帳目上沖抵貿易融資款項及其利息費用,避免貿易貸款收回的風險。《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明確規定,只有在“出口商按時按質按量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基礎上,保理商才存在賠付的法律責任。因為在保理業務中,出口商所出售的應收賬款均被認為是產生于已經或將會被買方所接受的銷售或服務中,所以如果買方對此提出異議、抱怨或索賠,均被推定為是發生貿易糾紛,保理商將立即通知出口商去處理。如果貿易糾紛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得到解決,保理商將有權主動沖抵,并且該類沖賬會顯示在每月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的對賬單上。對于發生貿易糾紛的應收賬款,不論其是否在信用額度內,均被視為不合格應收賬款,保理商有權主動沖賬,并不為此承擔任何壞賬風險責任。此案的進口商AI已經提供了貨物質量存在問題的充足證據,出口商E確實未按要求提供貨物,對此出口商無法反駁.因此應由其獨自承擔貨款的損失。

三、出口保理商防范貿易糾紛風險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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