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協議書范文
時間:2023-04-05 03:09: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糾紛協議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乙方在上班期間遭甲方無理由辭退,經雙方充分協商后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為乙方發放工資及養老保險金直至退休,工資、養老金按照上海市標準發放
二、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三、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且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表示完全滿意。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按手印后生效,雙方代表人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篇2
x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xxx與xxx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在xxxx登記結婚,現因xxxxxxxxxx,已無法共同生活,故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現就財產及子女撫養達成如下協議:
一、xxxxxxx的房產是婚前財產,離婚后歸xxx所有,xxx搬出。
二、xxx、xxx的婚生子女xxx歸xxx撫養,xxx每月給xxx生活、教育費500元,直至xxx18周歲。
三、現家中的彩電、冰箱、洗衣機、金銀首飾全歸xxx所有。
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xxx的5000元人民幣,由xxx負責賠償。
本《離婚協議書》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立協議人:xxx(簽名)
篇3
新型酒店包廚分紅型協議書第一款
甲方:
乙方:
就承包廚房一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書,以供共同信守執行。
一、甲方 酒樓因經營需要,現聘請乙方派出的廚師團隊承包酒樓的廚房生產工作,并委任 擔任廚師長,負責廚房技術管理及廚房日常管理工作,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稅后工資人民幣 元(大寫: )。甲方每月1號支付上月工資。為便于管理, 甲方付現金給乙方指定人員,由其統一安排發放工作。乙方按條款第十一條正常離店時,甲方須足額、按時發放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工資。
三、乙方與甲方共同協商組織安排有一定技術級別職稱和熟練操作技能的廚師擔任廚房內炒鍋、打荷、砧板等技術崗位工作。按目前營業情況,上述工資含廚師長在內的人薪酬(清單另附),此外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由甲方另行支付。若經營狀況良好,必須添加廚房工作人員時,新進人員的數量和工資雙方另行協商。
四、在工作期間,乙方人員要做到: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法規,乙方保證廚房內工作人員的儲備,保證在少數人請假、休息時不影響酒樓正常經營。同時既要保證菜肴質量,又要不斷推出新品種、新花樣,力求做到讓客人滿意,盡心盡力為甲方的發展創造財富。
五、在合作期間,甲方須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約定的生活待遇。
六、合作期間,若甲方對乙方人員安排有異議,可及時向乙方提出,乙方應及時改進,達到雙方滿意。
七、甲方不得命令、誘導乙方做違背國家任何法律之事,否則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所派人員在外出、下班后不得做出有違反任何法律、法規,違害酒樓利益之事,否則后果自負。
八、若出現工傷事故,應分清責任后處理。在情況緊急時甲方先行墊付資金用于救急,然后按國家有關法規處理。
九、每個月以__萬元的菜金營業收入為基本任務,__萬以上不足__萬的超額部分,廚房按照10%享受提成獎勵;__萬元以上的超額部分,廚房按15%享受提成獎勵。提成獎勵每月兌現,具體分配由乙方全權安排。
十、乙方需保證廚房菜品毛利率達到50%--60%之間,50%以下每低1%扣罰廚房工資總額的1%,乙方必須保證菜品的份量及主輔料的合理搭配。
十一、甲、乙雙方欲解除本協議,一方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以便安排工作,如乙方先提出解除本協議需等甲方聘請到廚房人員后方可離店。如乙方未保證菜肴質量,未做到推陳出新及未做好成本控制,甲方提出后乙方仍未改進,甲方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協議。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本著互相諒解的精神共同協商處理。
十三、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新型酒店包廚分紅型協議書第二款
聘用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受聘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怔號:
甲方由于經營的需要,雙方經過本著互信、自愿、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甲方愿意將座落于__________市(縣、區)_____ 路號_______________酒店廚房、營業廳工作承包給乙方工作、管理。
一、合作意向:
1、合作期:從乙方進場計算起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用工方式:包廚、包營業部,由乙方派人,甲方監管的方式。
3、用工人數:暫定_____人,屆時根據甲方及經營的需要,相應的增減,在保證酒店正常運作和足夠技術力量的情況下,餐廳人事權利歸乙方代表。
4、工薪總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5、食宿待遇:1、包食宿幾床上用品。健康證、暫住證的辦理。節假日的補貼和其他福利,在保證酒店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可自行安排人員休息、請假事宜,節假日除春節(初一、初二、初三)三天外,其他節假日均不做加班或雙薪處理。
二、合作事項
1、成本管理:
①燃料:成本_____%(暫定),水電:成本_____%菜金:成本_____%
②菜金成本超出多少個點,按超出的百分比在承包總工資中扣除,每降低多少個點,按同樣的方式給予獎勵(試業壹個月除外)。
③計算依據:免單、員工餐、管理餐包含在成本范圍內。現金卷、掛帳加入營業額核算成本。
2、人員管理:由于采用的是總廚承包制,原則上有總廚部所有人員的安排。從管理角度考慮為保證技術力量,特別崗位(涼菜、爐頭師傅、頭二切配)必須經過店方式試菜認可,直到滿意為止。甲方視乙方工作的第一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內乙方的留、走由甲方決定。
3、甲方認為個別師傅不合乎聘用標準,乙方及時考慮,予以更換。
4、特別崗位師傅未經同意,不得隨意更換,否則(如500)/人給予扣除。
5、乙方保證在工作額定人數內,除去正常替班外,否則每少一人扣(如200元)。
三、出品質量管理:
1、按標準食譜賠比加工。若出現菜品口味過重(咸、淡)或其他顧客難以接受的口味造成退菜,由后廚負責買單,由此引起的打折或其他,后廚承擔(如50%)責任。
2、每個環節加工均仔細把關,避免成品菜肴出現異物(頭發、蟲、纖維繩、蒼蠅、蟑螂)等,若由此造成的退菜,則由后廚買單。由此引起的打折或其他,后廚承擔(如50%)責任。(以上情況由樓面和廚師長共同確認后生效)
3、由于粗心對顧客特殊要求的菜品未按標準加工,因此造成的退菜的后廚買單。由此引起的折扣或其他,后廚承擔(如50%)責任。
4、菜肴制作加工要迅速,若由于制作主觀原因造成退菜,打折或其它,則由后廚負責買單并承擔(如50%)責任。(此類情況視當時情況決定)
5、收市后的盤點及下單要做仔細,避免沽清菜過多。特色招牌不允許沽清。否則按200元給予處罰。特殊情況除外。
四、安全管理:
1、要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嚴格按照食品衛生加工要求操作,避免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否則廚房最高負責(如3000元)賠償。
2、注意安全操作,避免人員安全事故的發生。
3、乙方人員在酒店外惹事,發生的糾紛與酒店無關。乙方人員因工負傷由甲方負責。
4、甲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及安全環境。
5、創新管理:要有一定的研發創新能力。完成甲方要求的每月季節新菜推出,并得到市場的認可。否則按完成的質與量給予一定的處罰或獎勵。
6、營業部必須做好服務質量,統一管理甲方提出的要求給予充分的準備,及時做好營銷方案和調查市場。
五、合同解除
1、欠發工資和資金三天以上視違約。由此造成乙方工作人員不積極,由甲方負責,并可以解除合同。
2、雙方未按協商的方案提前終止協議視為違約。
3、公傷事故未按協議方法處理視為違約。
4、雙方刻意刁難對方視為違約。
5、乙方由于各種原因要求退場需提前半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6、合同期間,乙方多方面達不到甲方要求的標準或甲方多次提出仍無法改變,影響 經營效果,造成無法再合作的情況下,甲方可無條件,隨時解除合同,乙方將不獲任何賠償。如果任何一方違約都將賠償對方_____元整。在工作崗位上由執行總廚。
六、托管中事項
1、員工福利,本著互利的原則提高廚房員工積極性,每月的1號結算一次。按本店_____萬元保本的情況下,超出保本營業額后按超出額的(如5%)作為廚房獎金,支配由乙方負責。(備注:菜品毛利率應控制在規定的毛利率之內,成本費用率應在約定的和范圍之內,否則,以上福利不成立)
2、管理范圍及費用:本著雙贏的目的,甲方將酒店經營和運作由乙方控制,乙方有權了解酒店當天當月經營及成本狀況,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經營方案及成本控制措施,乙方將以甲方酒店提取當月純利潤的(如8%)作為管理費用,每月結算一次。
七、其他乙方人員應無條件遵守員工守則和管理制度。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蓋章、簽字生效同時產生法律效力。未盡事宜,協商處理。
甲方: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字、酒店印章)
篇4
隨著我國電子計算機技術與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科技的進步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翻天覆地的改變,為人們的日常工作帶來了諸多便利。如今,計算機網絡已然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網絡協議分析技術作為計算機網絡平臺的關鍵技術支撐維系著網絡的正常運轉,很多IT領域的研究人員及從業者對網絡協議分析十分重視。本文就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做以論述,進一步探究該技術的核心框架及內涵,并結合該技術在現實領域中的實際應用,剖析網絡協議分析系統的有序運行對于網絡安全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網絡協議分析 網絡數據 技術研究與應用
一直以來,專業的網絡信息技術人員對于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探究從未停止。而且,從應用現狀來看,TCP/IP協議是構建互聯網架構基礎,它對于當下互聯網世界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現階段,有關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研究與實踐都經歷了較漫長的時期,并且也已經發展得較為成熟,該技術能夠起到凈化網絡環境的作用,具備實踐與研究價值。
1 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研究
TCP/IP協議是網絡協議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也是現代網絡信息管理中最核心的協議之一。TCP/IP協議的基本原理很簡單,首先由IP層接收到網絡接口層所發送的數據包以后,然后將該數據內容再發送到TCP層或UDP層,這就完成了單向數據的傳送過程,同理,也可以將從TCP層或UDP層所接收到的網絡信息數據傳統至下層環境中[1]。但是,在傳送數據的過程中,由于IP層的傳輸不會受到過度限制,信息的傳遞順次可能會有所改變。從網絡協議分析的基礎框架結構來看,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理論研究內容仍有一定的挖掘空間。
1.1 網絡協議分析框架
依照TCP/IP參考模型,在數據包封裝相關技術研究的基礎上,采取端口檢測以及特征值深度包檢測等協議識別技術,探究網絡協議分析的基本內容。并且,根據協議標識字段依次識別網絡協議類型,采用樹形結構進行構建協議分析的基本模式。另外,按照TCP/IP協議格式逐層顯示所采集到的網絡數據包的各層協議網絡字段信息,最終構建起網絡協議分析的基礎框架。
1.2 網絡數據采集
從以往的網絡拓撲形態結構來看,總共可以分為五種類型的網絡架構類型,即總線型、環形、星型、樹形與網型,每種形態結構都有其獨特的適用環境與搭建標準;再從傳輸技術的角度而言,網絡拓撲結構又可劃分為兩類,即點對點的傳播方式與廣泛散播方式,二者都能夠對網絡協議和數據采集過程產生影響。無論如何劃分網絡結構與形態,網絡協議分析技術需要足夠的網絡數據來支撐,只有當網絡結構中的數據庫中采集到大量的網際間信息數據時,網絡分析技術的框架才可能搭建起來。
1.3 網絡協議分析
一般情況下,網絡環境中的物理地址與IP地址是互相綁定的,這樣可以穩定網絡運行環境中的各項信息資源,以便于網絡參與者執行信息傳輸與操作。但同時,也意味著當有人盜用他人網絡地址進行惡意操作時,就會給正常使用網絡的人們帶來一定的風險,易發生損失。所以,就要發揮出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功能,通過研究物理地址與IP地址的綁定時間范圍,來確定并指認盜用網絡者的非理,進而維護網絡運行安全。
2 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應用
2.1 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應用現狀
在實踐過程中,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應用標準較為嚴格。在針對網絡入侵檢測系統采取模塊匹配方式執行操作時,由于網絡信息量較大,導致探測結果出現偏差。可見,網絡協議分析技術在實踐過程中并不十分完美。但就目前來看,基于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數據檢測平臺的運行較為穩定,該平臺下的網絡數據運算數據結果更為精準,對于數據包的傳輸及處理過程也較為及時,且能夠對每一個網絡用戶的命令進行合理的分析,并給出相應的分析測試結果,以便于維護網絡平臺的安全與和諧。
2.2 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實踐意義
在以往對網絡協議技術內容的研究與應用過程中,專家學者及IT技術人員不僅對系統應用進程管理技術以及網絡入侵行為技術的深度探究,而且還設計應用進程對照以及入侵行為檢測等相關系統模型。這些研究內容及實踐經驗的積累,能夠將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功能淋漓盡致的發揮出來。利用網絡協議分析的基礎原理實現了數據包級別應用進程查找功能,以及入侵檢測響應等終端安全檢測功能,這些功能定能夠為實際應用提供有益的幫助。而且,在實踐過程中,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為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所依托的網絡平臺掃清了溝通的障礙。
3 結束語
通過研究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核心框架與實踐價值,挖掘出網絡協議分析系統中網絡數據采集與網絡協議分析的實際內涵,即維護網絡平臺的正常運轉,并能夠對網絡數據進行適當的安全檢測。研究網絡協議分析技術對與實踐而言具有絕佳的現實意義,使得網絡環境更加平等、和諧。在實踐過程中,應用網絡協議分析技術,能夠使網絡檢測過程更加完善。由此可見,網絡協議分析技術的具備一定的研究價值與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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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SS7(Signaling System No.7)網絡和Internet網絡是兩個獨立的網絡,SS7用于傳輸電話信令,而Internet是基于分組交換的,用來傳輸數據業務。隨著IP網絡和SS7信令網各自業務的擴展,信令在IP網上的傳輸已經成為了關鍵問題,而信令傳輸具有高可靠性低時延的要求。在IP網絡中,大部分的業務都是通過UDP或TCP來傳送的。UDP是無連接的傳輸協議,它能滿足低延遲的要求,但是它卻無法保證可靠傳輸。TCP能保證數據可靠傳輸,但是它也不能完全符合信令傳輸的要求;TCP套接字不支持多宿性;TCP是面向比特流的,將數據傳輸當作是沒有結構的字節序列。
因此,為了滿足信令傳輸的要求,IETF的SIGTRAN(Signaling Transport Group)組提出了一種新的傳輸層協議─SCTP(Stream Control Transport Protoco1)。
二、SCTP基本概念
1.多宿性
多宿是指一個SCTP 端點可以通過多個IP地址到達,這樣兩個SCTP端點在建立了偶聯后,數據可以通過不同的物理通路進行傳送。
ATM 交換機偶聯的兩個端點A和B各自綁定兩塊不同的IP地址的接口卡,通過衛星電路和ATM兩種方式連接。其中一個地址被置為首選,另一個則作為可選,當首選通路出現錯誤時可以通過可選通路繼續進行數據傳輸而不會導致傳輸中斷,直到首選通路恢復。上層應用可以顯式聲明使用可選通路,丟包重傳也可以在可選通路上進行。
2.多流性
SCTP通過數據傳輸和數據遞交相互獨立來實現多流特性。每個DATA數據塊在協議中使用兩套順序號:傳送順序號TSN和流順序號SSN。當一個用戶消息被分段后,必須在該消息的每個分段中帶有相同的SSN,這樣才能從一個流中分辨出不同的消息。當用戶消息被分段到各個DATA塊中,接收方就要使用TSN對消息進行消息重組,即被分段的用戶消息的各段必須使用連續的TSN。SCTP允許數據接收端確定TSN是否出現間隔,以及在間隔后收到的消息是否屬于同一個被影響的流中。如果TSN出現間隔,SSN也出現相應的間隔,則收到的消息就在被影響的流中,否則SSN不會出現相應間隔。接收方可以繼續在未受影響的流中傳送消息,僅緩沖被影響的流直到被重傳,各流相互獨立,解決了在TCP單流中容易出現的隊頭阻塞現象。
3.阻塞控制機制
SCTP阻塞控制同樣是基于速率自適應窗口的機制,通過重傳的方式提供可靠的數據傳輸。SCTP和TCP的阻塞控制機制有幾點不同:
(1)SCTP采用與TCP相似的基于SACK間隔報告的快速重傳機制,但SCTP沒有一個顯式快速恢復階段,借助SACK塊SCTP自動進入快速恢復。
(2)SCTP強制使用SACK,在TCP中SACK的使用是可選的。在遇到單個數據窗口發生連續丟包時,SCTP更為健壯,避免了耗時的慢啟動階段,節省了帶寬,同時提高了吞吐量。
(3)SCTP在慢啟動或阻塞避免時,阻塞窗口大小隨著確認字節增加,而TCP中則是隨著接收到的確認字段增加。SCTP改善了在長傳輸延遲的環境下(如衛星鏈路)的傳輸性能。
(4)SCTP在阻塞避免時,阻塞窗口只有在整個窗口被充分利用才增加其大小。此外,如果SCTP端點保持一個低的發送速率,而沒有充分利用阻塞窗口,這時網絡不會產生丟包指示,阻塞窗口不斷增大,此時發送端突然發送一個超過阻塞窗口的突發數據流,結果會造成網絡更加阻塞。 轉貼于
(5)SCTP規定發送端收到4個重復確認后開始快速重傳,而在TCP中是3個。
4.安全機制
傳輸協議可用于傳輸像計費或信令消息這樣的敏感信息,SCTP中提出了服務的可用性和消息的完整性兩個目標。
對服務的可用性而言,常見的威脅是拒絕服務,根源就在于目標主機為每個未決的連接在內存中保留了大量無用的狀態信息,最終耗盡系統資源。SCTP采用“四次握手”的連接建立方式和COOKIE機制消除了SYN攻擊的威脅,解決了為未決的連接保留狀態信息的問題。服務器端只有在收到COOKIE ECHO消息后才從關閉狀態進入建立狀態,此前的關閉狀態不為客戶端的請求保留任何狀態信息。Cookie放在INIT ACK和COOKIE ECHO消息中在端點間傳送,服務器能夠從COOKIE ECHO中提取出建立正常偶聯要求的所有信息。Cookie機制設立的主要用意是將狀態信息存儲在客戶端或者網絡上,而非服務器內存中,它的使用將服務器資源預留的時間推遲到了Cookie帶回完整的鑒別信息后。這是一種簡單有效的防御DoS攻擊的方法。
如果攻擊的目的是信息的完整性和機密性,那么SCTP載荷將是攻擊的目標。SCTP用IPSec(IP Security)或傳輸層安全(Transport Layer Security,TLS)來保護載荷。
三、問題與挑戰
作為一種相對新型的協議,SCTP仍然面臨著許多問題要解決,下面簡單介紹一下:
(1)No.7信令傳輸有嚴格的可靠性需求,但至今沒有大規模利用SCTP協議在IP網上傳輸No.7消息的可信的結果報告,仍有許多的仿真和實驗工作要做。
(2)SCTP假定所有的數據丟失都是由阻塞引起的,而且RTT也在逐漸慢速變化。
(3)不中斷數據傳輸即能動態增刪地址對一些關鍵應用或移動環境很有益,但需要增加新的塊定義和參數類型,目前正處于IETF草案階段,而且又引入了額外的風險:流量重定向攻擊。
四、結束語
雖然SCTP最初是作為一種為了在IP網絡上傳輸信令消息而設計的,但它與生俱來的新特性使越來越多的人認為SCTP將會是一種新型通用傳輸協議,甚至可能會替代現有的TCP協議成為下一代網絡主要的傳輸協議。
目前,SCTP已被3GPP采納,許多設備廠商都已經完成了各自的協議和互通測試,但大規模應用的仿真工作仍在進行,SCTP在無線互聯網下的應用及性能評估也在進一步研究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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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andall R.Stewart .流控制傳輸協議SCTP參考指南(影印版).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1
3 于林.SS7 over IP的關鍵技術SCTP概述.江西通訊科技,2002.12
篇6
關鍵詞:機械活化;干法工藝;氧化淀粉
氧化淀粉是淀粉在酸性環境、堿性或中性介質中,加入適量氧化劑的情況下發生氧化反應得到的產品。氧化淀粉具有很好的流動性,而且其固體含量相對比較高,另外粘性強、透明度好,這諸多優點令其受到食品、建材等行業的青睞。但是在實際制作過程中卻存在很大困難。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尋找一種高效率的生產工藝改善氧化淀粉生產現狀顯得尤為必要。
1 機械活化木薯淀粉氧化淀粉干法工藝簡介
1.1 氧化淀粉制備原理
氧化淀粉的制備需要合適的氧化劑參與制備過程,傳統的制備效率普遍不高。淀粉和結晶顆粒結構相似,其內部卻沒有結晶部位,外部堅固易結晶,將它放在水或化學試劑中不會受到太大影響。在沒有結晶的環境下,即使存在氧化劑也很難發生氧化反應,淀粉氧化反應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發生,這就是其氧化度和反應效率不高的根本原因。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措施有一種,它利用強堿的催化效應,對淀粉進行預先加工處理,以達到提高其氧化反應效率,增強其氧化度的目的。但是目前這種普遍采用的方法卻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其制作成本相對較高而且對環境污染較大。
1.2 干法制備工藝
干法工藝制備氧化淀粉,其制備環境大多要求將水的質量分數控制在20%左右,在一定控制條件下,將試劑與淀粉充分混合后得到干燥產品。目前這種工藝因存在反應不均勻、產品質量缺乏保障等問題而沒有得到生產廠家的廣泛應用,但與其他制備工藝相比,其優勢也是顯而易見的:工藝簡單、流程也相對比較簡短、反應效率高、生產設備要求不高且耗能少、對環境影響小等。因此利用這種工藝研究木薯淀粉氧化淀粉的制備具有重要意義。
1.3 機械活化淀粉制備方法
機械活化主要針對固體顆粒物,在一系列機械力作用下,將機械能轉化為物質的動能,此時固體顆粒結晶體的結構和部分物理方面性能發生改變,從而引起固體物質的化學相關性能增加。機械活化淀粉是通過改變其相關物理特性后產生的淀粉,具體過程為在摩擦、撞擊等一系列物理機械外力的作用下,淀粉結晶的結構被分解破壞,致使其轉變成為低結晶或非結晶狀態,此時其物理特性也隨之發生了改變,比較明顯的是其透明度和冷水環境下的溶解度提高,對淀粉相關特性如老化特性產生了一定影響。
在上述研究基礎上,技術人員探討一種新的處理方法,就是將機械活化運用到淀粉的預處理階段,氧化劑采用過氧化氫,制備工藝采用干法工藝,評價指標是制備淀粉羧基含量。具體研究其氧化劑和催化劑使用量、機械活化及反應時間、溫度變化等對木薯淀粉氧化反應的影響,得出結論,看其是否符合這一工藝優化標準。
2 實驗材料與方法
2.1 材料
本次實驗主要應用原料為:木薯淀粉(由廣西農墾明陽生產),雙氧水(濃度為30%)、濃鹽酸(濃度為36%)以及冰酸醋,在此試驗中主要用作分析純,且均由汕頭西隴生產。此外,還有一種分析純,即乙醇(濃度為95%),由廣東光華生產。
本實驗中主要使用的儀器為集熱式恒溫加熱磁力攪拌器(型號為df-101b,由鞏義市英裕生產)以及電熱鼓風干燥箱(型號為101a-2b,由上海實驗生產)。
2.2 實驗方法
本次實驗過氧乙醇溶液是在常溫下制備的,催化劑選用濃硫酸(4ml濃度為98%),參加化學反應的是雙氧水(30%)和冰醋酸(20ml),反應時間為18小時,可制得約13.5%的過氧乙酸溶液。
氧化淀粉的制備要素是,淀粉40克、催化劑選用無水硫酸銅、將反應物過氧乙酸和濃鹽酸混合密封1天時間、機械活化方法磨介質(300ml),一定條件后取樣(50℃干燥5小時)。
測量羧基含量方法:取樣(0.5克),加乙醇30ml(95%),攪拌半小時,然后過濾,用相同濃度的乙醇去除氯離子,轉移樣品至300ml去離子水的燒杯中(容量為500ml),加熱至沸騰狀態,保持溫度6分鐘左右,在熱溶液中加入酚酞指示劑,用氫氧化鈉標準溶液(0.019·4mol
/l)讓指示劑變色,記錄氫氧化鈉體積耗損量v1,另外用原淀粉做對照實驗,同樣記錄氫氧化鈉體積耗損量v2,再通過計算式就能得出羧基含量。
3 實驗結果分析
3.1 反應時間的影響
從圖1中可以看出在1小時以內,氧化淀粉羧基含量與時間成正比關系。采用機械活化方法可以使淀粉改變原有性狀,其分子中的羥基能更好的同氧化劑反應。超過1小時候,效果明顯降低。
3.2 反應溫度的影響
從圖2中不難看出,溫度在50℃以上時,淀粉中羧基含量則迅速減少。原因是參加反應的過氧乙酸遇高溫極易產生出氧氣,當溫度高到一定程度,氧氣則來不及參與反應,直接導致羧基含量下降。
3.3 氧化劑用量影響
經實驗發現氧化劑用量增的情況下,會有更多的定份分子與其接觸,使反應效率得到了提高,相應的羧基含量也在上升。當氧化劑超過一定用量時,羧基含量則會明顯下降。
3.4 催化劑用量影響
在實驗中得知增加催化劑的使用量,可以有效提高淀粉的反應效率,超過一定量則會起反作用。適量催化劑則可,超過了一定限度則會引起淀粉大量發生降解顯現,不利于提高定份氧化效率。所以從實踐中得出,將催化劑用量控制在0.03%左右最能發揮其效果。
4 結束語
實驗結果表明,采用機械活化方式,以過氧乙酸為氧化劑的木薯淀粉干法制備氧化淀粉是高效可行的。這種工藝應該在工業生產領域得到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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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這種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被人們俗稱為“私了”。“私了”從幕后走向前臺,為解決醫患糾紛增加了一種簡便而合法的途徑,可在目前醫療糾紛“私了”的過程中卻遇到了一連串的問題。
事件捕捉: “私了”半年 患方后悔
今年3月中旬,石家莊市郊縣一產婦在省會某醫院生孩子,產程中突發肺栓塞,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丈夫認為妻子的死和醫護人員“搶救不力”有直接關系,要求醫院賠償20萬元,否則將告上法庭。經和醫院多次協商,其丈夫決定“私了”,并接受醫院4萬元賠償款,簽署“私了”協議。然而,近日,曾同意“私了”的丈夫突然萌生悔意,聲稱要狀告醫院。
負責解決醫療糾紛的醫院醫務科負責人面對單方撕毀“私了”協議的患方一臉無奈,慨嘆:“醫療糾紛私了咋就這么難?”
事態發展: 糾紛目前處在僵局
參與解決該醫療糾紛的醫院醫務科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說,該產婦是急產,產后突發肺栓塞。肺栓塞在產科是嚴重并發癥,死亡率極高。醫護人員全力搶救仍無力回天。其丈夫程某對妻子突然死亡非常不理解,醫院建議其做尸檢確定死因,或走法律程序,均被他拒絕,只要求醫院賠錢。醫院不同意程某的解決辦法,可程某拒絕將孩子領回,還帶親屬來醫院鬧,嚴重影響醫院工作。無可奈何之下,醫院和程某達成“私了”意向,醫院一次性付給其4萬元。雙方簽署協議:“產婦家屬不再追究醫院任何責任,將孩子領回撫養”,而“醫院不承擔‘搶救不力’責任,一次性給產婦家屬4萬元補償費后,不再給予產婦家屬任何經濟賠償。”
據悉,死亡產婦的丈夫和醫院的糾紛目前處在僵局。其丈夫依然稱要告醫院,而醫院拿著“私了”協議據理力爭。
點評:醫院的法律顧問認為,“其實,在符合法律法規的‘私了’中,患者無權反悔。”據該醫院法律顧問介紹,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訴訟要具備三個要件:行為人有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只要具備這三個要件,已“私了”的案件原則上講,當事雙方都不能反悔。《民法通則》還規定:協議簽訂后受法律保護。如反悔,就要說明在簽訂協議時另一方是否有欺詐或脅迫行為,反悔一方要就此舉證。如不能舉證,法院將認定原協議有效。
院方說法: "私了"只為息事寧人
一家省級醫院院長說:“遇到醫療糾紛,我們愿意‘私了’的原因是簡單省事,社會成本低。一個醫療糾紛要告到法院,就要進行鑒定,醫院要做很多準備工作,費時費力,律師訴訟費也不低。如果醫院因醫療糾紛‘出名’,損失更大。”
省會某醫院醫務科科長對記者坦言:“私了醫療糾紛對于醫院來說其實是無奈之舉。從某種意義上說醫院不怕打官司,怕的是患者不去打官司。而患者現在更愿意選擇‘私了’,因為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過去的巨額賠償明顯少了,患者認為打官司麻煩,賠得不多,不如私了。對于一些可能不屬于醫療事故,但醫院工作也有一定缺陷的糾紛,醫院確實愿意選擇私了。患者只要幾萬塊錢,如果上法庭,醫院的訴訟花銷比這個還要多。”
專家剖析: 正確看待"私了"
醫院發生醫患糾紛,院方和患者都愿意“私了”,于是,醫院醫務科的工作人員簽字,從財務處領錢交給患者,而患者拒絕打收條,不久,患者到法院起訴醫院,并否認醫院給過賠償。據了解,類似的情況比較普遍。針對這種現象,石家莊市醫學會張小良會長剖析院方心理時談到:“許多醫院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都不愿提及糾紛,不愿留下字據,認為承認給錢是為了結糾紛,留下字據就等于承認自己有錯。其實這種看法是不對的。醫院只有擺正心態、”窮盡程序“,才能使醫療糾紛順利了結。”他認為,醫療過程充滿不確定因素,患者要求無法完全滿足。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矛盾是必然的。醫院要按法律法規辦事,在處理上“窮盡程序”,這樣,即使患者反悔,到法庭上,一紙正規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醫院才會有主動權。
一些醫院與患方“私了”醫療糾紛后,為避免有承擔責任的字眼在協議中出現,往往簽署所謂“贊助協議”。而“贊助協議”不能證明院方已與患方“私了”。某醫院與患者私了后,和患者簽訂了一個“贊助協議”。協議上說,因患者生活困難,醫院贊助患者3萬元。后患者反悔狀告醫院。醫院在法庭上拿出“證據”時傻了:因“贊助協議”里根本沒提到是為解決糾紛付3萬元。最后,法院判決該“贊助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點評:據介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協議解決糾紛雙方要寫協議書,協議書要寫明事件基本情況,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的原因和等級、賠償的數額,這是“私了”生效的必要形式。有的當事雙方沒有明確事故的等級,也可以模糊,但一定要寫上是為了解決糾紛的賠償,而不是補償。
律師解疑 : "私了"如何"了"
醫療糾紛什么情況下可"私了"?醫患雙方應如何"私了"?就此記者采訪了太平洋世紀律師事務所姚根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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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實施,如何依法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現實課題,亟待加以認真研究。本文以《人民調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司法解釋”為主要法律依據,重點談談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幾個主要環節的規范化建設問題。
一、保證人民調解工作主體適格應注意的問題
(一)調解組織主體適格的法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從這些規定我們不難看出,這里所指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符合《人民調解法》第七條之規定,即“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由此可見,人民調解委員會才是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確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格主體。
(二)保證傳統意義上的調解組織主體適格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之前,依《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建立起來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人員居住情況及人數,有的調委會還在村組(小區)設立了調解小組、在中心戶(門棟)設有調解員或者門棟關照員。按照《人民調解法》第二章關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要確保村(居)和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主體適格,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調委會的產生應當依法進行。這就是《人民調解法》第九條規定的“推選產生”。有些調委會雖是“推選產生”,應屬產生方式違法;二是調委會委員任期必須合法。調委會委員任期與村(居)委員會任期是一致的,現實中,村(居)委員會換屆時,往往容易忽略調委會的換屆工作,致使形式上不合法;三是調解員的工作程序應遵守法律規定。有些村組(小區)調解員負責調解糾紛達成協議后,沒有以調委會的名義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沒有加蓋調委會印章,一旦協議無法履行時,就很難實現“司法解釋”的法律意義。
(三)設立新型人民調解員會時要確保其主體適格。新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是指依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立起來的行業性、專業性、地域性或者跨地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對這類組織的建立,《人民調解法》只有“參照”的要求,沒作具體規定。那么,“主體適格”的“參照”應把握以下兩點:一是調解組織的設立必須得到“認可”。設立新型調解組織應當由其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聯合有關部門發文,并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二是形式要件必須合法。諸如固定的辦公場所、明確的調解人員、規范的印章文書等應符合《人民調解法》的基本規定。
二、人民調解工作程序規范應重視的三個環節
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程序是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有效的保證。
(一)要健全規范案件受理工作。人民調解案件受理程序由矛盾糾紛當事人申請或者調委員會主動介入而啟動。無論是當事人申請調解,還是調委會主動介入調解,都必須遵守《人民調解法》第三條關于自愿調解的原則規定。實踐中,有些糾紛當事人因對調解工作的不理解,并沒有“自愿”意思表示,調委會主動介入后,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對于類似情況,我們應當視為“自愿”調解。無論是>!申請書》。如果申請事項應由國家專門機關管轄、不屬于民間糾紛范疇的,調委會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指引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請。對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簡單矛盾糾紛,當事人當場達成口頭協議并履行完畢的,調委會都應當做好登記。應當特別提出的是,醫療、交通事故糾紛等新型調委會成立后,大量糾紛是以調委會主動介入啟動的,當事人也愿意以這種簡單快捷的方式解決糾紛,但調解過程中容易出現反復,因此調委會一定要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防止授人以“強制調解”之把柄。
(二)要健全規范案件調查工作。調查是糾紛調解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調解是否能夠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調查的情況,從這個意義上講,調查也是一項“技術”和“藝術”含量都較高的工作。無論調解員的水平多高,都應當高度重視調查工作。由于調查的“技術”和“藝術”含量問題,現實中,調查沒有也不可能有具體的規范要求或者操作規程,因此,調解員有很多自由發揮的空間。本文要講的調查工作規范,主要是指調查的基本要求。首先,調查要依法進行。調查的方式方法、調查的對象范圍、調查筆錄的制作等等,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調查材料要經過“技術”處理之后,如關鍵讓人提供的證詞,要使之以“證人證言”的面目上升為證據。其次,調查要全面展開。調查不僅要在雙方當事人中進行,還要在與糾紛有關聯的單位和個人中進行,糾紛的全過程,甚至細節,都應在調查范圍之內。第三,調查時要注意發現和固定證據。當事人為了自已的利益,有時會隱瞞證據,也有可能因法律知識欠缺而忽略證據。調查人員要善于發現這些忽略和被忽略的證據,并將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固定下來。最后,要認真甄別證據。按照證據規則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并分類整理。
(三)要健全規范調處工作。調處是人民調解辦案工作的核心。人民 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要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講究調解工作的藝術性。實踐中,調解工作除了要依法組織開展外,還應遵循“四心”法:一是細心。對于難以定性的糾紛,要堅持“慎重對待、認真辦理”的原則,保證矛盾糾紛依法準確定性,杜絕錯案的發生。二是耐心。有些糾紛調解的時間長,纏手反復,調解協議難以保證最終履行,需要調解員經常回訪,為此在調解糾紛過程中工作人員要有足夠的耐心。三是信心。有些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多數往往處于情緒高度沖動、不計后果的狀態。處理這類糾紛常常帶有一定的危險性,這就要求調解員不能害怕,一定要機智、果斷,要樹立自已一定能成功制止糾紛激化的信心。四是誠心。涉及上訪矛盾糾紛多數是在公與私、群眾與組織之間產生。因此,在調解這類糾紛時不能只為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任務去應付上訪者,而應樹立群眾觀點,以誠心去處理問題,緩和、化解矛盾,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對于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已的權益;對于有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三、確保人民調解協議書法律效力的方法與途徑
人民調解文書是記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具體民間糾紛過程及其結果的文字資料。規范人民調解文書是人民調解協議法律效力、證據效力的重要保證,也是健全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內在需要。
(一)要使用規范的人民調解文書。為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20__年11月份,司法部專門下發了《人民調解文書格式的通知》。《人民調解法》頒布后,司法部又對人民調解文書格式進行修改,于20__年12月31日下發各地使用。人民調解文書包括《人民調解申請書》、《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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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的溝通和銜接,是當前進一步發展和開拓人民調解工作的時代要求。本文試圖對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的銜接的方式、方法做粗淺的探討,詳細論述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效力的銜接問題。筆者認為,在當前的實際情況下,應著力提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約束力,實現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的效力銜接,從而進一步降低調解成本,提高調解成功率,更充分地發揮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關 鍵 詞】 人民調解 法院調解 銜接
調解是各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三大制度之一,尤其是在我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的人民調解在處理居民之間的民事糾紛中占有重要地位。這不僅在于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講究和諧精神與協調一致[1],人們有“厭訴”心理,發生糾紛時往往更多地求助于調解;而且從現實的層面上,調解不僅有利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迅速解決,并且有利于減輕法院的訴累。
然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一旦反悔,調解協議書就成為一紙空文,這不僅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巨大浪費。無疑,這樣的制度不僅是不公平的,特別是與當下社會要求建立一個信用社會是背道而馳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個良性的市場經濟體制與環境。
因此,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加強溝通協調,采取優勢互補,是發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時代要求,是拓寬和完善調解制度的積極路徑。
一、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關系
(一)二者作為調解的共性
1、非對抗性和平協商,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對抗,和平解決糾紛。
2、程序簡便快速,減少解決糾紛的時間和成本。
3、可以適當參考援引地方習慣、道德、人情等社會規范,緩和法律與本土實際情況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
4、在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合理快捷解決糾紛。
5、維護社會穩定,培養公眾誠信的道德觀,增加社會凝聚力,緩和社會轉型過程的矛盾和沖突。
6、調解的非對抗性和數額上的讓步有利于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高效、徹底的解決糾紛。
(二)人民調解的優勢(相對于法院調解而言)
1、人民調解的程序更為簡便、快速且不收費,可就地就近解決糾紛,大大減少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
2、人民調解方式靈活,更易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和解。
3、參與人民調解主體的廣泛性,可利用的促成和解的資源的多樣性,如親情、鄉情、人情等,均可促成和解的達成。
(三)人民調解的缺陷(相對于法院調解而言)
1、多數調解人員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欠缺,不能適應當前調解工作的需要。
2、調解有時缺乏規范性和專業性,不能做到依法調解,難以讓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
3、由于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使得糾紛解決有時不具有徹底性。
二、二者銜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隨著改革和發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思想觀念、價值觀念和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發生很大變化,各種矛盾突出、多發、復雜。面對新時期出現的大量人民內部矛盾,我們應當加強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銜接,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成功率,降低投入人民調解的成本,迅速、徹底地把矛盾消滅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以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快節奏,真正達到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工作的良性互動,從而提高大調解的公信力,開創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我們應以黨的十六大精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司法干警與法院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并深刻認識當前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銜接的理論實質,尤其是學習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澄清模糊思想觀念,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二者的有效銜接、“本土資源”和“法律資源”的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機制的形成,將法律的正確適用與化解矛盾、促進社會穩定結合起來,進一步強化法院的糾紛解決功能。從堅持司法為民宗旨、落實公正與效率主題的高度,進一步消除影響法院調解、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的主客觀制約因素,重視發揮調解程序簡約、成本較低、便于執行的優勢和人民調解信息靈、反應快、情況明的優勢,力求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二者銜接的條文依據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對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9條第2款規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工作中,應當加強與人民與人民法院的協調與配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均有類似的規定。這些法律條文實質上反映了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工作溝通、銜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二者銜接的制度要求。
四、二者銜接的路徑選擇
成立依托法庭指導組織機構的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全年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托,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一)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
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干擔任各鄉鎮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就人民調解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的案件,不定期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審理,同時聘請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民調解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審理簡易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通報一個地區或階段大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和較為突出的矛盾糾紛,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超前制定調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及時了解基層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和典型案例,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提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約束力
1、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調解書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尋求新途徑解決爭議。”[2] 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后,法院應認定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契約)的效力,應判定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除非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
為什么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契約)的效力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區矛盾調解中心調解的范圍僅為民事性糾紛,屬于私法的范圍。而私法以私人平等和自治為基本理念,[3] 意思自治的真諦在于尊重選擇,其基本點則是自主參與和自己責任。調解協議書是當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雖然雙方可能都做出了讓步,犧牲了自己在糾紛發生時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們最終發現,“只有與對手彼此都接受雙方同意的約束,即契約,才是唯一現實的選擇,”[4] 這正是當事人自主參與的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民尊奉私法自治理念去參與生活,必須把理性判斷作為交往的前提。自主參與者對于參與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即自己責任,這是自主參與的必然邏輯。如果當事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意即當事方存在過錯,根據意思自治理念,有過錯的加害人必須對加害行為負責,即過錯責任。既然我國的《民法通則》承認意思自治原則[5],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有何理由不尊重當事人自治的結果呢?
人民法院在訴訟中認定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也符合程序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在此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在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問題上法律做出的是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沒有履行或是不履行自由選擇權,反言之,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該款隨即規定:“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規定并沒有說,當事人因反悔而不履行調解協議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從條文規定中也推導不出這樣的意思。反過來,如果認為推出這樣的意思,顯然與該條文的前半句“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是矛盾的,立法者不可能在同一條文中做出相反的意思。該條規定只是賦予當事人在不履行調解協議時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之外的另一解決爭議的新途徑,即訴訟。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是起訴權,而不是勝訴權。在此情況下,無論是反悔方起訴,還是對方起訴,在民事實體法上,反悔方都要承擔不履行協議的法律責任,除非法院認定調解協議無效。[6]
2、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的效力銜接
通過第一部分的論述,我們解決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基礎效力問題,然而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區矛盾調解中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以此為依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對于社會資源來說是一種浪費,同時也不利于樹立人民調解的威信,這樣大量的標的小、社會影響不大的民間糾紛將會涌到法院去解決,勢必增加人民法院的訴累。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調解制度的規定,而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院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為賦予人民調解協議書以法律強制效力,我們設想,把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銜接起來,即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該調解書即具有法院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以此申請強制執行。實行這種銜接制度,不僅具有現實上的重大意義,而且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仲裁制度為我們進行調解銜接提供了參考藍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年)》第4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和他們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書。新仲裁規則的規定可有效保證和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在我們設想的調解銜接制度中,人民調解委會員主持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可視為此處的“和解協議”,法院可參照該條仲裁規則,作出法院調解書。
從法理上講,法院調解是民事訴訟活動的一部分。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必須存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而一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產生前提是一個“訴”的提起。因此,要想使人民調解進入到法院調解,首先必須構造一個“訴”。訴的要素有三個,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的理由。[7] 人民調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具備了訴的三個要素:(1)訴的當事人分為起訴一方與被訴一方。提出申請的一方可視為起訴方,被申請方則為被起訴方,雙方都申請時可視為訴與反訴的合并;(2)訴訟標的,該訴為確認之訴,確認的客體為當事人之間具有人民調解協議書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3)訴的理由,即訴的依據,此處是人民調解協議書。訴的提起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由當事人提出;二是向法院提出。根據前面所述,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具備了訴提起的兩個要件。至此,一個完整的“訴”形成了。
具備了“訴”的要素與提起要件后,還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受理,才能產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的申請,可依據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的一般原則。在主管方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區矛盾調解中心受理的民間糾紛基本上都屬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在管轄方面,級別上一律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地域上應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解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人民法院審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程序
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審理,在遵循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主要適用法院調解制度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并可以借鑒仲裁法的一些做法,使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本部分就審理程序進行簡略論述。
(1)法院受理的根據。主要有兩個條件:一是有效的調解協議書;二是當事人的申請書。有效的調解協議書,應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解中心主持下,依據當事人自愿、合法原則達成的書面協議。[8] 在形式要件上,協議書應采用司法行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格式,由糾紛當事人和人民調解員的簽名,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區矛盾調解中心的印章。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是一方申請,另一方同意;也可以是雙方達成申請協議,共同申請。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委托社區矛盾調解中心向法院提交申請。
(2)法院審理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解中心應將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法院。法院以書面審理為原則[9],如果審判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當事人或證人到庭進行詢問,以核清事實。獨任庭可以通知調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詢問案件情況,調解人應如實回答。法院審理期限,應比一般簡易程序要短,一般的應在15日內審結,復雜的可延長至一個月。
(3)法院審理的結果。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審理結果可能有幾種情形:一是,一般情況下,經過審理,獨任庭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內容清楚、合法的,應依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制作法院調解書,要求雙方當事人要調解書上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二是,如果獨任庭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內容不清或者違法或者有欺詐、強迫等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書無效。在雙方當事人愿意再行調解的情況下,可以主持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并以此制作調解書。三是,如果在獨任庭制作調解書前,當事人雙方撤回申請的,應裁定撤銷案件;一方當事人撤回申請或不同意法院調解的,另一方當事人堅持不撤回申請的,應駁回申請,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訴。法院受理起訴后,在審理時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的效力。
4、人民調解協議書適用證據規則問題
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是否與這一規定發生沖突呢?我們認為,不發生沖突。
第67條的規定是針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或當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當事人害怕在調解或和解中因承認案件事實而在其后訴訟中給自己帶來不利的顧慮,鼓勵當事人在調解或和解中作出讓步,從而促進調解或和解協議的達成。從條文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這項證據規則只對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才適用,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一般情況下不適用該項證據規定,除非當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0條[10]的規定提起再審。因為當事人一旦簽收了法院制作的調解書,調解書即具備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經結束,不存在“其后的訴訟”,第67條證據規定失去適用條件。當事人要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當事人由于妥協而產生的對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為調解書的內容,當事人同樣必須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處中心主持下進行調解與法院主持調解同樣適用第67條證據規則。在人民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同樣不能在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但是當事人之間一旦達成協議,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后,人民調解協議書就具備了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則不能就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在訴訟中引用第67條證據規則,除非當事人證明人民調解協議書無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審核后制作法院調解書,則適用法院調解書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適用第67條證據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涉及調解協議糾紛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員作為證人就相關事實作證,其申請應否準許以及人民調解員的證言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然而鑒于人民調解員身份的特殊性,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應明確規定對一方當事人的此種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調解員作為調處糾紛的中立第三方,公平、公正的處理糾紛,不應作為任何一方的證人出庭作證,否則會極大影響大調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不利于大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審理過程中,就案件事實確需人民調解員作出澄清說明的,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向人民調解員調查取證,人民調解員的證言效力一般高于其他證人的效力,因其本質上是中立的第三方,與當事人均無利害關系,且法律素養比較高,更能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
參考文獻:
[1] 詳見趙震江主編:《法律社會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頁。
[2] 黃進、張麗英主編:《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頁。
[3]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4] 同上,第22頁。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詳細闡釋參見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7頁。
[6] 此處法院認定調解協議無效并不應是隨意的,而是應依照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可撤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59條、《合同法》第52、54條),并參照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核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來進行。
[7] 參見陳桂明、宋英輝主編:《訴訟法與律師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頁。
[8] 《上海市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0條第1款規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由糾紛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下以下條款:(一)糾紛當事人基本情況;(二)爭議事項;(三)協議內容。”
篇10
一、基本情況
目前,__縣五鄉兩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共有41個,人民調解員21名,20__年—20__年,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共調解處理的民間糾紛161件,司法所調解處理的民間糾紛19件,其中以草場糾紛、牲畜糾紛、婚姻家庭糾紛、酗酒打架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占90%,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占調解社會糾紛的89%,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各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近年來的不懈努力,已經能及時處理鄉鎮、社區居民的簡單糾紛,各鄉鎮黨委也將構建社會和諧作為保障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結合當地實際創新了一些新舉措,在建立“社會調解新機制”上有較為借鑒的經驗。
二、當前突出的問題
調研組一行同各鄉鎮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及離退休職工代表,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司法所人員、鄉婦委會工作人員,村委會委員和村民親切交談并發放征求意見表。多年來,各鄉鎮利用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對不少問題得到了不同程度地解決,但從調研的區域看,還存在一些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
一、刑事案件尤其是農牧區牲畜盜竊案件中,部分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而導致人民群眾之間因財產無法挽回而與被告人發生新的矛盾,致使國家法律在群眾中的公信力下降。
二、法院對基層農牧民的訴訟基本常識宣傳力度不夠,法官到村、社區現場辦案較少,人民群眾心中的疑難問題沒能及時得到解決。使部分農牧民不知道如何“打官司”。
三、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欠缺,以至于人民調解員的在調解鄰里糾紛中不能更好的運用法律知識水平提高調解糾紛的技巧。
四、銜接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不完善。
三、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銜接的工作機制
在具體工作中,我們主要通過人民調解員參加訴訟調解、法官到鄉鎮、村調委會進行個案指導、部分有支付內容人民調解協議書法院通過簡易程序出具人民法院調解書等形式進行銜接。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簡易的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可以進行訴訟調解的,縣法院邀請村調委會主任、司法所人員與法院審判員共同進行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有支付內容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可拿著人民調委會制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到法院啟動訴訟程序,根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制作人民法院調解書,進一步確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二)建立人民調解員多渠道參與訴訟機制,實現調解業務對接
一是設立審前調解組,積極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審前調解。所有民事案件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在立案后開庭審理前均先由審前調解組進行調解。對適宜人民調解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案件,做好宣傳工作,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邀請當事人所在社區的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或委托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二是建立社區巡回調解制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定期到各社區就地調解民事案件,同時,邀請社區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實行優勢互補,實現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運行機制上的高度協作。
三是吸收法律知識較高、調解經驗豐富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調解和案件審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扎根基層,熟悉社情民意,群眾威信高的優勢,更好地體現司法親民、便民和為民的服務理念。
(三)建立人民調解協議確認機制,實現調解效力對接
從這次調研情況看,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調解的解決糾紛的數量與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數相比呈下降趨勢。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不明確,當事人往往隨意反悔,使調解協議成為一紙空文。這樣,既對遵守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不公平,也浪費了寶貴的社會資源。
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質,應當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正確認定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對于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
人反悔而至法院的,只要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況,都以調解協議的內容為依據作出判決,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度。
加大涉及人民調解案件的執行力度。當事人持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申請支付令,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及時發出支付令;對于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承辦法官應告知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具有債權內容且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及時受理并予以審查和執行。(四)建立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2條的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職責。因此,我院就應當不斷總結經驗,深入探索研究,切實加強和改進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
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是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的一個重要環節。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進一步研究完善銜接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注意引導群眾重視人民調解的作用,積極以簡捷經濟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要積極配合當地司法行政部門,采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技巧。
為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需要逐步建立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
1、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法院、司法局聯席會議,探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工作,總結工作經驗,查找存在的問題,通報工作情況,制定完善措施,修訂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完善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工作。
2、聯系函制度。法院受理的簡易民事案件,立案庭認為需要人民調解員參與的,以聯系函的形式,將當事人姓名、住址、主要案由等通知到司法局基層股,局基層股以指派單的形式,指派到鄉鎮司法所,由司法所聯系村調解員,做好訴前調解的各項準備工作。
3、專門檔案制度。對于人民調解員、審判員聯合調處的案件建立專門的檔案。
4、聯合培訓制度。針對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的情況,法院與司法局進行協商總結,有的放矢地對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業務能力。
5、特邀調解員制度。根據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在各鄉鎮選擇1-2名具有較高法律素質、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工作責任心強的調解員為特邀調解員,由法院與司法局聯合發聘書,參與本鄉鎮一些矛盾糾紛和訴訟案件的調處。
6、聯合表彰制度。根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量和工作表現,組織開展優秀人民調解員評選活動,對表現特別突出的,由法院、司法局給予聯合表彰獎勵。
四、預期效果
實施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目前尚在探索和初試階段,通過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我們期望達到以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