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資產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7 10: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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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集體資產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轄區內的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本辦法所稱村集體資產是指依法屬于村(含社區)、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未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未建立組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負責。
第三條縣農委、監察、司法、土地、水利、林業和農機等部門,按其職能分工,依法對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經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體資產權屬和范圍
第四條村集體資產屬于村集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其所有權由村集體依法行使。村集體資產包括:
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規范農村集體資產運作行為,逐步建立產權清晰、管理科學、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資產是指依法屬于鎮、村、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鎮、村、隊全體成員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區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是區政府主管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是鎮集體資產的出資人代表,具有鎮級集體資產出資人權責。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是鎮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與鎮其他部門一起對鎮、村、隊的集體資產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體資產檢查、審計、糾錯、除弊,促進集體資產的管理不斷完善。
村集體資產管理效益分析
摘要:村集體資產是村全體人員多年來辛苦積累下來的共有資產,是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條件,是生產力發展的物質基礎。村集體經濟發展離不開村集體資產管理,村集體資產管理又是一項長期的重要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易出現很多問題,必須切實加強領導,文章通過村集體資產管理效益研究,對村集體三類資產管理效益進行評價,對于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村集體資產管理;管理效益;管理效益評價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存量也不斷增加,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工作的重難點,因此對這三部分資產管理工作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政府一直十分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1994年,中共中央了《關于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通知》(中發〔1994〕10號)中提出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1995年,國務院了《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5〕35號),提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2009年,農業部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發〔2009〕4號),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了《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全國各個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與國家文件政策相聯系對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形成本地區的一套村集體資產管理模式。
一、相關概述
(一)村集體資產。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將農村集體資產劃分為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以及非經營性資產三類。經營性資產是指直接用于生產經營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金以及用于經營或投資形成的資產和收益等。非經營性資產是指主要用來服務群眾的非生產經營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的公益性設施。資源性資產指村集體所有的荒灘、灘涂、林地、草地、土地等自然資源。(二)村集體資產管理。資產管理的主要含義是指資產管理人受到資產委托人的合法委托,并按照資產委托人的實際意思和真實意愿對相關的資產進行管理以實現特點目的的管理行為。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相關定義是以資產管理的定義為基礎,融合了村集體資產的特點而形成的,總體來看,村集體資產管理主要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自己的合法資產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有效劃分以及經營和運轉農村資產的整個過程。通過加強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可以加強村集體資產的有效監督,并通過合理的方式實現村集體資產的升值,維護最廣大人民的經濟利益。
二、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農村集體資產處置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護和正確處置撤銷建制的村、隊(以下簡稱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發展社會生產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處置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處置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原則)
處置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原則是:
農村集體資產經濟研究
摘要:隨著以農村專業合作社為代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孕育而生,如何在市場原則下來提升集體資產管理績效,則成為了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又一重大課題。通過主題討論,資產管理措施可從:組建資產管理部門和建立管理章程、縣域政府為資產管理人員提供培訓、通過行為文化來培育資產管理意識、落實部門主體責任下放資產管理權等四個方面來構建。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管理;農村經濟;措施
在實施城鄉統籌過程中,培育農村經濟系統成為了推動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作為農村經濟系統中的主要微觀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分別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以農村專業合作社為代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孕育而生,如何在市場原則下來提升集體資產管理績效,則成為了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又一重大課題。與城市國有經濟組織不同,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結構具有顯著的封閉性特質,且歷來遵循著合作入股的形式。隨著農地、林地確權活動的開展,以農地和林地資源入股也已在部分地區實施。因此,為了避免使本文的主題討論過于龐雜,這里主要從優化資產配置的視角來進行問題探討,并聚焦非不動產的管理問題。
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當前在資產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1.資產管理意識薄弱作為承擔著精準扶貧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內在利益訴求和外在市場壓力下,習慣于以生產任務為驅動來配置集體資產。這就導致了,集體資產高頻率的處于生產領域,而缺乏對資產日常維護和監管的意識。由于部分集體資產的產權屬于“社員”,所以這就導致了集體監管與個體所有之間的矛盾。由于資產管理意識薄弱,那么也就忽略了資產配置的經濟效益目標。2.資產管理手段固化農村集體經濟在發展過程中,也在不斷完善組織內部機制治理。因此,部分組織已經設置的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將資產管理工作納入財務部門的職能范疇。盡管如此,在對集體資產進行管理時仍反映出手段固化的特點,即習慣于以靜態視角來看待資產管理工作,并單純追求資產存量的安全性。3.管理績效評價缺失以上所表現出的資產管理問題,其發生緣由部分歸因于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缺失這一現狀。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目的在于對有關人員實施崗位績效考核,崗位績效考核便能通過倒逼機制來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資產管理工作。然而,正是由于管理績效評價缺失,而使得日常資產管控意識淡薄和手段固化的癥狀發生。
二、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的著力點分析
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意見
根據市委八屆九次、區委四屆八次全會精神和滬府辦〔〕)3號文件的要求,為了進一步發揮農村集體資產在社會主義新郊區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結合我區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現就鎮、村兩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鎮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
(一)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組織
鎮集體資產的管理部門是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鎮集資委”),鎮集資委作為出資人統一管理鎮級集體資產,每鎮可結合實際確定1—3家實體公司作為其營運機構。
(二)集體資產監督管理
1、投資規劃決策。在資產清理的基礎上,按照鎮“”規劃制定資產結構調整方案,實施資源優化配置。
集體資產增值調研報告
隨著農村城市化步伐正在逐步加快,有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值得我們關注,那就是如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有效保護,并使之不斷增值保值。
一、加強農村集體資產保護的必要性、迫切性
農村集體資產是由鄉鎮、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資產。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目前大多數地方的農村集體資產表現為下降趨勢,農村集體經濟不斷萎縮,情況令人擔憂。
沉淀著大量集體資產的鎮、村、隊集體企業,通過企業改制,大部分已改制為私營企業,一部分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改制前集體企業的集體資產,改制后大部分用來安置職工和償還企業的債務,加上少部分資產的多渠道流失,許多地方已所剩無幾。而農村集體資產中數額最大又最具價值的就是土地資產。但隨著開發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土地資產也越來越少。常言到:“近水樓臺先得月”,但在相當多的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實行的卻是“先外后內,排斥自己”。到郊區農村征地搞開發的單位,絕大部分是外資企業和外省市、外區縣的內資企業,而本鎮、本村的一些單位除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外,要安排建設用地十分困難,群眾叫作“守著金飯碗沒飯吃”。就這樣農民世世代代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永久性地喪失了。
在一些撤制村、隊,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現有的集體資產,除上級政策規定不能分配而上繳以外,其余資產都一次性地全部分配到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把數額巨大的集體資產分光,這些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也隨之消亡。如果照這種趨勢發展下去,在郊區農村城市化進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隨之產生的幾種變化值得我們關注。
一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受影響,農村發展經濟的支柱力量會削弱。眾所周知,新中國成立以來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國經濟的發展主要靠公有制經濟來完成的。在公有制經濟中有兩大板塊:一是國有經濟,二是集體經濟,而在集體經濟中最主要的成份是農村集體經濟。在上世紀80年代的郊區各區縣農村集體經濟均占了全區縣經濟總量的70%左右。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制定的基本方針,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如果在公有制中缺少了農村集體經濟,公有制為主體的地位必定會有所降低,作為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力軍的力量也必定有所削弱,而更為重要的是,歷史已經證明,公有制經濟是人民群眾共同富裕的經濟基礎,它可以與各級政府、人民群眾共患難,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的重要經濟力量。
農村集體資產處置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護和正確處置撤銷建制的村、隊(以下簡稱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發展社會生產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處置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處置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原則)
處置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原則是:
農村集體資產做法和體會
2008年以來,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省《實施辦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健全權力規范和陽光運行制度,縣從規范鎮村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入手,創新反腐工作機制,全面推行“鄉村集體資產交易制度”,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讓集體資產交易在陽光下運行,較好地解決了鄉鎮村在資產拍賣、山林權屬轉讓及工程建設發包等方面的問題,使反腐倡廉的“關口”前移,有效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問題的發生,取得實際效果。據統計,2008年全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共運作各類項目13個,交易金額62萬余元,為集體節約資金103153元,增加收入1.5萬余元。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制,逐步完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建設
(一)確定工作機制,建立領導機構。一是成立領導小組。成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領導小組,由鄉(鎮)長任組長,紀委書記、分管副鄉(鎮)長任副組長,成員由黨政辦、紀檢、司法、財務中心、財政、土地、水利等部門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招投標項目是否必要,程序是否合法,標的產生是否合理;二是成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人員由分管副鄉(鎮)長、財務中心、財政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具體負責主持集體資產交易的各項工作,指導集體資產交易前期工作及組織交易,幫助交易雙方書寫規范性合同,督促中標合同的履行。
(二)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公開透明。一是完善各項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交易中心”一系列配套制度,主要包括《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意見》、《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資產交易工作程序》、《交易方的權利和義務》、《交易會場紀律》、《執行交易管理規定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資產交易中心職責》等,從制度上保證其運作的公開、公正、透明、有序。二是明確交易范圍。凡涉及鎮村兩級組織大宗物品采購、集體資產拍賣、山林權屬轉讓、茶果山承包、土地流轉、工程建設發包等均需進入交易中心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凡大宗物品采購在2000元以上、資產交易標的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各類工程項目、山林權屬轉讓標的在2000元以上、茶果山場承包費2000元以上、土地流轉標的2000元以上等交易項目,都必須在交易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在“交易中心”主持下公開進行交易。工程建設標的3萬元以下等各類項目,由各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明確工作步驟,強化責任追究。一是制定了嚴格的交易程序。首先,召開村兩委會,將交易事項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必要時還應召開村務民主聽證會),再由村務監事會審核通過后上報至交易中心,由鎮交易領導小組研究審查,并在5天內作出答復;審查通過后由交易中心將交易項目向社會公示5天以上后,正式組織開展交易會,交易后中標公告和中標通知書并協助中標方和交易方簽定規范性合同。二是嚴格實行追究責任。為貫徹落實資產交易管理有關規定,嚴肅資產交易工作紀律,規范“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執行資產交易管理規定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問題查糾制。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應追究鎮村領導等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責任分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等,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節支增收,政通人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初顯成效
農村集體資產加強管理意見
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群眾經過幾十年辛勤勞動積累起來的物質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農村區劃的不斷調整,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強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保持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集體資產的界定
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是歸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的資產。包括:
1、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水面等其他自然資源;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勞、投資以及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生產性設施和公益性設施;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中和集體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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