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方案范文
時間:2024-01-30 17:55:2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制定改制方案,進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 ),取得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文件,集體所有制企業還需召開職工(代表) 大會確認改制文件;
第二步,申請登記手續:
1、改制后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手續,并領取相關登記表格;
2、企業改制需要新增貨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
篇2
1企業改制重組的基本方式與特點
(1)整體改制。所謂整體改制就是將原企業的所有資產凈值折合成股份,設立股份公司,原企業注銷,原企業股東成為股份公司股東。不僅非公司制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可以進行整體改制,有限公司也可以采取整體改制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
(2)部分改制。顧名思義,部分改制就是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部分改制比較適合于大型企業的改制,尤其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3)企業重組——涉及到業務重組、資產重組、股權重組、債務重組、人員重組、管理體制重組等。
(4)企業改制后,在隸屬關系、管理體制、機構、員工身份等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改制后新成立的企業一般為獨立法人單位,員工為新公司員工。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改制后的企業與原企業之間不再具有“隸屬關系”,而關于安全管理由誰負責、由誰監管、由誰考核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沒有具體的規定和說明。
2對改制重組企業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
國內以產權制度改革為主的國企改制重組不斷進行,企業產權結構將發生根本變化。新的公司與原母公司也不再是上下級的關系,是平等的企業法人之間的關系,原母公司只能以出資額行使股東權利,政府安全監管方面會在一定時期按改制重組前的方式運行,容易出現缺位。現實要求對改制企業的安全管理必需有新思路、新辦法。開灤集團的基本做法是: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結合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聯系開灤集團輔業改制的實際,形成了對改制單位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確保改制過程中安全工作不失控,改制后安全管理工作不斷檔。基本原則是堅持“三個同時”、做到“四個分別”、落實“五個不變”。“三個同時”即:堅持謀劃改制方案的同時謀劃安全工作,實施改制方案的同時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改制后企業機構的同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好安全管理人員。“四個分別”即:安全指標分別確定、安全制度分別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分別制定、安全考核分別進行。“五個不變”即:無論是相對控股,還是參股企業,在改制前、改制中和改制后均要做到安全管理機構不變;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不變;安全管理職能不變;安全管理制度不變;安全工作考核不變。
3對改制重組企業安全管理模式設計
為了適應新體制帶來的變化,出資單位(人)既不能沿用過去那種“行政式”一管到底的傳統做法,又不能放棄對這些企業的安全管理,應以安全發展觀為指導,從完善機制入手,增強各級領導安全管理創新意識,積極推進安全管理機制創新,以適應新時期安全工作的需要,對改制單位的安全管理,采取了以下措施。
(1)為確保改制企業安全工作不失控、安全監管不斷檔、安全投入有保障,做好改制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本著尊重事實、依法管理的原則,對改制企業的安全監管按照不同的企業性質,確定不同的監管模式,實施不同的監管職能。
(2)出資單位(人)對全資子、分公司、控股公司(股比占50%以上),應對其實行全面的安全監管及考核。
(3)為確保出資人安全責任到位,出資單位(人)對相對控股公司(一般認為是第一大股東且股比占30%以上),相對控股出資人與新組建的企業雙方協商一致,采取合同契約式的安全監管,契約中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確定監管的內容、形式和方法。
(4)對改制重組后成為出資單位(人)參股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這些企業應獨立承擔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出資單位(人)不再對其行使安全管理職能,也不再承擔新組建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按出資比例承擔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但是,在未正式移交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之前,要繼續對參股企業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服務,按出資比例承擔法律、法規框架內規定的責任。
4新組建公司安全管理
(1)加強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安全基礎工作是安全生產的基石,是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安全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前提。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改制重組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以及社會環境都發生較大變化,必須用發展的觀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適時修訂、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特別是要根據改制后安全管理的新特點,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主體,理順業務流程,用制度來規范管理行為。要對組織機構、工作內容、職責分工以及崗位責任等方面重新進行明確。
(3)修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隨著改制重組企業生產規模、業務范圍、經營范圍等方面的變化,增加了許多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新工種;企業改制重組的深入和管理的細化,出現一人多崗、一崗多能的新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組織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工藝規程。
(4)根據人員重組實際,分層次做好全員安全培訓,公司高管人員以學習國家頒布的各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重要文件為重點;安全管理人員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技術、管理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業務知識培訓;對員工重點培訓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本崗位應知應會,崗位危險預知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特殊工種的崗位性強、技術特點突出,對安全生產影響大,因此作為重點對象來培訓。
(5)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推行安全確認。安全確認是落實規范管理、規范操作的關鍵環節,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可靠保證,生產作業過程和環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為使生產作業過程和環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應組織開展崗位安全確認。
篇3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國有企業改革政策,針對廠辦大集體實際情況,一企一策,分類指導,成熟一批,推進一批,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廠辦大集體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點問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二)堅持以改革促發展。把推進改革與謀劃企業發展相結合,通過改革使廠辦大集體建立規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結構,賦予企業新的活力,實現企業發展,并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
(三)堅持規范操作。依法依規,努力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落實相關責任,切實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健全企業改革和社會穩定工作機制,充分考慮職工的意見,多種途徑解決職工安置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
二、改革范圍
(五)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或以其他形式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改革目標
(六)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任務,即年全面啟動,年全面推開,年基本完成。積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任務。
四、改革方式
(七)重組改制。對部分凈資產較多、主業比較突出、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等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重組整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經濟效益,增加職工收入。對資產質量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廠辦大集體,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8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改制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充滿活力的法人實體。
(八)關閉破產。對不具備重組改制條件或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廠辦大集體,可解散注銷或依法破產。
五、資產、債權、債務處理
(九)廠辦大集體長期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可無償劃撥給廠辦大集體,可以用于安置職工。對廠辦大集體改制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以及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稅費,符合國家現行減免規定的,經批準可給予減免。
(十)對廠辦大集體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與主辦國有企業分割后以劃撥方式確定給廠辦大集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條件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土地出讓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十一)對在規定的時間內形成的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進行軋差處理。軋差后主辦國有企業欠廠辦大集體的債務,由主辦國有企業償還;軋差后廠辦大集體欠主辦國有企業的債務,在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時,由主辦國有企業予以豁免。
(十二)對廠辦大集體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要合理認定,制定債務清償計劃,通過資產變現等多種方式積極籌集資金并制定支付辦法。
六、職工安置和勞動關系處理
(十三)廠辦大集體改制、關閉或破產的,依法妥善處理與在職集體職工的勞動關系。與在職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要依法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四)對在主辦國有企業工作10年以上、已經與主辦國有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主辦國有企業要與其進行協商,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按照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五)對在廠辦大集體工作或服務的主辦國有企業職工,已與廠辦大集體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按照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與廠辦大集體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主辦國有企業妥善安置。
(十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已滿30年、再就業有困難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發放基本生活費,并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內部退養人員基本生活費標準和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一次性核定,辦理退休手續前不再變動。
(十七)對再就業有困難且距內部退養年齡不足3年(含3年)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由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代替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等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十八)廠辦大集體可用凈資產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凈資產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為主辦國有企業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也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轉讓,轉讓收益歸主辦國有企業所有。
(十九)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所需資金由主辦國有企業、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共同承擔。其中,對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50%;對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軍工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100%。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可統籌用于安置廠辦大集體職工。
(二十)加快廠辦大集體改革步伐,爭取中央財政獎勵。中央財政將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提高對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的補助比例。在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財政補助80%;在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財政補助70%;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財政補助60%;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獎勵。扣除中央財政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省、市、縣級財政和主辦國有企業共同承擔。市級財政補助(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廠辦大集體改革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可統籌用于安置廠辦大集體職工,資金按財政部門規定進行管理,原則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分年度進行結算。各縣(市、區)要按照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要求,將經審核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市政府批復文件、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一并報市財政局,便于及時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七、社會保障政策
(二十二)廠辦大集體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就業扶持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規定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符合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十三)廠辦大集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應按規定補繳。個人欠繳部分由個人補齊;企業欠繳部分,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明確資金來源,制定補繳計劃,分期補繳,但企業繳費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和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應一次性補齊。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經批準,可以參照國有企業改制中欠費問題解決辦法處理,其中滯納金部分經批準可以免除。關閉、破產的廠辦大集體確實無法通過資產變現補繳的基本社會保險欠費及滯納金,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外,可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核銷。
(二十四)廠辦大集體改革后仍正常存續的,其原參加社會保險的渠道不變。廠辦大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經濟補償金以后,按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改制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職工,在按規定補交保險費后,將其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
(二十五)廠辦大集體的困難職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按規定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八、組織實施
(二十六)市政府成立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研究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有關政策,協調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協調中央企業、省屬企業駐峽單位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趙中生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由副市長李琳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法院、總工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在市財政局,負責對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進行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審核審批市屬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方案,對各縣(市、區)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方案提出備案意見,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局長宋東擔任、副主任由市財政局副局長翟海燕、市國資辦主任劉同會擔任。
(二十七)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企業要成立由有關負責人牽頭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或本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措施。各縣(市、區)政府要協助配合做好本地范圍內中央、省屬及市屬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
(二十八)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屬企業制定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總體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十九)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由主辦國有企業或主管部門(出資人)負責制定,具體內容可參照國有企業改革方案,一般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改革形式、股權設置及出資方式、資產狀況及處置意見、職工安置方案、債務處置方案、改革效果預測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
(三十)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以及資產、負債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結果,要向職工公開,充分聽取職工意見,改革實施方案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其中職工安置方案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并形成決議。
(三十一)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由同級政府或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并按規定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要嚴格審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準或決定的,一律不得實施改革。
(三十二)廠辦大集體改革職工安置方案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處理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按規定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三十三)廠辦大集體改革,由主辦國有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主辦國有企業與廠辦大集體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按現行隸屬關系由主辦國有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主辦國有企業已經破產或已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由原主辦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十四)廠辦大集體改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企業改革的各項工作程序,做細做實企業性質界定、職工身份確認、資產清查、審計評估等各項工作。在處置資產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不得違規操作,防止資產流失,保護所有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十五)主辦國有企業和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廠辦大集體改革后的屬地管理交接工作。各縣(市、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廠辦大集體職工的組織、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等各類關系,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接收,統一歸口管理。
(三十六)廠辦大集體在改革中要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充分聽取職工和工會意見,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發揮企業黨團組織和工會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
篇4
【關鍵詞】城中村;城中村改造;經濟組織形式
【中圖分類號】F3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6)06-0118―03
一、引言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快速發展和擴張過程中,政府通過征用城市近郊的土地而納入城市建設區域的一些村落。其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上仍沿襲過去城鄉二元管理的方式;從村民的生活到村內的建筑基本已經完全表現出城市的特征,但實質上仍是一種農村社區;在區位分布上呈現多樣化,從最初僅分布于城市邊緣區發展到“城中有村,村中有城”甚至城中心就是“城中村”。
關于城中村的形成機制,張建明(1998)認為:“焦點在土地,原因在規劃管理,癥結在體制”;李立勛(2001)認為,原因在于城鄉二元體制和政策所形成的城鄉二元發展格局,而社會調節系統的局限則成為城中村形成的社會因素;李培林(2002)則將城中村的產生歸結于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以及“類單位制”的塊狀管理。筆者認為,城中村的形成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1)城市的快速擴張和政府為求快速發展繞開居住地征用耕地是城中村形成的直接原因;(2)城鄉二元土地管理體制造成城中村最具標志性的特征――混亂的土地使用格局,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3)周邊城區經濟的發展為城中村創造的巨大物業收益機會是城中村現象凸顯的經濟因素。
城市村的存在對所在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了很大的負外部性,嚴重破壞了城市環境、影響了城市功能的發揮、損害了城市綜合發展實力。本文對武漢市城中村改造的核心問題和改造思路進行了探討一
二、武漢市城中村社會經濟現狀
據城建部門調查,武漢市共有“城中村”168個,土地總面積21381.82公頃,約200平方公里。從布局上看,其主要分布在交通干線的周圍,圍繞主要的干道成輻射狀分布,同時,又在某些相應的區域聚集,如洪山區,其非常明顯的反映了歷史因素在城市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城中村依托優越的地理區位和豐厚的征地補償金發展,形成了巨額的集體經濟,并形成了以出租物業為主要謀生方式的家庭經濟(閆小培,2004)。這是一種典型的外生式的經濟形態,并由此產生了“寄生型”的心理狀態。
(一)“外生式”的經濟形態
城中村的經濟以第三產業尤其是土地出租、物業出租為主,經濟收入以房屋出租收入和政府的征地補償金為主,其經濟增長的驅動力來自于周邊城區經濟的帶動,經濟效益取決于城中村的地理區位和周邊人口的聚集狀況,是一種典型的“外生式”的經濟形態。以武漢市洪山區的和平鄉為例,由于其比鄰湖北大學,人口聚集量巨大,出租屋市場相當興盛,普通村民家的住宅多達3-4層,年租金收入3-4萬元。
(二)“寄生型”的生活和心理狀態
在上述“外生式”的經濟形態中,一般失地的村民基本以房屋出租收入和集體分紅為主,雖然收入的多少隨著地理區位的不同有多寡之分,但基本上可以保證其衣食無憂甚至富足的生活。大多數村民們由于有生活保障,甘愿成為“主觀剩余勞動力”,成為“食租族”,過著“寄生”的生活。即使少部分村民有就業的愿望,由于其較低的文化層次和就業能力,也不能順利就業,成了“客觀剩余勞動力”。這種“寄生型”的生活狀態使村民們大多不思進取、貪圖安逸,缺乏投資創業意識。
三、武漢市城中村改造問題的新認識
(一)城中村產生和存續的經濟原因在村外
出租物業經濟是城中村經濟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產生和存續的經濟原因。城中村出租物業的顯著特征在于其高密度、高容積率和低廉的價格,而這些特征也是順應市場供求形勢的。武漢市是一個特大型的城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全市總共有外地流動人口115萬人。這些外來人口多數受教育程度低且收入低,他們對廉價的出租屋有著巨大的需求。城中村為這些外來人口提供了廉價的居住場所,承擔著為低收入外來人口提供居住場所的功能。如果在城中村改造中忽視城中村存在的這一功能而強制鏟平城中村,必然會導致在城市的另一角落產生另一個類似于“貧民窟”的聚居地,以滿足這種對廉價出租屋的需求。
(二)城中村經濟組織形式的順利轉型是改造的關鍵
城中村傳統的經濟組織形式是村集體經濟,由村委會管理,并由其全面負責社區生活,包括村民福利和市政基礎設施供給等。然而,集體經濟組織曾經具有的優勢,在如今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城中村”已經不復存在,而它的天生不足卻日益暴露:產權不清晰;治理結構存在問題;集體經濟成分不可流轉,集體資產的很大一部分價值難以實現。武漢市城中村改造明確提出要轉變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模式,建立以現代企業制度為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股份制使企業獲得了獨立的法人地位,有利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真正分開;有利于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股份的可流轉性保證了產權的可交易性。
(三)城中村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其出路所在
經過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城中村股份公司(集團),面臨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管理問題。在整個國內管理水平還比較有限、國內職業經理人市場還不完善的情況下,由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而來的城中村股份公司(集團)所面臨的經營管理問題則更為嚴峻。改制后的公司要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生存和發展,勢必要形成自己的核心優勢,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培養和引進一批能夠勝任現代企業管理的人才。
(四)村民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的解決是改造的內在要求
城中村改造前,村民盡管土地不斷減少,農業收入已不足以維持家庭主要開支,但村民要么還留存著少量土地可以解決基本口糧、蔬菜問題,要么可以靠自己擁有的宅基地獲得出租屋收入。可以說,土地是村民的基本收入來源和基本社會保障。改造后,村民完全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面臨著喪失收入來源和社會保障斷裂的狀況。失地農民是抗風險能力很低的脆弱社會群體,這個群體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關系到社會的穩定,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城中村改造的內在要求。
四、武漢市城中村改造的新思路
(一)構建“政府――開發商――村民”的博弈均衡格局
城中村這種特殊建筑群體的形成,是農民追求
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結果(李培林,2002)。政府發動城中村改造,則是為了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強城市競爭能力。要采用博弈的思想來分析城中村改造中各方面的關系。武漢市城中村改造的最大特點在于土地出讓實行徹底的市場化道路。武漢市城中村的改造,涉及到對弈三方:村民、房地產商和政府。村民期冀,改造能補償他們可能因征地、拆遷造成的損失,為其今后生活提供出路和可靠保障;房地產商要求,在投資改造中獲得平均收益;政府希望,減少財政壓力,保證市場和社會的穩定。是否能夠平衡村民、房地產商和政府這三方的利益,是改造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珠海市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珠海市的政府通過政策實施,讓出部分政府未來的潛在收益,如減免部分地價等,付出部分成本,保證開發商有利可圖,吸引房地產商參與改造城中村,分擔改造中的部分風險,同時保證村民的既得利益,使村民最終順利回遷,最終得到了博弈三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在武漢市的城中村改造中,應該確定作為改造主體的開發商和被改造主體的村集體和村民為受益主體,政府則作為城中村改造公平、和平和效率的維護者、監管者和仲裁者。既要充分考慮城中村經濟形式的路徑依賴性和村民的利益,保留出租屋經濟,又要兼顧開發商收益,以構建“政府――開發商――村民”的博弈均衡格局。
(二)逐漸實現城中村經濟形態從“外生型”到“內生型”的轉型
城中村目前的經營形式有如下三種:自主經營商貿服務業、純土地出租和村集體物業出租,后兩種形式成為村集體經濟的主要收入來源。村集體經濟基本上沒有自身的經濟增長點,依靠純土地出租及物業租金等外在的經濟增長點維持生存,這種“外生型”的經濟形態很容易受到宏觀經濟狀況、城市政策和城市物業供需狀況的影響,從長遠看是脆弱和不可持續的。競爭性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只有培養城中村經濟的競爭力,使其具有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具備可持續增長的能力,實現城中村經濟從“外生型”到“內生型”的轉型,將其轉變成依靠知識、技術參與市場競爭的“內生型”企業才是其根本出路。城中村經濟形態的轉型要因地制宜地進行,要根據各村所處的地理位置及所處片區的城市功能類型、城中村的資源狀況,并結合城市的規劃,發展城中村的經濟。發展的途徑也要尋求多樣化,可以通過招商引資、村民和集體參股的方式發展,也可以通過集體投資控股的方式。
(三)對村委會和村民提供智力支持和教育補償
城中村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之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集團)能否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管理人員的素質和管理能力。城中村的村民再就業問題也跟他們的文化水平和謀生技能息息相關。要解決上述問題,就要對村委會和村民提供智力支持和教育補償。政府通過“智力補償”,對村委會成員進行現代管理或MBA的培訓,集體股份公司也可以通過自身培養或人才引進逐步置換不具備管理能力的原村委會成員,最終將其轉化為現代經理階層。為了更好地指導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城市政府可以通過向社會、高校、企業等渠道招聘專職或兼職管理咨詢專家,建立“城中村資產管理咨詢中心”或類似的人才庫,對集體資產的運營加以指導。對于村民的培訓,可以在考慮集體股份公司(集團)的職業人才需求的基礎上,對村民進行針對性的知識技能培訓,并將村民的培訓效果和就業與年終集體分紅掛鉤,以激勵村民的自我改造和文化技能的城市化。
(四)合理安置外來人口的居住問題
城中村的出租屋一方面以低廉租金的方式為城市弱勢群體、低收入階層提供住房福利或變相的住房補貼,另一方面為目前還不具備就業能力的村民提供收入來源。這事實上在某種程度上發揮著政府應該發揮的作用。在城中村的物質空間改造中,要通過合理規劃,保留廉租屋,盡可能為外來人口提供廉價、便利的住房,這也是與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相適應的。要積極探索廉租屋管理的新方式,規范廉租屋內外來人口管理,整治社會治安問題,使城中村的廉租屋不再成為社會治安的“死角”。深圳福田區水圍社區的出租屋旅業式管理模式可供借鑒。福田區將旅業管理體制成功嫁接至出租屋的管理上,健全社區防范體系,實行五員(警衛員、管理員、聯防員、保安員、樓管員)聯動的綜合管理聯動機制,使改造后的社區盜竊案件基本杜絕,社會生活秩序井然,房租連連攀升。
(五)妥善解決就業、社會保障等配套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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