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6: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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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法淵源研究論文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在中外法學著作中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如法的歷史淵源、思想理論淵源、文獻淵源、效力淵源、成立淵源、法定淵源等等。著名法理學家凱爾森在其名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就認為,法律的淵源是一個比喻性并且極端模糊不明的說法,它不僅被用來指創造法律的方法,即習慣和立法,而且用來說明法律效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終理由,也有人用來指所有那些實際上影響創造法律機關的觀念。[1]法學界一般所研究的法律淵源是法律的形式淵源,即法律規范的創制方式或外部表現形式,如法律、法規、習慣、判例、命令等。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稅法的外部表現形式。
國際稅法的淵源也是國際稅法的一個基本范疇,對于這一范疇,學界研究的比較多,而且基本取得了一致觀點,這是國際稅法學領域研究比較成熟的基本范疇之一。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一般包括:(1)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稅收條約、公約中與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2)國際稅收慣例。國內法淵源一般就是指各國的涉外稅法。
一、國際稅法的國內法淵源
(一)涉外稅法的含義與標準
涉外稅法(Foreign-relatedTax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法。涉外因素包括主體涉外、客體涉外和內容涉外三個方面。雖然學界均主張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的淵源,但關于涉外稅法的具體范圍則有不同的觀點。有些學者主張涉外稅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稅法,有些學者主張除了涉外所得稅法還包括涉外商品稅法。根據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論的觀點,涉外稅法應當包括涉外所得稅法和涉外商品稅法。
新國際稅法論評析論文
[摘要]
國際稅法是新興的法律部門,其基礎理論需深入研究。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稅收協調關系。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四個部分。國際稅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以及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國際稅法的客體是國際稅收利益和國際稅收協作行為。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矛盾與不協調之處主要表現在:國際稅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難以確立;傳統法學分科的窠臼難以跳出;對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法律規范、客體等問題的論述存在不協調之處。新國際稅法論則很好地克服了以上缺陷。
[關鍵詞]新國際稅法論;廣義國際稅法論;調整對象;淵源;主體
國際稅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其中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淵源、主體、客體、體系、國際稅法學的研究對象、體系等在國際稅法學界均存在很大分歧與爭論,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系統地研究對于國際稅法學的發展與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存在這些分歧和爭論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對國際稅法調整范圍理解上的差異,即廣義國際稅法與狹義國際稅法之間的差異。廣義國際稅法與狹義國際稅法理論均有其可取之處,也均有其不足之處,綜合二者的長處,并克服二者的不足之處,提出新國際稅法論。
本文將首先闡明新國際稅法論對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淵源、主體、客體和體系等問題的基本觀點,然后重點剖析目前在國際稅法學界比較流行的廣義國際稅法論自身存在的矛盾、沖突與不協調之處,最后論述本文所主張的新國際稅法論與傳統的狹義國際稅法論以及廣義國際稅法論之間的區別以及新國際稅法論對廣義國際稅法論所存在的缺陷的克服。
一、新國際稅法論基本觀點
國際稅法理論研究論文
(一)國際稅法基礎理論
1.關于國際稅法的基本特征
(1)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稅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其調整對象,這是該學科研究的起點。我國學者對此歷來持廣義說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還調整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1]
(2)國際稅法的客體。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層面是國際稅法中的征稅對象,它不僅包括跨國所得,還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財產、遺產以及進出口商品流轉額等。[2]第二層面的客體是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收入或稱國際稅收利益。[3]
(3)國際稅法的主體。有學者認為,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國際稅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學者則認為,國際稅法的主體有三方,即跨國納稅人、收入來源國和跨國納稅人的居住國。[5]
(4)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具有多樣性的特征,既包括國際法規范,又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或沖突法規范。此外,國際稅法中實體法規范和沖突法規范的并存還決定了其在調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備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方法”的特征。[6]
國際稅法宗旨與作用研究論文
一、國際稅法的宗旨
國際稅法的宗旨,是國際稅法的目的論范疇或價值論范疇,是國際稅法所促進的價值與所要實現的目標,研究國際稅法宗旨對于建立完整的國際稅法范疇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學界對于國際稅法的宗旨尚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也沒有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需要在這方面予以加強。
宗旨指的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圖,[1]國際稅法的宗旨就是國際稅法的目的與意圖,也就是國際稅法所促進的價值與所要實現的目標。有些學者直接使用“國際稅法的目的”[2],實際表達的就是國際稅法宗旨的意思。
國際稅法的宗旨與國際稅法的價值和國際稅法的原則既有區別也有聯系。國際稅法的價值強調的是國際稅法所具有的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功用或屬性,含有較多的客觀色彩,而國際稅法的宗旨強調的是國家制定國際稅法的主觀目的與意圖,帶有較多的主觀色彩。國際稅法的價值是國際稅法宗旨的體現,因為,國際稅法是人們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創造的,國際稅法必然有助于實現人們的這種目的,否則這種國際稅法就不是人們所希望的國際稅法,它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國際稅法最大的價值在于能實現人們對于國際稅法的期待,有助于實現人們創制國際稅法的目的。因此,國際稅法的宗旨規定了國際稅法的價值,國際稅法的價值是國際稅法宗旨的體現。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國際稅法的宗旨向國際稅法的價值轉化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實現國際稅法的宗旨、保證國際稅法具有實現其宗旨的價值的必要條件。離開了國際稅法的宗旨就談不上國際稅法的價值,也沒有基本原則存在的必要。離開了國際稅法的價值,國際稅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樓閣,沒有實現的可能。而離開了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稅法的宗旨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很好地實現,現實的國際稅法也就不可能具備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備人們所期待的價值。
(一)有關國際稅法宗旨的觀點及其評析
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國際稅收秩序,從而為國際經濟合作與經貿往來創造良好的條件。[3]又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國際稅收關系,從而為國際經濟合作和往來創造良好的條件,尤其是為國際投資活動創造良好的條件。[4]還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宗旨在于實現對跨國征稅對象的公平合理的稅收分配關系,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正常發展。[5]
國際避稅法律問題分析論文
一.“國際避稅”及其法律特征
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采取各種合法手段,跨越國境或稅境以謀求最大限度的減輕其國際稅收負擔的行為。具體分析可從一下幾個方面理解國際避稅的含義。
第一,國際避稅的主體是跨國義務納稅人。即就是指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鐕{稅人為了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事先往往經過周密的安排和決策,對稅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著深入了解,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不健全達到盡可能少納稅的目的。
第二,國際避稅以不違反各國稅法為前提。跨國納稅人雖然減輕或解除了稅收負擔,有效地避開了納稅義務,但這種行為又是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前提下進行。
第三,國際避稅的行為是跨越國境和稅境的。這種行為主要是由于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跨國納稅人利用這種差別規避稅收的行為。
第四,國際避稅的目的是為了稅收負擔的最小化。從跨國納稅人角度看,避稅主要是出于經濟方面的考慮。跨國納稅人的利潤額與納稅額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這樣納稅人就必然設法使納稅數額最少而使其利潤額最大。
國際稅法概念與性質研究論文
一、國際稅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InternationalTaxLaw)是一門年輕的法學學科,其基本范疇與基本理論尚處在形成時期,關于國際稅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性質、基本原則、體系與地位等等,學界尚未取得一致觀點。我們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態度,對國際稅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予以評述與研究,以期能推動中國國際稅法學基本范疇體系的形成與成熟。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法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是一種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是國際稅收現象的產生與發展。因此,探討國際稅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從國際稅收(International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稅收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它是一國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體現的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屬于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對于他國的人與事無權行使課稅權。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與各國經濟聯系的不斷加深,特別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國際經濟、技術、貿易、投資、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出現了經濟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使得稅收關系也突破一國領域而形成國際稅收關系。
關于國際稅收的概念,學界主要存在兩大分歧。第一個分歧是國際稅收是否包括涉外稅收,在這一分歧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憑借政治權力對從事跨國活動的納稅人征稅時所形成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該觀點嚴格區分國家稅收與國際稅收,認為,一個國家的稅收不論其涉及的納稅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涉及的課稅對象位于本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是該國政府同其本國納稅人之間發生的征納關系,應屬于國家稅收的范疇而排除在國際稅收概念之外,即國際稅收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收。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除了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外,還包括一國對涉外納稅人進行征稅而形成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即國際稅收除狹義的國際稅收外,還應當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
國際稅法基本原則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公平原則
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國際稅法主體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由于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都有其所遵循的不盡相同的稅法原則,而國際稅法既不能照搬某國或所有各國的稅法原則,又不能完全不顧及各國稅法的原則。因此,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各國稅法所共有的原則,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和公平原則。
(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
各國的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具體體現之一。稅收管轄權獨立,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在國際稅法領域,即指一國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有權對屬于該范圍內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稅收管轄權獨立性和排他性,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行使征稅權力,不受任何外來意志的控制或干涉;對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一種在國家間相互自愿、平等地進行協調的基礎上的自我限制。
國際稅法的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也是由國際稅法對國內稅法的必然的依賴性決定的。國際稅法以國內稅法為基礎,一國的國際稅收政策是其國內稅收政策的延續和伸展;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國際稅收協定往往是各國稅法和稅收政策相協調的產物;稅法本質上屬于國家主權事宜,一國制定什么樣的稅法取決于該國的國內國際稅收政策。同時,獨立的稅收管轄權還是國際稅法得以產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在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的前提下,國家間的經濟交往才可能是平等互利的;否則,如“二戰”以前廣大殖民地國家附庸于其宗主國,沒有獨立的國家主權,更不用說獨立的稅收管轄權了,根本不可能產生包括平等互利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在內的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所以,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是維護國家權益,平等互利地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基礎。
法律原則都有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之分。相對于國家(經濟)主權獨立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而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是具體原則,而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作為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就是其具體原則。
鑒國際經驗立足國情完成稅法現代轉型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設立稅務法庭、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組建稅務警察、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法官素質的提升、在立足本土化國情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參考德國和美國這兩個國家的做法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在借鑒國外經驗和保持本土國情的基礎上,應盡快解決我國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完成稅法的現代轉型。
關鍵詞:稅法,司法化,現代性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F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要素論文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LegalRelationofInternationalTaxLaw)是國際稅法在調整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是國際稅法學的基本范疇,可以為國際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論框架,以它為參照系可以把國際稅法的眾多基本范疇聯系起來,從而能夠為國際稅法學的基礎理論研究提供一種整合的功能與效果。
一、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1]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國際稅法主體,是參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有學者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和特殊主體,分別指國家、居民和國際組織。[2]我們認為,國際組織或者屬于納稅主體或者屬于征稅主體,將其單列為一類主體似乎不妥。
國際稅法的主體,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國內幾乎所有研究國際稅法的學者都將國際稅法的主體分為國家和跨國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我們認為,這種分法有失偏頗?;讷@得跨國收入的跨國納稅人不足以涵蓋在“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所有納稅主體,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盡管是其主要部分;當然,在主要涉及所得稅的國際協調問題等方面,使用“跨國納稅人”的稱謂仍然是可以的。
國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同時作為征稅主體和稅收分配主體,這與國家在國內稅收法律關系中僅作為征稅主體的身份的單一性是不同的,此其一。其二,國家在國際稅法和國內稅法中分別作為不同主體身份的依據也是不同的。在國內稅法中,國家作為唯一的實質意義上的征稅主體是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的具體體現之一;而在國際稅法中,特別是國家作為國際稅收分配主體時,則是國家主權的對外獨立權的具體表現。其三,對單個國家而言,國家在國內稅法中征稅主體的地位是唯一的,在數量上是一元的;而在國際稅法中,國家在數量上是多元的,必須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否則就無法構成國際稅收法律關系。
國際避稅內涵及法律特征探究論文
摘要: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采取各種合法手段,跨越國境或稅境以謀求最大限度的減輕其國際稅收負擔的行為。國際避稅活動給各國經濟帶來損失,也給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帶來影響。隨著全球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國際經濟交往活動日益增加,加強對國際避稅的研究和立法,開展反國際避稅斗爭已成為我國改革開放中必須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關鍵詞:國際避稅法律特征反避稅法律措施
一、“國際避稅”及其法律特征
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采取各種合法手段,跨越國境或稅境以謀求最大限度的減輕其國際稅收負擔的行為。具體分析可從一下幾個方面理解國際避稅的含義。
第一,國際避稅的主體是跨國義務納稅人。即就是指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鐕{稅人為了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事先往往經過周密的安排和決策,對稅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著深入了解,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不健全達到盡可能少納稅的目的。
第二,國際避稅以不違反各國稅法為前提??鐕{稅人雖然減輕或解除了稅收負擔,有效地避開了納稅義務,但這種行為又是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前提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