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效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21: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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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避效力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規避是否有效,不能簡單地看所規避的是內國法或外國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還要看所規避的法律規范是否足以保證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能夠實現,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其規避的事由是否正當或值得同情,其規避行為是否預示或促進法律的進步。
關鍵詞:法律規避;效力
一般認為,法律規避(evasionoflaw)是指當事人故意制造一種連結因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
傳統的觀點以當事人所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為基點來判定規避行為是否有效。總的說來,這種傳統的觀點有三種:肯定規避外國法的效力;只否定規避內國法的效力;所有的法律規避行為均無效。
盡管在這方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佐證,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于簡單,對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規避行為缺乏具體而理性的分析。
筆者認為,因為法律規避涉及規避主體、規避行為、規避客體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關系,所以,不管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其效力。
法律規避效力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規避是否有效,不能簡單地看所規避的是內國法或外國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還要看所規避的法律規范是否足以保證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能夠實現,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其規避的事由是否正當或值得同情,其規避行為是否預示或促進法律的進步。
關鍵詞:法律規避;效力
一般認為,法律規避(evasionoflaw)是指當事人故意制造一種連結因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
傳統的觀點以當事人所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為基點來判定規避行為是否有效。總的說來,這種傳統的觀點有三種:肯定規避外國法的效力;只否定規避內國法的效力;所有的法律規避行為均無效。
盡管在這方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佐證,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于簡單,對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規避行為缺乏具體而理性的分析。
筆者認為,因為法律規避涉及規避主體、規避行為、規避客體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關系,所以,不管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其效力。
法律規避效力內涵分析探索論文
摘要:法律規避是否有效,不能簡單地看所規避的是內國法或外國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還要看所規避的法律規范是否足以保證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能夠實現,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其規避的事由是否正當或值得同情,其規避行為是否預示或促進法律的進步。
關鍵詞:法律規避;效力
一般認為,法律規避是指當事人故意制造一種連結因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
傳統的觀點以當事人所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為基點來判定規避行為是否有效。總的說來,這種傳統的觀點有三種:肯定規避外國法的效力;只否定規避內國法的效力;所有的法律規避行為均無效。
盡管在這方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佐證,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于簡單,對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規避行為缺乏具體而理性的分析。
筆者認為,因為法律規避涉及規避主體、規避行為、規避客體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關系,所以,不管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其效力。
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及效力特征論文
摘要:在國際私法領域,法律規避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沖突著各國法律的威嚴。因此,研究法律規避問題的構成要件和效力問題,從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發展也顯得更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法律規避;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法律規避的效力
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領域,當事人有意識地變更法院地國沖突規范連接點所涵蓋的具體事實,并以變更后的具體事實為媒介而間接取得對另一國法律的適用,避開原本應適用的強制性和禁止性實體規范或程序規范的一種規范層面的選法行為或逃法行為。
一、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及特性
在理論界存在著“三要素說”、“四要素說”和“五要素說”等其他不同的爭議。其中“三要素說”認為構成法律規避應具備:(1)當事人必須有規避法律的意圖;(2)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沖突規范本應適用的法;(3)法律規避是通過故意制造一個聯結點的手段實現的。而“四要素說”認為:(1)從主觀上講,當事人規避某種法律必須出于故意;(2)從規避的對象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強行性或禁止性的規定;(3)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通過故意改變或制造某種連結點來實現的;(4)從客觀結果上講,當事人規避法律的目的已經達到。主張“六要素說”則認為以下六個要件:(1)法律規避必須有當事人逃避某種法律的行為;(2)當事人主觀上有逃避某種法律規定的動機;(3)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本應適用的實體法,并且必須是這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則;(4)法律規避必須是通過改變構成沖突規范聯結點的具體事實來實現的;(5)法律規避必須是既遂的;(6)受訴國必須是其法律被規避的國家。
關于法律規避在國際私法上的性質,目前學界認為主要分為傳統觀點和新觀點。傳統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是欺詐行為、逃法行為、違法行為。這種新觀點是對傳統觀點提出的挑戰,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支持這種觀點。此種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非欺詐行為、合法性行為、擇法行為。
國際私法規避特性研究分析論文
摘要:在國際私法領域,法律規避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沖突著各國法律的威嚴。因此,研究法律規避問題的構成要件和效力問題,從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發展也顯得更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法律規避;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法律規避的效力
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領域,當事人有意識地變更法院地國沖突規范連接點所涵蓋的具體事實,并以變更后的具體事實為媒介而間接取得對另一國法律的適用,避開原本應適用的強制性和禁止性實體規范或程序規范的一種規范層面的選法行為或逃法行為。
一、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及性質
在理論界存在著“三要素說”、“四要素說”和“五要素說”等其他不同的爭議。其中“三要素說”認為構成法律規避應具備:(1)當事人必須有規避法律的意圖;(2)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沖突規范本應適用的法;(3)法律規避是通過故意制造一個聯結點的手段實現的。而“四要素說”認為:(1)從主觀上講,當事人規避某種法律必須出于故意;(2)從規避的對象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強行性或禁止性的規定;(3)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通過故意改變或制造某種連結點來實現的;(4)從客觀結果上講,當事人規避法律的目的已經達到。主張“六要素說”則認為以下六個要件:(1)法律規避必須有當事人逃避某種法律的行為;(2)當事人主觀上有逃避某種法律規定的動機;(3)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本應適用的實體法,并且必須是這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則;(4)法律規避必須是通過改變構成沖突規范聯結點的具體事實來實現的;(5)法律規避必須是既遂的;(6)受訴國必須是其法律被規避的國家。
關于法律規避在國際私法上的性質,目前學界認為主要分為傳統觀點和新觀點。傳統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是欺詐行為、逃法行為、違法行為。這種新觀點是對傳統觀點提出的挑戰,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支持這種觀點。此種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非欺詐行為、合法性行為、擇法行為。
法律規避問題研究論文
一、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及性持
在理論界存在著“三要素說”、“四要素說”和“五要素說”等其他不同的爭議。其中“三要素說”認為構成法律規避應具備:(1)當事人必須有規避法律的意圖;(2)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沖突規范本應適用的法;(3)法律規避是通過故意制造一個聯結點的手段實現的。而“四要素說”認為:(1)從主觀上講,當事人規避某種法律必須出于故意;(2)從規避的對象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強行性或禁止性的規定;(3)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通過故意改變或制造某種連結點來實現的;(4)從客觀結果上講,當事人規避法律的目的已經達到。主張“六要素說”則認為以下六個要件:(1)法律規避必須有當事人逃避某種法律的行為;(2)當事人主觀上有逃避某種法律規定的動機;(3)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本應適用的實體法,并且必須是這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則;(4)法律規避必須是通過改變構成沖突規范聯結點的具體事實來實現的;(5)法律規避必須是既遂的;(6)受訴國必須是其法律被規避的國家。
關于法律規避在國際私法上的性質,目前學界認為主要分為傳統觀點和新觀點。傳統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是欺詐行為、逃法行為、違法行為。這種新觀點是對傳統觀點提出的挑戰,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支持這種觀點。此種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非欺詐行為、合法性行為、擇法行為。
二、法律規避的效力
法律規避是否有效,不能簡單地看所規避的是內國法或外國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還要看所規避的法律規范是否足以保證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能夠實現,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其規避的事由是否正當或值得同情,其規避行為是否預示或促進法律的進步。
從總體上看,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欺騙行為,根據“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的原則,在發生法律規避的情況下,就應當排除當事人希望適用的法律,而適用本應適用的法律。所謂“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就是法律規避行為應被否定其效力的理論根據。法國學者巴迪福認為,規避法律的行為損害了沖突規范及其指定的準據法的威信,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只要不存在其他相反的解釋,就不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此外,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實踐也嚴格遵循規避法律無效的規定。英美法系的國家的一些學者也認為,既然沖突規范給予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可能,則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而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時,就不應歸咎于當事人;如果要防止沖突規范被人利用,就應該由立法者在沖突規范中有所規定。因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一般不承認法律規避問題。因為英美法院如果不讓內國法為當事人所規避,它們可以通過其他方法,如對沖突規范作出某種解釋,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從而達到同一目的。
國際私法研究論文
一、法律規避歷史淵源
法律規避源自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決,這也是最早確立法律規避的典型案例。該案事實如下:法國王子鮑富萊蒙之妻,原系比利時人,因與王子結婚而入法國籍,其后因夫妻不睦而分居。在1884年以前,法國法禁止離婚,鮑富萊蒙之妻為了達到離婚后與羅馬尼亞比貝斯柯王子結婚的目的,便只身前往德國并歸化為德國人(德國法律允許離婚)。歸化德國的次日,即訴請德國法院與法籍丈夫離婚并獲得離婚判決,隨后即在柏林與比貝柯斯王子結婚。鮑富萊蒙王子在法國提起訴訟,要求宣布離婚和再婚為無效。法國法院最后認為,該離婚判決是借法律規避而取得的,應否定其效力,再婚當然也無效。其后,國際私法學界開始對其廣泛關注和深入研究。
二、法律規避概念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規避原本應該適用的某一國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條件,利用沖突規范,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沖突規范本身是一種間接規范,是通過連接點來指示應適用的準據法。當事人基于對法律的了解和對法律后果的預見性,往往故意制造或改變某一連接點,以企圖達到適用法律的目的。法律規避是國際私法上的一個重要問題。自從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案作出判決后,法律規避問題便引起了國際私法學界的廣泛注意和較為深入的研究。
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發生著規避法律的行為:當事人為了規避一國不準離婚的法律規定,改變國籍,歸化為允許離婚的某國人;當事人為了逃避遺囑的繁雜手續和高昂費用,到一個手續簡單且花費較小的國家去成立遺囑;當事人把一國法律規定不準買賣的物品轉移到無此種限制的國家;當事人為了規避在本國成立公司的苛刻條件及繁重稅負而到別國成立公司,然后在其他國家從事經營活動;在國際海上運輸中,船東為了逃避船舶登記時所須繳納的巨額費用和嚴格的船舶監管,專門到那些費用很低,而且監管不嚴的國家去登記,使船舶取得登記國的國籍,從而懸掛該國的國旗在海上航行。法律規避現象如此大量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首先,各國民商法時常對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規定。這是法律規避產生的先決條件。其次,人的趨利避害的價值取向,是法律規避行為得以產生的主觀成因。再次,沖突規范在解決法律抵觸時,通常機械地規定某類法律關系適用某類準據法。這就為當事人有計劃地利用某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制造連結點的事實狀況,規避對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觀可能性。另外,一些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常常對法律規避行為持寬容的態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僅它們的立法根本沒有作出規定,而且其司法實踐多不對此進行審查。這就相應地縱容了法律規避現象的產生和繁衍。法律規避現象的增多,影響了各國法律的威嚴。
三、法律規避構成要件
國際私法中法律規避分析論文
一、法律規避歷史淵源
法律規避源自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決,這也是最早確立法律規避的典型案例。該案事實如下:法國王子鮑富萊蒙之妻,原系比利時人,因與王子結婚而入法國籍,其后因夫妻不睦而分居。在1884年以前,法國法禁止離婚,鮑富萊蒙之妻為了達到離婚后與羅馬尼亞比貝斯柯王子結婚的目的,便只身前往德國并歸化為德國人(德國法律允許離婚)。歸化德國的次日,即訴請德國法院與法籍丈夫離婚并獲得離婚判決,隨后即在柏林與比貝柯斯王子結婚。鮑富萊蒙王子在法國提起訴訟,要求宣布離婚和再婚為無效。法國法院最后認為,該離婚判決是借法律規避而取得的,應否定其效力,再婚當然也無效。其后,國際私法學界開始對其廣泛關注和深入研究。
二、法律規避概念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規避原本應該適用的某一國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條件,利用沖突規范,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沖突規范本身是一種間接規范,是通過連接點來指示應適用的準據法。當事人基于對法律的了解和對法律后果的預見性,往往故意制造或改變某一連接點,以企圖達到適用法律的目的。法律規避是國際私法上的一個重要問題。自從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案作出判決后,法律規避問題便引起了國際私法學界的廣泛注意和較為深入的研究。
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發生著規避法律的行為:當事人為了規避一國不準離婚的法律規定,改變國籍,歸化為允許離婚的某國人;當事人為了逃避遺囑的繁雜手續和高昂費用,到一個手續簡單且花費較小的國家去成立遺囑;當事人把一國法律規定不準買賣的物品轉移到無此種限制的國家;當事人為了規避在本國成立公司的苛刻條件及繁重稅負而到別國成立公司,然后在其他國家從事經營活動;在國際海上運輸中,船東為了逃避船舶登記時所須繳納的巨額費用和嚴格的船舶監管,專門到那些費用很低,而且監管不嚴的國家去登記,使船舶取得登記國的國籍,從而懸掛該國的國旗在海上航行。法律規避現象如此大量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首先,各國民商法時常對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規定。這是法律規避產生的先決條件。其次,人的趨利避害的價值取向,是法律規避行為得以產生的主觀成因。再次,沖突規范在解決法律抵觸時,通常機械地規定某類法律關系適用某類準據法。這就為當事人有計劃地利用某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制造連結點的事實狀況,規避對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觀可能性。另外,一些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常常對法律規避行為持寬容的態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僅它們的立法根本沒有作出規定,而且其司法實踐多不對此進行審查。這就相應地縱容了法律規避現象的產生和繁衍。法律規避現象的增多,影響了各國法律的威嚴。
三、法律規避構成要件
國際私法法律規避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法律規避作為國際私法中的一個獨特法律問題,與一般當事人規避法律的行為有著顯著的區別,法律規避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沖突著各國法律的威嚴。因此,研究法律規避問題的構成要件和效力問題,從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發展也顯得更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Abstract:Evasionofthelawtakesintheprivateinternationallawauniquelegalmatter,dodgeslegalwiththecommonlitigantthebehaviortohavetheremarkabledifference.Theevasionofthelawphenomenonusuallyoccursthatseriouslyconflictsthevariouscountries''''lawdignity.Therefore,weshouldresearchevasionofthelawquestionconstitutionimportantdocumentandpotencyquestion.Thusthepromotesoftheinternationalpeopletradingcontactnormaldevelopmenthavethetheoryvaluenessandthepracticesignificance.
關鍵字:法律規避法律規避的認定法律規避的效力
Keyword:evasionofthelawcognizancetheevasionoflawtheeffectofevasionoflaw
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
法律規避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領域,當事人有意識地變更法院地國沖突規范連接點所涵蓋的具體事實,并以變更后的具體事實為媒介而間接取得對另一國法律的適用,避開原本應適用的強制性和禁止性實體規范或程序規范,的一種規范層面的選法行為或逃法行為。自1878年法國法院審理的鮑富萊蒙案以來,法律規避便成為國際私法的一個基本問題,引起了國際私法學者的廣泛注意和較為深入的研究。隨著現代國際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規避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存在于親屬法、婚姻法,契約法領域,而且幾乎滲透到國際私法的各個領域,諸如公司法、運輸法、保險法等。
法律規避制度研究
摘要: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而制造或改變某種連接點的行為,規避對自己不利的法律,使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的得以適用。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外交流也變得異常頻繁,法律規避問題逐漸變成一個重要問題,但在理論界對法律規避一直存在很多分歧。本文主要從法律規避的定義、效力等方面出發,展開對法律規避制度的討論。
關鍵詞:法律規避制度;法律規避的定義;法律規避的效力分析
一、法律規避的含義及符合條件
(一)法律規避的含義。現在普遍認為,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利用某一準據法,故意制造或改變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1]但筆者以為“法律欺詐”和“法律規避”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事情,規避法律的行為并不等于欺詐的行為。法律規避僅指當事人為了適用自己希望適用的準據法,故意改變或制造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的行為。首先我們要明確“法律欺詐”的含義。《民法通則》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綜上所述,“欺詐”就是指故意欺騙他人,并誘使對方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2]因此,“法律欺詐”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客觀上要有欺詐行為,主觀上,要有希望他人基于錯誤認識而做一定行為的心理狀態。在法律規避中當事人在客觀方面只實施了改變連接點并主張適用新的準據法的行為,主觀狀態為希望改變適用的準據法,并無欺詐的故意。因此,法律規避行為并不等于法律欺詐,筆者認為目前對法律規避的定義合理性還有待商榷。(二)法律規避與公序良俗原則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一種錯覺,法律規避制度和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情形往往是相同的,因此有人主張法律規避制度不是一個獨立的問題,附屬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范疇,公序良俗原則可以完全取代法律規避制度。但筆者認為規避制度和公序良俗原則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兩者的適用范圍和性質都不同:前者的適用范圍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調整對象更多的屬于法律范疇;后者的適用對象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為,法官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調整對象更多的屬于道德范疇。兩者是交叉關系,僅有部分重合,也可以把兩者的關系看作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不一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時可以用公序良俗原則來否定當事人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一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此時就可用法律規避制度否定當事人的行為,保護社會公共秩序。因此可知,法律規避制度是一個獨立的問題,其與公序良俗原則相輔相成,共同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兩者對我國法制統一和法律的穩定性都有重大作用,缺一不可。(三)法律規避的符合條件。對于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理論界有多種說法,但比較出名的是三要素、四要素和六要素。我國理論界以四要素為通說,筆者也比較贊成四要素的觀點。根據四要素,法律規避應滿足以下四個條件:首先當事人要有逃避某種法律適用的心理狀態;其次,本應該適用的準據法為內國法的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然后,當事人是以改變或者制造某種新的連接點的方式來達規避法律的目的;最后,當事人成功規避了法律,要有結果。
二、目前關于法律規避效力主要以下三種有觀點
[4](一)無效說。一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規避屬于法律欺詐行為,根據古羅馬格言“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他們認為“法律是嚴肅的、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以欺詐或取巧的方法來解釋法律、應用法律”。因此還是應該適用原本應適用的法律。目前許多國家出于對正義的追求和對本國法律尊嚴的維護,大多禁止或限制法律規避行為。但是對如何限制或禁止法律規避行為,這些國家又產生了分歧,由此派生出兩種觀點:1.規定禁止規避本國的強行法。如中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的司法解釋就采用這種觀點,明確指出“當事人故意制造連接涉外民事關系的連接點,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因為這種觀點在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與維護法律權威之間找到了一種平衡,所以許多國家都采用這種觀點。2.第二種觀點擴大了禁止規避的對象,把外國強行法也納入了禁止規避的范圍內。第二種觀點追求法樸素的法律平等原則,認為所有主權國家的法律應該平等的受到保護,平等的得到適用,因此把外國法也列入了保護范圍。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為一國的司法資源有限,所以很少有國家采用這種觀點。(二)有效說。從根源上講,法律規避是因為法律適用沖突而產生的,法律適用沖突是指相互沖突且存在多個不同的且都應該被私人遵守的不同法律而導致個人在遵守法律方面面臨沖突。[5]一些英美法系學者認為,出于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沖突規范本就是用于找到準據法的工具,適用何種沖突規范并不屬于命令性規定,當事人是有選擇余地的,因此當事人出于一定動機通過改變沖突規范而適用其它準據法的行為,本就是合法的行為,法律不應該強行把它評價為不合法的行為。例如德國著名的兩位法學家薩維尼和華赫特就持這種觀點[6],他們說過:“當事人改變連結點的行為本身是各國國際私法所允許的。由于沖突規范自身的結構以及其援引法律的功能導致連結點的變化必然造成法律適用本身的變化,其責任并不能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對某些連結點的變動,并不違背沖突規范的原意,其最終適用的法律依舊是該國沖突規范援引的結果。”[7]